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服务承诺及方案不是制造商就得是代理商吗?

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此条的初衷是为保护采购人和;我国现在还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自;笔者依据《政府采购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和条件的要求违反《政府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政府采购法》
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六个基本条件,并同时有以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此条的初衷是为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享有平等权益而设立。但此条规定的上半句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中间是逗号,下半句是“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实际制作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时很难界定什么是“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很难明确什么是合理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很难明确什么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目前,《政府采购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上述标准很难界定。所以,部分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过高,这在全国可能是较为普遍的情况。
我国现在还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一些以前的行政规定和行政许可也在逐步取消和减少,但没有取消的行政规定还是必须要执行。目前,国家对资质方面的规定一般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而没有行政规定的资质要求应该视为是不合理的。
笔者依据《政府采购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己在政府采购招标实务中的体会,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设定的资质和条件谈几点看法:
部分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和条件的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有些招标公告在供应商资质和条件里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是独立法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但有些招标公告在供应商资质和条件里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但有些招标公告在供应商资质和条件里明确或隐含要求不接受本地区外的供应商。
案例一:某招标公告资格表述:“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200×年在××地区销售业绩最好的代理商(由制造商在授权函中予以确认)参加投标”。
分析:此公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在××地区没有销售业绩的代理商就不能参加此次投标了”,明显的在排斥外地供应商。
案例二:招标公告资格表述:“经销商在××地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
分析:此公告隐含“在××地区没有售后服务机构”的外地供应商就不能参加此次投标。
案例三:招标公告资格表述“所投产品在××市××机构内具有×个或以上的成功案例”。
分析:此公告含义是“没有在××市××机构内做过项目的供应商”就不能参加此次投标了,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资质和条件放进了招标公告
比如,在医疗器械采购中,有些招标文件在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中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具有CE认证(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通过CE认证的产品等于是获得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和FDA认证(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发,允许在美国销售),而没有要求具有SFDA认证(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认证证书)。这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在中国国内医疗器械采购不管是国产设备或者进口设备都必须取得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书才能在我国销售,而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的规定,设置这样的资质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又如,在家具采购中有些采购人在招标条件中要求供应商具有“中国(或地方)××行业学会颁发的绿色推荐产品证书”资格。行业学会属于民间组织,他们颁发的证书不能代替国家行政部门对企业规定经营必须具有的资质。把这种要求作为限制供应商的条件是不合理的。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却不做要求
比如,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注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日起实施。
有些政府采购设备(例如医疗器械招标中的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血液透析装置和心电图机等)按规定必须提供国家强制认证产品3C认证,但在招标文件邀请书中却没有对此规定提供。这就可能会导致不合规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使用部门,并对采购人和使用人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又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日发布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文中提到“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办法”。在日又发布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文中规定了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必须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这主要是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一些涉及消防部门、地铁部门和安全监督等部门采购的防护服、阻燃防护
服、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就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但是,一些招标公告中却没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对供应商提出相应的要求。这同样也可能会导致不合规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使用部门,并对使用人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再如,部分政府采购信息网络集成项目、户外LED和装修改造等项目中含有防雷部分和消防部分,虽然其在整个项目中占据的比重不大,但对总体安全性却是至关重要的。可是,许多这类招标项目采购人却没有对供应商提出这方面资格上的要求。
国家气象局在日颁发的国家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防雷工程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以上两种资质要求在新建或大型建筑项目中采购方一般都会注意到,但是对于信息网络集成项目、户外LED和装修改造等项目中含有防雷或消防的一般却很少对其提出资格要求。
对于这类问题,实际中我们的解决方法是:一是由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这部分工程允许分包,由中标单位找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签署协议承担这部分工程并经采购方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国家对相关企业资质有规定,但采购方提出过高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7年出台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对城市园林绿化一、二、三级企业应该具有的标准和各自可以承担的绿化工程的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在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许多三级绿化企业就能承担的工程,采购人却要求供应商具有一级或二级资质。同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制订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分别对一、二、三级企业应该具有的标准和各自可以承担的工程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部分采购人对三级企业能承担的工程,却要求供应商具有一级或二级资质。
实际上对一些小型政府采购装饰装修改造项目,三级企业来投标是自己做,而以一级或二级企业来投标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挂靠的单位来投标,真正具有资质的单位只收取管理费。因此,对于采购方来说,要求资质过高实际是得不偿失。(上)
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下)
对供应商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
查阅政府采购公告,对供应商注册资金的要求现在是越来越高。对建筑工程项目,如果企业已经获得一定级别的资质后,再以注册资金作为限制条件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在设备采购中,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这种要求就缺乏法律依据来判定其是否合法合规。
案例一:我们接受一个几十万元家具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单位要求制造商的注册资金是三千万元以上。我们认为要求太高了,建议减少,可是采购方提出两点看法:一是这样的要求是为了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性,越大的企业采购质量保证性也越高;二是对要求制造商三千万元注册资金是否构成违法,违法的事情他们不干,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他们的要求是违法的话,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要求。
分析:我们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采购方提出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具备了一定的排他性。如果一个注册资金五百万的家具制造商对此提出质疑“我们可以生产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家具,为什么用注册资金来排斥我们参加投标”怎么办?此案例对采购方的要求和供应商的质疑可能是目前招标机构普遍遇到而又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参照解决的问题。
案例二:我们接受一个四十多万元软件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单位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是五百万元以上,一个注册资金二百万元的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此要求具有排他性”,并电话投诉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因为监管部门也找不到谁对谁错的法律依据,最后采取的办法是看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以上,如果没有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再要求采购方降低注册资金要求。
按照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资质要求
政府采购包罗万象,涉及采购领域太广,要求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都能合理地提出对投标人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所以,大多数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都是由帮助他们设立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所制定。自然,这就产生了为供应商自己量身定做的前提条件。
案例:在同一个单位委托的三个同类项目中曾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四百多万元的项目要求投标的资格只是工商营业执照,而另两个二十多万元和三十多万元的项目要求的投标资质和条件分别是:“制造商通过ISO认证;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为制造商除外);若由代理商参加投标,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200×年在××地区销售业绩最好的代理商(由制造商在授权函中予以确认)参加投标;制造商的注册资金必须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的注册资金必须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提供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销商在××地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经营场所固定;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或制造商直接授权的代理商” 和 “制造商通过ISO认证;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人为制造商除外);若由代理商参加投标,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200×年在××地区销售业绩最好的代理商(由制造商在授权函中予以确认)参加投标;制造商的注册资金必须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经销商在××地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经营场所固定;制造商需提供投标设备在××地区不少于两个的政府投资工程业绩;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或制造商直接授权的代理商”。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我们分析是帮助采购人设计投标条件的供应商在四百多万元的项目中不具备其他的资格条件,他不可能将设计的资格条件限制自己;而在另两个项目中参与设计的供应商都具备为本采购项目设计好的资格和条件,也就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资格和投
标条件设计得越多,其他供应商被排斥的也越多。这个项目我们认为排他性太强,后来将此项目退回。
制造商授权问题
在政府采购资格和条件中,对产品提出必须具有“制造商授权”的要求,可能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招标机构都比较头痛的问题。采购人对要求授权的理由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看似很有道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要求授权会造成制造商或代理商操纵投标和操纵投标价格。按照财政部38号文《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任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的精神,制造商就可以决定给某个代理商授权,而这个代理商就可以决定投标价格,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一个合理的价格。
另一种情况就是制造商授权多家投标人来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分别安排好投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设备,并安排好主、次投标人。有条件的再在技术参数中做点文章,这种类型的投标就完全在他们掌控之中。当然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制造商指定某个代理商来进行。
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虑取消授权要求。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这样表述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不同分别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有对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照这两条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中规定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不同给予供应商罚款和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都不属重大违法记录。如果将某一供应商被处罚三年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算作重大违法记录,则这个供应商在处罚期满后的三年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一:某些招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书中对供应商要求的资格条件为:“三年以内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因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而禁止在本市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分析:首先对“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处罚应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如果作出的处罚是一年或二年,而且是在本次招标的前三年内,并且处罚期已过,那么这样的招标规定就有违法嫌疑。其次,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的投标规定也有违法嫌疑,因为正在接受调查并不等于已经被定性违法,招标机构没有权利作出这样的规定
案例二:某些招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书中对供应商要求的资格条件为:“投标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近三年内无因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上)(下)02等内容。 
 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问题 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根据...得分必须予以量化, 切实 减少评标的自由裁量权;除非特别需要,其他因素原则上不...  4、对投标人资质要求: (1)必须先行注册为市政府...如果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 45 家,则符合条件的均 可...2.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政府...  万元 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创 4A 条件分析 整改篇: 整改篇:创 5A 整治提升...  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 标段 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 100...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 合理设置 投标人...  招标项目用途:发展畜禽产业 五、投标人必备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有深度的实际分析,发展目标、主题形 象、发展战略、...  年度办公用品供应商招标文件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湖南...方式应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人规定的上述资质要求。...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 在任何情况下均无...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10、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要把握“必要性 和 适时性 适时...通知收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实际工作中有的做法缺乏...问题 (一)从时间上分析,“十五天”令招标方“两难...  一、项目编号:XXX 二、招标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和 履行投标文件中各项规定...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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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中心电梯及自动扶梯供货安装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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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效液相色谱仪等设备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布时间:&
&&& 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委托,就高效液相色谱仪等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高效液相色谱仪等设备(SUMEC201D)&
二、项目简要说明:&
项 目 名 称&
高效液相色谱仪等设备&
详见项目清单&
详见项目清单&
产 品 名 称&
简要技术要求&
(人民币/万元)&
高效液相色谱仪&
电源:220V±10%&
食品、农产品、饲料、医药化工、环境等样品的检测&
微波消解仪&
电源:220V,50Hz电源&
主要用于食品、医药等领域样品前处理。&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的具体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 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2.3& 若投标人不是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投标人必须具有下列授权文件之一:&
&a.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正本;&
&b.制造商的国内全资子公司出具的授权函正本;&
&c.制造商对授权的区域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复印件及该区域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正&
&d.投标人取得的产品代理证书复印件(正本备查)。&
&2.4&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开标前三个月内)。&
&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
&自拟)或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2.6& 投标人资格证明。&
&2.7& 投标人需要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信息:&
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售时间:2017年01月04日下午17:00起至 2017年01月11日下午17:00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若潜在投标商未能在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机构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售地点: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市长江路198号5楼。&
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售方式:当面购买或邮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每包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国内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
其他有关事项:无&
五、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7年01月17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7年01月1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二楼开标大厅&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曹坡、洪绩&
电话:025-、 &
传真:025-&
六、谈判有关信息:&
谈判时间:2017年01月1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二楼开标大厅&
其他有关事项: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要向有关供应商进行询问,届时供应商须有熟悉公开招标方案及设备并能决定投标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授权代表参加。&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政府采购文件。&
八、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九、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曹坡、洪绩&
联系电话:025-、&
传真电话:025-&
联系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邮政编码: 210018&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
帐户:000965&
户名: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2 、采购人: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 人:李新丽&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1-175号&
联系电话:025-&
&&&&&&&&&&&&&&&&&&&&&&&&&&&&&&&&&&&&&&&&&&&&&&& 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2017年 01月04 日&
“江苏政府采购网”是江苏省财政厅主办,江苏省级唯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所有招投标信息,未经书面许可其他任何网站和个人不得转载。否则,“江苏政府采购网”将追究转载者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江苏频道
备案号: &&&联系电话:025-&&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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