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债权转让让政府干预要咋办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分类】 ,【合同条数】
【行业类别】 【字数区间】
【全文】【】 &&&&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定义与解释
  1.1 甲方是指_________。
  1.2 乙方是指_________。
  1.3 总体资产是指_________厂总资产,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4 转让标的物见第三条。
  1.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而所达成的本文文件,即由双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而签订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1.6 污水处理费是指甲方在现行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标准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偿使用费。
 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转让标的物
  本次转让的标的物是_________厂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为保证受让者能正常经营,甲方把该厂完整的资产移交给乙方。资产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_________厂固定资产净值(所有建筑、构筑、绿化、设备等)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厂帐面的流动资产数共_________元;所有资产清册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历年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相关手册资料等。厂区范围内的土地,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转让方式及期限
  本次转让以_________方式进行,由甲方把转让标的物转让给乙方,转让的经营运作期限为_________年(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转让总价格以甲方所聘的评估机构于_________年所评估的_________厂净资产价格为准(双方重新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共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并以此为实际转让价格,即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正式签订合同生效且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的转让价格款。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6.1.1 甲方对转让标的物是按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满_________年的经营期后甲方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方式和条件无条件收回所转让的标的物。
  6.1.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并监督乙方按质按量处理污水。
  6.1.3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对污水处理的情况,并对不合格的处理水质情况有权进行适当的处罚。
  6.2 甲方的义务
  6.2.1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具有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法合理。
  6.2.2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所移交的资产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的权益,并未侵害资产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2.3 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出水标准。
  6.2.4 甲方向乙方承诺依本合同规定,协助乙方完成本次转让的有关审批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以及有关的证照手续。
  6.2.5 甲方承担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有关职工补偿费用。
  6.2.6 甲方向承诺乙方于每月_________号前(公历),将前一个月已处理的污水的处理费用划拨至乙方指定帐号,具体操作如下:甲方和乙方应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合同中应保证乙方能按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条款。收费的保证可采用以下方式:甲方所有的污水收费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由甲方、银行和乙方三方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帐号中拥有第一优先权来划走作为污水处理费中的款项。政府上述帐户的资金保证必须是干净没有抵押的。
  6.2.7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因污水处理运营和收费等而产生联系的各方的关系;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处理污水范围内的市政污水管网,并确保进入乙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符合有关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数量。
  6.2.8 甲方应确保乙方能享受到市政及环保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争取其他的优惠政策。
  6.2.9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转让资产中的债权问题。
  6.2.10 甲方保证在乙方服务区域排水系统管网的配套条件完好。
  6.2.11 甲方承诺该厂的扩建工程和_________厂工程由乙方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
  6.2.12 甲方承诺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6.2.13 甲方承诺保持_________厂目前的国家和地方收费标准和免税政策不变,如有变化,则相应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以使乙方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
  6.2.14 甲方免费提供指定污泥填埋场,填埋地点在前_________年内应位于水质净化厂_________公里范围以内,以后应位于其20公里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运输费由项目公司承担。若填埋地点超出上述距离,则超出范围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6.2.15 若_________无法提供免费的填埋场地而令项目公司增加污泥处置成本,则该项增加的成本应由甲方承担,每月予以补偿,并通过污水处理费专用帐户与污水处理费一起支付给项目公司。
  6.2.16 鉴于_________厂的设计中没有除臭装置,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按照移交前所执行的标准运行,不考虑除臭的问题。但由于法律的变更或其他的原因而要对污泥惊醒除臭,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增加投资和/或增加运营成本,则相应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补偿,并通过调整污水处理费来实现。
  6.2.17 对于生产中的污泥处理,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目前所执行的标准执行。若由于政策和法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同类合同】           政府已决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吗?
问:有一宗被闲置多年的土地,政府已决定无偿收回,但尚未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该行政决定已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政府认为,因政府已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此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所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请问,政府方面的说法是否成立?
答:如果行政机关只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但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则该行政决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该行政决定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因为在法律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物权并未丧失,也未被依法查封限制转让,因此其有权处分在法律上仍属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受让人基于对土地使用权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的信赖,只要其支付了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款并且没有恶意串通等主观过错,则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该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受人民法院是撤销还是维持“收回土地行政决定”的影响。即使该行政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如果经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则当事人所签订的土使用权转让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客观上可能无法继续履行。主要原因是,如果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时,土地使用权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比如转让方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虽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不将该量化标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该标准仍然是行政机关是否同意转让并办理权属变更的依据,即不能取得行政机关的同意,该转让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另外,一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被人民法院维持,则也意味着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被解除,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将丧失,行政机关也会立即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后续的一系列建设审批手续也将无法办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虽然不能被认定无效,但也只能终止履行。
但是,如果经法院审理撤销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则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仅有效,而且也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因此,是否解除合同,可待人民法院就该行政纠纷作出判决之后再做决定。还有另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如果政府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同时办理了土地注销登记,则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可被认定无效。因为作为转让人,此时已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其无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而作为受让人来说,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土地权利已经注销不得转让,但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转让合同,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转让行为违法,所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则注销登记也应同时撤销,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得以恢复,则当事人所签合同的效力也可以恢复。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缘何屡起纠纷_中国商网
中国商报社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缘何屡起纠纷
核心提示:
记者在深入采访过程中发现,一些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原本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了发展当地旅游经济,一些地方政府把风景名胜区的开发经营权转让给招商来的企业。这种作法在不少地方已经成为“潜规则”。
10月21日,《中国商报&旅游导报》以《多地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挑战&禁令&》为题,报道了多地风景名胜区存在违规开发建设俱乐部、饭店酒店甚至大肆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现象。为改变风景名胜区项目建设活动缺乏有效管控的现象,不少读者向本报提出了理性的建议。
记者在深入采访过程中发现,一些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原本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了发展当地旅游经济,一些地方政府把风景名胜区的开发经营权转让给招商来的企业。这种作法在不少地方已经成为&潜规则&。一方是地方政府,一方是企业,&发展旅游经济&这个共同的目标让双方携起手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的这种合作方式在一些地方并不会长久,更有甚者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因开发经营赤水风景名胜区产生合同纠纷,张家界百龙天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赤水市政府对簿公堂。图为位于赤水风景名胜区内的美人梳瀑布。吴 宏/摄
向企业转让经营权
9月23日,《中国商报&旅游导报》以&《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十年屡遭地方&打折&&为题,报道了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违规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的问题。有些地方存在的类似问题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通报。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办城函[号)显示,违规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的有吉林仙景台风景名胜区、安徽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湖南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等。
根据上述通报内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门票收取等都属于&行政职能&,不能交由企业行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上都是&依法纠正企业收取门票等违规行为&。然而,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门票收取只是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权的一小部分。隐藏在企业违规收取门票现象背后的是地方政府向企业转让开发经营权。
这种景区经营权转让现象早在1997年就出现了。当年,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叶文智就张家界黄龙洞经营权的转让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进行磋商。经多次商谈之后,叶文智于1998年获得了黄龙洞45年的自主经营权,开始使其资本与资源、资源与市场进行成功对接,此举首开国内旅游景区经营权委托经营之先河。
在叶文智之后,全国多地相继出让景区经营权,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发出红头文件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几乎所有取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背后都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企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地方政府则是:&招商引资&为第一要务。例如某县一位主管旅游的副县长表示,多年来由于国家对当地的风景名胜区投入的严重不足,加上县级财力有限,要把当地的资源优势尽快转变为经济优势,只有借助外力才现实可行。某省副省长在该省旅游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允许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进入旅游业。要大力开展重点线路、重点景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探索旅游资源的市场化经营模式,解决旅游资源市场化经营问题。&
2004年,&积极探讨风景名胜区经营制度&被列入当年建设部的工作要点。时任建设部副部长的仇保兴指出,希望各地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参与,积极探索,多提供新鲜经验和典型案例,包括失败的、错误的和违规的案例,多开展调查研究,进而推动风景名胜区经营机制的改革。&
也就是在2004年,地方政府或明或暗地转让景区经营权的数量达到一个峰值。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当年已经有300多个景区(景点)存在&经营权转让&行为。
但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日公布的《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称:&一些地方过于注重风景名胜区的经济功能,片面强调旅游开发,收取高额门票,出让或转让经营权,严重影响了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
企业与地方政府对簿公堂
地方政府向企业转让景区经营权,如果双方共同遵守约定的&规则&,倒也相安无事。但是,一旦产生利益纠纷,其结果往往是对簿公堂。
来自湖南的企业&&张家界百龙天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百龙公司)与异地的贵州省赤水市政府之间,就因开发经营赤水风景名胜区产生合同纠纷,最终打起了官司。
赤水风景名胜区于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日,赤水市政府为委托方,张家界百龙公司和赤水百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受托方,就四洞沟、燕子岩、十丈洞景区(含香溪湖水库水面开发经营)、赤水河元厚至城区河段的旅游资源特许开发经营事宜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根据上述协议,赤水市政府保证乙方享有上述旅游资源的独家开发权和50年的经营权。日,赤水市政府为委托方,张家界百龙公司和张家界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为受托方,又共同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合同标的与委托经营协议相同,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变更。日,张家界百龙公司与万众公司签订协议书,万众公司退出委托经营合同。
张家界百龙公司诉称,原被告各方达成的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赤水市政府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多项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赤水市政府答辩称,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没有预期违约,也不存在根本违约的事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赤水市政府不具备签订景区类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景区的维护、利用、保护、建设、规划等属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人民政府是其领导机构,可作宏观管理者,不能作为直接的管理者、利用者。本案有关景区当时设有景区管理机构,即便需要签订合同,其主体也应当是景区管理机构而不是该机构的上级人民政府,赤水市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本案合同违反职责法定原则。
赤水景区内的土地属于旅游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国土资源部于日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上述判决书认为,本案中,赤水市政府和张家界百龙公司在委托经营合同中约定,张家界百龙公司在张家湾修建的宾馆、停车场、旅游接待中心用地按成本价挂牌出让,事实上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土地的价格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存在赤水市政府主体不适格、约定的内容违法的问题,应当认定无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指出,由于合同签订的主体、土地出让的方式、合同标的、规划编制、景区建设等主要合同条款无效,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是根据这些主要条款进行约定的,其他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不宜单独认定有效。因此,委托经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张家界百龙公司和赤水市政府的诉讼请求是以合同有效为请求权基础的,故张家界百龙公司和赤水市政府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显然,在这起因景区经营权转让引起的合同纠纷中,没有赢家。
&转让&并未全盘否定
尽管原建设部日在《关于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官方并未全盘否定景区经营权&转让&。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北京时代天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时代天元公司)要求确认一份景区经营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
日,岳麓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岳麓山旅游开发公司)与北京时代天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橘洲景区经营项目承包合同》。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橘子洲景区内的婚庆园(暂定名)项目交由北京时代天元公司承包经营(该项目的经营场所为美孚洋行、神职人员公寓5号栋)。此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并诉诸法院。北京时代天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407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橘洲景区经营项目承包合同》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子君分析说,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该判决指出,北京时代天元公司上诉所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款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同时,从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内容来看,橘子洲风景区资产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由不同单位管理,岳麓山旅游开发公司接手管理的资产均为经营性资产,而不是公益性资产(有关公益性资产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理)。既然美孚洋行、神职人员公寓5号栋定性为经营性资产,岳麓山旅游开发公司作为管理者则可以将该资产承包给北京时代天元公司进行经营,且该招商行为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故北京时代天元公司以美孚洋行、神职人员公寓5号栋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北京时代天元公司上诉认为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显然,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表明,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转让并没有被全盘否定,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性资产&可以转让经营。当然,如何厘清&经营性资产&、谁拥有&经营性资产&的界定权,则是另外的话题。
无论是《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还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中&积极推进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拓宽保护资金来源&的这句话,都为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记者 杨宏生)
&聚焦风景名胜区&系列报道之三
(来源:中国商报旅游导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特殊干预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