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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参考 第01期
国务院部署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会议指出,顺应生产力发展新要求,加快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升级的重要途径。必须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
  一方面,要适应新动能加速成长的需要,促进人才、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共享,加大对初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建立产品和服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用工特点的就业、社保等规定。促进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推动以分享、信息、生物、绿色、创意、智能等为特点的新兴经济业态成为增长新引擎,扩大群众就业和创造财富新空间。
  另一方面,要积极运用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在继续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立足创新驱动,依托&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中高端,促进实体经济升级。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汇聚众智众力,使传统产业在与新动能融合中形成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价值链,焕发新活力。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新旧动能平稳接续、协同发力,促进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实体经济蓬勃发展。
国务院审议通过&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推动营造公平法治便捷透明的市场环境;部署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会议指出,依法依规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打造统一开放大市场和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近年来,以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取得显著成效。会议确定,&十三五&期间,要着力营造&三个环境&。一是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在工商登记中推进&多证合一&、企业名称不再预先核准、&一照多址&、简易注销等便利化措施。二是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各地区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三是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越是放开准入,越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其要大力加强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商品监管,强化农村消费市场和农资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对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完善消费维权机制,严格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
  会议强调,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大力推进市、县一级综合行政执法,运用大数据等推动监管创新,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国办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把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方案》提出,到2020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到2025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50%。
  《方案》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范围界定为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率先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明确了各类产品的工作重点。一是电器电子产品,要在坚持现有处理基金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评价标准,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发挥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二是汽车产品,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指引,鼓励生产企业利用售后服务网络与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合作建立逆向回收利用体系,建立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三是对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产业集中度较高、循环利用产业链比较完整的特定品种,在国家层面制定、分解落实回收利用目标,建立完善统计、核查、评价、监督和目标调节等制度,支持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和再生企业建立基于市场化的回收利用联盟。
《方案》强调,要完善保障措施,建立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4类产品骨干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核证,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法监管、积极示范引导,保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顺利推行。
两高对违法所得概念进行界定
  据报道,中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明确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可没收违法所得。但由于概念及标准模糊,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例如,涉嫌受贿又逃匿的国家工作人员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投资股票或开设公司,这些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及送达方式作出规定。《规定》共25条,自日起施行。
  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匿、死亡的,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属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申请没收的财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此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或者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
  该程序直接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280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这一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中共十八大之后开展的国际追讨追赃行动受到广泛关注。有数据显示,仅月,中国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多元。
  &追逃与追赃工作相辅相成。&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追赃若不彻底,就必然会助长更多的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就无法挽回。只有坚持追逃与追赃两手抓,最终人赃俱获,才能实现除恶务尽,大快人心之目的。&
  &违法所得&如何界定
  &违法所得&的概念模糊,是这部司法解释欲首先解决的问题。
  《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形: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据此,外逃贪官用赃款投资的房产、股票以及产生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
  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这一认定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犯罪所得&的有关定义,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将违法所得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合法财产相混合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而逃避追缴。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非常窄。据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截止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数案件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难以向前推进,严重影响反腐败战略的实施和成效。
  &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毒品、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大量犯罪均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使很多案件无法进入程序,执法工作陷入困境。&裴显鼎说。
  因而,《规定》将《刑诉法》列举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万春表示,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诈骗案件,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潜藏在境外,难以抓捕到案,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涉案账户的被骗资金无法返还,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规定》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类特殊诈骗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五类案件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情形下的违法所得没收。根据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以不受上述案件范围的限制。&万春说。
  如何理解&逃匿&及&死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是适用特别没收程序的前提。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对该条文中的&逃匿&和&死亡&?
  裴显鼎介绍,《规定》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界定&逃匿&。客观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隐匿&,主观方面则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解释说,实践中,逃匿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情形,有的销声匿迹或者东躲西藏,有的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明确的住址,甚至在境外已获得&合法的&居民身份。&无论何种情形,只要为躲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目的,脱离案件主管机关管控和视线或在境外拒不到案的,均构成《刑诉法》规定的'逃匿'&。
  《规定》同时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逃匿&情形处理。
  裴显鼎表示,上述情形也可以视为&死亡&,但鉴于刑事诉讼中在未经法院宣告前推定死亡,可能容易引发外界质疑,故《规定》将此种情形明确拟制为&逃匿&情形,也不失为一种折中之选。
  此外,根据《规定》第24条,在单位涉嫌特定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也采用特别没收程序处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追缴问题。
  裴显鼎认为,上述规定都将有助于在刑事诉讼受阻的特殊情况下,借助特别没收程序对财物法律关系的公平正义予以维护和伸张。
  &重大犯罪案件&&通缉&如何认定
  《规定》从案件影响程度和逃匿情形两个角度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重大&的认定标准。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
  裴显鼎介绍,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这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何为&重大&不能简单以刑罚轻重或涉案数额为标准。
  《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认定为&通缉&。裴显鼎解释说,这意味着&网上追逃&&内部通报&等措施不属于&通缉&范围。
  &鉴于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发布蓝色通报无需凭逮捕证,发布蓝色通报后相关国家亦不会采取临时羁押措施,故《规定》未将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蓝色通报纳入'通缉'范围。&他说。
  如何审查犯罪事实?
  中国《刑诉法》设立的特别没收程序需要证明有关人员涉嫌相关重大犯罪,并且有关财产与上述犯罪具有联系。采用何种标准进行此项审查?
  对此,黄风介绍,《规定》将关于犯罪事实的审查与关于特定财产性质的审查相互分离,把存在犯罪事实作为启动特别没收程序的条件之一,安排在接到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之际进行审理,并且采用比较符合侦查阶段刑事诉讼特点的标准进行这一审查。
  根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三项的要求,在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检察院应当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时应对上述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在决定受理该申请之后,法院则重点审查关于财物的问题,即申请没收的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也应围绕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在违法所得没收问题上,法院对涉嫌犯罪的证据审查将采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黄风认为,这是对先前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重大修正,这一修正是&恰当的和科学的&。法院在审查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时采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将有助于实现个人人权保障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万春看来,将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提前到审查阶段,作为案件受理的条件,提高了此类案件立案门槛,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使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除上述内容外,《规定》还明确了第一审审判组织、审理方式、法庭调查以及裁定结果;第二审审理方式、审查重点、裁定结果;有条件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以及相关诉讼权利;请求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协助执行机关、程序以及请求函内容;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情形的处理等。
银监会发布民营银行监管指导意见
  1月5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民营监管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明确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等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在落实审慎经营方面,银监会鼓励民营银行在其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及治理一直颇受关注。有业内人士曾直言,尽管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不得高于30%,但仍容易出现&一股独大&,把民营银行搞成企业的&提款机&。
  此前,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2016年全国城商行年会上称,民营银行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和问题,其中包括股权不稳定。他表示,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风险不能松,要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
  在落实审慎经营规则部分,《意见》对民营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而在股权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当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同时,《意见》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自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的设立步入常态化阶段,并在2016年提速。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2016年12月表示,2016年获批筹建的6家民营银行,银监会从申请受理到正式批复筹建平均仅用时20天左右。
  截至目前,包括首批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已批准筹建共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
  《意见》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
  另外,《意见》对民营银行发展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即民营银行需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民营银行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监管部门考虑探索券商场外证券业务牌照管理
  据多位券商合规总监1月3日透露,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在2016年12月末的内部会议上透露,针对证券公司场外业务,监管部门正考虑探索实施牌照管理,还将制订统一监管规划,强化检查与问责,完善统计监测机制。
  上述监管人士还表示,场外业务拓展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及盈利渠道,但当前存在缺少统一完善的场外规划体系、场外证券业务执法不严、场外证券业务产品较为单一、证券公司内部业务线难以协同等六大问题。
  参与上述内部会议的一家北方地区中型券商合规总监透露,监管部门未来将强化券商场外业务监管要求,整体监管五大部署如下:一是加强监测与责任追究;二是界定场外市场、业务和产品范围;三是统一场外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明确业务规范和底线要求;四是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五是完善柜台市场定位与功能。
  &合规风控能力滞后&被监管部门视作券商场外业务问题爆发的主要原因。监管部门将要求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查,合规高管应当按照职责,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发表明确书面意见。
  针对券商场外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监管部门人士强调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和压力测试&两大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场外市场开展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设置风险指标体系,对场外市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和动态调整,持续进行检测分析,定期形成报告。
  在压力测试方面,监管部门人士将要求券商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部门要求,对风控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数据报送信息披露方面,监管部门将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他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专业协会报送证券公司参与场外市场开展业务的数据和信息,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证券公司参与场外市场开展业务的客户账户,资金等信息。
  监管部门还将要求,证券公司在年报中专章披露参与场外市场开展业务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柜台市场有关证券、产品信息。
  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场外业务拓展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及盈利渠道,但当前存在以下六大主要问题:一是缺少统一完善的场外规划体系;二是场外证券业务执法不严、执法缺失;三是场外证券业务产品较为单一;四是市场独立、分散存在,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五是证券公司内部业务线难以协同;六是场外数据报送口径不统一,数据不全面、不准确。
深交所明确定期报告披露新要求
  近期,为贯彻落实证监会修订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深交所修订了《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备忘录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和细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约束。在备忘录修订过程中,深交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根据各自特色完善了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定期报告披露的新要求。根据证监会定期报告准则的修订精神,细化关于扶贫工作、环境信息等社会责任的披露要求,明确披露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要求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概念,强化商誉减值风险的披露,要求公司披露形成商誉的基础资产经营情况、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是做好执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衔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需要结合所适用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在相应章节披露行业信息,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
  三是统一定期报告内容的披露口径并新增了部分披露内容。针对上市公司日常咨询较多的定期报告披露事项,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相关要求,包括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申请期限和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报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提前报告要求;新增违法违规公司退市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的披露要求;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及对外担保的部分指标的披露口径。
  此外,本次备忘录的修订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原则,定期报告准则中&重大&这一概念的界定,以及采用创新销售模式的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深交所还将继续根据监管实践并结合不同板块特点,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并举办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全面培训,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业务办理指南
  日前,深交所网站开通&股东业务专区&,提供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第二渠道,股东可以选择自行披露权益变动信息。&股东业务专区&上线,标志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渠道正式开通,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根据当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业务办理指南》,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渠道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用户注册程序,把好身份验证关。股东在实施信息披露前,必须通过上市公司协助网上注册,或自行网上注册并在深交所办理激活手续。注册时,股东需根据其主体性质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是实现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全覆盖,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注册成功后,股东可提交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权益变动进展公告和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等在内的各类权益变动公告。在系统运行初期,深交所在当日收盘后接收信息并对股东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股东自行提交媒体予以披露,未来条件成熟时将研究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三是股东可在同一账户下完成多家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注册成功后,股东可通过&权限管理&功能添加对其他上市公司的持股信息,并在该账户下实施相关信息披露。
  业内人士表示,股东权益变动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往往存在较大影响,历来是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重要信息。按现行做法,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由股东委托公司代为披露。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股权之争不断出现,上市公司未充分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未及时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在我国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朝着法制化、公开化、透明化方向发展的背景下,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和准确性备受市场关注。作为上市公司一线监管机构,深交所开通&股东业务专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的实施赋予股东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使得股东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自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知情权,提升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强化其信息披露意识,督促股东归位尽责,承担应有的信息披露责任。该制度实现了与香港等境外市场的对接,缩小了境内外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便捷、有效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强化了&深港通&互联互通机制实施效果。
  据了解,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披露权益对权益申报做了详细规定。市场人士表示,香港市场较为成熟,其股东披露主要依靠健全的法制基础予以规制,股东信息披露意识较好,披露形式上较为简单,主要采用表格化披露,申报和提交无须经过股东身份认证等程序,港交所亦不予以事前把关。
  深交所推出的股东业务专区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服务市场主体,强化股东信息披露意识,提高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效率,提升市场透明度,避免出现股权之争导致的上市公司不配合股东权益披露的情况。由于目前国内市场的股东信息披露意识薄弱,为确保业务运行初期风险可控,深交所将对股东业务专区进行帐号注册管理,对于股东身份予以事前现场确认或由上市公司代为确认。账号设置有30日的有效期,规避股东身份信息变化带来的风险。
  深交所股东业务系统是在上市公司业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独立于上市公司专区建立股东业务专区。为了提高股东办理业务的效率,降低股东成本,股东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仅完成申请注册即可,不需要使用&数字证书&,并且由上市公司协助股东办理注册及增加权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无需前往深交所现场办理。
基金业协会发布外商独资私募备案规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月5日发布《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外商独资或合资机构,除应满足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性监管规则外,还应满足一些特殊要求。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
  在从业人员上,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在公司结构上,需要申报一下信息:机构是否存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以及可能对机构拟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境外关联方。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或受国外金融监管部 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如果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分散,例如,持股比例较为分散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认定申请机构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外资机构,则应上传&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明&&未受重大处罚承诺函&&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之间的控制关系图&等文件。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不过,符合以下四项规定的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一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介绍,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在产品设计中厘定一个合理、公平、充足的费率,对于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行业稳定及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惯例中,偿付能力监管、准备金监管及费率厘定监管是保险精算监管的三驾马车,三者相辅相成为保险行业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
  《指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理性原则。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从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费率设定应与保险条款相匹配,并有利于激励保单持有人主动进行风险控制。
  二是公平性原则。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
  三是充足性原则。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计入投资收益后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各项成本之和,费率结构中所设置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影响费率充足性。
  《指引》属于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指引》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费率的构成和费率厘定的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性描述。该部分对《指引》的适用范围、费率厘定中相关概念的定义及责任机制进行了规范。继而阐述了产品保费的内容构成及费率厘定中应遵循的原则,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二是规范了费率厘定的具体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厘定过程、监控与调整。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对费率厘定中的基础数据方面作出规范要求。费率厘定阶段,对费率厘定中应考虑的因素、费率测算具体内容及方法,以及后续费率检验及确定方面作出要求。三是对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包括对费率精算报告、费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责规定,为产品费率厘定监管提供保障。
  该负责人说,建立和完善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管,是不断深化改革、细化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此项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化解亟待解决的眼前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一是构建费率厘定的整体框架和流程,督促市场建立费率厘定的监控与调整流程,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循环机制,以保证费率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充足性,对费率不断进行调整优化。二是积极构建监管合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自控,利用协会自律、事后抽查等管理方法,持续督促公司加强产品费率厘定的管理。三是加强跟踪和总结。跟踪《指引》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并纳入到部门规章。
保监会对八类保险发出&红牌&
  据悉,为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开发,保监会于1月3日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指引》),对八类保险产品发出&红牌&,其中包括炒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投机性保险产品。而对于保险产品的命名、费率和条款,《指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的问题;二是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启动了《指引》制定工作。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近些年来,保险市场上涌现出了部分诸如&防小三险&、&摇号险&、&雾霾险&&世界杯遗憾险&等夺人眼球、甚至带有赌博性质的奇葩保险,引发社会热议。针对部分险种,保监会曾发布过相关紧急通知,禁止开发带有赌博性质等投机性保险产品。而随着《指引》的印发,这些噱头十足的奇葩保险被明令禁止开发。
  具体而言,《指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发的八类保险产品包括:(一)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三)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六)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指引》同时还对保险产品的命名、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命名方面,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但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此外,《指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针对目前部分公司产品决策机制不健全、产品开发随意性大、部门间缺乏沟通等问题,《指引》规定,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财政部将研究新减税降费措施为企业减负
  据悉,针对有关企业税费负担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月5日表示,近十年来我国涉及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主要税种的税制改革,体现了普遍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在落实好现有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将着力完善税收制度,研究新的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目前,约占我国税收收入60%的两个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据介绍,2008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取消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如果进行国际比较,这一税率属于中等水平;三是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体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四是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给予15%和20%低税率优惠;五是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执行15%低税率优惠。
  &从以上改革措施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改革,是按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设计的,同时也重点支持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关于增值税,财政部介绍,2009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当年减税1416亿元;2012年,开始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当年减税426亿元,其中包括其他非试点地区企业购进试点地区企业服务增加进项抵扣少缴的税额;2014年,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扩大到全国&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以及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等7个现代服务业,当年减税1918亿元;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企业购进服务、不动产等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当年减税超过5000亿元。从税率来看,我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在世界上160多个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属于中间水平,同时还设置了13%、11%、6%三档低税率。
  在推进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涉企收费管理问题也成为财政部近些年关注的重点。
针对有企业反映一年缴纳几百项收费的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本届政府成立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鉴于涉企收费问题的复杂性,下一步,财政部将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再取消、调整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公开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发改委出台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近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据了解,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
  《办法》的背景是,2015年中发9号、28号文件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价改革。其核心思想是,在电网、输配电环节强化政府管理,因为这是自然垄断环节,同时,对发电、售电、用电方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
  《办法》明确,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在输配电价的计算方面,《办法》要求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并对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以及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等内容都做了规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是世界范围内规模巨大的电网企业,尽管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但为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防范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监管。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表示,《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对各省电网输配电定价机制进行规范,只有电网定价机制规范后,&管住中间&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保证。
  曾鸣认为,《办法》的出台将在实质上改变过去电网企业差价盈利的模式,转变为有效成本加固定回报率的全新模式。&《办法》将从多方面对电网企业产生明显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是把'双刃剑'。&
  曾鸣表示,一方面《办法》里面有激励机制,如果电网输配电成本控制得好,就能得到激励;另一方面,如果电网投资产生失误,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据悉,《办法》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办法》要求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相应的约束机制包括,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一,也是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输配电价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独立输配电价,推动电力市场交易。
  不过,曾鸣表示,很难说降电价就是改革输配电定价机制的目的之一。&否则,就是默认过去的过网费用都是高的,实际上现在有些地区制定出来的输配电价格也未必比原来的低;所以,输配电定价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管住中间',至于最终电价是降还是升,需要根据规范的公式来确定。&
商务部印发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近日,商务部印发了《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围绕提高供给能力、优化供给结构、提升供给质量、改善供给环境、规范供给秩序等方面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居民生活服务业集约化、信息化、标准化发展,加快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居民生活服务体系,扩大服务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到2020年,初步形成优质安全、便利实惠、城乡协调、绿色环保的城乡居民生活服务体系,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大众化、多元化、优质化的消费需求。
  《规划》针对居民生活服务业供给能力、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基本全覆盖,农村地区便民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家庭生活服务更为便利,大众化生活服务更为普及,各种服务业态全面发展。二是居民生活服务市场主体全面发展,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和众多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居民生活服务从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有所提高。三是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健全,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体系逐步建立,规划布局更加合理,质量体系更加规范,诚信体系建设得到加强,形成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规划》在系统总结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出了&十三五&时期促进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的六大主要任务:
  一是提升供给能力。居民生活服务业市场化程度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要素成本上涨速度快、盈利水平较低导致的基本服务和品质服务供给不足,为此《规划》聚焦于家政服务、社区生活服务、农村生活服务等薄弱环节,着力补齐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的短板,优化供给结构。
  二是提高发展能力。大多数居民生活服务企业总体上处于小、散、弱的状态,对上游供应链体系管理的难度大,成为制约行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因素,为此《规划》提出提升连锁化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加速区域集聚发展、推动绿色发展等任务。
  三是激发创新活力。互联网平台把数量众多的中小居民生活服务经营者、消费者聚集到一个平台上,大幅降低了信息对接成本,扩展了服务空间,提高了服务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服务规范和个人诚信等难题,在居民生活服务业创新发展中处于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为此《规划》大力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企业运用信息技术、促进融合发展。
  四是改进服务质量。部分居民生活服务不规范、不安全主要是由于标准化程度不高、服务质量不稳定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为此《规划》提出加强标准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传承优秀服务技艺。
  五是拓展服务空间。我国居民生活服务企业在规模、品牌、经营管理等方面与大型跨国企业相差甚远,目前能够真正在海外市场站稳脚跟的企业品牌少之又少,为此《规划》提出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拓展国际市场,结合中华传统特色培育一批国际品牌。
  六是增强发展动力。近年来,受益于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生活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居民生活服务需求增长产生的发展动力正逐步减弱,必须健全诚信体系,保障供给安全,从服务消费的便利性、安全性和舒适性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
▲发改委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借用外债规模
  1月3日,发改委发布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发改委在核定2017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时,将主要考虑近三年外债实际使用情况,以及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外汇资金需求。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借用外债规模,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同时,引导外资银行外债结构优化、投向合理、效益提高。
  通知强调,各外资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的重点方向用好外债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外资银行按季度报送外债执行情况,切实防范外债和金融风险。
▲保监会发布险企合规管理办法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保监会1月4日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办法》将于日起施行,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以及相关保险监管规则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二是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并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四是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以前是没有明确要求的,这是首次明确提出要设合规管理部。&一家险企管理人员介绍,尤其是省级分公司也明确了需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很多保险公司分公司之前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对险企来说,意味着需要增加人力物力加强合规管理。
  ▲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出台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印发《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海水利用规模化应用的关键时期,要扩大海水利用应用规模,提升海水利用创新能力。《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十三五&末,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20万吨/日以上。沿海城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4万吨/日以上。海水直接利用规模达到1400亿吨/年以上,海水循环冷却规模达到200万吨/小时以上。新增苦咸水淡化规模达到100万吨/日以上。海水淡化装备自主创新率达到80%及以上,自主技术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国际市场占有率提升10%。到2020年,海水利用实现规模化应用,自主海水利用核心技术、材料和关键装备实现产品系列化,产业链条日趋完备,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政策与机制更加完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规划》明确整体布局,结合沿海地区海水利用产业基础,引导研发、设计、制造、施工、测试、运维等海水利用上下游相关机构集聚发展,形成实验室、工程中心、平台、基地、企业等统筹联动的协同创新体系,支撑海水利用规模化应用。推进沿海缺水城市、海岛、产业园区海水利用规模化应用,推动海水利用技术应用于西部苦咸水地区,促进海水利用走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最终形成城市保障、海岛示范、园区率先、行业深化、苦咸水拓展、&一带一路&延伸的新格局。
▲交通部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
  交通运输部1月3日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形成一批道路客运龙头骨干企业。
  指导意见部署了五大任务,包括提升道路客运创新发展能力、提升道路客运综合服务能力、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能力、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推进建设与互联网融合的智慧服务系统。具体包括推进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支持骨干道路客运企业整合资源成立股份制公司和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推进道路客运网络化运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客运服务、站场建设和运营服务。
  在完善道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具备竞争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票价由道路客运企业依据运营成本、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品质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加快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深化推广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售票。积极推行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并逐步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售票系统对接,探索推进联程联运和一票制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坚决杜绝特大群死群伤责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众出行安全更有保障。二是行业集约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道路客运龙头骨干企业,企业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合理定位和分工、有效衔接。三是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城际客运和城乡客运衔接更加顺畅,运输服务品质更加适应公众多样化出行需要。四是行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18部门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
  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1月4日联合发布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行业改革、加快装备技术进步等要求。
  通知提出,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货物集装化、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深入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铁路货运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企业自主定价范围。加快改革多式联运领域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企业结合市场供求与竞争形势变化、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协商定价。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跟踪监测和督促检查;利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规划、标准、政策等事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规范自律。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协同配合,开展具体实施行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力争实现2020年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15年增长1.5倍,努力走出一条结构优、质量高、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多式联运发展新路。
内蒙古对监管企业积极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内蒙古国资委副主任及永乾1月1日披露,2016年内蒙古推进多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其中,重点对监管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项目20余个,当地最大国企包钢集团混合所有制资产已达资产总额的2/3。
  及永乾表示,在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内蒙古还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区直企业中集团层面公司制已超80%。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60%以上的区直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已建立董事会。
  另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也正在深入推进。围绕规范董事会建设、混合所有制改革、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展开,其中已完成1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余诸项取得阶段性成果。下阶段,将启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据悉,当前内蒙古正在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十三五&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方案,计划在农牧业、旅游、生态环保、物流、对外贸易等领域,组建一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青海启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青海省政府1月4日披露,青海国资国企改革全面推进。截至目前,青海全省实施的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国企市场化改革覆盖面达95%以上,走在全国前列。下一步,青海将继续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落实董事会职权三项改革的试点,力争到2017年底,形成改革模式和经验。同时,启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授权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营者、剥离企业办社会等十项改革试点,通过1至2年,形成改革经验,稳妥向全系统推广。
  青海不断优化国资布局,采取&四个一批&方式处置僵尸企业,15户退出企业中,13户已按方案停产。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处置不良国有资产645万元。
  青海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人介绍,2016年,依托各类借款86.5亿元,已有效解决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债务兑付风险,最大限度稳住了企业生产。积极开展青海省运输集团、青海聚能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绿电发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上市前期工作。批准设立青海公务用车服务公司、茶卡盐湖文化旅游公司等11家企业,支持企业进入新领域、发展新产业。
两大央企接连宣布混改路线图
据报道,经过长期规划和试点后,混合所有制改革在2017年开始&密集落地&:1月3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陆东福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工作会议&上宣布,2017年要规范和落实铁路两级主体企业权责,推进铁路资产资本化经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综合经营开发力度,努力提高铁路企业经营效益。1月4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印发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将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意味着前不久中央定调的2017年混改七大领域(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在短时间内已有两大领域的代表性央企宣布了混改路线图,市场人士预计后续将有其他领域的央企接踵宣布混改计划。
兵器工业集团是中国两大武器装备制造企业之一,现有子集团和直管单位46家。目前旗下共有11家A股上市公司,分别为北方股份、华锦股份、光电股份、晋西车轴、北方国际、北方创业、北化股份、北方导航、江南红箭、长春一东、凌云股份。
其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的混改早在去年就悄然展开。日晚,凌云股份发布公告,拟12.89亿元收购太行机械100%股权和东方联星100%股权。本次交易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落实国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政策精神,以凌云股份为上市平台,将太行机械及东方联星注入凌云股份,以实现集团部分优质军民品资产的上市。
  业内人士认为,七大领域混改的力度肯定是不一样的。七大行业所涉及的央企集团数量超过30家,军工集团就有10家,发电集团有6家,电网集团有5家,体量庞大。
  尽管上述七大领域混改难度较大,但国务院国资委已经下决心推动相关企业加速混改。日至30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张喜武率国务院国企改革专项督查第一组,赴云南省和航天科技、国家电网、中国石化等中央企业对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任务情况开展督查。期间张喜武指出,国企改革正处行至半程、战到中盘、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成为去产能的最大受益者&&
中国网1月4日发表财经评论人谭浩俊文章称,2016年,面对十分复杂而恶劣的经济环境,特别是经济下行压力,在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和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克服困难,顶住压力,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特别是去产能工作,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也为全年稳增长目标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更重要的,由于去产能任务完成得较好,也带动了整个工业行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带动了工业企业利润的增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4.5%,比10月加快4.7个百分点,1&11月实现利润同比增长9.4%,创下年内新高。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比增长8.2%;私营企业增长5.9%。
  文章分析,单纯从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情况来看,经济运行状况好转的迹象还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国有企业,已经一改上半年的颓势,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显示出经济止跌企稳的良好态势。但是,仔细分析则不难发现,经营状况好转的背后,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利润结构的反转,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明年经济的持续稳定好转增加了新的压力。
  首先,产能过剩行业利润的过快增长,严重挤压了下游行业的盈利能力。数据显示,前11个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6倍,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增长2.2倍,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2.7倍,是同比增长最快的三个行业。但是同期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下降12.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由同期盈利转为亏损。从整体情况来看,前11个月上游行业工业利润累计增长25%,而中下游行业则只累计增长6.5%。这也意味着,前11个月工业企业利润状况的好转,主要是由上游行业价格大幅改善引起的,而不是整个工业运行状况的改善所致。很显然,要想保持利润增长的良好势头,关键要看需求端能否有明显改善,能否对下游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价格上涨的容忍度和接受度。否则,上游与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就很难平衡,利润上涨的格局也很难保持。
  其二,国有企业利润反转过快,严重挤压了私营企业的盈利空间。我们注意到,在前11个月的利润变动中,国有企业是最为明显的。上半年利润累计增速还为-8%,到了11月,累计增速却已经达到了8.2%,一进一出实际增幅超过了16%。相反,私营企业利润累计增速却从上半年的8.8%降至5.9%,也降了近3个百分点。原因就在于,去产能行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密布的行业,去产能带来的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价格回升,毫无疑问会成为国有企业利润上涨源泉,国有企业也成为了去产能的最大受益者。而集中于产业链下游的私营企业,则会因为上游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出现利润被严重挤压的现象。显然,这种利润改善方式,是很难实现可持续的。再者,国有企业利润快速增长的同时,并没有带来杠杆的有效降低。按理,利润增长,可以有效带动杠杆下降。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在利润快速反转的同时,并没有带动杠杆的有效降低。数据显示,11月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6.1%,其中,国企61.6%,私企51.1%。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杠杆率仍然比私营企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在利润快速上涨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在9、10两个月出现小幅下降后,到了11月份又回升至8月份的水平,可见,国有企业的去杠杆动力并没有能够像私营企业那样得到激发,而是仍然依靠举债、依靠高负债维持资产负债率的平衡、维持企业的运行。如果利润&潮水&退去,有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再度快速回升。
  文章指出,由于今年经济形势依然十分复杂,不确定因素很多。这也意味着,对大宗商品、重要商品的需求不可能有太大的改善。因此,工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可能也很难像今年这样出现明显改善的现象,那么,对国有企业来说,如何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加大去产能力度,进一步改善供给结构,就成了更为紧迫的任务。不仅要去产能,还要降成本、去杠杆,在降本增效方面有新的突破。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今年在去产能方面成效是比较明显的,在继续保持去产能良好态势的同时,在去杠杆、降成本方面也取得突破,那么,明年的经济运行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在今年的基础上有新的改变。只是,无论是去产能还是去杠杆、降成本,都要更加注意结构平衡、上下游衔接,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避免出现利一伤一的现象,避免对经济发展的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国家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简称《规划》),部署做好&十三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规划》指出,要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奠定重要基础。
  《规划》提出,要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规划》从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4个方面提出了系列具体量化指标。
  《规划》强调,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一是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二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三是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四是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五是落实职业病救助保障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六是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七是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八是推动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规划》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提升职业病综合防治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分解细化任务,扎实有序推动各项工作。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对全国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方案》指出,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和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方案》从十一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二是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升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农村、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三是深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变单纯按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控制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控制重点流域和工业、农业、生活、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四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五是实施节能、循环经济、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程。六是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七是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价格收费、财税激励、绿色金融等政策。八是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绿色标识认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电力需求侧管理。九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强化评价考核。十是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十一是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推行绿色消费,强化社会监督。
  《方案》将&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省(区、市),提出了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目标,明确了&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两部门发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1月4日联合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办法》要求,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
两部门宣布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日起,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称,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由每千瓦时加价0.3元提高至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继续维持每千瓦时加价0.1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电价参照淘汰类每千瓦时加价0.5元执行。
  通知规定,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以外的钢铁企业,以《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为标准,按工序能耗推行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自2004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钢铁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区分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促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的出台,是进一步利用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进一步促进钢铁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钢铁企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将发挥一定作用。
环保部发布水泥制造等七行业环评审批原则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7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个审批原则分别适用于:
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 石灰岩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煤炭采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汽车整车制造及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标准轨距的Ⅱ级及以上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化学药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 制品、有提取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江河(含人工运河)、湖泊、沿海港区航 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环境保护部指出,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两部委加快推进二手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
  环保部、商务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推进二手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二手车的环保达标监管。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其中关于二手车迁入车辆要求和区域范围的规定,要严格落实。
  通知提出,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通知指出,加快推进二手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二手车的环保达标监管。各地应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排放检验报告照片核查和排放检验信息核查,二手车转出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车辆信息移交转入地环保部门;转入地环保部门应对二手车上线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
  通知明确,加强二手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二手车转入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的方式强化执法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放检验机构。
  通知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和环保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向社会公开,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广西计划&十三五&期间新增6.68万辆电动汽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日前披露,&十三五&期间广西计划新增6.68万辆电动汽车,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支撑,目前广西已具备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新能源动力系统、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等配套生产也逐步完善。&自治区工信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2015年广西共新增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1336辆。&十三五&期间广西电动汽车计划新增6.68万辆,其中电动公交车3100辆,电动出租车310辆,电动环卫专用车120辆,电动物流行业专用车4300辆,电动私人乘用车5.9万辆。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首先得解决电动汽车的充电问题。&十三五&期间,广西将优先建设公交车、出租车及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出行需要。
按照规划,南宁、柳州、桂林等主要城市的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初步规划到2020年,广西建设充电站303座,充电桩7.6万个,折算后共计可服务标准车辆10.4647万辆。
海南省试点排污许可证管理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提出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制度,以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办法》对海南省实行排污许可证改革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具体试点名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排污单位要依照试点名录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将记录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并纳入企业环保诚信管理体系。给企业环保诚信行为&打分&,记录环保诚信&红黑名单&。并提出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排污许可有关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青海省投放首批循环经济发展基金项目
  近日,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基金首批项目投放签约工作在西宁完成,共投放基金5.2亿元。首批基金的投放落地,标志着该省循环经济发展基金启动了&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融资建设新模式,对推进该省投融资改革创新,利用市场化手段破解投融资难题,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为应对下行压力、扩大有效投资,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破解难题,紧紧围绕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努力通渠道、挖潜力、增活力,积极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有效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组织力量、集中攻坚,在较短的时间内按照市场化模式完成了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基金设立工作,持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积极营造了&政府+社会&、&投资+融资&的良好格局。
据悉,本次基金投放将重点支持柴达木循环经济产业促进中心、柴达木绿色产业园创业基地、德令哈工业园综合产业区供水管网工程、柴达木绿色产业园二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等5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重大项目。
我国粮食行业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公布
  1月4日,国家粮食局发布粮食行业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积极争取多元化粮食科技投入,力争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研发投入比达到0.6%,组建4-5&个粮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30&个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库,在储粮害虫绿色防治技术、粮食污染防控技术、高效集装单元化运输技术、粮食及制品加工新技术及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30&项以上,推广应用粮食储藏、质量安全检测、粮食加工、数字化粮情监测等重大科技成果20&项以上。建设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研究基地(平台)1-2&个,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3&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创新型企业或技术中心5-8&个,科技创新示范基地3-5&个,认定创新型示范企业50&个,打造国际一流的科研团队1-2&个,培养科技创新高层次领军人才3-5&名。
  规划还提出,加强粮食安全战略研究,升级现代粮食产业发展模式。研究粮食收储加消模式、产业经济运行模式和粮食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粮食产业经济理论体系,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改革理论。研究国内外粮食安全政策,对粮食目标价格、粮食储备、粮食财政等政策进行评估,提出解决思路与决策建议。研究基于互联网+的粮食流通新业态、新理论、新方法与新模式。研究我国粮食合理储备规模,探索科学有效的粮食吞吐调节机制。研究互联网+粮食、互联网+金融+粮食的粮食流通业态理论、方法与新模式,建立粮食产业经济理论体系。
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出炉
  近日,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出炉。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6个园区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等19个园区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据悉,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经集中评定后所确定的。试点示范工作周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试点示范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分类指导、项目扶持和跟踪管理,督促落实相关主要工作任务。试点示范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将试点示范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予以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要求上报年度信息统计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开展园区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共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40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75家。园区试点示范工作以提升产业专利运用能力为核心,以支撑产业为目标,以服务企业为重点,对引领带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河南省发文支持工业企业&双创&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发挥大中型企业创新创业的引领作用,引导企业采取&众筹众包众创众扶&等方式,打造河南制造的核心竞争力和&金字招牌&。
  《意见》提出,围绕整合产业链和盘活要素资源,建设&双创&生态圈和创新型企业家团队;围绕技术创新和产品突破,搭建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技术创客团队;围绕岗位创效和管理提升,搭建员工&双创&平台、建设员工创客团队;围绕延链增值和价值提升,搭建开放式&双创&平台、建设社会创客团队。
  《意见》同时提出加强政策支持,每年从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双创&示范平台、创客示范团队组织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创新型企业家培训。省重大科技专项、技能人才培养资金要优先支持大中型企业&双创&项目。到2018年年底,大中型工业企业&双创&平台普及率达80%以上,建设100个&双创&示范平台、100个创客示范团队,形成一批示范引领效应较强的制造新模式,&双创&平台成为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载体。
青海实施创新驱动方案
青海近日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提出&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即到2020年,具有青海特色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初步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到2030年,基本建成具有青海特色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到2050年,建成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强大支撑。
  到2020年,青海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将占全省工业增加值比重的12%,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5%,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青海生产总值比重达1.5%。到2030年,若干青海特色产业进入价值链中高端,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中则包括有引进开发推广大型化学储能、太阳能制氢等能源利用技术,开展新能源并网、智能电网、远距离输电、高载能行业直流直供等技术研究,建设国家级太阳能发电验证实验基地和国家实验室;着力攻克高镁锂比盐湖提取电池级碳酸锂、高能量密度和高安全性单体电池、高功率密度电池系统技术,攻克铝基、镁基、钛基和锂基等新型轻金属材料和化工材料,铜铝箔、碳化硅、氮化铝等电子材料,高纯氧化铝、蓝宝石等人工晶体材料关键技术;发展新型锂电池、镁基电池、石墨烯电池、先进晶体、复合材料等产品,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等。
深港河套地区将建深港创新及科技园
  1月3日,深港正式签署《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同意合作发展河套地区为&深港创新及科技园&。
  据悉,深港创新及科技园将以创新和科技为主轴,建立重点科研合作基地,园内配套建设相关高等教育、文化创意和其他配套设施。未来河套地区或将成为科研与人才汇聚的重要区域,为两地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同时,香港也将支持深圳将深圳河北侧毗邻河套地区的3平方公里区域规划打造成为&深圳科创园区&,双方优势互补,共同构建具有集聚效应和协同效应的&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对于河套地区的由来,还要追溯到1997年深圳对深港界河--深圳河进行的治理。当时,靠近福田口岸/落马洲河段裁弯取直后,原来属于深圳的一块面积约1平方公里土地落在了香港界内,这块土地就是河套地区。分析人士表示,河套片区拥有位置优势,不仅位于皇岗与罗湖两个口岸之间,也靠近深圳福田商业区及香港新界北部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将来可与这些邻近地区的发展发挥协同效应。
微软宣布研制全新量子计算机原型系统
  近期,微软宣布将着手量子计算工程样机研发,并宣称这可能是一台能击败谷歌和IBM的量子计算机样机。
  与谷歌和IBM使用超导导线环作为量子比特不同,微软的思路是基于一种被称为&任意子&(anyons)的粒子,这种粒子只能存在于二维空间,具有奇异的物理特性。
  负责量子计算机项目的微软资深技术经理托德&霍尔姆达尔(Todd Holmdahl)透露,微软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了基本量子比特模块的设计,正在进行样机设计。他说,一旦第一个量子比特制成,微软将开始构建大规模量子比特阵列的研究。
  微软采用了&拓扑量子计算&方案,基于一种被称为&拓扑量子比特&的量子信息单位。该方案的基础是2016年度诺贝尔物理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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