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查询怎么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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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房地产房款,和房地产顶回来一套房子,签了预购合同一次性付款
内蒙古-鄂尔多斯&11-16 18:5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剩余时间:
给房地产房款,和房地产顶回来一套房子,签了预购合同一次性付款,四年后银行贴了单子说房子被抵押过,要进行拍卖?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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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意思是直接找房地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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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朝阳区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付款方式要看清楚
来源:南方日报
购买二手房,因为不慎勾错了付款方式,新业主与旧业主在房管所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可能出现&房款已付清&字样。 在《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没有取消之前,这样也无妨,但以后,凭这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贷不到公积金。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受影响的仅仅是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开始就直接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剩余房款的人群。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两家担保公司获悉,凡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的人群将不受影响,因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担保公司使用的是银行与买家签订的信贷合同,而不是在房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按《房地产买卖合同》审核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前发出通知,今后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如果所申请贷款的住房&已付清房款&,就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悉,之所以对这一条款进行明确,是因为早前由房管部门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已经取消,以前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证明书来核准申请贷款二手房的交易价格。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上,是在房产证拿到之前,用来做合同备案,上面有买卖双方、成交价格等信息。凭此证明书及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就能贷到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高上限。这个证明书取消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严格按照买卖双方在房管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来审核贷款资格。
在现实买卖中,尤其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买房,房屋成交价格往往以在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而在前往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所签的合同,被中介公司视为&形式意义&上的合同,也就是为了避税签订的所谓的&阴阳合同&。
中介在房管所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为了省事,直接勾选了&一次性全部付完房款&的选项。那么凭这样的合同将申请不了公积金贷款。
当然也有规避的方法,那就是,在购买二手房之初,首先使用商业贷款,然后再通过担保公司转成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在帮买家办理&商转公&时,使用的是银行与买家签订的信贷合同,而不是在房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评估价将影响贷款金额
不仅如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还提醒,以后也将严格地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来审核贷款金额,即&申请贷款额度须等于住房交易价与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的差额。&
也就是说,如果所购买的二手房总价80万元,首付24万元,那么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就不能超过尾款56万元。
这次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通知又会给购房者带来什么不便呢?
其实,在现实的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房地产合同上的成交价格为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价&,为了避税,会将评估价格做低,甚至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
如果买家与卖家的实际成交价是80万元,卖家最初买房的成交价为50万,那么,按照东莞现行的房地产交易规定,买家需要缴纳超额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即30万&20%=6万元(没有减去装修等合理费用)。
如果交易的二手房未满5年,还需缴纳营业税(评估价&5.6%);还有契税,即评估价&1%(90㎡以下)。所有这些税费都是按评估价来计算。
此次通知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将按照在房管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金额来执行。评估价做得低,将会避免个人所得税,降低营业税以及契税,但是却贷不到足够的尾款,例如,实际成交价80万,首付24万,尾款56万,若评估价50万,首付3成15万,只能贷到50万-15万=35万;评估价做高,将会贷到实际交易中余下的尾款,但是所纳税的金额也将升高。
当然,除了上述条件,买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还须同时满足东莞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贷款政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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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慎填付款方式
编辑:朱文卷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南方日报 ,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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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开发商签订期房预售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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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首先要看好项目是否五证齐全。如果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开发商是不可以卖房的,此时购房者买房,也无法受法律保护。购房者在交款前,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记录下许可证的编号,到长春房地产信息网上核实。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 可要求开发商退定金
都是格式文本他们还有附加条件我们附加条件他们不给我们加没有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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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签订定金协议并付款 卖方不卖房屋怎么办
本报记者 袁 辉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签署了定金协议并交付了定金后,卖方看到市场房价在上升,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反悔不卖房屋了,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买方可以根据定金罚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如果定金协议内容已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即: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协议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
王某和李某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套二手房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5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李某取得房产证后7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王某账户。如李某反悔则没收定金,若王某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王某把房屋及有关资料交给李某,李某也将55万元支付给王某。后来,王某书面通知房产中介公司,请其转告李某,《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李某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诉称王某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自己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以及房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一半以上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王某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自己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为定金协议,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王某当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李某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王某也把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协议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王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王某继续交房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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