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申购共有产权房选房顺序号 何时选房要看贷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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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定价9925元/m2 最快于7月1日起选房
备受关注的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终于要入市了。昨日,南京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剩余房源转变供应性质后价格的通知》,明确将迈皋桥创业园、花岗、上坊北侧、西善桥岱山等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剩余房源转变供应性质,其中部分将成为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销售价格为9925元/㎡。记者了解到,这批共有产权房最快将于7月1日起选房,近700户申购者将以低价乔迁新居。
南京市从今年起将经适房、中低价商品房、限价房等多种住房保障产品并轨,以产权按比例购买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人群推出“共有产权房”。在南京市物价局昨日公布的文件中明确,市房产局将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剩余房源,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房、新政发布前历史欠账的双困户经适房、征收安置房。其中,西善桥岱山片区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价格为9925元/㎡;新政发布前历史欠账的双困户经适房,毛坯房屋销售价格为4935元/㎡,装修后交付的房屋销售价格为5335元/㎡;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安置房销售价格为9952元/㎡。
南京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他三个片区目前没有房源,如果这三个片区的保障房项目已售房源中出现退房,也将根据供应性质参照以上价格执行。销售价格可根据不同供应对象、供应主体实施优惠政策,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记者了解到,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相比,共有产权房的价格显得非常具有吸引力。比如同属于西善桥街道的善水湾小区,商品房均价目前已达到近1.9万元,而板桥新城的价格也已经超过1.5万元/㎡。共有产权房不足万元的售价公布后,不少市民表示价格还比较公道,而这批房源的数量以及何时启动申购成为市民们普遍关心的话题。
对于共有产权房的房源数量,南京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有关负责人士告诉记者,为了确保申购人群的“应保尽保”,他们从四大保障房片区里专门筹集了一批房源,提供给申购共有产权房的群体,只要是已经通过审核并且公示的,都可以享受到这一住房保障。按照目前的工作计划,市民选房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陆续展开。
目前究竟有多少家庭或个人申购了共有产权房呢?记者从南京市房改办获悉,目前已有近700户申请了共有产权房且通过了审核并公示,房源数量可以满足这些申购者的需求。
哪些人可申购 “共有产权房”?
南京的“共有产权房”有三类人可以申购,包括: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的低收入家庭,或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在南京市名下无房的家庭;三、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这三类人群申购的产权份额各不相同,其中低收入家庭不得低于5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得低于80%。也就是说,如果是一个新就业人员申购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以90平方米为例,只需付70多万元就可以拥有自己的家,而如果是低收入家庭,最少只需要付不到50万元就可以搬进新家。(记者 马祚波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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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够申购共有产权房? 何时选房要看贷款进度
-& 09:14:38来源:南京晨报
[摘要]近日,南京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剩余房源转变供应性质后价格的通知》,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终于要入市了,物价局文件明确将迈皋桥创业园、花岗、上坊北侧、西善桥岱山等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剩余房源部分作为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销售价格为9925元/O...
  近日,南京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剩余房源转变供应性质后价格的通知》,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终于要入市了,物价局文件明确将迈皋桥创业园、花岗、上坊北侧、西善桥岱山等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剩余房源部分作为南京首批共有产权房,销售价格为9925元/O。据南京市房改办副主任秦玲介绍,已经有700多户居民通过了申购申请,房子是现房,但是何时能够选房,主要看银行贷款的申请进度,因为银行也是首次接到这种“共有产权房”的住房贷款业务,很多政策规定都要重新制定调节。物价部门也表示,9925元/O的价格,是根据该片区年周边商品房价格而制定的。  参考前两年周边楼盘价格制定  和周边楼盘相比,岱山片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价格明显低了不少,每平方米9925元的定价,究竟是怎么出炉的呢?南京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王阳表示,定价过程相当复杂,而且参考的标准也并非周边楼盘当下的价格,而是年周边楼盘的价格。  根据去年7月公布的《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向社会公示。而根据2010年出台的《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按照此前的政策,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定价基准,是周边楼盘房价的90%。然而9925元/O的价格,显然要比西善桥地区同类商品房的价格低了不止10%,业内人士表示,西善桥的平均房价在15000元/m2左右,其中单价超过2万的也不在少数。那么,9925元/O的价格是怎么出炉的呢?王阳介绍说:“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定价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评估的标准并不是现在的房价,而是2014年、2015年周边同类楼盘的价格。”相关人士透露,保障性住房的定价基准,并不是眼下周边楼盘的价格,而是工程开工时周边楼盘的价格。此次推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房源,建设时间是2014年、2015年,而两年间岱山片区的商品房价格已经上涨不少,这也是首批共有产权保障房价格和目前周边楼盘相比低很多的原因。  此前曾有专家呼吁,保障性住房的价格事关民生,应当引入公开听证程序。不过王阳处长表示,保障性住房的价格依然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它也不在听证目录内,不属于听证范畴。  700多户申请,大学生略多  去年7月1日起,根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一揽子政策,7月1日起,中低收入家庭、无房家庭等人群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即由政府和市民各出一部分钱买下来的房子,最低购买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公租房与廉租房正式并轨,统一变更名称为公租房。  共有产权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O左右,2人户55O左右,3人及以上户65O左右。  南京的“共有产权房”有四类人可以申购,包括: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的低收入家庭,或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在南京市名下无房的家庭;三、名下无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新就业人员。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秦玲主任表示,从目前申购共有产权房的人来看,大约700多户通过认购申请,其中前三类保障人群申请比例差不多,名下无房、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大学生申购的比例大一些。  何时选房要看贷款进度  目前700多户申购保障房居民申购资格已经通过了,岱山的保障房也已经建好了,但是这700多户保障居民何时能够选房,主要问题在贷款进度上。秦主任表示,由于共有产权房是首次尝试,很多规则都需要重新制定,现在一般的公积金贷款和住房贷款都是针对完全产权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但是共有产权房并不是完全产权,所有人仅有一部分产权,这其中就牵涉到很多问题,“比如保障居民只购买50%的产权,贷款时一般针对首套房首付款是30%,那这个30%到底是房子全款的30%,还是房屋所有人的50%房款的30%?因为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规定,保障对象可以在五年内分次再次购买产权,一直到取得完全产权份额,那么下一次买另外一部分50%产权的时候,是不是还是算首套房?首付是不是还是30%?”这些问题很多都是首次遇到,挑战了现有的银行金融规章制度,所以很多问题尚在沟通当中。而保障对象一般经济条件都不太好,需要贷款,所以大部分都有所牵涉,秦主任表示,一旦贷款问题解决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购者就可以选房了。
责任编辑:陈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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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掌柜官方微信  共享房子来了!1499套!南京  要问今年最火的词是什么,  那一定是“共享”无疑了~  之前的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宝马,  咱们多多少少都用过或者了解过,  而现在!南京的共享房子真的来了!!!  再强调一遍  真的来了!!!  这次是千真万确的消息!  从本月25日,也就是圣诞节那天开始!  南京将开选1499套共有产权房!  此次共筹集了1499套共有产权房房源  分布在南京四大保障房片区  户型从45平方米到85平方米不等  毛坯房单价是9925元/平方米  装修房单价是10325元/平方米  这个价格,简直就是希望之光啊!!  2015年,南京推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  2016年6月,128名市民获申购资格  而这次的选房规模比以往更大  一起来看详细信息!  选房对象  此次参与共有产权房选房的是2017年一、二、三季度经南京市房改办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购对象。分布于丁家庄、上坊、岱山、花岗四大保障房片区,其中岱山片区的最多,共有564套。其次是花岗片区,有422套。另外丁家庄片区有348套,上坊片区165套。  房源情况  户型有五种:户型有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等5种,有毛坯也有精装。  销售单价:毛坯为9925元/平方米,装修为10325元/平方米。这个价格和去年推出的共有产权房价格一致,比周边商品房价格要低一大截。  房源认购:其中,低收入家庭2人户及以下可认购55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房源,低收入家庭3人户及以上可认购65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房源,其他申购家庭在提供的房源中户型选购不限。  选房时间  2017年一季度申购人群于12月25日选房。二季度申购人群于12月26日选房。三季度申购人群于12月27日选房。  那么  可能很多人要问  我可以申购共有产权房吗?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乐乐给你解答哦!  低收入家庭车价超8万没资格申购  按照南京市的规定,四类人群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  第一类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074元;低收入低于1921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是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第三类是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第四类是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看看现在南京的房价,  估计很多小伙伴都和乐乐一样,  两个字:绝望!!!  何以解忧,唯有有房!  那么以后的共享产权房是什么概念呢  真的可以共享吗?  快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呢?  简单来说就是一套房子,政府和购房人凑份买房,那么购房人在购买时就可以支付较少的房款,买下一套自住的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你吗?  这个可以属于!  买房初期:这个房子的费用由购房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它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  买房之后:随着购房人收入的提高、财富的积累,可以逐步增购产权,直至最终完全占有产权。  简单地说,就是你可以以优惠条件购入房子,但是产权你和政府共有,将来有钱了,可以慢慢把产权都买回来!  举个栗子:  假如你现在买一套250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手头钱不够。现在政府出面,给你修房子,然后以一个优惠价(有可能不到商品房的一半价格),你买70%、80%,剩下的留在政府手里。  房子你住,政府也不会收你的房租,当然,物业、水电气你自己承担啦!等你有钱了,你再把政府收了那30%、20%的买回来,这个房子就完全属于你了。  跟廉租房有何区别?  区别就是廉租房的房证上没有你名字,但是共有产权住房的房证可以有你名!  三种房子的区别如下▽  类别 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  个人产权占比  0%  100%  0%~100%之间的任意数值  适合人群  最低收入群体  中高收入群体  中低收入群体  产权分配比例如何?  产权一分为二后,购买者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能分到多少份额?是自主选定,还是按房屋售价各有不同?  具体细则由各个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面向社会公布。  共有产权房价格如何?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等基础上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实际租住2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改售”的价格,可以在核定的销售价格基础上下浮动5%。  房子能卖吗?  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申请购买完全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上市交易。  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可申请购买完全产权。届时,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向政府支付政府所占份额的房款。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当地税务部门当年存量房交易价格评税系统价格为基准。  物业费、水电气费等谁来交?  物业费和水电气之类,共有产权双方谁住房谁承担,也就是购房人承担。  购房人负责缴纳该套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该套房屋的使用维护费及其它费用。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这种听起来像“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是真的吗?  答案:必须是!  而且南京已经开始实施了!  在南京部分人  可以更轻松地实现安居梦!  简直要激动得哭出声!  如果共享房屋真的能解决一部分住房问题,  那真的是感谢天感谢地,  感谢命运让我们相遇……  虽然有人期待有人质疑  但不管怎么说  共有产权住房对于一部分人而言,  确实是福音  毕竟买房就轻松多了!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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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老板会做生意,就算你口袋里只要100元也可以共享一晚上
  一万一平,可惜只有1500套,太少了。
  换汤不换药,本来银行分的那一份地方政府抢过来而已,主要是价格,如果单价便宜较多,还是一件实事好事
  楼主能买到吗
  要恭喜这1499户~~
  @叶遮天s
12:00:51  一万一平,可惜只有1500套,太少了。  -----------------------------  个人占有的份额是多少?  如果个人占有的份额只有一半的话。  那房价就等于是2万一平了。  还便宜吗?
  现场很多人,热情洋溢,都在感谢国家感谢党!
  龙王打定主意下雨  有第一场,就会接二连三
  @叶遮天s
12:00:51  一万一平,可惜只有1500套,太少了。  -----------------------------  会慢慢增加的
  月收入三千多,而且家庭财产还有限制?这个门槛太高啦!如果月收入这么一点,养的活自己都算好的,还可以买一万多每平方的房子?符合条件的人,钱从哪里来?
  这些片区,以后房价很难涨了。
  共有产权房  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解决了多少无房户的困难  而在于其长远的希望和影响
  北京,南京等热点大城市陆续推出共有产权房  其他城市的人才公寓公租房限价房,只租不售房等保障房的范围和力度也正在加大  多路车队齐头并进  陆续接走各种刚需  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  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解决了多少无房户的困难  而在于其封闭循环,对住房市场产生的长远的希望和影响  在于对整体楼市产生的连锁反应
  以后新就业大学生刚需是最有福的一族
  这小编也是傻逼,拿共有产权房和廉租房比,一个是买房,一个是租房,能比吗。  要比也是比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比。
  为若请命: 举报
评论  小炒又装什么糊涂啊,两三万一平的房子按一万卖给你,实际居住权益和公共服务等资源和全产权一模一样,刚需的你还不乐意?  --------------------------------  你为什么不问问那些当初买了限价房的。  现在家庭经济条件按好了,想换房的人。  问问他们有什么想法。  限价房增值部分的70%是要交给政府的。  共有产权房将来出售时,增值部分50%也是属于国家的。  如果将来你家庭经济改善了,想换房了。  到时候你就知道这限价房,共有产权房,不好在哪里了。  呵呵。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9月30日起实施  日19:45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人民网北京9月20日电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20日消息,为深化北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如下: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摇号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摇号、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公开选房后房源有剩余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递补选房公告,并组织其他摇号家庭依次选房。  开发建设单位递补选房后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调配给其他区进行配售。  第四章 共有产权约定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第十八条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应分别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销售前,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共同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二十六条 代持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购房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代持机构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其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第一款规定确定。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第三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据相关规定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具体建设筹集、申请及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为若请命  第二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这里的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就是房产的50%。  就是房产的一半。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房主要面向“夹心层”的住房困难群体,作为中端支持的重要方式,让住房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购买共有产权房后又购买了商品房,便不属于共有产权房主要服务的“夹心层”,因此,产权重新分配也属合情合理,而其主要目的,还是要将腾退出的房源提供给真正有需要的住房困难群体。  不仅如此,针对共有产权房的再上市管理,北京市住建委坚持以“封闭管理、循环使用”为原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共有产权房转让有限制 政府份额不得出售和购买  来源:环球文化网
编辑:萧欢   
瞄准“夹心层”的共有产权住房如何规范管理,让投机钻营者在监督中付出代价,市住建委近日向本报记者解读,本市在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回购、再上市以及后期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和提高,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转让产权份额有严格限制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对比此前的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新政对如何再上市、如何出租都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根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而如果拿证满五年,虽然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但要么是同等价格条件下被代持机构优先购买,要么是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再上市的过程中,个人份额无论是出售给代持机构,还是出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都不涉及出售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政府份额也不得出售和购买。“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也注意到,在以往的北京市产权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满足一定条件后是可以转换为完全商品住房的。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北京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和当前阶段共有产权住房供需紧张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产权性质进行了收紧,以“封闭管理、循环使用”为原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满足更多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虚假申报10年内禁止申请  
不仅如此,虚假申购、违规使用的成本和惩戒措施也比此前有所加强。按此前自住型商品房的有关规定,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的,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共有产权住房新政则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市住建委同时介绍,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该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将通过加大打击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的监督力度,让投机钻营者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凸显社会正义。”相关负责人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回归住房的“居住”属性。  
将配专用合同及使用协议  
在不久前启动摇号的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锦都家园,朝阳区房管局特别公示了该项目的预售合同。区别于此前的自住房、普通商品房合同,这份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和代持机构。  
而在未来,共有产权住房还将推出“专用”合同。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共有产权住房将使用依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该合同对开发单位、购房人和政府份额代持机构等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同时,合同附件中增加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协议》,由购房人与代持机构签订,就房屋转让、购买其他住房、房屋出租、合理使用、相关费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如果购房人有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的,代持机构将按管理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来源:北京日报】  ——————————————————————————————————————
  @为若请命
10:53:04  共有产权房转让有限制 政府份额不得出售和购买  来源:环球文化网
编辑:萧欢   瞄准“夹心层”的共有产权住房如何规范管理,让投机钻营者在监督中付出代价,市住建委近日向本报记者解读,本市在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回购、再上市以及后期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和提高,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产权”性质再上市后也不能变更,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转让产权份额有严格限制  ......  -----------------------------  买了共有产权房的人。  如果将来想换商品房,就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如果还换共有产权房,选择余地很少。  而且你的家庭收入还要符合政府要求。  除非你打算一辈子穷下去。  否则,这共有产权房,还真不是最好的选择。
  国家给中低收入群体保障  开始加大力度给他们发馅饼  那些有能力吃山珍海味的  就祝福他们好了
  国家给中低收入群体保障  开始加大力度给他们发馅饼  那些有能力吃山珍海味的  既然不屑  就祝福他们好了
  地基不稳,容易动荡,必须保障  抽掉地基,不起高楼,稳定第一  商品房市场,刚需被严重分流  投资投机需求被严格抑制  接下来的商品房市场  就是有钱人之间的传棒游戏
  釜底抽薪,烧不开水  杀猪宰羊,温水真好
  先知先觉的扔下炸弹跑了  你傻乎乎的跟风抢  把不定时炸弹抱怀里当宝贝  还乐得屁颠屁颠的  还笑话不捡炸弹的人?
  有人明明举债勒紧腰带买了房子  却还是在另处租房住  白白占了旧车位  新车来了,  却没有他的位置
  这种房子是让利的面子工程,绝对是稀缺资源. 还是新房呢,花钱又少,资源一个不缺,此外政府为了保证面子工程,还会配备合适的各种资源. 比城中村的老破小高上几个档次,只有脑壳进水的才不要.
  感觉这种共有产权房跟现在的经适房其实是一个性质的,那就是解决目前住房困难的需求,但并不能起到保值增值,跑赢货币贬值速度的作用。
  就是45个平方实在太小了,要是有120平的就好了。
  和当年的经适房一尿性,结果呢?没门路的苦苦申请了N年还在自家老破小窝着,有门路的住着别墅还能把经适房租出去牟利。。
  我怎么觉得那地方要变成贫民窟呢?估计肯定在郊区或者犄角旮旯
  @叶遮天s
17:20:20  就是45个平方实在太小了,要是有120平的就好了。  -----------------------------  共有产权,公租房、保障房。  都是国家福利。  这些房子要是建成大户型,会引起民愤的。  而且,一旦保障性住房都建成了豪宅,恐怕就到不了真正需要的人手中了。
  一万我还嫌贵了,二千可以考虑一下。
  坑了买同一小区正常房价买房的人,以后那里房价永远涨不了了,而且环境脏乱差
  政府现在是变着花样的推销房子。那些东西太条条框框了对于想低收入家庭也买不起 不过可以充当旗号 对于想炒房的不是事 又引发市场恐慌 又把手里的不良房产给出手了 明眼人一看就出来了 不过还是有艺高胆大的有钱人去接手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 马常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23日在“中国经济年会”上表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行差别化调控,解决好居民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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