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缴税要带哪些买东西让顾客缴税

&&&&&&&&&&&&&当前问题
我要买车位交税都要交哪些?车位交税要交多少钱?
提问者:134****0721&
所属分类:
编辑器加载中...
共有&1&个回答
现在买个车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也算是很大一笔交易了,那么买车位要交税吗?买车位交税都需要交哪些?买一手车位和二手车位交税交的一样吗?
一、购买一手车位交税计算方式
(1)契税:评估价*3% ;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3)印花税:评估价*0.05% ;
(4)登记费:550元/宗,每增加一证收取10元工本费
(1)营业税:可提供发票:增值部分(现评估价---发票价)5.5% ;不可提供发票:评估价5.5% ;
(2)个人所得税:评估价*1.5% ;
(3)增值税:可提供发票:增值部分(现评估价---发票价)30% ;不可提供发票:评估价3%(不提供发票更低价位,同时成交价报低,可以省几万);
(4)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05%;
二、购买二手车位税费计算方式
1.购买方:
(1)契税:转让价或核定价*3%;
(2)印花税:转让价*0.05%;
2.转让方:
(1)营业税:(转让价格-上一手发票价)* 5 .0%
(2)城建税:营业税*7%
(3)印花税:转让价格*0.05%
(4)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5)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
(6)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扣除系数
本文总结了买车位交税都有哪些都是如何收取的,并且也分购买一手车位和二手车位两种情况来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官方客服 热门城市二手房热门城市租房网热门城市楼盘热门百科
还没有链家网账号?用户名或密码错误下次自动登录下次自动登录查看: 20573|回复: 7
关于车库、车位的处理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视野与(CIMA | AICPA)联合举办
设置200份实物礼品
植根于国家会计学院
加入顶级CFO校友圈
关于车库、车位的处理
&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2011年之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 & 实务中还要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规定: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 &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 & 因此,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选择。
& & ⑴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销售不动产”处理。
& & ⑵ 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服务业—租赁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固定资产,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将国税函[2005]83号归为失效文件后,2011年1月之后再如此操作将缺乏政策依据。
& & ⑶ 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 & 税中望月敬请参考,根据你企业情况谨慎处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原文地址:樊其国:房企地下车位出租一次性收费的涉税分析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一、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介定问题&&
第一种情形,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情形,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二、销售地下车库涉及的税金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个人销售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三、出租地下车库房产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的规定:(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一次性收费如何纳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针对转让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贵公司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取得的租赁收入。
2.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此规定,地下车库属于房产范畴,应当征收房产税。对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车位租赁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深圳实行过渡期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
4.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车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当按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按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五、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涉税操作要点
(一)、签定合同
1.地下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位经核实原属“人防工程”,但国家有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既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得出售产权,但可出租车位,收入归投资人所有。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您对这个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3、明确约定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需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车位租赁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收取费用后,不再退费。
2)乙方承租停车位的租金为每一车位每年人民币元[车位租赁费一次性收费金额/租赁期限(20年)].
3)如果业主不愿意买车位,开发商也不能随便将车位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车辆,“除非该小区的地下车库直接连接小区外的路面,否则业主完全有理由不让小区以外的车辆驶进小区的地面道路,因为小区的地面道路属于共有部位。”
(二)、收入确认
1、营业税收入确认旧政:对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内所有租赁费收入的,属于预收性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新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采用长期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提前收取的在实际收取租金当期确认租金收入。
2、房产税收入确认对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一次性取得的若干年的租赁收入应按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开具发票销售地下停车位开具发票分两种情况:
1、销售永久使用权的,视同商品房销售,应开具《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
2、销售临时使用权的,视同服务业中租赁行为,应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税务沟通
产权若不属于开发商,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一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缴纳房产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其前提应是在合理和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在维护贵公司正当、合法的经济权益的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原文地址:两壶酒;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差异作者:云中飞
两壶酒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差异
公共配套设施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关于成本对象
国税发[号: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土地增值税只要求对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确认成本对象;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内容是一个会计的内容,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6种方法来划分不同的成本对象,对不能外经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内容更明细
2关于预提建造费用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后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土地增值税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必须实际发生,而且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而企业所得税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只要提供必须发生的相关证据就可以扣除。
3关于扣除原则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三款: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可以看出两税的规定是不同的,土地增值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不论其营利性还是非营利,都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正好相反,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不论其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都可以扣除,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必须用于非营利性。显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更合理,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处理权不是开发企业,其营利性还是非营利都不是由开发企业决定,而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虽然开发商没有处置权,但在实务中开发商有可能经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
4关于有无产权
有些配套设施开发商没有产权但有经营权(出租或者转让经营权),国税函(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二)也有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土地增值税规定本质上是一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不论是否营利性的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地上车位要看是否营利性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的扣除原则处理。
对于土地增值税对车位没有单独的规定,对于车位根据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扣除原则处理。
对于地下人防出租的车位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地下人防出租的车位不符合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下人防产权为国家所有,因此符合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三款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的规定。因此对于地下人防出租的车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清算土地增值税之后转让经营权,那么必须根据国税函(号规定,重新计算收入,补交土地增值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作者:两壶酒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原文地址:地下人防车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作者:shaoshisong
某房产公司开发一栋办公楼,地下人防车位5000平方米,该公司将其作为自用,税务局认为应缴纳房产税,但公司认为不能办理房产证为何要缴房产税。
案例分析: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文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 &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 &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 &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 &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 &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 &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 &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请持续关注本博客,不断的将有新的内容出现。
原文地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税务难题作者:梦想未来
作者:毕君业&&
★&&可能有两种情况:
A、购买(销售)永久使用权
B、长期租赁30年或50年………
人防工程: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发面积达不到规模,要缴纳“人防费”,达到规定的,必须建造(人防工程)。实质开发权是房地产,费用成本属于全体业主(成本由全体业主分分摊了)。所有权属于“人防办”。开发商无权买。所以——不能办理产权:
买时——是否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没人能回答,如果要开,只能开税目:销售不动产。子目:永久使用权。如果有明确使用年限的——可开租赁业发票。
一、出租的
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1、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城、教、教(5.6%)。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对该车位形成的(地下)房产,属于房屋,应对其整体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视同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根据吉地税发[2006]42号和财税〔号以及财税[号和吉财税[号这几个文件缴纳房产税)
吉地税发[2006]42号: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这里谈到了场地)
具体计算方法按财税[号和吉财税[号规定计算。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日执行)
出租地下车位属于商业用途,假如原值600万元,应纳房产税?
600×70%×(1-30%)×1.2% = 3.528(全年的)
【上述处理应当是正确的】
3、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先看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虽然这个文件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但只说了房产税,为什么没说土地使用税?我想(下发文件的人也不是傻子)是因为房地产开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产品全部销售后,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对居民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所以,没说征土地使用税的事。
以下是关于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文件:
(财税[号)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日起执行。
如果按这个文件分析,应当——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这就难了,如果按186号反向推理可以不征,按128号应当征。所以——这是个难题。
作为纳税人,如果不差钱——就交了吧(反正没几个钱)
如果差钱——挺着吧——让税务检查时判定吧,说不定判定不交。(即使补交也没多少滞纳金,再说,你不给检查人员留下点错误的地方也不行,不查出问题显不出水平。)
二、企业销售永久使用权的,应当按销售不动产对待,虽然新修改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没有谈到“永久使用权”这几个字,但是,总局的《营业税释义》中说:取消原条例中的“永久使用权”是因为在149号文件《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就已经明确——销售永久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子目”所以,纳税人可以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上。
三、地下人防车库转让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们12366的问答库中的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人防改造成地下车库,将开发地下车库转让,转让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国税发[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提示:日疑难转办单08047号省局财行处回复类似问题:参照国税发[号文件执行,对清算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的情况,转让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销售地下车库属于公共设施,所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有人说“人防”不是免征房产税吗?
答:不是的,这个文件只是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而言。看发下文件
吉地税发〔2009〕69号: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以上解析,只是个观点,供纳税人参考,供税务同仁参考。供制定政策的业内人士探讨。
原文地址:销售地下人防设施的车位使用权给业主土地增值税、营业税问题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属于地下人防设施的车位给业主,销售的是30年使用权,产权归本公司所有。请问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按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缴纳这部分收入的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该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服处&&发布时间:
说这么多,纳税资金必要原则,有钱为什么还找理由不缴税呢,地下停车场销售了、有钱了不缴税没有税法依据,我的观点,缴税。
辛苦啦,谢谢资料的收集和整理: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位缴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