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廊坊地下车库收费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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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是我从网上找的,不知道对咱们小区适用不适用,大家看看!!&北京住宅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收费标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十二、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号)同时废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 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 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二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核准停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京价(收)字〔1992〕第315号、京价(收)字〔1993〕第035号、京价(收)字[2002]第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编号:京价收字[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各区县物价局:  为做好对我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规范居住小区停车收费经营行为,根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需按照《通知》规定,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后,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二、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取的停车费按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长期停放的车辆收取的停车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除可在经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地内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借加强管理等原因,收取小区进门费、泊位证明费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四、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所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缴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以整个封闭式居住小区为整体设立停车场,应实行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个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六、居住小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所须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停车收费计时设备、设施,统一标志、收费人员须佩带统一标识,亮证收费。为出入机动车停车场(位)的车辆出具停放时间凭证。  七、居住小区内设立的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停车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对《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号)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附件《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特殊情况收费”中“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取停车费。2、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按照每车每天100元执行”的规定取消。修订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时收取停车费。”二、附件《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第一条“露天停车场”中增加第三款“露天停车场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第三条“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修订为“独立经营的或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临时停车收费。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长期包租停车收费。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按月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按年租用停车位: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   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白天收费标准(7:00---21:00):  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  3、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4、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村核心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夜间收费标准(21:00---7:00)上述停车场不分地区类型一律执行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全天收费标准  小型车每次5元,大型车每次10元。长期包租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1、按月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  2、按年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  二、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三、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特殊情况收费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取停车费。  2、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按照每车每天100元执行。  3、首都机场停车楼、北京西客站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按照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 京 市 物 价 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1)保洁费;(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 居住小区配套用户,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确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内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备 注一 住户个人交费项目1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元/自然间 20.00 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 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2 保洁费 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3 保安费 元/户·月 3.00—5.00 1、维持小区公共秩序。2、日常巡视。 1、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2、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3、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4、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5、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4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元/户·月 1.00 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5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元/辆·月 看管自行车等车辆。 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6 机动车存车费 元/辆·月 大型车210 小型车150 认真检查停车证。 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二 产权人交费项目1 绿化费 元/m2·年 0.55 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① 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② 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③ 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卉缺株在5%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④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2 化粪池清淘费 元/m2·年 0.30 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3 管理费(1)一般住宅(2)乙类住宅(3)甲类住宅 元/m2·年 2.402.823.50 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3计算房租。4建立房屋管理账册、档案。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7、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8、组织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①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管验收工作。②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账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③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 4 小修费(1)一般住宅(2)乙类住宅(3)甲类住宅 元/m2·年 2.363.544.72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①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零维修及时率均达到100%。②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 小修工程: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2、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5 中修费(1)一般住宅(2)乙类住宅(3)甲类住宅 元/m2·年 5.427.068.19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中修工程: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的20%以下。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6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 元/m2·年 1.00 7 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 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 注:1、本标准中m2系指建筑面积。2、大修费:甲、乙类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7.56元,一般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5.04元。3、高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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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黑社会公司是不是按照标准来的
hunter002@sohu.c
回楼上的,要是按照规定来,你拿鞭子抽他他都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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