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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小贷: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后)
公告日期: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挂牌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
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
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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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所决定,特提示投资者应对公司以下
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一、股东资格、持股比例有严格限制
公司新进股东须满足《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 号)
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公
司股东持股比例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
的 4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不得低于股本总额
的 5‰的比例要求。
二、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作为黑龙江省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受黑龙江省金融办监管,同时公司业
务开展需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之规定。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向各省市金融办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在未来可能发
生较大变化,这些变动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成本及经营业绩带来的较
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直在变更、修订,公司如果不能
及时根据政策去做调整,会很容易引发一些法律风险。
三、业务模式单一的风险
公司只开展了小额贷款业务,营业范围载明的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
业务未实际开展。目前公司的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业务模式较为
单一,这种单一的业务模式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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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充分和有效的风险
公司尽管已经健全了较为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但由于公司成立时间较
短、规模较小,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有待时间检验;
另外,公司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无法保证及时准确地理解和遵循,从而为公
司带来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体系风险。
五、公司业务所在区域经济波动的风险
受《黑龙江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公司现有业务主要面对哈尔滨市
区展开。公司业务的开展有赖于区域内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如果哈尔滨地区经济增速
放缓甚至衰退、资金有效需求发生变化、客户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均可能出现信贷客户
违约率大幅度上升从而导致公司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小额贷款业务借款人信用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为发放小额贷款,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发放贷款的余额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82.43%、 78.06%和 92.20%。
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小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客户
群体的信用风险较高,借款主体存在规模有限、营业利润不稳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
较大等问题。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上述企业和个人更容易受到冲击,风险波动性
更大。因此,公司面临更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七、 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2015 年 8 月 20 日,徐晓杰、李君波、闫虹玉、刘晓娟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协议中约定: 在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上依照徐晓杰的意思表示采取相同表决内容, 实
施一致行动, 以使徐晓杰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其中徐晓杰为公司董事长,李君波、
闫虹玉为公司董事。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但
如果制度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投
资方向、人事安排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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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利息收入现金入账的现象提示投资者注意风
公司存在部分客户利息收入通过现金的方式收取情况,尽管公司如实确认销售收入
并缴纳相应税款,但对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这一现象提示投资者注意可能存在的法律
风险、监管风险。
九、 公司贷款担保方式发生变化, 未能完全避免贷款损失的风险
公司目前贷款主要是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比例较小,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证贷款余额、信用贷款余额和抵押贷款余额分别 62,760,000.00 元、 26,900,000.00 元和
13,620,000.00 元,占总贷款余额的比率分别为 60.77%、 26.05%和 13.18%。 虽然公司已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贷款余额进行了分类,并据此提取了贷款损失准备,
但仍可能存在由于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而导致公司未能收回上述贷款中被保证部分的
十、主管机构对公司挂牌后股权变更、融资等事项的监管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
权变更、债权融资及设立子公司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主管机构对公司
挂牌后股权变更、融资等事项的监管政策要求如下:
( 1)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第一大股东应符合《黑龙江
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号)、《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
可事项申报指引第2号--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黑金办发[2014]6号)规定,
并应按《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0号—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
申报材料指引》(黑金办发[2014]6号)先行报省金融办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股权变
更交易。除此之外,挂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
股利分派、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向发行股票及其它方式证券融资,其股东资格、股
权设置不受上述有关规定限制,不需事前报省金融办、所在地市金融办和市主管部门审
批或备案。
( 2)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在债权融资余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2倍的前提下,可依法依
规开展债权融资,不需事前报省金融办、所在地市金融办和市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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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小额贷款公司完成债权融资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债权融资的具体情况同时向省金融
办、所在地市金融办和市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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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声明................................................................................................................................................ 1
重大事项提示................................................................................................................................................ 2
一、股东资格、持股比例有严格限制 ................................................................................................ 2
二、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动风险 ................................................................................................ 2
三、业务模式单一的风险.................................................................................................................... 2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充分和有效的风险 ....................................................................3
五、公司业务所在区域经济波动的风险 ............................................................................................ 3
六、小额贷款业务借款人信用风险 .................................................................................................... 3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 3
八、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利息收入现金入账的现象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4
九、公司贷款担保方式发生变化,未能完全避免贷款损失的风险 ................................................4
十、主管机构对公司挂牌后股权变更、融资等事项的监管政策 ....................................................4
第一节 基本情况........................................................................................................................................ 10
一、公司简介...................................................................................................................................... 10
二、股票挂牌情况.............................................................................................................................. 10
三、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12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7
五、公司最近两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及主要监管指标 ..............................................30
六、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43
第二节 公司业务........................................................................................................................................ 45
一、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 .............................................................................................. 45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 .................................................................................................. 45
三、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 50
四、公司业务经营情况...................................................................................................................... 54
五、公司的商业模式.......................................................................................................................... 61
六、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行业基本风险特征 ..............................................................62
第三节 公司治理........................................................................................................................................ 81
一、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81
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评估意见 ..................................................................................83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一期内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86
四、公司独立性.................................................................................................................................. 86
五、同业竞争......................................................................................................................................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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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担保情况及相关制度安排 ..............................8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况 ..................................................................................90
八、近两年及一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91
第四节 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94
一、公司风险管理.............................................................................................................................. 94
二、公司内部控制.............................................................................................................................. 97
第五节 公司财务........................................................................................................................................ 99
一、最近两年一期的审计意见、主要财务报表和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99
二、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 134
三、报告期收入、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 ........................................................................................ 136
四、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资产情况 ........................................................................................ 142
五、公司主要债务情况.................................................................................................................... 151
六、股东权益情况............................................................................................................................ 154
七、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 ........................................................................154
八、需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156
九、股利分配政策和最近两年一期分配及实施情况 ....................................................................157
十、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58
十一、公司持续经营风险因素自我评估 ........................................................................................ 158
第六节 有关声明...................................................................................................................................... 160
一、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 160
二、 主办券商声明............................................................................................................................ 134
三、 律师事务所声明........................................................................................................................ 136
四、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164
第七节 附件.............................................................................................................................................. 165
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65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65
三、法律意见书................................................................................................................................ 165
四、公司章程.................................................................................................................................... 165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165
六、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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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 指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光华碳纤维 指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金玉管业 指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指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黑龙江省金融办、省金融办 指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指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最近一次由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会议事规则 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银监发[2008]23 号 指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小贷设立村镇银行规定》 指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国务院意见》 指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0]13 号)
《省管理办法》、《黑龙江
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指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号) (黑政办发[2011]31
《省管理办法》(暂行) 指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暂行)(黑政办发
[2008]68 号
《省监管指导意见》 指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导意见(暂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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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办发[2009]7 号)
《非现场监管办法》 指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暂行办法》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注: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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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连池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9 年 9 月 15 日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花园 B 区 3 栋 26 号 1 层
邮编: 150020
电子邮箱:
董事会秘书: 彭潜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J69);其他非
货币银行业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J663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2015 年发布的管理型分类结果,小额贷款公司可属于门类“J 金融行
业” 中的大类“69 其他金融业” ;根据投资型分类结果,小额贷款公司可属于一级
行业“16 金融” 中的二级行业“1613 其他金融业” 。
主营业务: 小额贷款业务。
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和代理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票挂牌情况
(一)股票代码:【】
(二)股票简称:【】
(三)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四)每股面值: 1 元
(五)股票总量: 101,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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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挂牌日期:【】年【】月【】日
(七)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 八)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后,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
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
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
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
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
根据黑龙江省金融办颁发的《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
[2011]31 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
贷款公司开业之日起满一年且年度综合考核评级达到条件,可向绩优企业转让。除此
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
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
让或质押。 ”
除《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 号)的相关规定外,公司章程未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对持有股份无自
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及本次可进行公开
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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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地位/职
持股数量(股)
本次可进入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的股份数量(股)
哈尔滨光华碳
纤维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40,000,000 39.61 无 13,333,333
2 李君波 董事 12,000,000 11.88 无 --
3 刘晓娟 -- 10,000,000 9.90 无 3,333,333
4 张连池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00 5.94 无 --
5 鲁小松 -- 5,000,000 4.95 无 5,000,000
6 王海江 -- 6,000,000 5.94 无 6,000,000
7 闫虹玉 董事 12,000,000 11.88 无 --
8 秦熹旻 董事 5,000,000 4.95 无 --
9 杨传钟 监事 5,000,000 4.95 无 1,250,000
合计 101,000,000 100.00 28,916,666
( 九) 本次挂牌向监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1、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公司取得了黑龙江省金融办《关于同意哈尔滨市元丰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批复》,同意本公
司到股转系统挂牌。
2、根据黑龙江省金融办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出具《证明》, 证明本公司设立和历
次变更均已按照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公司的股东资
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股权设置符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和
本地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原则;该公司合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该公司从 2009
年 9 月 15 日设立以来,资金来源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情形,未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好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而受到本单位处罚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已根据省金融办的要求履
行了备案手续,公司符合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要求。
三、 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一)公司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9 名股东,其中法人股东 1 名,自然
人股东 8 名。
(二) 公司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1、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 公司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出资比例( %) 股东性质
1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40,,000,000 39.61 境内非国有法人
2 李君波 12,000,000 11.88 境内自然人
3 闫虹玉 12,000,000 11.88 境内自然人
4 刘晓娟 10,000,000 9.90 境内自然人
5 张连池 6,000,000 5.94 境内自然人
6 王海江 6,000,000 5.94 境内自然人
合计 86,000,000 85.15
2、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基本情况
( 1)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1) 2006 年 5 月,有限公司设立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徐晓杰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 万元。
2006 年 5 月 19 日,黑龙江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鸿信
验字[2006]第 01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6 年 5 月 18 日, 光华碳纤维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9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6 年 5 月 25 日, 光华碳纤维领取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9(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小
区 B2 栋 3 号,法定代表人:徐晓杰,注册资本:人民币 9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 “生产碳纤维布;机械加工。(以上项目国家
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
设立时,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
1 徐晓杰 90.00 90.00 货币 100.00
合计 90.00 90.00 100.00
2) 2006 年 8 月,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
2006 年 8 月 8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由原来的“哈
尔滨市道外区祥泰小区 B2 栋 3 号”变更为“哈尔滨市动力区通乡街 3 号”,会议同时修
改公司章程。
2006 年 8 月 9 日,光华碳纤维领取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力分局核发的注册
号为 8(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动力区通乡
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徐晓杰,注册资本:人民币 9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 “生产碳纤维布;机械加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
项规定的除外) ”。
3) 2008 年 3 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变更经营场所、登记机关
2008 年 3 月 25 日,经公司股东徐晓杰的“股东书面决定”,决定将其持有公司 100%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禹卓(转让双方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签订了《转股协议》) , 同时
变更经营住所,由原来的“哈尔滨市动力区通乡街 3 号”变更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
村红星路 36 号 2 栋”,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光华碳纤维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提出迁入申
请,由动力分局迁入香坊分局,同日领取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161(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
红星村红星路 36 号 2 栋,法定代表人:徐晓杰,注册资本:人民币 90 万元,企业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 “生产碳纤维布;机械加工。(以
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
1 禹卓 90.00 90.00 货币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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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0.00 90.00 100.00
徐晓杰与禹卓为母女关系。
4) 2011 年 2 月, 增资至 890 万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为了提高光华碳纤维对外投资的地位,决定在本年度增加公
司的实收资本 800 万元,股东禹卓以货币方式出资,于 2011 年底前分阶段完成。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
1 禹卓 890.00 890.00 货币 100.00
合计 890.00 890.00 100.00
5) 2013 年 4 月, 增资至 3190 万元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为了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地位,决定在本年度增加光华碳纤
维的实收资本 2300 万元,股东禹卓以货币方式出资,于 2013 年底前分阶段完成。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
1 禹卓 3,190.00 3,190.00 货币 100.00
合计 3,190.00 3,190.00 100.00
6) 2014 年 8 月,增资至 4000 万元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为了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地位,决定在本年度增加光华碳纤
维的实收资本 810 万元,股东禹卓以货币方式出资,于 2014 年底前分阶段完成。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
1 禹卓 4,000.00 4,0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000.00 4,000.00 100.00
7) 2014 年 11 月,有限公司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2014 年 12 月 5 日, 光华碳纤维领换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 161( 1-1) 的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村红星路 36 号 2 栋,法定代表人:
徐晓杰,注册资本:人民币 90 万元,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 “生
产碳纤维布;机械加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此时光华碳纤维的注册资本应该为 4000 万,但因为具体办事人员的疏忽,导致
上报工商的材料有误,注册资本还是公司设立时的金额,没有变更为 4000 万。
8) 2015 年 7 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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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4 日经光华碳纤维股东禹卓的“股东书面决定” ,决定将其持有公
司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徐晓杰,同时修改公司章程。转让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签订了《转股协议》 。
2015 年 7 月 16 日, 光华碳纤维领取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161(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村红星路 36 号 2 栋,法定代表人:徐晓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 “生产碳
纤维布;机械加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 转让后,有限公司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
1 徐晓杰 4,000.00 4,0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000.00 4,000.00 100.00
徐晓杰与禹卓为母女关系。
9) 2015 年 9 月, 对增资、变更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2015 年 9 月 6 日经光华碳纤维股东徐晓杰的“股东书面决定” ,决定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由原来的 90 万元增加至 4000 万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9 月 6 日,光华碳纤维领取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核发的注册
号为 8(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村红星路 36 号 2 栋,法定代表人:徐晓杰,注册资
本:人民币 4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 “生产碳纤维布;
机械加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 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
1 徐晓杰 4,000.00 4,0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4,000.00 4,000.00 100.00
2015 年 9 月 6 日, 该公司取得了黑龙江省金融办出具《证明》,证明其第一大股
东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发起设立股东,其股东资质已经由黑龙江省
金融办在本公司设立之初进行审核,符合该公司设立当时《黑龙江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08]68 号) 文件规定的股东资质要求。遵循监管工作原则
和相关申报指引,对于光华碳纤维自 2011 年 3 月 31 日通过增资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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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以及之后历次增值、受让股权保持其最大股东地位,黑龙江省金融办不再按照《黑
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 号)第十九条规定就光华碳纤维
的股东资质进行要求和重复审核。黑龙江省金融办不将因光华碳纤维的股东资质问题
而给与任何行政处罚。
( 2) 李君波,男, 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镇
海炼化学校,中专学历。 1992年9月至1997年12月,任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12月至今,担任哈尔滨特威标准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9年5月至今,
担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3) 闫虹玉,女, 199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大专学历。 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金巢典当行
会计; 2013 年 1 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4) 张连池,男, 195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大专学历。 1976 年 9 月至 1982 年 4 月,任哈尔滨市第三工具
厂干部; 1982 年 4 月至 1992 年 11 月,任哈尔滨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经理; 199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哈尔滨热电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2015 年 7 月至今,现任
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 5) 刘晓娟,女, 196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哈
尔滨市第 63 中学,高中学历, 1985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秋林公司营业员及经
理; 2004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哈尔滨吉祥通讯器材公司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档案保管员。 ( 6) 王海
江,男, 1965 年 6 月 23 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解放军 211
医药干部学校, 1990 年 3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省中医学院附院检验科; 2010 年
3 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南岗区鑫海恒源医电技术设备经销部经理;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 股东之间的无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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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5 年 8 月 20 日,为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公司自然人股东李君波、闫虹玉、刘
晓娟与光华碳纤维的股东徐晓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
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股东李君波、闫虹玉、刘晓娟将与徐晓杰采取一致行动,即
通过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依照股东光华碳纤维的代表徐晓杰、在董事会上依照徐晓杰
的意思表示采取相同表决内容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李君波和闫虹玉各持有公司
11.881%的股权,刘晓娟持有公司 9.901%的股权,该三名股东与徐晓杰 100%持股的光
华碳纤维合计持有公司 73.268%的股权;徐晓杰、李君波及闫虹玉均为公司董事(其
中徐晓杰为董事长),占公司董事会 5 个席位中的 3 个席位。因此,徐晓杰通过投资
关系和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生产和运营。
基于上述,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徐晓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君
波、闫虹玉和刘晓娟为其一致行动人;光华碳纤维虽然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但由于股东李君波、闫虹玉、刘晓娟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其股东徐晓杰意思表示
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光华碳纤维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
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控股股东。 综上, 可以认定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
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徐晓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自设立以来的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公司的设立
( 1)股份公司的筹建
2008 年 3 月 2 日,黑龙江丽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哈尔滨市金玉管
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黑捷会检字[2008]第 012 号), 2009 年 4 月 3 日黑龙江丽捷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黑捷会检字
[2009]第 040034 号),分别对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2007、 2008 年度财务状况进
行了审计。
2008 年 12 月 18 日,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及
自然人翟文斌、徐晓峰、李配军、刘晓娟、任淑芬、山巧红、李君波等两个法人单位
和七名自然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起设立“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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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 同时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2009 年 1 月 20 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
下简称筹建小组)出具了《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哈元丰筹发[2009]01 号)。
2009 年 3 月 8 日,筹建小组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提交《关于申请筹建哈
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哈元丰筹发[2009]2 号)并于 2009
年 4 月 16 日收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下发的《关于同意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批复》(哈外发改发[2009]15 号)。
2009 年 4 月 20 日,筹建小组发出《关于申请筹建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哈元丰筹发[2009]3 号),向哈尔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设
立公司。 2009 年 4 月 27 日,哈尔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出《关于同意哈尔滨市道外
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的批复》(哈金办贷试[2009]40 号),同意筹建哈尔
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4 月 25 日,筹建小组发出《关于申请筹建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哈元丰筹发[2009]4 号),向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设
立公司。 2009 年 4 月 29 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筹建哈尔滨市道外区元
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黑金办批[2009]42 号),同意筹建哈尔滨市道外区
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筹建方案。
公司各发起人共同委拖代理人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及办理公司设立等
事项,签署了《公司章程》,组建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并全额缴纳了出资。
( 2)股份公司的成立
2009 年 7 月 20 日,黑龙江丽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黑捷
会验字[2009]第 070046 号),该《验资报告》载明: “经审验:截止 2009 年 7 月 20 日
止,贵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各
股东以货币出资 2,000.00 万元。 ”
2009 年 8 月 6 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下发《关于同意哈尔滨市道外区元
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哈外发改发[2009]48 号)。
2009 年 9 月 4 日,哈尔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同意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哈金办贷试[2009]69 号),同意公司开业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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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章程;批准了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注册地址、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2009 年 9 月 14 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开业的批复》(黑经办复[2009]83 号),同意公司开业并核准了公司章程;
批准了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注册地址、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2009 年 9 月 15 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成立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20.00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200.00 200.00 10.00
翟文斌 200.00 200.00 10.00
徐晓峰 200.00 200.00 10.00
李配军 200.00 200.00 10.00
刘晓娟 200.00 200.00 10.00
任淑芬 200.00 200.00 10.00
山巧红 200.00 200.00 10.00
李君波 200.00 200.00 10.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公司发起人资格符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和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08]68 号相关监管规定, 均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 2010 年 6 月公司增资扩股
201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增资 1,000.00 万元,
注册资本增至 3,000.00 万元,其中,赵春燕、万玉萍、徐全忠、桑晓登、张立群共 5
人各增资 200.00 万元,此次增资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新增股东按期缴纳了全部出资,签署了新的《 公司章程》。
2010年 8月 26日,黑龙江华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黑华健验字( 2010)
第 007 号),该《验资报告》载明: “截至 2010 年 8 月 25 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仟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
2010 年 9 月 19 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出《关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黑金办复[ 号),同意公司增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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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万元。
2010 年 9 月 20 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核发了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13.330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200.00 200.00 6.667
翟文斌 200.00 200.00 6.667
徐晓峰 200.00 200.00 6.667
李配军 200.00 200.00 6.667
刘晓娟 200.00 200.00 6.667
任淑芬 200.00 200.00 6.667
山巧红 200.00 200.00 6.667
李君波 200.00 200.00 6.667
赵春燕 200.00 200.00 6.667
万玉萍 200.00 200.00 6.667
徐全忠 200.00 200.00 6.667
桑晓登 200.00 200.00 6.667
张立群 200.00 200.00 6.667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
3、 2011 年 3 月公司增资扩股
201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增资 2,310.00 万元,
注册资本增至 5,310.00 万元,其中,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出资 500.00 万元,李
君波、张立群、徐全忠、张连池各出资 300.00 万元,鲁小松、米百芝各出资 200.00
万元,万玉萍出资 110.00 万元,刘晓娟出资 100.00 万元,此次增资均以货币形式出
新增股东按期缴纳了全部出资,签署了新的《 公司章程》。
2011 年 3 月 23 日,黑龙江傲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黑傲立会验字( 2011)
第 078 号),该《验资报告》载明: “截至 2011 年 3 月 23 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2011 年 3 月 31 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出《关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黑金办复[2011]71 号),同意公司增资至
5,310.00 万元。
2011 年 3 月 31 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核发了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700.00 700.00 13.187
李君波 500.00 500.00 9.416
徐全忠 500.00 500.00 9.416
张立群 500.00 500.00 9.416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7.533
万玉萍 310.00 310.00 5.838
刘晓娟 300.00 300.00 5.650
张连池 300.00 300.00 5.650
李配军 200.00 200.00 3.766
任淑芬 200.00 200.00 3.766
山巧红 200.00 200.00 3.766
徐晓峰 200.00 200.00 3.766
翟文斌 200.00 200.00 3.766
桑晓登 200.00 200.00 3.766
赵春燕 200.00 200.00 3.766
鲁小松 200.00 200.00 3.766
米百芝 200.00 200.00 3.766
合计 5,310.00 5,310.00 100.00
4、 2011 年 8 月公司变更名称、股权转让、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2011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 章
程修正案》, 2011 年 8 月 16 日,取得由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哈)内资核
准号: 0010 的《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了上述变
更登记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没有事先取得黑龙江省金融办的批复, 2015 年 9 月 6 日黑
龙江省金融办公室出具《说明》文件,说明内容如下“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是经由本金融办审查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该公司对小贷公司变更程
序缺乏了解,该公司已经就 2011 年在工商机关进行公司名称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未
经我办事先审批事宜,且该公司已于 2013 年向我办补办了公司名称和股权转让申报
手续,我办对该公司不给与任何行政处罚” 。
5、 2011 年 11 月公司股权转让、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201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 章
程修正案》,山巧红、翟文斌、徐晓峰分别将其持有 200 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哈尔
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备案申请,当日取得由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哈)内资核准号:
0008 的备案通知书。
但后因山巧红、翟文斌、徐晓峰三位股东与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针对此次
股权转让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正式签署并履行,所以公司的股东名
册里,上述三位股东山巧红、翟文斌、徐晓峰仍然保留。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办理工商
备案撤销手续,导致工商备案材料里上述三位股东山巧红、翟文斌、徐晓峰已经变更
为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针对 2011 年 11 月 9 日的股权转让, 元丰公司出具《情
况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因本公司疏忽,没有及时在山巧红、翟文斌、徐晓峰三位
股东与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针对股权转让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去工商部门办
理撤销备案手续,导致工商备案的股东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出现差异。 ” 。 哈尔滨市
工商局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不属于公司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事项” ,无须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证明“元丰公
司历次变更登记时,无违法、违规现象” 。 2015 年 8 月 21 日工商部门针对元丰公司
从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等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其合法合规并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股权转让没有事先取得黑龙江省金融办的批复,针对这个问题 2015 年 9 月 6
日黑龙江省金融办公室出具《说明》文件,说明内容如下“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份有限公司是经由本金融办审查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该公司对小贷公司变
更程序缺乏了解,该公司已经就 2011 年在工商机关进行公司名称和股权转让变更登
记未经我办事先审批事宜,且该公司已于 2013 年向我办补办了公司名称和股权转让
申报手续,我办对该公司不给与任何行政处罚” 。
6、 2013 年 1 月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变更公司名称
2013 年 1 月 28 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股权转让明细如下:
出让方 受让方 标的股份数量( 股) 标的金额(万元)
2,000,000.00 200.00
徐晓峰 2,000,000.00 200.00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
山巧红 2,000,000.00 200.00
李配军 刘晓娟 2,000,000.00 200.00
张立群 李君波 5,000,000.00 500.00
赵春燕 闫虹玉 2,000,000.00 200.00
同意公司增资 4,790.00 万元,注册资本增至 10,100.00 万元,其中,哈尔滨市金
玉管业有限公司增资 1,100.00 万元,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出资 400.00 万元,闫
虹玉增资 1,000.00 万元,王海江出资 600.00 万元,刘晓娟出资 500.00 万元,鲁小松、
米百芝、张连池各出资 300.00 万元,万玉萍出资 190.00 万元,李君波出资 100.00 万
元,此次增资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同意变更公司名称,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议同时审议
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4 月 7 日,黑龙江正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审验字[2013]第
0042 号),载明: “截至 2013 年 4 月 7 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
2013 年 4 月 9 日,哈尔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出《关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 (哈金办贷试[2013]12 号),同意公司变更公
司名称,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19 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出《关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元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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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变更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的批复》 (黑
金办复[2013]97 号),同意公司增资至 10,100.00 万元、公司股权转让。
2013 年 4 月 24 日取得由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哈)内资核准号:
0011 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并核发了新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1,500.00 1,500.00 14.85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1,500.00 1,500.00 14.85
闫虹玉 1,200.00 1,200.00 11.88
李君波 1,100.00 1,100.00 10.89
刘晓娟 1,000.00 1,000.00 9.90
任淑芬 600.00 600.00 5.94
张连池 600.00 600.00 5.94
王海江 600.00 600.00 5.94
米百芝 500.00 500.00 4.95
万玉萍 500.00 500.00 4.95
鲁小松 500.00 500.00 4.95
徐全忠 500.00 500.00 4.95
合计 10,100.00 10,100.00 100.00
7、 2015 年 4 月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 1500 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米百芝将其持有
500 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 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4 月 10 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黑金
办许准字[2015]62 号),同意公司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3,500.00 3,500.00 34.65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闫虹玉 1,200.00 1,200.00 11.88
李君波 1,100.00 1,100.00 10.89
刘晓娟 1,000.00 1,000.00 9.90
任淑芬 600.00 600.00 5.94
张连池 600.00 600.00 5.94
王海江 600.00 600.00 5.94
万玉萍 500.00 500.00 4.95
鲁小松 500.00 500.00 4.95
徐全忠 500.00 500.00 4.95
合计 10,100.00 10,100.00 100.00
8、 2015 年 6 月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徐全忠将其持有 500 万元的
股权全部转让给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万玉萍将其持有 500 万元的股权全部转
让给杨传钟,任淑芬将其持有 600 万元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君波 100 万元、秦熹旻
500 万元。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8 月 5 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黑金办许
准字[2015]第 144 号),同意公司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4,000.00 4,000.00 39.61
闫虹玉 1,200.00 1,200.00 11.88
李君波 1,200.00 1,200.00 11.88
刘晓娟 1,000.00 1,000.00 9.90
张连池 600.00 600.00 5.94
王海江 600.00 600.00 5.94
鲁小松 500.00 500.00 4.95
秦熹旻 500.00 500.00 4.95
杨传钟 500.00 500.00 4.95
合计 10,100.00 10,1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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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董事5人,分别为徐晓杰、 李君波、 闫虹玉、 秦熹旻、 李配军,其中徐
晓杰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 1) 徐晓杰,女, 196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哈
尔滨市电工学院,本科学历。 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7 月,任哈尔滨市电机厂技术员;
1985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哈尔滨工程机械研究所工程师; 1995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哈尔滨市道外区东莱五金厂厂长; 2006 年 5 月至今,任哈尔滨光华碳纤维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9 年 5 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2)李君波, 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 之“三( 二) 公司持
股 5.00%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部分。
( 3)闫虹玉, 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 之“三( 二) 公司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部分。
( 4) 秦熹旻,女, 197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鞍山市电子技工学院,大专学历。 2002 年 1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鞍山市鑫驰润滑材
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0 月,经营丫丫网苑; 2015 年 4 月至今,
任辽宁恋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担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 5) 李配军,男, 196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上
海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1982 年 10 月至 2000 年 4 月,历任哈尔滨市电信工
程公司技术员、经理助理、经理; 2000 年 4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黑龙江巨龙移动
通信工程公司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至今,任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
项目经理职务;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监事3人,分别为张立群、 孙晓琳、 杨传钟,其中张立群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 1) 张立群,女, 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杭
州大学,大学本科学历。 1994 年 7 月至 2003 年 5 月,在宁波大学任教; 2003 年 5 月
至今,任哈尔滨特威标准件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兼财务主管。 2015 年 6 月至今,任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2) 孙晓琳,女, 198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佳
木斯大学,大学本科学历。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北京海航大厦万豪酒店会
计;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国家会议中心会计; 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哈尔
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 3) 杨传钟,男, 1977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电
子科技大学,大学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北京爱立信通信系统有
限公司国际贸易专员; 2000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北京德尔格安全设备有限公
司采购经理;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瑞典 KPS 北京代表处采购总监; 2008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康巴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元
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 张连池, 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 之“三( 二) 公司持
股 5.00%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部分。
( 2) 彭潜,男, 197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2000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日本 YUI-TECH
株式会社哈尔滨办事处经理; 2009 年 4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哈尔滨市呼兰区佳鑫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长; 2013 年 11 月至今,担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 3) 张滨宁,女, 196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哈
尔滨市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学历, 1983 年 10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哈尔滨市天鹅饭
店人事部部长; 200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长;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2013 年 6 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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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4) 徐雁,女, 1980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哈尔
滨工程大学,大学本科学历, 2001 年 7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哈尔滨商业银行东莱支
行会计;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哈尔滨热力运输公司会计主管; 200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哈尔滨鑫一达经贸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综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
法》黑政办发[2011]31 号相关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董事李君波与监事张立群为夫妻关系, 除此之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互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姓名 任职 持有股份(股) 持股比例( %)
徐晓杰 董事长 - -
李君波 董事 12,000,000 11.88
闫虹玉 董事 12,000,000 11.88
张连池 总经理 6,000,000 5.94
秦熹旻 董事 5,000,000 4.95
杨传钟 监事 5,000,000 4.95
李配军 董事 - -
张立群 监事会主席 - -
孙晓琳 监事 - -
彭潜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
张滨宁 副总经理 - -
徐雁 财务总监 - -
合计 40,000,000 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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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最近两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 财务指标及主要监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23,813,361.95 119,810,729.77 109,463,774.17
股东权益总额 109,274,056.14 116,521,474.19 108,210,559.72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权益 109,274,056.14 116,521,474.19 108,210,559.72
每股净资产(元/股) 1.08 1.15 1.07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1.08 1.15 1.07
资产负债率 11.74% 2.75% 1.14%
流动比率 N/A N/A N/A
速动比率 N/A N/A N/A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8,893,600.66 15,984,804.67 7,227,980.00
净利润 5,192,658.72 8,310,914.47 3,162,949.82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92,658.72 8,310,914.47 3,162,949.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192,658.72 8,310,914.47 3,162,949.65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192,658.72 8,310,914.47 3,162,949.65
毛利率 N/A N/A N/A
净资产收益率 4.59% 7.40% 3.08%
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59% 7.40% 3.0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N/A N/A N/A
存货周转率(次) N/A N/A N/A
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8 0.03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8 0.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86,384.81 10,730,882.02 -43,916,241.5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2 0.11 -0.43
注 1:计算 2013 年 12 月 31日净资产收益率时利用了 2012年 12月 31 日净资产额 57,147,609.90
元, 该数据未经审计。
注 2:由于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没有金额,故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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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 N/A 代表“不适用” 。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存货周转率(次):
由于小贷公司的行业属性与一般企业存在较大区别,考虑到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充分的财务信息,
报表科目设置上参照商业银行报表及附注格式,因此一般企业的流动比率及速冻比率指标不适用
于衡量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动性。 毛利率:由于小贷公司的行业属性与一般企业存在较大区别,考
虑到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充分的财务信息,报表科目设置上参照商业银行报表及附注格式,因此
一般企业的毛利率指标不适用于衡量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性。
上述指标计算方法:
1、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股份总数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5、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 /流动负债
6、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7、基本每股收益=(税后利润-优先股股利) /普通股平均股数
8、稀释每股收益=(税后利润-优先股利+稀释性证券转化为普通股导致的利润变化) /(普通股平
均股数+稀释性证券转化的普通股数)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股份总数
(二)主要监管指标
1、中国银监会主要监管指标
中国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该法规总计七条指导意见,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七条 其他
该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的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第三、 四、 五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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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日常监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2、黑龙江省金融办监管政策
黑龙江省金融办主要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
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1号)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黑政办发[2008]68号文自日起实施,至日止废止;黑政办发
[2011]31号文自日开始实施。
2012 年 4 月,黑龙江省金融办颁布了《关于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质量
的意见》 (黑金办发[2012]4 号),提出总体目标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提升质量措施,使小
额贷款公司的资本规模显著扩大;实现增资扩股、银行融资等后续资金补充的机构数
量和资金额度显著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质量、股权结构、治理水平显著优化;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显著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模和服务能力显
著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合规发展和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2014 年 11 月 27 日,黑龙江省金融办颁布了《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
项申报相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黑金办法[2014]5 号),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
申请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设立分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和分公司变更、申请
解散,黑龙江省政府只审一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多层级审批。
日,黑龙江省金融办颁布了《关于印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债权融资及设立子公司相关监管政策规定(实行)的
通知》(黑金办法[2015]11号),对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
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融资、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子公司、挂牌小额贷款公司信息
披露进行规定。
3、公司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监管要求情况说明
中国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该法规总计七条具体指导意见,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小额贷款
公司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 1)资金来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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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三条的规定:小额
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
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
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为基准加点确定。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资本金, 不存在从银
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 2) 资金运用监管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
定: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
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 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
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
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
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 水平, 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
日,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贷款客户 贷款期限 贷款余额(万元) 占资本净额比
1 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2,000 18.30%
注:公司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对外投资等扣减项
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分别于日、 8月21日、 9月17
日还款。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
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情况。
日,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贷款客户 贷款期限 贷款余额( 万元) 占资本净额比
1 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2,000 17.16%
2 双城市丰森木业有限公司 - 700 6.01%
注:公司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对外投资等扣减项
双城市丰森木业有限公司已于日还款。
日,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贷款客户 贷款期限 贷款余额( 万元) 占资本净额比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1 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 1,200 11.09%
2 哈尔滨森博网友俱乐部 -2 014.11.27 750 6.93%
3 姜淑兰 - 700 6.47%
4 梁法丽 - 650 6.01%
5 徐瑛 - 600 5.55%
6 张文俊 - 550 5.08%
注:公司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对外投资等扣减项
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已于日还款,哈尔滨森博网友俱乐部已
于日还款,姜淑兰已于日还款,梁法丽已于日
还款,徐瑛已于日还款,张文俊已于日还款, 截至本公开转
让说明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综上, 2013年、 2014年公司存在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情况,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出具之日,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借款合同已执行完毕,
贷款已全部还清。于日取得了黑龙江省金融办出具《 说明》, 黑龙江省金
融办对上述事项不进行任何行政处罚。 同时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果公司因超比例贷
款事宜承担任何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等,该部分
风险和损失由全体股东承担;今后不再从事与监管规范要求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超比
例贷款等业务经营。
( 3) 贷款利率监管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
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
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
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 [1991]21
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区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
报告期内,公司的年最高贷款利率、年最低贷款利率、年平均贷款利率如下: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项目 年最高贷款利率 年最低贷款利率 年平均贷款利率 银行基准利率(注 1)
2015 年 1-6 月 20.40% 12.00% 16.27% 5.33%
2014 年度 21.60% 12.00% 15.34% 5.60%
2013 年度 21.60% 9.60% 11.49% 6.00%
注1:中国人民银行在日将一年期(含)贷款利率下调至6.00%; 日
将一年期(含)贷款利率下调至5.60%; 日将一年期(含)贷款利率下调至5.35%; 2015
年5月11日将一年期(含)贷款利率下调至5.10%; 日将一年期(含)贷款利率下调至
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5%,届时,民间借贷法定的最高
贷款利率上限为19.4%。公司于日和6月30日,分别与黑龙江省金恒基水
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水利” )、徐影和哈尔滨闻达防水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达防水” )签署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200万元、 410万元
和5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20.4%。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与恒基水利
和徐影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与闻达防水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展期。前述借
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当时有效的司法部门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1%。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三笔借款中,借贷双方未出现任何争议,公司也未受
到任何处罚。根据省金融办于日出具的《证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
围、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因违反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而受到省金融办处罚的情形。
( 4)风险控制指标监督管理
1)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
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
的1.5%;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金融企业不采
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
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
疑类60%,损失类100%”。
公司根据标准法计算一般风险准备:
单位:万元
风险级次 风险系数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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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 1.5% 9,868.00 9,005.00 10,195.00
关注类 3% 460.00 460.00 0.00
次级类 30%
可疑类 60%
损失类 100%
合计 10,328.00 9,465.00 10,195.00
一般准备计算金额 161.0 152.9250
一般准备金额 152.0 152.9250
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比重 1.48% 1.62% 1.50%
报告期内, 201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一般准备余额均不得低
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5%, 2015 年 6 月 30 日低于 1.5%, 系《金融企业准备金计
提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
般准备”。
经核查,公司已按《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提了一般准备金,
报告期内各期末一般准备金额满足“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
的1.5%”的比例要求。
2)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的规
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贷款五级分类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如下: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账面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
金额( 元) 比例( %) 金额(元) 比例( %)
正常类 98,680,000.00 95.55 986,800.00 1.00
关注类 4,600,000.00 4.45 230,000.00 5.00
合计 103,280,000.00 100.00 1,216,800.0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
金额( 元) 比例( %) 金额( 元) 比例( %)
正常类 90,050,000.00 95.14 900,500.00 1.00
关注类 4,600,000.00 4.86 230,000.00 5.00
合计 94,650,000.00 100.00 1,13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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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
金额( 元) 比例( %) 金额( 元) 比例( %)
正常类 101,950,000.00 100.00 1,019,500.00. 1.00
合计 101,950,000.00 100.00 1,019,500.00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准备金充
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
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 ”贷款应
提准备依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发[ 2002] 98号)及相关法规确定。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银发[ 2002] 98号)第五条规定: “银行可参照
以下比例按委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
在报告期内,公司不良贷款率及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如下表:
项目 日 日 日
不良贷款金额 - - -
资产减值准备 152.0 152.9250
一般准备计算金额 121.68 113.05 101.95
准备金合计 274.61 265.98 254.88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100% &100% &100%
综上,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
( 5)关联交易监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31 号)中第五条之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
作用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放贷款。 ”
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发放贷款。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等对关联方
的界定范围,公司没有向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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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
综上,公司不存在上述关联交易, 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 6) 经营区域监管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政办发[2011]31 号)中第六条规定: “设
立在市(地)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市(地)城区开展业务,设立在县(市)
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县(市)开展业务。 ”
报告期内,公司小额贷款业务客户为哈尔滨城区内企业和个人, 仅存一位哈尔滨
城区外的企业客户。
公司与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向该公司提供 200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2014 年 10 月 15 日-2015 年 10 月 14 日。该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履行完毕。 针对该笔同业拆出借款, 黑龙江省金融办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
对上述事项做出“说明” ,内容如下: “关于同业拆借的说明该公司 2014 年 10 月向
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小贷” )提供的资金拆借人民币
2000 万元,目前该笔贷款现已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不违反《黑
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1]31 号)的相关规定。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经营区
域的规定,主要面向哈尔滨城区开展业务。黑龙江省金融办日出具说明,
公司2014年10月向鹤岗市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小贷” )提供
的资金拆借人民币2000万元, 同行拆借业务可以面向黑龙江省开展, 不违反经营区域
监管政策。
( 7) 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间关联关系的监管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政办发[2011]31 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40%,其他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第二十
六条规定:“企业股东的法人代表不得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入股,企业股东的法人代表
与自然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得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联关系。”
2009 年 9 月 15 日公司成立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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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200.00 200.00 10.00
翟文斌 200.00 200.00 10.00
徐晓峰 200.00 200.00 10.00
李配军 200.00 200.00 10.00
刘晓娟 200.00 200.00 10.00
任淑芬 200.00 200.00 10.00
山巧红 200.00 200.00 10.00
李君波 200.00 200.00 10.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自然人股东刘晓娟和李配军是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徐晓峰与任淑芬是母子关系;
翟文斌与任淑芬是女婿和岳母的关系、 该公司企业股东的法人代表徐晓杰与任淑芬是
母女关系。
2011 年6 月,黑龙江省金融办颁发的《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黑政
办发[2011]31 号),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以自然人身份
出资入股,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得具有夫妻、
父母子女关联关系。
此时,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700.00 700.00 13.19
李君波 500.00 500.00 9.42
徐全忠 500.00 500.00 9.42
张立群 500.00 500.00 9.42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7.53
万玉萍 310.00 310.00 5.84
刘晓娟 300.00 300.00 5.65
张连池 300.00 300.00 5.65
李配军 200.00 200.00 3.77
任淑芬 200.00 200.00 3.77
山巧红 200.00 200.00 3.77
徐晓峰 200.00 200.00 3.77
翟文斌 200.00 200.00 3.77
桑晓登 200.00 200.00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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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燕 200.00 200.00 3.77
鲁小松 200.00 200.00 3.77
米百芝 200.00 200.00 3.77
合计 5,310.00 5,310.00 100.00
自然人股东任淑芬与徐晓峰为母子关系。
2013年1月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后,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哈尔滨光华碳纤维有限公司 1,500.00 1,500.00 14.85
哈尔滨市金玉管业有限公司 1,500.00 1,500.00 14.85
闫虹玉 1,200.00 1,200.00 11.88
李君波 1,100.00 1,100.00 10.89
刘晓娟 1,000.00 1,000.00 9.90
任淑芬 600.00 600.00 5.94
张连池 600.00 600.00 5.94
王海江 600.00 600.00 5.94
米百芝 500.00 500.00 4.95
万玉萍 500.00 500.00 4.95
鲁小松 500.00 500.00 4.95
徐全忠 500.00 500.00 4.95
合计 10,100.00 10,100.00 100.00
股东徐晓峰将股权转让给任淑芬, 公司企业股东光华碳纤维的法人代表徐晓杰与
任淑芬是母女关系。
元丰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当时公司股东刘晓娟和李配军是夫妻关系;公司股东
徐晓峰与任淑芬是母子关系;翟文斌与任淑芬是女婿和岳母的关系、该公司企业股东
的法人代表徐晓杰与任淑芬是母女关系,当时执行的《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暂行)》(黑政办发[2008]68号)对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没有限制规定,公司股东情况
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日旧办法废止,新的《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办法》实施,由于《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小贷公司企业股东的法人
代表与自然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得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联关系,因此,
该公司于2013年和2015年进行了两次整改。目前,该公司企业股东的法人代表与自然
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规定限制的关联关系。对此,黑龙江省金融办出
具《证明》文件,证明“该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发生并存在于《 黑龙江省小额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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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公司管理办法》生效前,在相关规定生效实施后,公司随即进行了整改。鉴于此,
我单位将不对该公司做出任何行政处罚。 ”
( 8) 现金管理和现金交易监管
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全部是公司监管账户同贷款客户之间通过转账的形式进行,
实行按月付息方式。公司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及个体零售商客户发放贷款,在放款时公
司要求客户提供贷款账号并以转账形式发放贷款,同时要求客户给付本金及利息时都
由此账号支付。但在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现金收息情况,主要系以下原因形成: 一是存
在部分客户出于其个人考虑(如习惯于现金交易、节省跨行汇款手续费、保护个人隐
私等),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利息;二是个人客户持卡(或存折)在公司开户行办理同
行转存时,银行窗口将业务处理为“现金取款”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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