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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泰康人寿-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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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05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543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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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组合购买 &保障更全面
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05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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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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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额度:
缴费期限:
保障期限:登录沃保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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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售)
产品特色: 投保范围广,保障全面,身故高残皆可赔付,投保人身故或高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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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0-80周岁 &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
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
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至80周岁年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因罹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
对因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
、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按下列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215;给付比例
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且非因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
对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以下简称“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按下列方式给付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按比例计算的非因
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
已给付的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比例计算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按比例计算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治疗发生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
院医疗费用&#215;给付比例
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
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
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重疾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日内初患 合同约定42种大病给付主附已交保费的105%;因意外或180日后初患约定42种大病中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给付200000元,合同终止。
轻症保障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日后初患合同约定10种轻症,给付60000元轻症保险金,每种轻症给付1次,累计最高可给付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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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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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说明书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不参与分红。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构成,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本计划中主险是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多项给付,保障周全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约定时间内被保险人罹患轻症,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另外,我们还为投保人提供了意外身故/意外高残豁免保费的保障。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
本计划的主险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红利累积生息,力求收益最大化
本计划的主险的红利每年披露,存留在本公司以复利累积生息,力求使客户收益最大化。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
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红利分配信息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主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主合同保险费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轻症疾病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本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主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主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3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犹豫期及解除合同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险《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主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产品提供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主合同终止时给付。投保人可每年申请领取一次红利,但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主合同项下的红利累积余额。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照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在办理保单贷款时,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当日的24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本产品各保险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产品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签单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者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者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保险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案例一:被保险人(30周岁,男性),交费期间:5年,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险金额:200000元,年交保费:23180元。
被保 险人 年末 年龄
当年 主合 同保 险费
当年 附加 合同 保险 费
当年 计划 保险 费
累计计 划保险 费
身故/高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当年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年末现金价值
计划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4195 10659
4293 11633
4393 12653
4494 13719
4597 14834
4703 15998
4810 17213
4920 18481
5032 19806
5148 21188
5267 22631
5388 24137
5512 25709
5637 27347
5764 29054
5892 30830
6021 32676
6152 34593
6285 36581
6419 38639
6555 40768
6693 42966
1624250 281884
6831 45231
1712020 297172
投保案例二:被保险人(30周岁,男性),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险金额:200000元,年交保费:12020元。
被保 险人 年末 年龄
当年 主合 同保 险费
当年 附加 合同 保险 费
当年 计划 保险 费
累计计 划保险 费
身故/高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当年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年末现金价值
计划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3110400 12020
3210400 24040
3310400 36060
3410400 48080
3510400 60100
3610400 72120
3710400 84140
3810400 96160
3910400 108180
4010400 120200
107007 200000
115249 200000
123855 200000
132837 200000
142210 200000
151988 200000
162185 200000
172814 200000
106140 183890 200000
112796 195428 200000
119724 207443 200000
126933 219951 200000
134431 232969 200000
142226 246513 200000
150327 260601 200000
158741 275251 200000
投保案例三:被保险人(30周岁,女性),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险金额:200000元 ,年交保费:11500元。
被保 险人 年末 年龄
当年 主合 同保 险费
当年 附加 合同 保险 费
当年 计划 保险 费
累计计 划保险 费
身故/高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当年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年末现金价值
计划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4301 10244
4405 11205
4511 12211
4619 13264
4730 14366
4843 15519
4959 16724
5078 17985
5199 19303
5322 20679
5447 22116
5575 23616
5705 25179
5838 26808
5973 28504
6110 30268
6250 32102
6392 34007
6536 35982
6682 38028
6831 40145
投保案例四:被保险人(40周岁,男性),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险金额:200000元,年交保费:14280元。
被保 险人 年末 年龄
当年 主合 同保 险费
当年 附加 合同 保险 费
当年 计划 保险 费
累计计 划保险 费
身故/高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当年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年末现金价值
计划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11694 1014
投保案例五:被保险人(40周岁,女性),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险金额:200000元 ,年交保费:13220元。
被保 险人 年末 年龄
当年 主合 同保 险费
当年 附加 合同 保险 费
当年 计划 保险 费
累计计 划保险 费
身故/高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当年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
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附加合同年末现金价值
计划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年末生存给付)
1、主合同的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3、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我们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保险合同终止;
4、上表中,除“当年主合同保险费”、“当年附加合同保险费”、“当年计划保险费”和“累计计划保险费”外,所有数值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5、上表中“当年主合同保险费”、“当年附加合同保险费”、“当年计划保险费”、“当年红利”、“当年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主合同年末现金价值”、“附加合同年末现金价值”、“计划年末现金价值”中的“年”为“保单年度”。
重要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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