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和诈骗的区别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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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经济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作者:秦可欣&&发布时间: 09:49:56【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奕成系桂林集艺装饰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杨奕成以桂林集艺装饰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田俊荣签订装修房屋的合同。田俊荣按照合同支付了两万元人民币给杨奕成的集艺装修公司,被告人杨奕成在收到田俊荣支付的两万元人民币后一直未履行合同,并在签完合同后一个星期将集艺装修公司的所有东西搬走离开恭城。
被告人杨奕成离开恭城后去了湖北省武汉市,并使手机停机。在将近九个月的时间里,被害人田俊荣、莫润双无法联系被告人杨奕成。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杨奕成在签订合同后更换了办公场所,并不代表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若田俊荣认为杨奕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装修工作,可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双倍违约金的要求,因此该案并不够成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奕成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故意不履行合同,其根本是以一种欺诈行为,签订合同时其犯罪的一种手段,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经济合同纠纷与和合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1、审查行为主体资格,对于虚构的主体身份,冒充他人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真实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亲阿丁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来讲,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时间其经济利益的,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旺旺在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3、行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一般来说,行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为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那么,就会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通常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履行,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所致,而不是客观原因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5、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后,不是积极地准备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己方义务,而是鞋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跑,那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行为积极筹措资金或者在组织货物,那就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限从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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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7: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0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这种形式
浅析合同诈骗中的疑难问题
作者:赵秉志 肖中华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赵):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由于合同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比较多见,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已成为热点、难点。今天我们先来谈谈合同诈骗罪中这个&合同&的含义。因为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或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种形式,所以&合同&的判定问题可能影响到某些诈骗犯罪的定性。
  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肖):从民法上讲,一张借据、一张保险单,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形式,但能否把利用这些形式的诈骗犯罪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就值得研究。所以,实际上,怎样界定&合同&的内涵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修订刑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不无争议,甚至存在很大困惑。
  赵: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指&经济合同&,而且仅仅是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这个词。
  肖:问题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该司法解释的&利用经济合同&这样一个用语,而只是用了&合同&一词。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合同&,到底只是为了用语上的简洁,还是立法者删除&合同&前&经济&一词,有意扩大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范围、以使之更具有包容性呢?
  赵:我认为,正确界定&合同&之义,首先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第一,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领域内,否则与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不符的,合同诈骗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的;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扶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另外,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利用了可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点,要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在总体上,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肖:在您看来,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理所当然是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那么,除经济合同外,是否还有其他合同可以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扰乱市场秩序而成其为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呢?
  赵:这是肯定的。《合同法》的宗旨即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这一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之中&合同&含义的重要参考标准。根据《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并结合前面讲到的界定&合同&之义时需要注意的两个方面,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常见多用的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物权合同,不直接发生债权、但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和分配盈余等方面关系的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利用合同形式诈骗不致扰乱市场秩序的,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肖: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第(一)至(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五)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概括性词语作出了规定。立法者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防范实践中出现前述四种方法之外的形形色色的合同诈骗方法,给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提供完备的法网。但是,这种条款所固有的含义不确定性,也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疑难。
  赵:我认为,首先,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方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也可以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的。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通常有: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包括掩盖严重影响对方预期利益的事实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有时也通过贿买对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而取得非法的债务转移&承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
  肖:另外,有的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还有的行为人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或者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都可以视为&其他方法&。不过,实践中,应当注意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区别开来。前者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后者则可以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注重的是以合同形式为掩盖诈骗目的,后者则未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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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
时间:&&|&&作者:杨友弟&&|&&浏览:542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备注: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故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该合同未履行完毕,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的财产。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产。欺诈的手段是指如下下列情形: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⑷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⑸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产的,可以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合同签订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三、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两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是容意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两者的关键点有二: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四、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24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犯罪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按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本文观点参照张明楷教授的第四版《刑法学》。张明楷,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多次参与中国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和担任《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法学部分的主编之一。
作者: [江苏-沭阳]专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3088积分 | 帮助1149人 | 27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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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核心内容:与之间的区别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两者在外在形式上有着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在表现是不同的,主要是主观表现形式不同、客观构成不同和履行合同的态度的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两者的区别。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2、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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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合同诈骗罪的有效举措
  在打击及惩治合同诈骗犯罪的同时,及时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企业和个人一旦在此类案件中遭受损失,其后果是难以挽回的,只有提高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加强对类案件的预防,才能减少案件的发生,当事人才能尽量的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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