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2P网贷P图规范监管后可以放心投资吗

如何规范监管P 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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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监管P 2P
如何规范监管P 2P
&&&&□彭冰 来源:经济参考报
&&&&●P2P网贷近年来在中国蓬勃发展,从性质上分析,所有的P2P网贷都构成了非法集资活动。
&&&&●考虑到P2P网贷合理的社会需求,监管者可以在不触及犯罪底限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监管,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
&&&&●监管者应当颁布安全港规则,划定合法的边界,引导中国P2P网贷业界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业模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利。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中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已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为世界第一,形成了一片繁荣景象。P2P网贷平台在中国繁荣,说明其切合了社会现阶段的融资需求,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但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很大部分是由原先的民间融资机构转换而来,这些民间融资借助于网络平台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动员了原先无法接触贷款的人群,并且因为披上了金融创新的外衣而更具有诱惑性。
&&&&最近一年以来,有近百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已经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对P2P网贷的监管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如何监管P2P网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识别P2P网贷模式的法律性质,特别是需要判断P2P网贷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活动,这是决定是否启动监管程序的重要标准。
&&&&P2P网贷典型模式的法律性质
&&&&典型的P2P网贷模式是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约定的利息作为回报。
&&&&首先,交易的性质是借款,以约定还本付息作为回报,交易的集资性质很明确。其次,由于P&2P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投资者(出借人)并无资质审查,无论借款人与出借人是一对一达成交易,还是一对多达成交易,都不影响该借贷面向公众的性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P2P网络贷款天然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
&&&&在P2P网贷的发源地国家,P2P网贷均被纳入了监管视线,而监管的理由就是因为其涉及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只是英美两国基于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方式。美国的监管方式是基于其传统的证券法逻辑,将P2P网贷视为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进行注册。只不过,基于监管效率的考虑,美国SEC将网贷平台而非借款人视为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履行注册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英国虽然将P2P网贷也视为是一种众筹行为,但区分了借贷性众筹(即P2P网贷)与股权众筹的不同,对于借贷性众筹更强调监管网贷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行为,注重的是网贷平台上出借资金的投资人保护。但英国同时强调P2P网贷必须发生在个人之间,如果是商业借贷则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
&&&&P2P网贷在中国的繁荣和变型
&&&&2007年,拍拍贷成为中国第一家P2P网贷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P2P网贷在国内如何监管,并无任何明确规定。鉴于中国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的分工模式,对于这种新机构由谁来监管,很难判断。因此,P2P网贷在中国作为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中国P2P网贷的畸形繁荣主要基于中国金融压抑的现状。在中国金融压抑的政策下,金融体系主要控制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消费信贷都受到压抑而并不发达,同时理财渠道也极度缺乏,使得大量的富余资金除了银行存款,缺乏足够的投资去向。这种金融压抑在中国主要造成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非法集资盛行。
&&&&P2P网贷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改变了P2P网贷的典型模式,发生了中国化变型。这一变型主要表现为:
&&&&(1)借款的主要类型不是个人的消费信贷,而是中小企业的生产融资,不是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活动,具有商业贷款的性质。
&&&&(2)基于中国的信用环境,很多P2P网贷平台发展出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线上吸引投资者,获取资金,线下寻找借款人,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这使得P2P网贷的成交成本大幅度增加,中国P2P网贷的利息水平相对较高。
&&&&(3)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和资金加入,很多中国的P2P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和收益担保安排。这使得信用风险集中到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身上,公众投资人没有动力去审核挑选借款人而完全依赖担保机构的信用,对公众投资人保护的核心也在于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4)有些P2P网贷平台还通过拆分债权或者拆标,实现了期限转换。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借款双方并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与平台紧密关联的第三方个人先行放贷,再将该债权拆分成期限不同、金额不同的份额出售给投资人。在这种模式下,借款需求通过网贷平台实现了期限转换,存在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的情况,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中国P2P网贷的非法集资类型
&&&&P2P网贷的典型模式尽管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但在中国金融压抑的政策下,基于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模式,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有限,还处于可控的状态。因此,尽管P2P网贷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也不妨在适度监管的前提下,对P2P网贷的发展先等一等、看一看。
&&&&但中国的P2P网贷除了典型模式之外,还有众多变型,其中有些更是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需要得到特别监管。概括起来,在P2P网贷中这些具有重大风险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三类,而P2P平台公司在其中都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是非法集资的共犯,或者直接构成了非法集资的主体。
&&&&借款人借助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应当在交易结构设计上安排一定的限制,以避免借款人直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具体包括:单一自然人借款的金额应当限制在20万元以下,可以投标该借款的投资者应当有人数上限———不超过30人;单一单位借款人的金额应当限制在100万元以下,可以投标该借款的投资者人数限制为不超过150人。
&&&&虽然这种安排并不能保证借款人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甚至在行政监管层面上,借款人还是可能满足非法集资的界定条件,但至少说明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了一定的防范,并非故意或者放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发生,从而因为不具有共同犯意而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犯。
&&&&网贷平台自融资金,直接成为集资者
&&&&实践中,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受到严厉打击,而P2P网贷则因为是新生事物,监管机构并未对其设置任何准入门槛和监管措施,因此,很多缺少资金的人干脆就自己设立P&2P网贷平台,作为自己融资的工具。设立者通过在自己的网贷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获取投资者的资金,但主要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这被称为P2P网贷的自融模式。这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只是非法集资者的工具,主要功能是将原来赤裸裸的非法集资活动伪装成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集资的性质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中介
&&&&网贷平台还可能构成另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型,就是网贷平台自己归集资金用于投资,成为一种准金融中介。
&&&&另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机构可能借助于P2P网贷平台来获取资金,以及本来不允许获取公众资金的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放贷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来获取公众资金。这些都突破了金融监管的底限。比较典型的是已经受到银监会批评的信托100网站。
&&&&对P2P网贷的非法集资性质应该适度容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对非法集资,我们应该区分刑罚标准和行政监管标准。非法集资首先是违反金融监管要求而向公众募资的活动,只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才会构成犯罪。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也区分为行政监管和刑罚两个层面。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时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面向社会公众。
&&&&刑罚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具有法定性,不可轻废,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而金融行政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只要能够控制风险,对于一些金融创新活动,监管者则可以采取适当容忍的态度,允许其适度发展。对P2P网贷,我们就应该采取后一种适度容忍的监管态度。
&&&&对P2P网贷的监管建议
&&&&在中国目前金融压抑导致小微金融不发达的情况下,P2P网贷能够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为社会提供有益的金融服务,因此,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模式下适当发展P2P网贷。
&&&&合法的P2P网贷模式
&&&&具体而言,在中国应该发展两种P2P网贷:
&&&&一种是私募性质的P2P网贷。在这种网贷模式下,网贷平台需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来说,这种网贷模式不是P2P网贷,而是属于私募模式,因为资金提供方不来自社会公众,而是来自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能够自己保护自己,不需要法律为其提供特别保护,因此本模式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
&&&&另一种是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的P2P网贷。如将典型的P2P网贷模式限制于小微金融的范畴,只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借款服务,这样做虽然形式上不合法,但具有社会合理性,可以为金融监管者所容忍。在现阶段,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对非法集资犯罪追诉标准的要求,网贷平台应当限制借款人的金额和每笔借款的投资者人数,以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如何监管P2P网贷
&&&&P2P网贷平台还需要受到一定的监管,因为毕竟是在吸收公众资金。不过此类监管的核心应当是控制风险的大规模积聚,对P2P网贷的业务模式给予一定的限制。对那些非法集资风险巨大的P2P网贷商业模式,应当坚决打击。对于典型的P2P网贷模式,则应当通过豁免,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得以健康发展。
&&&&不过,即使是典型的P2P网贷模式,从理论上分析也构成了向公众发行证券。对这一公开发行证券行为是否需要监管,或者怎么监管,则可以有所调整。传统证券公开发行的监管模式强调发行许可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但在P2P网贷中,借款人每笔借款金额很小,履行发行许可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成本很高,经济上完全不具有可行性。
&&&&在控制风险的思路下,中国未来构建的P2P网贷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监管者应当对那些容易聚集非法风险的P2P网贷模式坚决打击取缔;引导P2P网贷在中国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二是为了防止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的聚集,监管者必须获取相关信息,并且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因此,P2P网贷平台应当备案,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以便监管者及时掌握情况。
&&&&三是建立客户资金独立存管制度,要求P2P网贷平台应当将客户资金交予独立第三方存管。至于是否要求P2P网贷平台具备最低资本金或者设置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更多监管要求,则还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再说。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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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经典网() & 2013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与本站无关2017年中国P2P网贷十大事件评述2017年中国P2P网贷十大事件评述零壹财经百家号↗关注“零壹财经”,读懂新金融。作者 | 徐锻2017年,P2P网贷行业自上而下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监管趋严、行业竞合、技术进步等都是近一年的关键词。本文中,零壹财经遴选了这一年P2P网贷行业最具代表性十大事件及现象并作简单评述,以飨读者。一、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需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且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此次《指引》确认了银行存管模式,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联合存管模式确认出局。此前的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曾经下发《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下称"系统规范")。其中,业务规范明确了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等要求;系统规范则提出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功能要求以及安全性、业务连续性等非功能性要求。简评:《指引》的核心作用在于明确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以及具体操作规则。按照《指引》的要求,已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但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平台需要进行整改,整改原则上应在指引发布后六个月内(即2017年8月以前)结束。商业银行和P2P网贷平台都受到《指引》下发的影响。一方面,《指引》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零壹数据因此统计到2017年2月以后参与P2P网贷资金存管工作的商业银行数量明显增多,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已有45家商业银行与P2P网贷平台进行对接;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在选择存管人等方面也更加有依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规成本。除银监会外,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也发布了有关网贷资金存管的文件,各地对辖区网贷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其中较具争议性的是"网贷资金存管属地化"。所谓网贷资金存管属地化,是指监管部门要求辖内网贷机构合作的存管人(商业银行)必须在该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优点是便于监管并及时处置风险,但对已对接资金存管却不满足存管属地化原则的网贷平台而言是一项运营负累。截至目前,上海、深圳、福建和浙江均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银行存管属地化的要求。如果正式稿最终落实了银行属地化,则将有不少网贷平台需要重新对接存管机构,同时,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尽快迈过存管门槛,未对接或正在对接资金存管的平台也会考虑与本地银行合作。二、信而富、和信贷、拍拍贷先后在美上市美东时间4月28日上午,信而富正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XRF"。承销商为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和杰弗瑞杰富瑞(Jefferies)。上市首日,信而富股票以6.65美元开盘,较发行价上涨10.83%。按照开盘价计算,信而富总市值为4.2亿美元。继宜人贷之后,信而富成为第二家在美上市的中国P2P网贷平台。美东时间日,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信贷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代码为"HX"。和信贷以10美元的发行价共发售500万股美国存托股票(ADS),上市首日开盘价为15美元,高于发行价10美元50%;收盘价为12.66美元,低于开盘价18%。美东时间日,中国成立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功登陆美国纽交所,交易代码为"PPDF"。拍拍贷发行价为13美元,共发行8700万股,融资总额达2.7亿美元,其中包括公开发行股票融资2.2亿美元和向新鸿基私募融资5000万美元。值得一提的是,其上市首日开盘13.3美元,盘中一度大涨超10%。简评: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大批国内金融科技企业开始传出上市消息,包括信而富、拍拍贷、陆金报、趣店、乐信等等。2017年,金融科技企业涌现海外上市潮,信而富、趣店、和信贷、拍拍贷、乐信等公司年内先后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其中信而富、和信贷、拍拍贷均为P2P网贷平台。目前,拍拍贷和宜人贷市值均超过了20亿美元,信而富和和信贷则低于10亿美元。几家上市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较为相似,借款群体均主要为个人借款方,资产渠道目前都以线上为主,均定位于消费贷款平台;具体的借款产品则有所差异,拍拍贷小额短期贷款为主,宜人贷则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从目前市场动向看,金融科技上市潮会持续到2018年,陆金所等平台都有可能在交易所市场融资。三、红岭创投宣布退出网贷行业2017年7月,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宣布:"网贷不是我们擅长的,也不是我们看好的,这块业务最终会被老周清理出去。"他进一步表示,清盘网贷业务过渡期大概3年,要在日之前,将现有产品全部清理完成。简评:成立8年的红岭创投,虽然算是网贷行业的"老大哥",但高调运营的同时,高风险、低盈利的经营状态至今未有改变。红岭创投一度将业务定位于企业大额贷款,经营方式与商业银行相类,这种"大单"模式虽然有利于早期尽快做大规模,但是由于资产包过大,风险更为集中,一旦爆发很容易造成严重损失。事实上,由于运营和公司内控等原因,红岭创投坏账高企,据周世平透露,截至2017年7月末红岭创投尚有8亿坏账难以收回。公开信息显示,从2014年开始先后有"广州纸业亿元坏账"、"森海园林7000万坏帐"、"辉山乳业5000万债权"等事件爆出,尽管红岭每次都选择了及时垫付,成功化解危机,但内伤不轻。2017年红岭创投开始尝试快步转型,3月底正式停止发布100万元大标(转而通过金交所等渠道进行),推出并大力发展"房易贷",6月上线"履约标"不再保本付息,但是从后来的表现来看转型之路步履维艰。所以,红岭宣布退出网贷行业,逐步清盘亏损的网贷业务,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当然,目前距离2020年底还有3年时间,也不排除红岭创投中途有了成功的尝试并继续在网贷之路上走下去。四、点融网并购夸客金融资产端日,点融网宣布将收购夸客金融的夸客信贷工场及其相关网点和团队,以进一步巩固点融在借款客户获取、信审和资产生产上的业务能力。此次合并后,夸客金融继续运营,合并后的信贷工场将同时为夸客金融和点融网及其他第三方提供资产。在此之前,2017年3月点融网曾宣布与夸客金融进行战略合作,共同打造一个领先于业内的普惠金融资产生产"机器"——点融夸客信贷工场。简评:网贷行业同业收购/并购的端倪出现于2015年,从趋势来看主要三种形式。第一,网贷平台之间的并购,该类整合往往包括团队、资金端用户、品牌等特定资产;第二,对资产端进行收购,目的在于充实资产端,扩大项目债权来源等;三类是牌照收购,集团化后的网贷平台开展了更多业务线,如基金、保险代销,须在合规要求下寻求牌照。近年来,网贷行业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行业并购事件也在逐渐增多。网贷限额令之后,此前以大单资产模式为主的机构面临转型,部分以同业收购/并购方式寻找满足合规要求的新资产。比如2016年11月先锋集团并购掌众金融,后者主要的资产为线上小额贷款;今年7月点融网并购夸客金融也有着对小额资产需求的考量。五、陆金所、翼龙贷相继陷入债转风波日,有关陆金所被点名整治、平台紧急发布公告以及上万笔债权转让项目等待满标的消息开始在网络上扩散。据零壹数据统计,陆金所当日债权转让交易规模达到27.2亿元,债权转让失败率骤然增加,19-20日分别为5.5%和10.6%,而此前转让成功率一直接近100%。8月13日,在北京商报对翼龙贷"债权扎堆"的报道出炉后,翼龙贷的债权转让活跃度亦有明显增加,据零壹数据统计,8月14日和15日,"芝麻转让"规模分别达到376.9万和472.5万,而12日和13日的数据分别为300.1万和291.7万。简评: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在P2P网贷行业由来已久,它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对市场反应较为敏感,容易波动。随着P2P存量市场越来越大,它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表面上看,陆金所、翼龙贷债权转让项目激增这类事件是由于两平台债权转让限制较低所致,但更深层次上看则反映了网贷投资人在面对市场风险时脆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网贷市场仍然充斥着大量高风险平台的环境之下,这种情况很难改善。虽然P2P网贷理论上为信息中介,不存在流动性管理问题,但类似危机仍然会影响P2P网贷的资金来源。从监管的角度看,这种狭义上的债权转让(特指"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一直并非网贷监管的重心,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下发的"57号文"中明确"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出借人之间低频次的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另外,"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即是说,出借人之间自发形成的债权转让符合监管规定,但平台利用债权转让功能将散标包装为集合标则不合规,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的定期理财产品将受到影响。六、银监会发布网贷信披指引,行业1+3监管体系完成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对网贷平台信披进行规范。《指引》要求,网贷平台需向公众披露四大项共24小项内容,需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平台撮合交易的详细信息:(一)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二)借贷余额及笔数;(三)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四)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五)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六)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七)逾期金额及笔数;(八)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九)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十)收费标准;(十一)其他经营信息。距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一周年后,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信披指引,网贷监管的"1+3"体系(即一个办法,备案、存管、信披三个指引)终于完成。此前,银监会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简评:信息披露对于网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指引》下发之前出台的几乎每个监管文件中都强调了网贷平台的这一社会责任。在银监会发布信披指引前,中国互金协会的信披规范和标准暂时承担着信息披露标准示范的作用,根据零壹数据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获取的数据,截至日,共有116家网贷机构接入登记披露平台,这些机构一一披露了从业机构信息、运营信息,暂未在互金协会公示项目信息。与协会的标准相比,银监会的分类标准更加精细化,内容也更加丰富和完善。《指引》要求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即是说需要在日前完成。相较于机构备案、银行存管以及其他应按网贷管理办法整改的事项,信息披露相对较容易达成整改目标。七、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日新华社消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金稳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了金稳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要点。金稳会成立的目的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其定位是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简评:在2017年7月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这就意味着,金稳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其将是中国金融监管和金融重大政策层面的最高权力机关,央行和"三会"权力削弱。可以说,国务院金稳会的成立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它是我国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至统筹协调的必要产物。2017年10月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指出,金稳会重点关注四方面问题: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见得,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P2P网贷将是金稳会的重要关注点。八、"现金贷"整治方案下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开展对"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对从业资格、综合费率等核心问题进行明确,正式划出现金贷行业的三大门槛:综合利率36%以下、牌照经营和场景依托,对网络小贷、银行业金融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规制。简评:《通知》条款整体来看较为严厉: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并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的管理;同时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置力度。通知对"现金贷"的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对网络小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这类持牌机构,对P2P网贷的监管则相对"宽松",主要还是在网贷监管办法的框架内来进行,首要的是"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某种程度上来说,通知下发后,P2P网贷开展现金贷业务已经"名正言顺",对于2017年顺应网贷监管办法开展小额现金贷业务的平台来说,或许是一波"利好"。九、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通知正式下发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网络借贷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函[57号]文,下称"通知"),对网贷备案时间线、流程和其他事项作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整改验收、无法备案登记仍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将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通知》对验收、备案提出严苛要求,严防机构"带病"通过验收,提出了五项原则,包括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登记、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未通过的平台引导其退出市场或并购重组、不配合整改应加以取缔等。此外,《通知》明确指出了几种不能备案的情形:一是对于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三是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简评:从2016年4月国务院牵头发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开始,到目前确定的2018年6月整治整改验收期,中间历时超过两年。整改验收是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的关键核心环节,从这份通知来看,银监会给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时间周期是半年左右,中间各地执行机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自2016年8月P2P网贷监管办法下发后的一年多时间内,业内不少P2P网贷根据监管办法进行了业务调整,常见的整改方向包括资产小额化、去担保、银行存管等等。但具体有多大比例的平台满足网贷监管办法的标准,业内尚没有公允的数据。验收通知下发后,首先是给业内的P2P网贷平台一个较为明确的时间点,督促平台尽快整改;备案工作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备案规范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订,故备案条件千差万别,目前仅有厦门公示了5家拟备案平台名单,大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明确备案条件,可以预料的是,银监会验收办法下发后,地方监管部门可能调整原定备案规范。除网贷机构本身,其他机构也受到影响,比如与P2P网贷合作的商业银行需要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业务评测。整改验收期对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等方面有着立竿见影的作用,也更有利于透明监管,一定程度上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十、活跃借款人超过投资人,贷款余额十年来首度下降据零壹数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7月,行业活跃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达到466万人和453万人,这是近十年来借款人首次多于投资人,之后这一情况持续到年底。贷款余额的变化趋势今年亦有巨大变动,2017年10月底、11月底贷款余额均环比下降,截至11月30日,P2P网贷贷款余额约1.216万亿元。简评:P2P网贷的小额化整改以及现金贷从P2P网贷融得资金是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因素,如果以服务对象数量来评价P2P网贷的功效,2017年P2P网贷的融资功能已经高于投资功能。从2017年各月借款人与投资人的变化趋势看,投资人近一年来基本维持稳定,这也意味着,资金端获客已经非常困难,大部分由曾有过投资行为的投资人构成,随着行业整体投资利率的下行,资金端获客也可能成为一个需要再次重视的营业关键。除网贷投融资参与人构成的巨大变动,一系列相关数据亦发生变动。比如下半年月度交易金额已不再出现明显增势,贷款余额今年10月出现环比下降,这是P2P网贷十年来的首度下降,此种变化源于监管部门限制P2P网贷规模的政策规范,并受网贷机构市场策略转变的直接影响。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零壹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新金融门户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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