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厅关于规模养殖用地

名  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主题分类:
文  号:皖国土资〔2016〕87号
关 键 词: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
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小于50年,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鼓励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租赁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以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对于用地需求面积比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政府与企业签订分期供地协议,明确分期建设进度等,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
三、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
根据用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四、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鼓励挖潜存量用地
鼓励企业自身升级改造,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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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19号 邮编:230088 电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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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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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工矿仓储用地
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362.908733
431.004333
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总量" + 公共租赁房中的"划拨"和"出让" + "限价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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