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债发行流程筹集的资金能够用做股权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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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跨境担保新规对境外融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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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作者 瑞生国际律师团队)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合称为《外管局新规》)。《外管局新规》于日生效,并取代了原有的一系列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包括外管局于日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39号文)。
  中国有关限制境内公司提供保证及其他类型担保的法规,在过去一直制约中国公司获取境外融资的能力。而这次外管局出台的新规首次允许中国境内银行和公司在满足若干条件下,就境外债券发行及其他境外融资提供保证或提供其他类型担保,且不受限于年度配额,并无须取得外管局的预先批准。这对于寻求在境外融资的中国公司而言,是非常正面的监管发展,预期将会促进中国公司的境外债券发行及其他境外融资。本文重点讲述《外管局新规》就中国公司境外债券发售及其他境外融资提供的境内信贷支持(内保外贷)相关的规定,其它适用于中国个人提供的跨境担保及与外保内贷相关的若干规定,本文不作一一赘述。
  我们相信,《外管局新规》将促进中国公司的境外债券发行及其他境外融资。跨境担保免除外管局批准要求之后,将可能鼓励中国境内母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使用该机制通过境外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外管局新规》亦将有助于改善此类境外债券的信贷质量,并使境外子公司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资金。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外管局新规》仍然不允许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且限制将所得款项汇回境内的规定继续适用,并非中国公司的所有融资结构均会受益于这项新规。整体而言,《外管局新规》代表着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并将改善中国公司此后的境外融资环境。
  根据《外管局新规》,影响中国公司境外债券发售及其他境外融资的关键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跨境担保的界定。根据《外管局新规》,“跨境担保”指以书面作出的提供担保的约束性义务,而该等担保可能导致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这包括中国公司就境外融资以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或中国法律认可的其他形式担保。
  2) 无须取得外管局的批准。《外管局新规》允许中国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于签署担保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外管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此条新规则取代了旧规则要求担保提供者在提供跨境担保之前先取得外管局批准的规定。
  3) 所得款项的使用限制。除非已经取得外管局的批准,否则不得以贷款、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将通过跨境担保而取得的境外融资所得款项调回中国使用,这一资金用途的限制和旧规则相同。此外,该等融资的所得款项,仅可用于债务人的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而不得用于任何虚假交易或投机交易。而且,境内银行必须对相关交易开展尽职调查,以确保其遵守中国法律及《外管局新规》。
  4) 外管局登记并非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外管局登记并非跨境担保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倘若担保提供者未能在外管局登记,不一定会导致担保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尽快登记,因为担保提供者必须提交登记文件购买外汇,才能汇出执行境外担保而取得的款项。
  5) 重大变更的外管局登记。若担保协议或主合约关键条款作出了重大变更,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而解除此类担保的情况也应登记。
  6) 必须持有股权。就境外债券发行而言,境内担保提供者必须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债券发行人的股权(但《外管局新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持股要求);债券发行的所得款项,应用于与境内公司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另外,境外发行人的注册及海外投资必须遵守相关的中国境外投资法规。
  对中国公司境外债券发售的影响
  《外管局新规》改善了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债券融资的渠道。中国境内母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很可能将利用新规则,便利其境外子公司的境外债券发行,从而为其境外业务及投资筹集资金。由于无须取得外管局批准就能够为境外债券发行提供跨境担保,中国公司将可以通过提供境内信贷支持,以更低的成本在境外债券市场融资。尽管如此,《外管局新规》的好处是有限的,以下两种情况下的限制对境外债券发行不利:
  1) 不准许逆向担保。根据《外管局新规》,境内担保提供者必须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债券发行人的股权,而境内的运营子公司不得为其境外母公司发债提供担保。在过去,大部分中国公司都是通过持有中国境内运营子公司股权的境外控股公司(境外控股公司)进入境外资本市场融资。而这些境外控股公司通常在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司法管辖区注册,例如香港、开曼群岛及英属维京群岛(某些控股公司通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若境外控股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债券持有人没有对境内子公司任何直接索偿的权利,并且在结构上从属于境内子公司的其它债权人,因此,在出现问题时,境内子公司的所有其它债权人获得清偿之前债券持有人将无法收回任何投资。
  2) 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若相关发行由发行人的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则《外管局新规》将严格限制境外债券发行所得款项的使用。有意把所得款项调回中国境内使用的发行人(例如中国房地产开发商)将无法受益于《外管局新规》,而是将需要继续依赖其他增信措施,例如“保持良好协议”及“股权购买承诺”,以支持其境外债券发行。 “保持良好协议”通常指由境内母公司承诺确保其境外子公司发行人有偿债能力,以及拥有充裕流动资金偿还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股权购买承诺”通常指境内母公司承诺购买境外发行人之境内子公司的股权,且购买价款将由境外发行人用于偿还债券项下的利息及本金。鉴于强制执行性的效力不确定,由此类增信结构支持的债券信贷质量通常弱于由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券,而这有可能导致更高的融资成本。此外,保持良好协议或股权购买承诺是否可根据《外管局新规》的广泛定义归类为跨境担保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不审慎撰写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可能被解释为跨境担保,导致发行人在未事先取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无法在境内使用所得款项。
  对中国公司其他境外融资的影响
  1) 可能允许逆向担保。除了境外债券发行外,中国公司其他形式的境外融资预计亦将受益于《外管局新规》。如前文所述,其他类型的境外融资(例如贷款)没有规定要求适用于境外债券发行的相同的持股要求,根据《外管局新规》,境内子公司现在可能允许就境外“控股公司”非债券发行类型的融资提供逆向保证或担保,这将有助于减少在境外“控股公司”融资结构中的结构性从属问题。
  2) 海外收购的融资。限制融资所得款项调回中国境内使用的规定同样适用。就并购融资而言,《外管局新规》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所得款项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的资产在中国境内。虽然这可能限制使用跨境担保为收购中国境内企业融资,但《外管局新规》将有利于使用境内信贷支持为海外收购及业务经营融资的中国公司。
  本文作者为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敬豪和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芦贵平
  本文版权归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有,旨在向您提供一般法律信息和资料。本文内容不应被视作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持牌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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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认识
作者:曲桂民  上传时间: 0:0
可转换公司是一种兼有债性、股性和转换期权三重特征的复合衍生工具。认识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条件。是做好和筹资决策的基础。
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将其转换成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在转换权行使之前,债券持有者是发行公司的债权人,权利行使之后则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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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更多地认识可转换债券,加强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计量和财务报告的研究,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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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国开行农发行将向邮储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农发行|债券|国开行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新浪财经讯& 8月4日消息,新浪财经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会议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将向邮政储蓄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中央财政按照专项建设债券利率的90%给予贴息。
  其中,国开行、农发行利用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建设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方式投入,用于项目资金本金投入,股权投资和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
  在投资方向上,将在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相关原则下,梳理提出的项目清单,由国开行和农发行在清单内选择具体项目安排。此外,上述两家银行也可以自行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相关方面核定后安排。
  新浪财经还获悉,专项建设基金主要采用合同约定项目期限、投资主体分期回购的方式退出,也可以采用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专项建设债项目主要为了提振经济,相关资金将符合长期、持续和较为稳定的特征。而按照过往的投资金额估计,专项建设债的金额将达到万亿元的级别。而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这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表现。
  (新浪财经 伍泽琳发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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