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与企业》2003年11期
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关键词】:
【分类号】:F812.42【正文快照】:
《税收与企业》编辑部:我是某医院的财务人员,工作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问题,恳请贵刊帮助解答。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2.国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某县人民医院解答: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对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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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变化的,在使用中请根据最新的政策为准。本网站所登载的内容将不定期进行跟新)分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简并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四、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六、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自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日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七、十类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等10大类。八、19类货物劳务享受出口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等19类货物可以享受出口免税。九、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2号),自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十、即征即退增值税(一)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2.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十一、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五)自日至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六)随军家属就业,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七)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一)国际运输服务(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三)自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十四、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自日起,1、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2、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4、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6、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规定,从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免征消费税。 五、根据《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有以下税收优惠: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 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3.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企业所得税直接减免:免征,适用范围: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⒊中药材种植;⒋林木种植;⒌牲畜、家禽饲养;⒍林产品采集;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⒏远洋捕捞;⒐公司﹢农户经营。减半征收,适用范围: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⒉海水养殖、养殖。二、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1.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2)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3)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2.三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三、企业所得税享受低税率1.20%税率适用范围::(1)工业企业(即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15%税率适用范围:(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2)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3)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3.10%税率适用范围:(1)非居民企业优惠;(2)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四、可以据实扣除后50%,适用范围:(1)研究开发费;(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从过去的8项增加到现在的13项。据实扣除后100%,适用范围: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五、投资抵税1.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股权持有满2年)2.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六、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1.由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3.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4. 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5.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免征额优惠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八、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 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相关办理流程、认定标准如下:一、税收优惠(一)日(含)之后在深圳经济特区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四)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财税〔2011〕47号)二、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 社会科学)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 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二、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 项目,由系统结合主表填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标准。三、非居民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四、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小微企业三万元以下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自日起,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若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増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六、印花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税〔号)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条件及优惠:(一)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 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推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及其他支持节能减排的相关税收优惠文件,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号)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 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支持和促进就业系列税收优惠为适应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支持和促进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及时享受就业税收优惠,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归纳介绍如下:一、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1.营业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营业税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4.5万元/12。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减少的从减少的当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本月的营业税。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増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兼营享受増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申请减免营业税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 (费)申请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复印件(验原件);(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复印件(验原件);(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验原件);(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7)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原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 78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二、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1.营业税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工。2.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1)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粵地税发〔号)的规定,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3、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三、随军家属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随军家属就业可享受优惠:(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 (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四、城镇退役士兵自某职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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