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到后期房本还没动迁房已拿到产证法院会怎么判,法院要冻结,怎么办

买的二手房,网签已过户,因有贷款,房本在房管所抵押,半年后去取,发现房屋被法院冻结、说以前房东把_百度知道
买的二手房,网签已过户,因有贷款,房本在房管所抵押,半年后去取,发现房屋被法院冻结、说以前房东把
房屋已做抵押。这是怎么回事。在中介买的,怎么会这样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既然有贷款,那肯定不能过户。有抵押额房子不能过户,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也不能过户。让卖方把贷款还清,解除抵押后,你们再过户吧。
房地产的事知道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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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经过户了,但因原房主责务房子被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己经过户了,但因原房主责务房子被法院冻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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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具体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可以申请保全异议,要求结冻并赔偿
赶快向法院提出异议。建议请律师代理。
可以主张自己权利申请异议即可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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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这个具体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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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本人拿50万给房主解压 房屋过户时 会不会存在此情况:房东与他人存在债务,过户前房被法院冻结_百度知道
本人拿50万给房主解压 房屋过户时 会不会存在此情况:房东与他人存在债务,过户前房被法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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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撤押后才能进行交易,如果觉得跟房东可靠,那么可以以首付款方式支付给他50万,如果不放心让他自己想办法解决撤押。其实过户后,你的房产证还没办出来,他有债务纠纷那么法院也能把房子查封。最好是先委托中介查他房子有无问题,查他有无债务纠纷被诉讼至法院。房主用买房客户的首付款还银行贷款时现在二手房买卖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只要您按照正规的途径和流程走,是没什么风险的,注销当天只要拿到房主银行的抵押他项权利证是可以过户的(前提是你的贷款已经审批通过,拿到打款合同才可以)。解除抵押贷款当天不能过户,银行大约需要2周的时间通知客户来领取抵押注销资料,那个时候才能过户,一半情况下你的首付款加上房东的贷款没有超过你购买的总房价的话,基本上没有风险,反之最好是房东预约那天还款,直接陪同房东至银行把款项打入房东还款帐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采纳率:99%
按说撤押后才能进行交易,如果觉得跟房东可靠,那么可以以首付款方式支付给他50万,如果不放心让他自己想办法解决撤押。其实过户后,你的房产证还没办出来,他有债务纠纷那么法院也能把房子查封。最好是先委托中介查他房子有无问题,查他有无债务纠纷被诉讼至法院。
他在我们南京没有问题 我主要怕他在外地有债务纠纷 如果外地有债务纠纷 外地法院能冻结房子 不给过户吗?
这样说吧,任何一笔房产交易都存在风险!
打个比方,房东无任何问题纠纷,老老实实一个人,如果他在卖房过程中已收到首付款,突然出个什么事进去了,你说怎么办? 把问题放的最大永远达不成交易,没问题抓紧时间办就行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会 很大可能。你去做四方资金监管就没有这些问题了
别单独和业主解押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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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二手房过户后拿到房产前这几十天还是有风险,比如说业主发生债权纠纷房产被法院查封等,要怎么才能规避_百度宝宝知道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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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物资公司诉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1994]中法调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虽未抄告房管部门,但已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的裁定是不准上诉的裁定,依该裁定书保全查封被告的房产,属合法有效。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经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该案保全查封的房产为执行的标的物是正确的。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其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债义务时,以拍卖或变卖本案保全查封的房产的价款偿还债务,于法有据。至于北京沃克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虽然该复函没能在一些官方的网站找到,但是很多法院适用该复函,因此该复函应当是真实存在的。根据该复函,转让已经查封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该复函是日生效,比日生效的《合同法》要旧,比日起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二》更旧。因此,对于该复函的效力还是需要持谨慎态度的,需要根据其他的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其效力。此外,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已经查封的房屋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复函似乎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应当认定该复函已经失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1999]执他字第21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转卖的,对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对物权行为是否有效有影响,对于债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直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该通知明显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且没有明确转让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无效。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转让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该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是仅在北京市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买卖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履行期限届满前解封的除外),且此种不能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买卖已经被查封的房屋的,买卖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转让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有效,但是可以解除。&&附:沈某与毛某某、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嘉业公司于日签订编号为058922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福州市道山路XX号乌山嘉苑XX座XX单元(现房号XX)房产,建筑面积共8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80元,总金额311460元,分期付款首期交总购房款80%,交房时交5%,余款15%在被告嘉业公司办理产权总登记并开具发票时交清。原告于日支付购房款30000元,日支付139168元,日支付62292元,日支付80000元。原审法院就两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嘉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坐落于福州市道山路199号乌山嘉苑A楼7F单元(原房号8F)房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沈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被告沈某于被告嘉业公司交房时支付购房款余额200000元。该判决于日生效,6月13日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3)鼓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另,诉争房屋于日至日期间因原审法院执行生效的(2000)鼓经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而予以查封。日,两被告订立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沈某购买本案诉争房屋,面积87平方米,总价款26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沈某支付了60000元定金,余款200000元未付。被告嘉业公司于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诉争房屋涉及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经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备案。&&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089号】本院认为,诉争房屋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于2005年1月解封并公开出售,原告在此情况下基于对有关职能部门的信任与被告嘉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该款项亦按照规定进入“乌山嘉苑”的专管账户,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且被告嘉业公司也已将诉争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对于诉争房屋享有主张履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中答复:“……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至于北京沃克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因此,被告沈超于日在诉争房屋被查封期间就该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2011)鼓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未查明诉争房屋于日至日期间因本院执行生效的(2000)鼓经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而予以查封的事实,而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故原告诉请依法撤销(2011)鼓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沈超辩称,原告选择了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后,不能再循环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对(2013)鼓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认为(2011)鼓民初字第3496号判决内容错误,依法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能再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该制度规定的程序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又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提起新诉。(2013)鼓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是对原告异议理由的审查程序,并非案外人异议之诉。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两种并存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规定中的“新的诉讼”并不包括之后《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故案外第三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原告选择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沈超该答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沈超辩称,原告的第二项诉请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其不同于给付之诉,故法院不应当审理第三人附带提起的其他实体诉讼请求,原告的实体权利可另行主张。故被告沈超该答辩,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嘉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二审【案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榕民终字第3559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法律制度并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新的诉讼”并不包括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日第二次修正)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故一审认为案外第三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被上诉人选择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正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生效判决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应再受理被上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为(2011)鼓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未查明诉争房屋于日至日期间因原审法院执行生效的(2000)鼓经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而予以查封的事实,而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嘉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错误,并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答复:“……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至于北京沃克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的规定认定上诉人于日在诉争房屋被查封期间就该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复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故上诉人提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原则,已不能适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上诉人系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于2005年1月解封并公开出售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嘉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该款项亦按照规定进入“乌山嘉苑”的专管账户,结合原审被告嘉业公司将诉争房屋实际交付给被上诉人占有使用等事实,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对于诉争房屋享有主张履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嘉业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评析:见正文。&&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对没做超链接的标题可在关注本公众号后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查看原文】: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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