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防巡查内容巡查真的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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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柴安东 山东台记者姜文超)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看不见的手”,杜绝权力寻租空间----山东出实招减少政府对微观市场的干预。
  一说起做企业,山东松陵科技董事长王久龄说,最头疼的还不光是市场和销路,还有各部门花样繁多的检查对让企业疲于应付:“很多检查,给我们企业造成很大麻烦,企业要拿出一个专门工作人员来应付这些检查,否则有的时候就会检查不过关,就会受到停产整顿、就会受到罚款。”
  王久龄这番话的背后是,每一道检查固然有地方法规作依据,但检查之后的处罚因为自由裁量权过大,给不少检查者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而那些不定期的检查背后还有众多的年检和审批,为了盖一个审批章,企业不得不频繁往市里、省里跑,还可能要购买各种审批单位搭载的有偿服务。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淄博市淄川区尝试由纪委牵头,确定每月1到25号为“企业生产宁静日”,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恶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淄川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孙兆兴告诉记者,他们在一些企业设置了监测点:“部门到企业检查收费的情况由这些监督员及时反馈到纪委。”
  山东省质监局副局长刘德亮说,设置企业生产宁静日是为了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微观市场的干预,而核心就是地方执政者如何管好政府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焦点呢就是转变工作理念,也就是说以谁为主的问题:如果以管理者为主,那么有些权利呢,能保留的保留,能不下放的不下放;那么要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讲呢,那就是说,能下放的下放,能取消的取消。”
  从去年以来,山东针对企业清理了4000多部文件,取消了包括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多项行政审批,还把质监领域98%以上的省级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全省几万家企业因此降低了生产成本。王久龄董事长说,现在上门检查收费的没有了:“他们服务中心由检查变为为企业服务,我们现在企业工作程序也比较简单了。”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山东近4万户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中亏损的不到一成,这样的低亏损面说明山东出台的各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措施开始见效。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表示,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需要抓好源头治理,杜绝因为管理不细化导致的牛栏关不住猫的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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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逢静作者:工商总局:市场巡查制废止了;食药总局:网格化监管上阵了!
工商总局:市场巡查制废止了;
食药总局:网格化监管上阵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8]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适应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一些省市推行的市场巡查制是其中比较成功的尝试。实践证明,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对各类市场日常监管的有效方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管理,现就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中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行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变职能、实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在市场办管脱钩基本完成后,切实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实现职能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推行市场巡查制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廉政建设。通过推行市场巡查制,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逐步实现由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式监管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从而真正担负起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历史使命。&
  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  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点是大城市、中心城市和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其范围是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中心、商业门店、商业集中区域和适合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其他商品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查禁假冒伪劣活动;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受理消费者投诉,即时查处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加强对经营者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监管,对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市场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扣缴《市场登记证》。&
  市场巡查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按照行政区划采取区域巡查或按照市场类型采取专业分类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规模大、经营者集中、交易频率高的集中交易市场采取巡查与驻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市场巡查人员在规定的巡查范围内,通过巡回检查的方法,对各类市场和交易场所的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市场巡查要依据有关的规定,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职能,以批评教育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为主要手段,市场巡查人员对违法违章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不需立案查处的,可以当场做出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构成案件的应及时移交。&
  三、加强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市场巡查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行市场巡查制的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定,用制度规范市场巡查的具体内容、考核标准、工作程序和市场巡查人员的职责、任务。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公示制、市场执法不作为追究制等有利于市场巡查顺利开展的监督机制,经常对市场巡查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接受社会和经营者的监督。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市场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市场巡查人员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有力。要注意发挥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自律组织的作用。为提高市场巡查的工作效率,各地应创造条件,逐步配备市场巡查所必需的设施和装备。&
  四、切实加强对推行市场巡查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市场巡查制是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推行市场巡查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学习和借鉴济南、深圳等地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理顺内外关系,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要把推行市场巡查制与市场办管脱钩和加强市场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市场办管脱钩成果,不断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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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
  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
  〔85〕工商第209号&&&&&
  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86〕工商第58号&&&&
  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2〕277号&&&&
  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3〕304号&&&&&&
  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8〕64号&&&&&&
  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拍卖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35号&&&&&
  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建筑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129号&&
  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即交付使用违法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255号&&
  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公司等70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27号&&&&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59号&&&&&
  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冶金设备总公司等49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61号&&&&&
  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跨地区举办拍卖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71号&&&&&&
  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等66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97号&&&&&&
  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2003年度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107号&&&&&
  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等49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126号&&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等122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名称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4〕199号&&&
  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29号&&&&&
  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168号&&&&&
  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5〕172号&&&&&
  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05〕180号&&&
  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报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审核情况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45号&&&&&
  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100号&&&
  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07〕175号&&&
  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贯彻国办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袋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42号&&&&&&
  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0〕162号&&&
  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区、市)开展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163号&&&&
  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174号&&&
  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擅自增加拍卖标的如何进行监管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0〕235号&&&&
  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253号&&&
  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国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的决定&&
  工商市字〔2011〕81号&&&&&&
  166.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92号&&&&&&
  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3号&&&&
  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1〕109号&&&
  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区)开展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19号&&&
  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51号&&&&&&
  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1〕158号&&&&
  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206号&&&&
  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荐2011年度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2〕13号&&&&&
  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的决定&&
  工商市字〔2012〕114号&&&&
  175.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食药监法〔201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确保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决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8大项和5小项。
  (一)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大项。包括:(1)逐步下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级局);(2)下放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至省级局;(3)下放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至省级局;(4)下放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至省级局;(5)下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至省级局;(6)下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至省级局;(7)取消部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强制性安全认证;(8)调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事项为质检总局会同总局实施。
  (二)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小项。包括:(1)逐步下放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至省级局;(2)逐步下放药品再注册行政许可至省级局;(3)逐步下放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至省级局;(4)取消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5)下放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至省级局。
  二、科学依法简政放权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于法有据”。要继续加强对食品药品审批事项的研究梳理,切实把握深化简政放权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确需事先审批严格把关的,要严格审批管住管好,不能一味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法律法规对审批层级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下放;确需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应当按照立法程序申请修改法律法规,省级局对总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下放。
  (四)禁止对取消事项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总局和省级局不得继续审批、核准或者认定,不得委托下级单位或者协会等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办理,不得拆分、合并、重组或者以新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三、统一规范审批标准
  (五)推行标准化审批。对下放至省级局的审批事项,总局要根据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
  (六)公开各项审批标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服务规范、受理单样表、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等各项行政审批标准和制度,总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遵照审批标准实施。省级局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审评审批标准实施,同时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四、强化承接能力建设
  (八)组织专门审评审批培训。总局要制定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审评和审批部门人员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专项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等技术培训和指导。
  (九)组织审批条件专项评估。承接人员培训结束后,总局将组织对每个省级局承接机构的能力和人员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达到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目标,评估合格后及时将审批事项下放。
  (十)完善监管能力建设。省级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增加承接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机构、人员、设施和装备,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人员的能力。对药品再注册行政许可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需要技术审批的项目,省级局应加强审评机构能力建设,配备足量、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
  (十一)加强省际间协作。对于总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中需要多个省级局共同实施的,如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等,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局应当做好配合和衔接,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十二)落实日常监管责任。省级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大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局要按照总局统一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许可证件格式的要求,在许可证件上注明许可事项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负责日常监管的执法人员要定期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接到举报或者媒体曝光,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标准化的检查事项和表格,由检查员现场填写,次日上网公布,供公众查询;对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事项,省级局应当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十三)实行分类重点监管。省级局和市、县级局应当以日常监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依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对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
  (十四)推行网格化监管。省级局要组织市、县级局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以监管对象为单位,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明确网格化监管的人员和职责,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实行动态监管。
  (十五)推进智能化监管。总局和省级局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监管手段,逐步建设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许可证书管理系统、监督抽验系统等数据库,开通社会查询功能,加强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公众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
  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十六)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虚假资料申报、临床试验造假、擅自改变许可条件、非法添加、制售假冒伪劣、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等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药品无证生产经营“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十七)多措并举严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总局和省级局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监督抽验、日常监管、案件查办等数据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建立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通报机制,完善与公安等司法机关协同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七、严格审批备案和事后评估
  (十八)建立并严格执行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每季度初,省级局应当将上季度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备案,总局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底,省级局应当将本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报告。
  (十九)探索建立第三方事后评估制度。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总局和省级局要组织第三方进行事后评估,主要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日常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便民利企、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事项提出调整和完善意见。
  八、优化行政受理服务
  (二十)提升行政受理服务质量。省级局应当严格遵照法定的受理工作要求,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安排专门的受理场所,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省级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受理工作的管理,明确受理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严把受理质量关。对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十一)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制度。省级局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遵守法定受理审查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
  (二十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省级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应当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并附示范文本在网站和受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二十三)加强对委托受理事项的监督检查。总局将对委托各省级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原受理部门;对已明确规定禁止受理但仍予以受理的、超出工作时限要求且无合理说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多次被通报批评的省级局,暂停其受理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深化监管信息公开
  (二十四)公开行政审批各项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公示,实现阳光审批,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公告并更新各项行政审批信息。
  (二十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逐步将日常监管、抽样检验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
  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二十六)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省级局和市、县级局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十七)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监管部门是否按期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是否公开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是否按时、如实上报,是否存在瞒报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要进行监督问责。
  (二十八)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总局将对下放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省级局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逐项分解任务,强化工作衔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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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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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充实农贸市场管理整治提升力量,现根据工作需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场管理巡查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8-35,198193019989304019769301998930
2017101710198:30120014301730,
5归来人员应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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