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杨晓明)近日,辽宁省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诸多细节进行规范和说明。同时,我省在改革期间为“中人”(改革前参保、改革后退休的人群)设置了10年的过渡期,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保低限高。

  《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参保条件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参加对应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已确定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

  3.规范后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沈阳、大连以外地区部分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暂时保留额。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新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警衔津贴。

  3.绩效工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单位全部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1.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2014年10月1日后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纳入缴费工资项目的工资收入核定首次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缴费工资项目之和核定。

  4.个人缴费工资项目之和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按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职)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从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养老金,并从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全省统一为1.4%。

  说明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1.2014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范围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2.2014年10月1日至启动改革期间,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视同缴费年限。

  4.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对应年度计算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并参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5.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职务(岗位)升降变动,在计算其退休待遇时,应按照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标准核定老办法的对应值考虑计算。

  6.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本人退休时选择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计发其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时,新办法中职业年金待遇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的月职业年金待遇执行。

  7.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8.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9.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0.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生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单位合并、撤销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

  11.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保持荣誉的人员,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原有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再乘以240个月,所需资金按单位列支渠道由单位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列入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范围。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精准推进 从6月份起,退休待遇由财政统发调整为社保发放

5月18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市地方税务局4楼大会议室联合举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业务培训班。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火炎出席并讲话,市社保局副局长杨玉芬主持会议,全市共300人参加培训。

(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火炎作开班讲话)

培训班上,市人社局李华灿、市财政局吴伟雄、市社保局陈茂光等3人分别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待遇衔接问题政策、财政业务的办理流程、缴费及待遇申领办理流程等进行深入解读。培训会上明确从今年6月份起,我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方式将由财政统发调整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申领业务培训班)

据了解,改革原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共享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截至2018年4月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单位3896个,在职人员参保登记118631人(完成比例98.9%),退休人员参保登记37335人(完成比例86.8%);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机关养老保险待遇单位456个,人数5983人(完成比例13.6%)。

  (市社保局副局长杨玉芬主持会议)

为了加快改革进度,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拨付及退休待遇发放方式调整的通知》(茂人社函〔2018〕95号),从今年6月份起,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方式由财政统发调整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除了改革后分类的单位外,全市必须在6月全面完成退休待遇发放方式的调整。完成退休待遇发放方式的调整后,对改革后退休并按原办法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按粤府〔2015〕129号文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的待遇重核工作,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时领到应有退休待遇。

 (市人社局养老事业保险科李华灿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待遇衔接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吴伟雄同志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业务的办理流程进行解读)

(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陈茂光同志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申领办理流程进行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及从编制内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其他合同制工人),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养老金发放项目
  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它合同制工人),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粤府〔2015〕129号文标准计发退休待遇。对已经按原办法发放养老金的,需按129号文标准重核养老金,重核后,按重核标准发放并处理差额,多退少补。重核工作待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出台后进行,在重核养老金工作未进行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参保缴费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暂按原办法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
  (二)单位参保缴费后新办理退休的人员,暂按粤府〔2015〕129号文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
  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如节日补贴、交通费、住房改革补贴等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养老金发放时间
  养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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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答(一)

1、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1)改变过去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的方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通过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2)在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养老金水平,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4)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改革有什么意义?
  (1)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模式,破除养老保障的“双轨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体现社会保障的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2)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对收入分配进行社会调节,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3)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支撑,有利于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各类人才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3、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
  (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要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提高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要坚持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要坚持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准确把握改革节奏,先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再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4、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这次改革,要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积极稳妥地协调推进。在推进过程中,要做到五个同步。
  (1)确保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不同步引起的不平衡、互相攀比。
  (2)确保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保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特别是使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这部分人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
  (3)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使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4)确保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的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5)确保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不再搞局部试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改革时间节点统一为2014年10月1日。
  5、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2)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6、缴费标准是多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职业年金费用。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
  7、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3)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改革后退休待遇如何发放?
  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职业年金待遇按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计发,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继续发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省外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金和附加补贴等,对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对此,国家明确规定,仍从原渠道列支。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将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予以明确。
  10、如何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按照增量改革、平稳过渡的原则,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实现制度平稳过渡。
  11、过渡期结束以后,过渡性养老金是否继续发放?
  过渡性养老金是“中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即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长短、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经确定,发放终身。
  过渡期是实行新老待遇标准对比确定退休待遇的时间段,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从2025年1月1日起)退休的“中人”,不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只实行新办法,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会挤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不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独立,单独建账管理,钱不混用。
  1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4、职业年金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15、改革前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如何处理?
  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16、如何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经办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社会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三是要加强培训指导。强化对经办机构和各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及经办规范要求,提高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重大,要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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