推介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如何申请深圳私募基金牌照审批要求及条件% - 须知网
如何申请深圳私募基金牌照审批要求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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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从事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主体有哪些?
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0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后果是什么?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203私募基金有哪些募集方式?
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204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205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是否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06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时应当注意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207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208为了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应当注意什么?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09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时,是否可以因此而免除相应责任?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10什么是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211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主要功能是什么?
募集机构或者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直接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12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主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213监督协议应当明确的内容有?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214监督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215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的程序有?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的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216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17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于募集机构推介私募基金有何意义?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218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履行方式有哪些?
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19风险评估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含哪些信息?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220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221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的目的是什么?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222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对推介材料有何要求?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22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24推介私募基金应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25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226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履行哪些提示义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227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228在募集过程中投资者是否应当提交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29募集机构在合格投资者的确认程序中应当注意什么?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230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者冷静期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31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从何时开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232募集机构履行回访确认程序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233回访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234回访确认成功前(含投资冷静期),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23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后果是什么?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236、PE在海外并购交易中主要的作用是?
(1)提供资金
(2)增资服务。
237、海外并购基金的设立形式有?
(1)有限合伙基金
(2)平型基金:所谓平行基金就是在海外和国内分别募集两个规模相差不多的投资基金,通过有共同利益得管理公司把两个基金模拟成一个基金进行分配和清算。
238、平行基金的特点是?
(1)两个基金。平行基金实际为两个基金,两个基金委互相独立的企业。
(2)共同发起人。虽为两个基金,但具有相同的合伙人或股东,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同。
(3)共同管理人。虽为两个基金,但一般由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或交叉管理)。这些基金管理人由双方出资设立,或在一个基金中由双方担任双GP。有些情况下,也分别有两个基金管理人管理,但两个基金管理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似。
(4)协议控制和分配。两个个基金之间通过协议约定业务模式、运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
239、平行基金的运作流程是?
(1)国内和国外两个GP就设立平行基金达成一致意向和协议
(2)设立国内基金和国外基金,并搭建组织架构,统一管理人。
(3)国内基金和国外基金签署互惠协议和共同管理协议,就业务的开展、投资管理、项目决策、受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
(4)国内和国外连个基金去寻找项目,并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5)项目统一交给基金管理人决策,并设定退出方案,国内外两个GP都由参与权
(6)根据管理人的决策由国内或国外基金分别获共同投资项目
(7)根据事先设定的方案退出项目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投资方、投资比例和退出方案;
(8)按照之前的协议,在项目退出或清算后在两个基金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
240、PE的募集方式和资金来源有?
PE的募集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
直接募集是指由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向合格投资者(LP)发型基金产品。这些投资者一般为:高净资产自然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以及从母基金出募资。间接募资是指通过其他机构的渠道或服务向合格投资者(LP)发行基金产品并募资。这些渠道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母基金子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资管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
241、本土PE募集境外资金需要注意什么?
本土PE向境外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需要遵守境内和境外两重法律,并需要搭建有关的架构。通常情况下,本土PE募集境外资金可以搭建如下架构:(1)平行基金(2)返程投资架构,即本土PE先在境外设立一个融资实体,借助&内保外贷&或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增信,面向境外投资人募资,并通过已经搭建好的类&小红筹&架构,完成境内股权投资,并将收益汇出。(3)直接募集模式。即本土PE直接向境外投资人(根据目前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主要是机构投资人)募集资金,在上海、深圳等开展QFLP试点的地区设立外资合伙基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
242、&PE+上市公司&运作模式有?
(1)PE与上市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PE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股东)作为GP、LP联合设立并购基金,二者各自出资一些资金,其他资金需要募集。在基金运作上,主要利用PE的渠道寻找并购标的,并进行控股型收购。在收购决策中,上市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并购标的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装入上市公司。
(2)协议约定+资产&二手传&:上市公司不直接投资基金,而是事先由上市公司与PE签订一系列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所需资产及收购条件。协议签署后,PE募资并按照上市公司要求收购标的资产,并在条件达到后卖给上市公司,实现退出。
243、PE与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的主要类型有?
(1)上市公司做LP,PE做GP,向其他LP募资。
(2)上市公司股东做LP,PE做GP,向其他LP募资。
(3)上市公司子公司和PE做GP(双GP),向其他LP募资。
244、PE与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的特点是?
(1)上市公司和PE都出资,但出资少,主要资金靠募集,配杠杆。
(2)PE必然是管理人,但在具体合作上,PE负责项目寻找、谈判、评估、交易结构设计等,上市公司也派人参与其中,主要从产业方面进行把控。收购目标资产后,在收购完成后,并购基金将会联合上市公司来共同管理。
(3)基金有时在GP与LP的基础上再将LP结构化,分优先和劣后,上市公司的出资通常作为劣后资金。
(4)并购基金投资方向的限制:并购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实现上市公司对相关产业并购及产业上下游进行整合,为保障产业并购基金目的的有效实现,上市公司在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时(在合伙协议中)通常会设置一些对基金的资金用途进行限制的条款。
(5)并购基金的管理:如果上市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关联方成为基金的GP,则可以直接参与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245、&PE+上市公司&并购基金运作模式中,上市公司为了增强对基金的控制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通过合伙人大会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
(2)通过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方式直接参与投资决策,但委派人数小于PE
(3)委派监事长。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向并购基金委派监事长的方式来增强对基金的控制力,在该种方式下,监事长由上市公司委派,负责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并购基金设定的投资方向进行审查,并享有一票否决权,对不符合的拟投项目,监事长有权决定该项目不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从而加强对并购基金投资决策的影响力。
(4)限制出资转让及限制出资转让对象。
246、&上市公司+PE&模式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哪些情况?
关联交易主要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目的是防范关联方利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在关联交易中从上市公司向其&输送利益&。关联方主要包括:控制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的企业、董监高(包括其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等。
(1)如果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这些人的关联人士)投资(不论GP还是LP)与PE设立并购基金,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一般要认定为关联交易。
(2)如果是上市公司小股东投资并购基金,若小股东是GP或对并购基金有控制权,则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一般要认定为关联交易;若小股东只是LP,一般不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3)如果是上市公司本身认购并购基金份额,一般不会认定为关联交易。
(4)如果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认购基金份额,不论是做GP还是LP,一般不会认定为关联交易。
247、&PE+上市公司&运作模式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时,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
(1)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表决时需要回避。
(2)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出具的设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4)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5)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出售资产的关联方需要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6)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出售资产的关联方还需要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东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7)要符合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248、&PE+上市公司&模式可能触及哪些合规风险?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实施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PE+上市公司&模式充分利用了一级二级市场联动,但却没有在中间建立明确防火墙,如果PE与上市公司大股东"里应外合",操纵股价,或者利用内部信息牟利,都是违法行为,也将影响市场投资人对这一模式的认识。
249、为了防范&PE+上市公司&模式在操作中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尽量选择与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方式,虽然有锁定期、关联交易披露等要求。
(2)及时公告,严格遵守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3)资产装入上市公司阶段尽量进行资产评估。
(4)若PE既购买股票又参与并购,则一定要分成两个基金来操作,并建立内部防火墙。
250、为了避免&PE+上市公司&模式在操作中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大股东参与出资并购基金涉及同业竞争,大股东应承诺所有并购都是为上市公司服务
(2)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
(3)尽量与上市公司直接合作。
(4)装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出具评估报告。
联系人:汪小姐深圳金融类牌照审批,私募基金牌照审批要求、典当行牌照申请要求、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办理、融资担保牌照申请流程、基金销售牌照办理时间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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