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被盗用和公章被盗用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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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证照、公章应否承担责任作者:梁秀年&&发布时间: 10:27:08【基本案情】
& & 日,被告华侨大厦与梁某某、李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了由梁某某、李某某承租华侨大厦的旅业、客房、餐饮及娱乐经营,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在梁某某、李某某承租期限尚未期满的情况下,被告新大地公司、华侨大厦经与梁某某、李某某协商后,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以梁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华侨大厦原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为基础转由被告新大地公司租赁经营华侨大厦,并由其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与原《租赁经营合同书》规定的期限相衔接,并自原《租赁经营合同书》规定的期限到期日起延长五年(即至日止);补充协议还约定,在租赁期间仍以华侨大厦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未经出租方(华侨大厦)同意不能改变企业经营主要项目,承租方(新大地公司)正常经营需使用&容县华侨大厦&印章,出租方必须积极配合,不能影响承租方正常业务开展。
& & 合同签订后,在被告新大地公司以华侨大厦名义从日至日经营餐饮业务期间,由原告向其提供猪肉,经由其工作人员朱某某、韩某与原告结算,确认现尚欠原告货款元,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 & 原告主张的所欠肉款应由哪个被告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大地公司与被告华侨大厦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实质是一份财产租赁合同,是租用被告华侨大厦的资产经营旅业、客房、餐饮及娱乐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是以华侨大厦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并使用&广西容县华侨大厦&的印章。因此,可以确认被告新大地公司是借用被告华侨大厦的证照进行经营。被告新大地公司在以被告华侨大厦的名义经营期间,与原告发生了买卖猪肉的合同关系,理应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履行结清价款的义务。被告华侨大厦出借证照、公章给被告新大地公司以&广西容县华侨大厦&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一种过错行为,所以,对被告新大地公司以&广西容县华侨大厦&的名义开展经营期间对外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朱某某、韩某作为被告新大地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之间进行的结算行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朱某某、韩某支付货款的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 & 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容县新大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货款人民币元给原告秦某某。二、广西容县华侨大厦对被告容县新大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全部或部分向原告秦某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向原告赔偿损失的责任。三、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由新大地公司支付该款给秦某某是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新大地公司租赁华侨大厦的场地、设施,对外以华侨大厦的名义、使用华侨大厦的营业执照、印章进行经营活动,新大地公司在经营期间欠秦某某猪肉款,出具给秦祖秦的单据亦是以华侨大厦作为抬头单位,而华侨大厦对新大地公司使用其名义、证照、印章进行经营活动是同意的,为此必须承担此行为带来的风险;一审判决华侨大厦对新大地公司不能全部或部分向秦某某清偿本案货款承担向秦某某赔偿损失的责任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朱某某、韩某作为新大地公司的员工在结算单上签名为职务行为,一审判决驳回秦某某对该两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亦是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至于华侨大厦主张其与新大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新大地公司承担,这属新大地公司与华侨大厦之间的纠纷,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另行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后语】
& & 在本案中,新大地公司与秦某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华侨大厦同意新大地公司以其名义、使用华侨大厦的营业执照、印章进行经营活动,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 &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任何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目前的法律虽然规定诉讼中将实际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的业主作为共同诉讼人,但是对责任具体承担并未明确规定。
& &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 & 所以,在本案中被告华侨大厦出借证照、公章给被告新大地公司以&广西容县华侨大厦&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一种过错行为,所以,对被告新大地公司以&广西容县华侨大厦&的名义开展经营期间对外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1页&&共1页编辑:覃日凤&&&&
友情链接:缺少公章,法定代表人也能代表公司诉讼。
[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公章遗失的情况下,其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对非法占有证照、印章的股东要求返还这个问题上,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公司有权对该股东提起返还占有物的诉讼,其主体适格。[案情]原告:广东省汕头市某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告:马xx马某某于日以某某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称:我发现丢失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和财务章后,于日在《汕头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汕头市潮阳区工商局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补刻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可是,被告马xx却于日到潮阳区工商局言明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我多次讨要,被告始终不予返还。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并给公司的经济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财务章,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马xx辩称:第一,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是某某公司的大股东,不清楚也反对公司向我提起返还证章之诉。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既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授权书。本案事实上是马某某假借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纯粹是马某某的个人行为。因此,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第二,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没有存放在我处,原告请求我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纯属荒谬。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潮阳市某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于日登记注册,日更名为汕头市某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金180万元;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马xx和马某某。其中,马xx出资105万元,马某某出资75万元;马某某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于找不到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以公司名义于日在《汕头日报》A3版刊登遗失声明,内容为“汕头市某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该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注册号列:6)及公司公章及财务印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同时自即日起启用新印章。”日,被告马xx向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送去他以某某公司股东身份签名的函件一份,内容为“我公司看到汕头日报日刊登‘汕头市某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遗失’的声明,事实上我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均存放在我单位办公室内由专人保管,不存在遗失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某于日向法院陈述,某某公司的证照、印章(遗失之前)一直存放在公司办公室,由公司专人保管。被告在庭审中也表明,公司证照、印章一直存放在公司的办公室,由公司的雇员杨小平保管,但公司证照、印章现在何处不清楚。尽管当时(日)他在工商局持有公司印章,但不能说明他现在仍持有公司印章。况且,杨小平已被马某某辞退,大约在2006年4月初已离厂,现在何处不清楚。[审判]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公司的诉讼行为。因此,被告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提出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中,马某某系某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以公司名义对马xx提起诉讼,其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法人行为?在公司公章缺失的情况下,只有马某某的签名,其能否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对股东提起返还证照、印章之诉,其主体是否适格?一、马某某以公司名义对马xx提起诉讼,其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法人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他所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其个人行为,也可能是公司的代表行为。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则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代表行为,则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两者在处理上截然不同。所以,如何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某一项具体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行为,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说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若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一个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必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不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而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则必然为个人行为,而非代表行为。3、在权限范围内。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其代表行为无效,除非其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本案中,按照工商登记的某某公司章程规定,马某某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某某公司证照、印章遗失的情况下,为了公司的利益,马某某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财物,没有超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也就是说,马某某的行为完全具备了代表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因此,马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对马xx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是公司的代表行为。二、在公司公章缺失的情况下,只有马某某的签名,其能否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特点是: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如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至于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可由任命、选举、招聘等方式产生。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公司的公章是该公司身份、资格以及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是公司行使管理本公司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公司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旦就公章本身而言,其运用只能依付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可见,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立发生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马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公章遗失的情况下,其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三、公司对股东提起返还证照、印章之诉,其主体是否适格?公司使用证照、印章,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故公司对其证照、印章享有专用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证照、印章的物的价值,一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其法律价值却可以视同公司的化身,具有无形财产性。由此可见,证照、印章是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客体。但由于公司证照、印章由谁掌管和占有,现行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这是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故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若公司章程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就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来决定。如果连股东会也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任何决议,那么,就只有看谁有权利来掌管公司的证照、印章了。笔者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如果公司违法,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证照、印章等物品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掌管,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司其他股东)非经公司授权均无权掌管和占有这些物品。其他非经公司授权的人若占有公司的证照、印章应视为非法持有,并构成对公司的有形物权利和其代表的公司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的侵害,同时妨害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以,排除这种妨害,对公司来说最具现实意义和直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持有人是否是公司股东或者职员,因其没有公司的授权,其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交出其占有的证照、印章这个问题上,公司与非法持有人之间即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公司有权对该股东或者职员提起排除妨害和返还占有物的诉讼。因此,本案某某公司对股东马xx提起返还证照、印章之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主体适格。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马某某及被告均承认,公司的证照、印章一直存放在公司办公室,由专人保管。可是,原告却又提出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而且其向法院提交的函件仅仅说明“我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及财务章均存放在我单位办公室内专人保管”,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和财务章在被告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在承认原告具有诉权的基础上,从实体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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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公司法人,但是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现在都不再我这里。
我现在是人,但是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现在都不再我这里。我们现在闹了点矛盾,我现在想要过来,但怕他不给我,因为公司是另一个出资经营的,日常的事务我也不管,我想怎么变更一下公司法人,或者我直接让公司注销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99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咨询社保局。 15:18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91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您好,建议您及时办理变更法人登记的手续。 15:20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350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你好,你可以申请变更公司法人 15:2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681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8 人你好 建议谨慎处理 预防上当受骗 15:30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8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请问你的股权比例为多大。我们可以帮助您,如需帮助请电联。 15:52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68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1 人建议提供公司章程具体咨询律师。 16:1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0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非常麻烦,变更公司法人或者注销公司的,都需要用到公司的各类公章。 16:34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4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建议委托律师
详询请致电: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牛彩红律师 17:4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16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8 人您好!如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17:49地区:河南-信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这样挂职公司法人代表会有法律风险,建议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21:1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14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您及时办理变更法人登记的手续 10:30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8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如果公司不存在债务的,可以申请公章和营业执照挂失,然后申请注销。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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