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开 发 票需索要开票资料并盖公章人盖章吗

“营改增”后你该知道的…代开发票需要知道的16个事项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地区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代开专票是否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代开专票一共有几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三条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是三至六联次,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
  8、代开专票是否有限额标准?
  对代开专票的最低金额,没有限制,但是对于最高金额,各地有限制标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9、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
  因此,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
  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69号)规定,国税代开发票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地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规定,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7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能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简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类纳税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超出领购发票范围的
  (2)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
  (3)被依法收缴发票
  (4)应当异地开票,且开票量少,未领购发票的
  (5)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税务登记的
  (6)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2、哪些发票不能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餐饮、娱乐业发票不能代开。
  3、临时经营户在何处代开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项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临时经营户开展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上述纳税地点的规定,在相应的地点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
  4、代开普通发票盖什么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由于大部分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的普通发票只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5、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统一样式?
  目前,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统一的样式,大部分地区的发票专用章为方形章,部分地区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章,参考以下政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专用印章样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5〕55号)规定,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比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设计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进行统一编号使用。具体式样如下:&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关于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规定,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如下:
  6、已开具发票能否申请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等情形,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代开申请人应填写《发票代开作废申请表》,将需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缴还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将所有联次装订在一起,并注明“作废”字样。
  需要重新开具的,重新开具的发票应与第一次申请开具时的项目、金额等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视为发生其他应税劳务,需另外申请代开发票。
  (二)已经进行账务处理的:
  1.发票联、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应当提供受票方有关业务变更证明,并经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和其余联次一起缴回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代为开具负数发票;
  2.发票联能退回但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可凭原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余联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需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因此,代开的发票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具体处理办法可以参考当地规定。
  7、代开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处理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票联丢失的,申请人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丢失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可持完税凭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附相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在持完税凭证、登报申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经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可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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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代开发票被骗10万 这可是血的教训
中国宁波网
  近日,记者在外环西路与兴宁中路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接连三天收到陌生人派发的名片,名片的主题只有一个: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合不合法?会不会是骗局?记者决定一探究竟。
  代开发票的广告满天飞
  通过实地走访,记者发现派发&代开发票&名片这一现象在我县较为拥挤的气象北路、桃源路等十字路口普遍存在,特别是上班高峰期,堵车较严重时,裤兜、衣袋被名片装得鼓鼓的派发人员就开始行动了。只见他们快速穿梭在被堵的私家车中间,车窗开着的,将名片扔进车里,车窗关着的,则熟练地将名片塞进车窗玻璃缝中。也有人趁着私家车停在路边、大楼下,将名片塞进车窗玻璃缝中。
  记者将收到的三张名片进行对照,内容大同小异,都印着&&公司,代开各种正规发票,并注明所有发票一律可在网上验证真伪,有联系电话,但都没有注明公司地址,记者在网上也搜不到这些公司。
  收费不同,但听着很&靠谱&
  发票如何代开?怎么收费?靠不靠谱?记者决定拨打名片上的电话一探究竟。
  记者首先拨打了宁波市鸿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电话,问能否代开发票。一位妇女回答说他们可以代开各种税务发票,并问记者是做什么项目的。记者假称是做装修的人工费,要开10万元的税票。对方直接表明收费标准是1%,也就是1000元。记者问发票会不会是假的,对方说:&票绝对是真的,你可以用出去后再给钱。&并让记者将抬头、项目、金额等信息以短信的形式发给她。
  接着,记者又拨打了宁波诚信税务代理有限公司的电话,将问题重复了一遍。一位男子回复说收费标准是2%,也就是2000元,发票是其他公司委托的多余发票,真假可在网上验证真伪,开好后可以寄给记者,也可以直接上门领取。记者问公司地址在哪里,方便的话直接上门领取,对方称地址是宁波环城北路162号。听着如此&靠谱&,记者都不知道怎么收场了,以收费有点高,考虑一下为由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第三张名片上的联系电话,将问题再重复了一遍。一名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子称收费标准是1.2%,开好后直接寄给记者。
  代开发票很有可能是骗局
  网友&domaine&曾在网上爆料我县有一家公司花钱买了10万元的税票,结果对方称既然为该公司开了10万元的发票,怎么没有给他打款呢?接着各种威胁,还扬言要告买票的公司。因为偷税漏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该公司无奈地给了骗子10万元。
  电话中听着如此靠谱的对话,真能开来&正规&税票吗?联想到网友爆料的骗局,这会不会也是骗局?记者决定进一步进行调查。
  将伪造的信息发给第一张名片上的联系电话,大约十分钟后,对方回复称票已开好,让记者将地址发给她以便寄票,记者直接拨打对方电话,称自己是宁波人,问对方公司是不是在宁波的,对方回复说公司也是在宁波的。
  记者说:&既然都是在宁波的,方便的话我直接到你们公司领取吧。请问公司地址在哪里?&
  女子答:&你把你的地址发给我好了,我们直接寄过来,这样比较方便。&
  接着是各种搪塞,就是不说公司地址。
  接着,记者又查了第二家公司说的地址&宁波环城北路162号&,发现宁波环城北路分东段和西段,有两个162号,自称宁波人的记者没有追问是东段还是西段,估计记者的试探已被对方识破。
  随后,记者再次拨打了第三张名片上的电话,称自己最终决定在他那里开票。对方认真询问付款单位、纳税单位、出票时间、工程项目、金额等信息,并称要现收50%的代理费。记者坚持要先见票再付钱,对方不愿意,称自己做生意是很讲究诚信的,客户根本不用怕拿不到票,50%的代理费就相当于定金,是防止自己开了票后客户又不要了,为了表诚意,这次可以只收记者500元。记者假称同意,对方很快发来了一个农行账号。
  通过银行卡归属地网站查询,记者发现这是外地的账号,下面还有多名网友的评论,称此账号是骗钱的账号,叫大家千万不要上当。
  &正规&发票不正规
  从上述记者的试探来看,最后一家代开发票的极有可能是骗局,第一家和第二家还无从判断,但其代开发票的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为此,记者也咨询了县国税局,国税局稽查局综合选案股股长邬丹海表示,除特殊行业外,国税局没有授权任何其他部门单位代开发票或税票,凡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发票都是假发票。所以说,这些&正规&发票并不正规,是假发票。
  但在现实中,有些&假发票&为什么能在网上查询到并通过税务部门检验?邬丹海解释说,这属于真票虚开,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发票并开具,但企业没有真实的经营活动,而是收取手续费开具没有经营活动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买卖双方都要负法律责任
  代开发票,买卖双方都要负法律责任,这也是网友&domaine&爆料中的买发票的公司不敢违骗子要求,忍气吞声白送骗子10万元的原因。邬丹海介绍说,对于非法代开发票者和虚开发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购买假发票造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是税务部门的重点工作,国税、地税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每年都要开展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批涉票违法犯罪分子。目前县国税部门通过审核验证等手段发现过一些假票和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县国税局也提醒市民,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领购、开具并取得与实际活动相一致的发票。买卖增值税发票是&高压线&,一旦触犯,企业不但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补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相关人员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方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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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建筑业发票_百度百科
建筑业发票
从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建筑业发票内容含义
《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税控码”的含义与《》相同。
1.建筑业自开发票
2.(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建筑业统一发票票样
(2)“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4)“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3.建筑业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一) 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 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 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 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建筑业发票开具要求
1、《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
税局代开建筑业发票所需资料
1、地税副本复印件
2、工商副本复印件
3、副本复印件
5、外出经营身份证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证明
8、外出经营证
9、已盖印花税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通知书等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
建筑业发票代开要求
一、纳税人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付款方(公司)出具的建安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或提供建安合同书。
建筑业发票印制使用
《建筑业发票》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建筑业发票》第一、二联为45克。
《建筑业发票》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选用符合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传输和比对要求的不动产、建筑业申报开票软件,开具《建筑业发票》。对不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地区,需使用手工开票的,由省税务机关按照《建筑业发票》票样的规格和内容统一印制手工版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税控码”可暂不填写。
各地新版《建筑业发票》启用后,旧版《建筑业发票》停止使用。
建筑业发票发票管理
一般规定:
1.从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
3.从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4.《建筑业统一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代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具要求:
1. 《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2.发票开具的“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3.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款项性质”指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项性质为“其他”,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5.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字样;其他享受免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字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开发票要求:
1.纳税人购领发票自行开具的,应于初次购领发票前安装自开票系统,并获取系统初始化信息。
2.发票开具前,应至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项目登记和发票购领信息。
3.纳税人按月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具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开具数据报送及新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领用新发票及数据。
4.纳税人应按登记项目分别开具发票。通用项目与一般项目不得混开。
5.隔月开具的发票或开票数据已上报的发票需作废,无论是否需重新开具发票,均应先开具全额红字发票。
6.对于购领发票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缴销发票、报送发票开具数据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发票购领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代开发票要求: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不动产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按规定应办理一般项目登记的,提供相应项目登记表;
4.建筑劳务、不动产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括劳务内容、发生地点、金额、劳务双方等;
5.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业项目付款证明》;
7.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8.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完税凭证、代扣缴税款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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