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纷纷天龙八部带头大哥是谁依法纳税,山东淄川地税出了什么大招

淄博国地税局公布2015年度淄博市纳税百强名单
全市税收收入470亿 纳税百强企业贡献超五成
15:23:06 作者: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 唐萍 实习记者 周洪宇)1月28日,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关于2015年度淄博市纳税百强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全市国内税收收入实现470亿元,同比增收48.89亿元,增长11.61%,税收收入创历史新高。其中:国税国内税收收入267.68亿元,同比增收27.11亿元,增长11.27%;地税国内税收收入202.32亿元,同比增收21.78亿元,增长12.07%。这其中,纳税百强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2015年度全市纳税百强企业纳税总额为248.63亿元,同比增收33.44亿元,增长15.54%,快于全市税收增幅3.93个百分点,占全市国内税收收入的52.9%。&   2015年全市国内税收收入实现470亿元    纳税百强企业纳税总额248.63亿元 税收贡献超五成   孙永祥说,2015年,全市企业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宏观经济政策,积极作为、改革创新,企业发展总体上继续保持了稳中求进、稳中向好的态势。税收收入也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形势,2015年全市国内税收收入实现470亿元,同比增收48.89亿元,增长11.61%,税收收入创历史新高。其中国税国内税收收入267.68亿元,同比增收27.11亿元,增长11.27%;地税国内税收收入202.32亿元,同比增收21.78亿元,增长12.07%。这其中,纳税百强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2015年度全市纳税百强企业纳税总额为248.63亿元,同比增收33.44亿元,增长15.54%,快于全市税收增幅3.93个百分点,占全市国内税收收入的52.9%,撑起了全市国内税收的半壁江山,其中得益于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税收增幅较大,2015年纳税127.36亿元,同比增收36.47亿元,增长40.13%,占到纳税百强的51.22%,比上年提高8.98个百分点,是我市唯一一户纳税过百亿的企业,并且遥遥领先于其他企业。   10亿元~100亿元出现空白,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有4户,与上年持平,纳税额22.91亿元,占百强纳税总额的9.21%,比上年下降0.72个百分点;1亿元~5亿元的企业有32户,比上年减少4户,纳税额63.21亿元,占百强纳税总额的25.42%,比上年下降5.63个百分点;1亿元以下的企业有63户,比上年增加4户,纳税额35.29亿元,占百强纳税总额的14.19%,比上年下降2.59个百分点。   2015年百强企业的入选门槛是3712万元,比上年降低461万元,并且除了齐鲁分公司外,其他区间段的企业占百强税收的比重均有所下降,也反映出当前经济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实现税收有所下降。从上榜企业的位次看,有41户企业纳税排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36家企业纳税排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纳税百强排行榜中,集团企业和独立纳税企业分别为33户和67户,集团企业缴纳税款达54.29亿元,占纳税百强企业纳税总额的21.84%;独立纳税企业纳税总额194.34亿元,占纳税百强企业纳税总额的78.16%。&   工业企业占据主导 占百强纳税总额的84.16%   服务业税收贡献仍偏低 需进一步加快发展   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直接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从纳税百强名单来看,我市经济、税收稳中有进,产业结构趋于优化。分产业分布来看,工业企业仍然占据主体地位,税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共有61户上榜,比上年减少5户,纳税额209.24亿元,比上年增加31.04亿元,增长17.42%,高于百强税收平均增幅1.88个百分点,占百强纳税总额的84.16%,比上年提高1.35个百分点。服务业企业在榜单中户数有所增加,但税收贡献仍然偏低,服务业企业共有39户上榜,比上年增加5户,纳税额39.39亿元,与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6.49%,占百强企业纳税总额的15.84%,比上年下降1.35个百分点。   从纳税百强企业的行业分类来看,涉及采矿、制造、电力、批发和零售、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技术等八大行业。制造业无论是从纳税户数还是实现税收都是百强企业税收的主力,行业税收的聚集区。   此次上榜的制造业企业共45户,占纳税百强企业户数的45%,合计纳税181.99亿元,比上年增加28.09亿元,增长18.25%,高于百强税收平均增幅2.71个百分点,占百强纳税总额的73.2%,比上年提高1.68个百分点;上榜制造业企业中,主要集中在石油炼化、化工、医药、非金属矿物制品、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等行业。采矿业上榜企业7户,合计纳税8.69亿元,比上年减少2.82亿元,下降24.5%,占百强企业纳税总额的3.49%,比上年下降1.85个百分点,这与资源类产品量价齐跌的形势相吻合。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户,纳税额18.56亿元,比上年增加4.08亿元,增长28.18%,随着煤炭价格的下降,电力行业成本下降,带来税收增长。金融、保险业16户,合计纳税17.04亿元;房地产14户,合计纳税10.76亿元;商业6户,合计纳税9.17亿元;电信、信息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各1户,合计纳税2.42亿元。&   五区三县均有企业入围全市纳税百强    临淄以144.25亿元位列入库税收总量区县之首   从区县分布情况来看,除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外,其他区县均有企业入围全市纳税百强。从户数上看,张店以33户企业入围全市百强企业,位列区县之首;其他依次为临淄16户、桓台13户、高新区12户、沂源7户、博山6户、淄川5户、高青5户、周村3户。   从入库税收总量上看,临淄以144.25亿元位列区县之首,占到纳税百强的58.02%;张店以44.46亿元占据次席,占到纳税百强的17.88%;桓台以20.59亿元位居第三,占到纳税百强的8.28%;其他依次为淄川10.95亿元、高新区10.49亿元、沂源6.56亿元、博山5.46亿元、高青3.38亿元、周村2.49亿元。纳税百强区县分布情况侧面反映了我市区(县)域经济实力。&   新材料、装备制造等29户企业新入围纳税百强   初步显示我市经济转调效果   2015年纳税百强企业中,有29户企业新入围榜单,合计纳税15.59亿元,较上年增加1.78亿元,增长12.89%,占百强企业纳税总额的6.27%。29户企业主要集中在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及信息技术等行业,一方面反映出这些行业市场前景看好,企业发展向好,也带来了税收的稳定增长,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措施的综合发力下,我市经济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百强企业名单的变化也印证了这一点。   山东兆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纳税3712万元,历史首次进入百强榜单,缴纳税收较上年增加1643万元,增长79.41%。作为全市信息技术行业的代表企业,企业发展和缴纳税收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形势,成为我市经济转调发展的一大亮点。&   附:2015年度全市纳税百强企业名单
&&&&&&&&责任编辑 唐萍
依旧浓郁、生机盎然。 书本为媒 乡土文化传后代 白怀孔生在蓼坞,长在蓼坞,对故土充满了浓浓的深情。
公益广告被称为“社会文明的旗帜,国家理想的标杆”,它传递正能量,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号 淄博报业传媒集团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查看: 5719|回复: 31
制造业公司购置新房产的房产税纳税起算月份?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春节过后报名CMA有惊喜!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中国会计视野&ACCA联合
200份奖品等待来取
本帖最后由 有凤来仪 于
15:12 编辑
制造业公司2012年购置一幢商品房作为会所,2012.6收到开具的房产发票。于2013年2月办理房产证。公司还在进行会所装修,预计2014年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哪个时间为准?
1、房产证时间的次月:2013.3
2、房产发票开具时间的次月:2012.7
3、国税发89号文,交付使用次月4、刚问了12366电话,说是按号文,以合同备案之次月。(合同查到是2011年8月签订,合同未注明交付使用日)
4、按6#有凤新百度到的内容,交付使用的定义按交付通知书时间或交钥匙时间。若查不到交付通知书,这个时间如何确定?5、其他时间,还请指出文件号,有凤要上报说明。
有凤搜了下关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谈下个人看法:应该是以投入使用的次月缴纳,理由如下几点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此处应该是房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交付,这个应该有交付签字记录可供税局查验;
2、注意有个“使用”一词,此处毛坯房当然是不可能直接投入使用的,这个可以作为依据与税局解释为何要从装修后实际投入使用之次月作为依据
3、即使税局不认可,可以在交付的同时向税局申请减免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税。按照《财 ...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谈下个人看法:应该是以投入使用的次月缴纳,理由如下几点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此处应该是房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交付,这个应该有交付签字记录可供税局查验;
2、注意有个“使用”一词,此处毛坯房当然是不可能直接投入使用的,这个可以作为依据与税局解释为何要从装修后实际投入使用之次月作为依据
3、即使税局不认可,可以在交付的同时向税局申请减免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至于房产税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贵公司购入时发生的装修费用,表明办公楼还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经过装修后才能够使用,装修费用应该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成本之中,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p id="rate_174"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深入我心。&威望 + 10
" class="mtn mbn">
逐条分析一下,然后下结论!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自己组织施工建造,即会计上的自营,只要建成的次月就应当纳税,不办理验收手续也不会有纠纷。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造,即会计上的外包,为了减少纠纷施工合同一般都约定,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施工方有责任,办理之后除了保修条款的约定之外,一般对施工产品无责任了,因此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纳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实质重于形式,既然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办理验收手续就不重要了,如果这个时候还没有办理验收手续,按照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时点。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新建的商品房,只要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给业主房屋,业主无异议的次月就应该征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存量房情况复杂,因此按照国家有权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后,出租、出借关系就成立了,因此该月份的次月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自己用的在实际使用的次月,其他的同上条的规定纳税。
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这基本是对上面几条规定的概括。
综上所述,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交付怎么定义?&
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为了少交税,可以房产发票开具时间的次月:2012.7
如果按房产证作为交付,交的税更少。&
交付怎么定义?
本帖最后由 有凤来仪 于
14:07 编辑
逐条分析一下,然后下结论!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如何判定新购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我公司新购入一处房产,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办理完权证时间还是售房合同注明交付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项规定中对“房屋交付使用”时点,无论是在本文和后续规定中,国家税务总局都没有做出相关的解释。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交付使用也并不一定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取得为必要条件,因为办理证件过程中有很多客观因素。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所以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之前,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因此,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只是产权过户的一个证明,不是交付使用的证明。
  对此,目前对“房屋交付使用”时点有参考的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根据上述可参考的相关内容,新购入房产,不能以合同签订日期作为交付使用日期,我们认同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或取得钥匙时为准。如不能提供交房通知书或钥匙日期的,不排除税务机关查阅装修房屋时的相关事实作为交付时间的可能。
本帖最后由 有凤来仪 于
14:34 编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号 & &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有凤困惑,这里提到的合同签订次月是针对的土地使用税,而不是房产税。即使是房产同样适用,但此处的前提是先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次月,未约定交付,才是从合同签订的次月。
那么12366电话中,上来及电话收尾强调以合同订立备案这次月,是否有不妥当之处:1、文未提到备案。2、合同签订日是在合同上未订明交付才提及要签订日。3、电话中对于我提出的合同订立日与交付日不统一,以谁先确认为纳税义务时间,也存在疑义,按此处,是先以合同上约定的交付日,如果没有才是按签订日,而非12366电话中说所的谁先在前按谁。
不知有谁可驳斥有凤?
本帖最后由 有凤来仪 于
14:53 编辑
“交付使用”如何判定
(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蓝色是有凤的思考,请大家复制下来,跟帖指正。
原文地址:“交付使用”如何判定作者:税中望月樊剑英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毕军业 陈永山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会出现观点不一致的情况,下面结合相关文件进行解析。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常见问题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均有相关规定。
 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权属转移”或者取得“权属证书”,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焦点。如果在没取得“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购买人,购买人并未使用的,是否属于“交付使用”呢?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A.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了购买合同,将房屋的使用权(钥匙)交给购买者时即为交付使用。无论购买人是否使用、是否装修、是否办理“权属证书”,都应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此处开发商角度,那么从购买者角度,是否也同样适用?即不论购买方的我方,拿到钥匙后,无论是否使用、装修、办房产证,都从交钥匙的那天作为交付使用日,次月起纳税?
 B.如果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权(钥匙)的时间为准。
——那么如果从企业的角度,合同如果未约定交付使用时间,这个钥匙能往后说就会尽量往后说,后天哪天为止呢?
从税务的角度,税务如何确定这个钥匙即实际交付使用时间,是以做账的房产发票还是以房产证时间?如果是以房产发票作为交付使用时间,凭借的依据是?
 C.如果购买人在确定购买房屋时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并统一结算价款,这时对购置人未发生纳税义务,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另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依据为:A.如果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企业,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即为实物发生变化。B.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号文件规定了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权利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利发生变化了。C.状态发生变化,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凡是实物、权利、状态这三项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当判定,一方终止,另一方开始缴纳。
 对于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属于被划拨者所有,尽管没到土地部门办理手续,也应判定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间确定终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判定的焦点。如果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判定,当开发商未能履约时,则应从实际交付时判定终止缴纳。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就不能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判定终止纳税了,而要按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纳税。具体判定,则应从开发商将住户钥匙交给购房人时作为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
若查不到交付通知书和交钥匙时间,我认为房产税的纳税时间是2012年7月。
若查不到交付通知书和交钥匙时间,我认为房产税的纳税时间是2012年7月。
查到了合同,此合同已经房产备案,签署时间是2011.8的,合同上未写明交付使用的时间。
难道要按合同签订时间吗?
此时房子未造,也就没有房产,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在没有房产的情况下征税,有凤存有疑义。因此对12366查到的经过备案的合同的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算房产税,我觉得不对。且上面6#查到,是针对土地使用税按合同签订,土地是存在的,不像房子有个从无到有建造的过程。
有支持不按房产合同签订的吗?
查到了合同,此合同已经房产备案,签署时间是2011.8的,合同上未写明交付使用的时间。
难道要按合同签订 ...
那当时买的是期房还是现房
查到了合同,此合同已经房产备案,签署时间是2011.8的,合同上未写明交付使用的时间。
难道要按合同签订 ...
如果是期房的话,你可以让开发商索取竣工验收证明,以此来证明房屋是什么时候交付的。
那当时买的是期房还是现房
期房。没造呢
如果是期房的话,你可以让开发商索取竣工验收证明,以此来证明房屋是什么时候交付的。
一定要骏工验收证明吗?
作为购房者,如果证明得到了,除了证明早于发票开具时间,导致多交房产税,于企业无节税的好处啊。
一定要骏工验收证明吗?
作为购房者,如果证明得到了,除了证明早于发票开具时间,导致多交房产税,于企 ...
我以为你想找迟于合同备案时间的证据呢
其实真的想找到交付时间的证据还是能找到的,就看哪个时间对自己有利,而且也能得到税务部门认可。
本帖最后由 水麒麟 于
22:30 编辑
哇塞,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啊。
木有啥问题啊?新房,交付使用之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我不知道楼主到底纠结啥?
看意思,是自己不知道啥时候取得该房产的使用权的?不合常理啊。
财税[号,财税[号,国税函[号,
应以交房的次月
2014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根据是用途
站长推荐 /1
一起来做一件有意义的事,《视野思享会》举办了近60期,事实证明是符合大家需求的。本项目开始招募年费会员,一起策划活动主题,一起全程互动解惑,更可观看更多往届视频。详情见内文。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三带头三亲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