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标准包括什么所有权归属谁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8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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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设备是指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任何业主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方不得擅自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共用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1]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设备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1,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2,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所有权和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协议书 甲方:柳州市三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供电局 甲方保证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下将位于 潭中西路28号金河湾小区四期商住楼的供电配套设施所有权和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所移交的资产权属明晰,由甲方投资建设、小区业主合法所有及使用,并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不存在租赁关系,可合法无偿移交给乙方,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前已取得小区业主的授权和同意,并保证所取得业主授权的内部程序完整、合法,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同意将供电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乙方(无偿移交供电配套设施详见《用户出资建设的供电配套资产无偿移交明细表》),乙方按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对双方确认的无偿移交的供电配套设施进行验收、检测,并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章确认。与供电配套设施相关的资料,甲方也应同时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工程结(决)算书、出厂合格证、发票复印件、电气试验报告等。 四、甲方同意将专用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作公用配电房长期使用,该配电房建筑面积: 88.35 平方米,建筑层高: 3.9 米。该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使用配电房的任何费用,不得做出将配电房转让、出租、借用、设置担保等一切有损乙方使用该配电房的行为。如果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因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的所有相关损失。 五、配电房因建筑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配电房因建筑质量问题不能继续使用时,甲方应另行无偿提供同等面积、临近区域的房屋给乙方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承诺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所有权和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后,保障配电房的维护进出通道不少于2米宽。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配电房结构,不得更改电缆保护管、支架、线槽等设施,不得更改电缆走向路径地面(地下)用途,不做出破坏电缆走向标志等危及供电安全的行为,否则由此发生的纠纷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供电配套设施和配电房的建设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没有发生法律纠纷。如果建设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无偿移交给乙方前所产生的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即使争议、纠纷发生在移交后,但引发争议、纠纷的事项是在移交前产生的,也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八、如该小区尚未开发完毕,仍将继续开发,则新区的接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如新区的供电在设计施工中已考虑由已移交乙方使用的公用配电房供电,且该公用配电房的配电设施容量充足,则所有由公用配电房到用电点的线路及新区内的各项用电设施由甲方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再由双方另行协商移交。 (二)由已移交给乙方使用的公用配电房供电,但该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设施容量不充足,则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设施的扩建、所有由公用配电房到用电点的低压线路及新区内的各项用电设施均由甲方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再由双方另行协商移交。 (三)新区要再建公用配电房供电的,则新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设施、高压线路、所有由公用配电房到用电点的低压线路及新区内的各项用电设施均由甲方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再由双方另行协商移交。 九、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所无偿移交的供电配套设施资产所有权及配电房使用权归属乙方,并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甲方应积极配合,不能干涉、妨碍乙方工作。乙方在供电配套设施范围内由于正常管理、维护工作需要与小区业主发生争执,甲方应积极协调解决。由于业主妨碍不能对供电配套设施进行正常的管理维护而导致供电质量问题或引发的其他法律纠纷,由甲方和业主承担责任。小区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负荷分配、配电设备的维护管理、营业抄核收等工作由乙方负责。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附件包括: (一)用户出资建设的供电配套资产无偿移交明细表。 (二)无偿移交供电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证明资料。 (三)配电房经有关规划部门审批的资料。 (四)甲方有关用电资料及图纸。 十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乙方贰份,甲方叁份。 十三、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柳供统一补充条款) (一)甲、乙双方资产分界和设备维护责任分界点设在:居民生活用电计费电能表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进线端。计费电能表及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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