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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案例》_精选优秀范文十篇
法律的经济分析案例
法律的经济分析案例
范文一:案例分析法律经济学公司已尽警示义务 顾客摔伤应否担责案情:日上午,陈某(73岁)独自来到某公司开办的弋阳县城北综合大市场内买菜。陈某在行走于湿滑的路面时不慎滑倒摔伤,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473.20元。事后,陈某要求某公司赔偿,但某公司称,其已在菜市场醒目的位置设立了方向各异的十六块警示牌,牌上书有“ 某公司提醒您:请讲究卫生,注意路面状况,小心滑倒!”的警示语,其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陈某摔伤系自己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其不能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陈某以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摔伤系其个人行为所致,公司作为市场管理者已尽到了提醒警示消费者注意防滑的义务,且主观上无过错,不应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公司作为市场管理者,虽已设置了警示牌,对顾客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但仍然发生了顾客摔伤的情况,这说明公司对顾客的安全服务方面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某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它不仅仅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还涵盖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也就是凡是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均属于违反了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保护义务,其包括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者安全保障义务等。本案涉及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一种,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利用由其控制经营的场地、设施和环境而获取利益,应具有控制危险的能力。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由经营者承担避免和减轻危险的成本低于让他人承担该危险的成本,更符合收益和危险相一致的要求。因此,法律规定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外,还应承担合理的保护义务,防止场所内的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合理的侵害,这是法律为平衡个人与社会利益而做出的制度选择。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成立不以经营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为前提,一切以合理目的进入经营者所控制的活动场所的人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的判断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预见危险可能性的大小。本案中,某公司完全有能力根据一般生活常识预见到顾客在湿滑的花岗岩地面行走的危险性,而某公司显然意识到了这点,所以在事发地放置有警示牌,但其预见到此后,并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因此,应视某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义务,某公司对陈某的人身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且某公司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故对陈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某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陈某是否存在过错《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作为已年过七旬的老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出入公共场所,在出入公共场所时应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防护措施,但其主观上却疏忽自我防护,未充分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滑倒摔伤,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公司的责任。原文地址:
范文二:对新《拆迁条例》草案的经济与法律分析摘 要:近些年,伴随城市发展的脚步,拆迁纠纷也纷至沓来,新《拆迁条例》草案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讨论。针对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应把拆迁回归市场,使拆迁主体平等博弈;无需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无需区分拆迁主体,确立评估机构的中立地位,使老百姓取得公平的经济补偿,促进社会的更加和谐。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主体;经济分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252-02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日新月异,伴随城市不断拆迁的脚步,随之而来的一幕幕拆迁纠纷、拆迁悲剧也不断上演。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而拆迁纠纷问题的解决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去年底的唐福珍案引发了新《拆迁条例》草案稿的问世。我们的百姓对新《拆迁条例》充满了期待,那么新条例能否为百姓规划一个美好的拆迁蓝图呢?新的《拆迁条例》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观点各异,笔者认为若要解决好拆迁纠纷,最根本的是要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如何做好拆迁补偿工作,需要分析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问题,这也是学界广泛争论的焦点。1 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的法律分析学界一般认为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原有的拆迁条例,混淆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而现实中两种利益有时又确实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分清。现实拆迁中,明是政府规划,公共利益的拆迁,可到头来经过各种运作,最后还是开发商的商业利润的驱使,最终被拆迁方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免不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的产生,同时在这一过程里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现象也就根本无法避免。因此,不管是为公共利益也好,为商业利益也好,只要政府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也就随之而来的出现各种拆迁纠纷。在这一问题上,梁慧星教授认为,商业征地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到强拆,因此,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同意这一观点的不在少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方也争论不休。社会上有句话叫“公共利益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因此给“公共利益”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却非易事,即使为公共利益单写一本书来阐述,恐怕也未必对“公共利益”有个完满的解释。况且,即使在拆迁中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就可以对被拆迁方给与较低标准的补偿么?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把“公共利益”的界定作为解决拆迁纠纷的杀手锏依笔者看来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对草案稿的讨论,还有一种观点很受公众欢迎,即将拆迁主体进行区分:即拆迁的主体或是政府或是开发商。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那么拆迁主体是政府,此时与被拆迁方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是商业利益的拆迁,那么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他们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纯粹的民事关系。这样是不是就解决了在拆迁当中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其道理可寻,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建设使整个拆迁程序的运行要能够保证真正的“善”。把拆迁主体定位成政府,是否就能免除之前的种种顾虑,这个问题还值得探讨。因为公共选择理论也揭示出,政府包括其工作人员也有将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取向。现在一个流行的词汇“经营城市”恰恰反映了政府的利益问题,这也无可厚非,政府也不是天使,也是由人组成的。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说法,政府也是“经济人”,也有自身的特殊利益。现在连中央台的广告也都在为各个城市的特色作宣传,中央台的娱乐节目也会因各种原因在各个城市展开,这也可说是城市经营宣传的一种手段。同样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政府通过征收土地,收回权力,再转让出去,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价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对政府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城市规划、市容的不断建设,也是最明显的政绩。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政府有着城市扩张的内在本性,如果把政府作为拆迁主体,要保证被拆迁方的补偿,解决拆迁纠纷的难题恐怕困难重重。若是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就重蹈了旧拆迁条例的覆辙,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将出于商业目的开发也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拆迁权,又会引起新的拆迁纠纷的不断发生。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解决拆迁纠纷这一难题呢?很多发达国家逐渐淡化公共利益,强调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补偿标准大家满意,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为了公共利益,被拆迁人的房产、权利就要打折扣么? 无论拆迁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只要给被拆迁人以足够的补偿,被拆迁人还会上演一幕幕悲剧么?归根结底,拆迁纠纷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补偿标准上。无论谁拆迁,无论是为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拆迁,只要被拆迁方得到公平的补偿,其他的问题就都不重要了。那么,如何确定被拆迁方的经济补偿标准?2 拆迁补偿标准问题的经济分析如何确定一个公平的补偿标准,我们先从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拆迁,实质上也是一个交易,在这个交易里,老百姓失去房产、土地,政府或开发商取得土地,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个垄断交易,一经拆迁许可,百姓只能把房子或土地使用权卖给政府或开发商,拆迁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实中,由于政府和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利益趋同性,这对被拆迁方来说极为不公平,由于公权力的强势介入,这就使得交易变成了买方垄断的单边交易,想卖得卖,不想卖也得卖,在这个交易里处于弱势的拆迁户,几乎无能力在博弈中讨价还价,有甚者 “以命相搏”,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把拆迁还给市场,否则,不平等的博弈必会产生不平等的结局。政府必须和开发商、拆迁评估机构各自独立。政府的角色是博弈规则的制定者,监管者,而不是博弈关系的参与者。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毛伟博士也曾经谈过这一问题。被拆迁方个人想在拆迁中获得最大收益,政府作为拆迁一方想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我们分析政府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时,我们要注意到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因此,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把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混淆,导致政府压低价格,使拆迁交易不平等。3 结论因此把拆迁还给市场,建立拆迁的市场化机制,无论是为公共利益拆迁还是非公共利益拆迁,只要把拆迁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及补偿标准,才会使博弈双方站在平等的位置上,也才会产生公平的结果。据笔者所知有些地区无论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很能让老百姓满意的。究其原因就在于拆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其实对老百姓来讲,他们并不关注是谁拆迁,拆迁要干什么,他们只关注拆迁以后能得到什么。因此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要把拆迁还给市场,使拆迁双方公平对等,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应该制定一个全国范围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指导规则,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补偿标准发生冲突和抵触,这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原则性和具体情况的平衡。第二,把拆迁还给市场,在拆迁双方站在对等位置的基础上,建立补偿的市场评估机制,要确保评估机构中立地位,评估机构应由被拆迁人选定。政府不能做任何干涉。同时,拆迁双方应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开充分的协商,杜绝强制拆迁,如若协商不成,应由法院主持最后的公正。据笔者所知一些地区的拆迁确实由中介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老百姓对此很是赞同。综上是笔者对新《拆迁条例》草案提出的一点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有助于新条例的完善。参考文献[1]?张向东.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性质之定位[J].现代法学,2009,(05).[2]?李爱民.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05).[3]?包俊.论我国城镇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之重构[N].中国民商法律网.阅读详情:
范文三:[案例分析]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案由:申诉人张某系某市某私营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1998年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从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不能不经协商,单方面通知自己解除合同,遂向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赔偿因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9.27万元。被诉人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单方面提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系根据《劳动法》中关于企业拥有裁员权的授权作出的决定,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故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发现:申诉人与被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从1998年1月起至2003年1月止。从1999年6月开始,由于经营不善,产品市场需求量减少等原因,被诉人的经营状况趋于恶化。2000年3月,为走出困境,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裁员的决议,决定从当年5月份实施裁员方案。5月20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关于从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被诉人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企业经济状况恶化的证明文件和裁员的程序性文件。仲裁委员会同时查明:被诉人于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向申诉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如下裁决:一、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二、被诉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三、对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27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四、仲裁费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能否以此为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当企业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第三、企业是否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号)等法律、规章,均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做了明文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章、办法,企业只有在经营不善达到一定条件时,才具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资格,这种裁员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法律给予必要的保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单方面解除了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但因为与法有据,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不能要求企业支付违约赔偿。但是,企业在享有依法裁员的权利时,除必须具备实体性条件外,还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性规范,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就是要:(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规定,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企业应支付其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告诉我们,企业在面临经济效益恶化,需要通过裁减人员度过难关时,应当对照有关规定,谨慎裁员,并履行有关义务。否则,如果不符合裁员的条件而强行裁员,或裁员程序不符合规定,以及没有支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就要面对败诉的风险。阅读详情:
范文四:对新《拆迁条例》草案的经济与法律分析NO .7, O1   2 0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2 1 第 7期  0 0年对新 《 拆迂 条 例 》 案 的 经济 与 法律 分析  草孙 建春( 山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北 唐 山 0 3 0   唐 河 6 0 4)摘要 : 些 年 , 随城 市发 展 的 脚 步 , 迁 纠 纷 也 纷 至 沓 来 , 《 迁 条 例 》 案 的 问 世 , 起 了社 会 广 泛 的 关 注 与 讨  近 伴 拆 新 拆 草 引论 。针 对 这 一 问题 从 经 济 学的 角度 分析 , 为 应 把 拆 迁 回 归 市场 , 拆 迁 主 体 平 等 博 弈 ; 需 区 分公 共 利 益 与 非 公 共 利 益 , 认 使 无无 需 区分 拆 迁 主 体 , 立 评 估 机 构 的 中立 地 位 , 老 百姓 取 得 公 平 的 经 济 补 偿 , 进 社 会 的更 加 和 谐 。 确 使 促   关 键 词 : 共 利 益 ; 迁 主 体 ; 济 分 析  公 拆 经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0 0 — 2 20   1 7 ~18 2 1 )70 5—2近 年 来 , 国城 市 发 展 日新 月 异 , 随 城 市 不 断 拆 迁 的  拆 迁 主 体 与 公 共 利 益 问题 , 也 是 学 界 广 泛 争 论 的焦 点 。 我 伴 这   脚 步 , 之 而 来 的 一 幕 幕 拆 迁 纠 纷 、 迁 悲 剧 也 不 断 上 演 。 1 拆 迁 主 体 与 公 共 利 益 的法 律 分 析  随 拆   2l O O年 3月 1 4日,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在 人 民大 会 堂 三 楼 金  国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征 地 拆 迁 有 两 种 , 是 为 商 业 利 益 进 行  一 色 大 厅 会 见 中外 记 者 并 答 记 者 问 时 指 出 : 国 的 现 代 化 绝  征 地 拆 迁 , 是 政 府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征 收 。 原 有 的 拆 迁 条  中 二不仅 仅 指 经 济 的 发 达 , 还应 该 包 括 社 会 的 公 平 、 义 和 道  例 , 淆 了 公 共 利 益 与 商 业 利 益 , 现 实 中 两 种 利 益 有 时 又  它 正 混 而 德 的 力 量 。而 拆 迁 纠 纷 问 题 的 解 决 对 实 现 社 会 的 公 平 、 正  确 实 是 雾 里 看 花 、 中 望 月 , 以 分 清 。现 实 拆 迁 中 , 是  水 难 明 义有 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去年 底 的唐福 珍 案 引发 了新 《 拆  政 府 规 划 , 共 利 益 的 拆 迁 , 到 头 来 经 过 各 种 运 作 , 后  公 可 最迁 条 例 》 案 稿 的 问 世 。 我 们 的 百 姓 对 新 《 迁 条 例 》 满  草 拆 充 了期 待 , 么新 条 例 能 否 为 百 姓 规 划 一 个 美 好 的 拆 迁 蓝 图  那 呢 ? 新 的《 迁 条 例 》 案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学  拆 草 者 们 观 点 各 异 , 者 认 为 若 要 解 决好 拆 迁 纠 纷 , 根 本 的 是  笔 最 要 做 好 拆 迁 补 偿 工 作 。如 何 做 好 拆 迁 补 偿 工 作 , 要 分 析  需 还 是 开 发 商 的 商 业 利 润 的 驱 使 , 终 被 拆 迁 方 得 不 到 足 够  最 的补 偿 , 不 了 钉 子 户 、 力 拆 迁 的 产 生 , 时 在 这 一 过 程  免 暴 同 里 的权 钱 交 易 、 力 寻 租 的 现 象 也 就 根 本 无 法 避 免 。 因 此 , 权   不 管 是 为 公共 利 益 也 好 , 商 业 利 益 也 好 , 要政 府 授 予 开  为 只发 商 拆 迁 许 可 证 , 就 随 之 而 来 的 出现 各 种 拆 迁 纠 纷 。 也各 各 区 市 渔 时 内 按《 业 交 通 事 故 快 报 》 格 式 要 求 书 面 传 真 至 上 一 级  系 统 录 入 工 作 。今 后 , 海 区 局 、 省 ( 、 ) 业 行 政 主  渔 的 渔 港 监 督 机 构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事 故 等 级 的 , 照 一 般 等 级  管 部 门和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按 以上 事 故 对 待 。人 员 伤 亡 数 量 或 事 故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的 , 要  导 , 排 专 职 信 息 管 理 员 , 好 事 故 和 救 助 信 息 录入 工 作 。 安 做   及 时上报 。   () 8 注重 渔业 海 事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 一 步 增 强 渔 业 海  进 可 () 定《 3制 渔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结 案 规 定 》 以 下  事 调 查 处 理 能 力 。 渔 业 海 事 的 调 查 处 理 涉 及 面 极 广 , 以  ( 简 称 《 定 》 , 强 渔 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范 事 故  说 是 包 罗 万 象 , 中 主 要 包 括 : 海 、 象 、 信 、 捞 、 规 )加 规 其 航 气 通 捕 养  调 查 处 理 结 案 工 作 , 高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工 作 水 平 。《 提 规  殖 、 律 、 规 以 及 心 理 学 、 外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因 此 , 把  法 法 涉 要 定5 5 中应 包 括 : 案 程序 , 案 要 求 和结 案 时 限 等 内容 。 结 结   渔 业 海 事 管 理 工 作 做 强 、 大 , 力 培 养 海 事 专 业 人 才 是 关  做 大 () 4 制定 《 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键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极 快 , 律 法 规 也 在 不 断 完 善 , 样  渔   法 这 ( 下简 称《 法 》 , 范 和 完 善 渔 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就 需 要 部局 、 区 局 或 各 省 每 年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的举 办 海 事  以 办 )规 海 不 理 的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 法 》 应 包 括 : 卷 , 档 , 存 , 办 中 立 归 保 管  培 训 或 海 事 研 讨 班 , 断 提 高 渔 业 海 事 管 理 专 业 人 员 业 务理 等 方 面 内容 。素质 , 以适 应 现 代 海 事 管 理 工 作 的需要 。( ) 期 组 织 人 员 编 写 渔 业 海 事 案 例 , 断 从 事 故 中 汲  9定 不 ( ) 展 事 故 调 查 范 围 , 高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 各 级 渔 港  5扩 提 监 督 机 构 在调 查 渔 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时 , 果 对 船 员 的 资 质  取 经 验 和 教 训 。 如   发 生 怀 疑 , 全 面 调 查 当 事 船 员 的 培 训 、 试 、 证 以 及 船  3 结 语  要 考 发   员 的 资 历 情 况 ; 果 对 船 舶 涉 及 建 造 、 验 的 技 术 状 况 发 生  如 检 渔 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直 接 关 系 着 渔 业 生 产 安 全 状 况 。作  怀 疑 , 全 面 调 查 船 舶 的 建 造 、 验 情 况 ; 果 事 故 的 发 生  为 渔 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主 管 机 关 , 港 监 督 管 理  要 检 如 渔 与 通 航 环 境 相 关 联 , 同 一 航 段 多 次 发 生 碰 撞 、 浅 、 礁  机 构 必 须 切实 履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律 、 规 所 赋 予 的  或 搁 触 法 等 事 故 , 对 航 标 的 设 置 及 航 道 的 管 理 情 况 等 进 行 调 查 。 渔 业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职 能 , 查 明 原 因 , 明 责 任 ”  要   “ 判 , 要 通过事故调查 , 不仅 查 找 事 故 发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 要 查 找  塑 造 负 责 任 的形 象 , 渔 业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保 驾 护 航 。 也 为   管 理 中 的 因 素 , 不 断 改进 管 理 工 作 , 高 管 理 水 平 。 以 提   ( ) 大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 厉 打 击 肇 事 逃 逸 船 舶 。 在 判  6加 严 明 事故 责 任 时 , 果 认 定 当 事 一 方 发 生 事 故 后 逃 逸 , 逃 逸  []黄 惠源 . 于 内 河渔 业 水 上 文 通事 故 调 查处 理 的探 讨[ 3 现 代 渔  如 则 1 关 J. 业 信 息 ,0 3, 1 8 2 l — 2 . 2 0 Vo.1 ( ): 7 0  船 舶 至 少 负 对 等 责 任 或 主 要 责 任 , 至 全 部 责 任 。各 级 渔  直 2 朱 水 责 问题 探 讨 C] J.   港 监 督 机 构 要 充 分 认 识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 面  [ ]邱 健 华 , 学斌 . 上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理 中“ 任 ” 全交 通 科 技 , 0 5, 5 l 8— 1 0  2 0 ( ):3 4. 加 强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坚 持 “ 不 放 过 ” 原 则 , 过 事  要 四 的 通 [ ]游 宗 庭. 3 水上 交 通 事 故 引发 的 危 机 与 对 策 [ . 江 水 运 , 08  刀 珠 20 , 故 调 查 发 现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并 加 以 改 正 , 断 提 高  不 ( ) 3 3 : 2~ 3   3 安 全管理水平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海 事局 . 上 交通 事故 调 查 概 论 [ . 4 水 M] 大连 : 大连( ) 好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事 故 和 渔 业 海 难 救 助 信 息 管 理  6做 海 事 大 学 出版社 , 0 4 20.参 考 文 献作 者 简 介 : 建 春 ( 9 9 ) 女 , 山丰 南人 , 山职 业技 术 学 院讲 师 , 士研 究 生 学 历 , 士 学 位 , 究 方 向 : 济 法 。 孙 17一 , 唐 唐 硕 硕 研 经一25 2 —()NO .7。 01   2 0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 eId s y n   r21 0 0年第 7期在 这 一 问 题 上 , 慧 星 教 授 认 为 , 业 征 地 拆 迁 就 是 开  也 是 一 个 交 易 , 这 个 交 易 里 , 百 姓 失 去 房 产 、 地 , 府   梁 商 在 老 土 政 发 商 为 了商 业 利 益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 屋 所 有 权 人 直 接 商  或 升 发 商 取 得 土 地 , 经 济 学 角 度 讲 , 个 垄 断 交 易 , 经  房 从 是 一谈 , 一 种 单 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而 政 府 的 征 收 不 能 为 了 商  拆 迁 许 可 , 姓 只 能 把 房 子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卖 给 政 府 或 开 发  是 百业 利益 , 能是为 了公共 利 益 , 别是 涉及 到强 拆 , 此 , 只 特 因 征商 , 迁 方 给 予 一 定 的经 济 补 偿 。现 实 中 , 于 政 府 和 开 发  拆 由地 条 例 中界 定 何 为 公 共 利 益 是 所 有 拆 迁 问 题 的 根 本 。 同 意  商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存 在 利 益 趋 同 性 , 对 被 拆 迁 方 来 说 极 为  这 这 一 观 点 的不 在 少 数 。如 何 界 定 “ 共 利 益 ” 各 方 也 争 论   不 公 平 , 于公 权 力 的 强 势 介 入 , 就 使 得 交 易 变 成 了买 方  公 , 由 这不 休 。社 会 上 有 句 话 叫 “ 共 利 益 是 一 个 筐 , 么都 可 以 往  公 什 里 面 装 ” 因此 给 “ 共 利 益 ” 一 个 明 确 的 界 定 却 j 易 事 , , 公 做 }   垄 断 的 单 边 交 易 , 卖 得 卖 , 想 卖 也 得 卖 , 这 个 交 易 里  想 不 在 处 于 弱 势 的拆 迁 户 , 乎 无 能 力 在 博 弈 中讨 价 还 价 , 甚 者  几 有即使 为 公 共 利 益 单 写 一 本 书 来 阐 述 , 怕 也 未 必 对 “ 共 利  “ 恐 公 以命 相 搏 ” 酿 成 一 幕 幕 人 间 惨 剧 。 因 此 笔 者 认 为 , 们 应  , 我 益 ” 个 完 满 的 解 释 。况 且 , 使 在 拆 迁 中 为 了 真 正 的公 共  把 拆 迁 还 给 市 场 , 则 , 平 等 的 博 弈 必 会 产 生 不 平 等 的 结  有 即 否 不 利 益 就 可 以对 被 拆 迁 方 给 与 较 低 标 准 的 补 偿 么 ?这 也 不 符  局 。 政 府 必 须 和 开 发 商 、 迁 评 估 机 构 各 自独 立 。 政 府 的  拆合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本 规 律 。 因 此 把“ 共 利 益 ” 界 定 作 为 解  角 色 是 博 弈 规 则 的 制 定 者 , 管 者 , 不 是 博 弈 关 系 的参 与  公 的 监 而决 拆 迁 纠 纷 的 杀 手 锏 依 笔 者 看 来 确 实 存 在 很 大 的 困难 。   目前 对 草 案 稿 的 讨 论 , 有 一 种 观 点 很 受 公 众 欢 迎 , 还 即将拆 迁主体进行 区分 : 即拆 迁 的 主 体 或 是 政 府 或 是 开 发 商 。   如 果 是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拆 迁 , 么 拆 迁 主 体 是 政 府 , 时 与  那 此者。一从 成 本 — — 效 益 的 角 度 分 析 , 伟 博 士 也 曾 经 谈 过 这  毛 问 题 。 被 拆 迁 方 个 人 想 在 拆 迁 中 获 得 最 大 收 益 , 府 作  政为 拆 迁 一 方 想 追 求 社 会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当 我 们 分 析 政 府 的  被 拆 迁 方 的关 系是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果 是 商 业 利 益 的 拆 迁 , 社 会 利 益 最 大 化 时 , 们 要 注 意 到 政 府 也 是 由人 组 成 的 , 如   我 政那 么 拆 迁 的主 体 是 开 发 商 , 们 与 被 拆 迁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就  府 也 有 其 自身 的 利 益 所 在 , 此 , 追 求 社 会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他 因 在 是 纯 粹 的 民事 关 系 。 这 样 是 不 是 就 解 决 了 在 拆 迁 当 中 的 矛  过 程 中 , 可 能 把 政 府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混 淆 , 致 政 府 压 低  有 导盾 ?笔者 认为这种 思 路有 其 道理 可 寻 , 但更 重 要 的是 通 过  价 格 , 拆 迁 交 易 不 平 等 。 使制 度 建 设 使 整 个 拆 迁 程 序 的运 行 要 能 够 保 证 真 正 的 “ ”  善 。 把拆迁 主体定位成政府 , 否 就能 免除 之前 的种 种顾 虑 , 是 这3 结论因 此 把 拆 迁 还 给 市 场 , 立 拆 迁 的 市 场 化 机 制 , 论 是  建 无 个 问 题 还 值 得 探 讨 。 因 为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也 揭 示 出 , 府 包  为 公 共 利 益 拆 迁 还 是 非 公 共 利 益 拆 辽 , 要 把 拆 迁 交 给 市  政 只 括 其 工 作 人 员 也 有 将 自己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取 向 。 现 在 一 个 流  场 , 市 场 规 律 办 事 , 被 拆 迁 单 位 或 个 人 自愿 的条 件 下 确  按 在 行 的 词 汇 “ 营 城 市 ” 恰 反 映 了 政 府 的 利 益 问 题 , 也 无  定是 否同意拆迁 及补 偿标 准 , 经 恰 这 才会 使 博弈 双 方站在 平 等 的  可 厚 非 , 府 也 不 是 天 使 , 是 由 人 组 成 的 。按 照 “ 共 选  位 置 上 , 才 会 产 生 公 平 的 结 果 。 据 笔 者 所 知 有 些 地 区 无  政 也 公 也择 ” 论 的说 法 , 府 也 是 “ 济 人 ” 也 有 自身 的 特 殊 利 益 。 论 是 否 为 公 共 利 益 的 拆 迁 , 偿 标 准 是 很 能 让 老 百 姓 满 意  理 政经 ,   补 现在连 中央台的广 告也 都在 为 各个 城 市 的特 色 作 宣传 , 中  的。究其 原因就在 于 拆迁 补 偿标 准 公 平合 理 , 实对 老百  其 央 台 的娱 乐 节 目也 会 因 各 种 原 因在 各 个 城 市 展 开 , 也 可  姓 来 讲 , 们 并 不 关 注 是 谁 拆 迁 , 迁 要 干 什 么 . 们 只 关  这 他 拆 他说是城市 经营宣 传 的一 种手 段 。同样 在 城 市开 发 建设 中,   注 拆 迁 以 后 能 得 到 什 么 。 因此 解 决 拆 迁 问 题 的 根 本 途 径 还  政 府 通 过 征 收 土 地 , 回 权 力 , 转 让 出 去 , 以 获 得 巨 大  是 要 把拆 迁 还 给 市 场 , 拆 迁 双 方 公 平 对 等 , 才 能 从 根 本  收 再 可 使 这 的 经 济 价 差 , 地 出 让 金 及 相 关 税 收 对 政 府 财 政 起 着 至 关   上 解 决 问题 。 土重 要 的作 用 。 同 时 , 市 规 划 、 容 的 不 断 建 设 , 是 最 明  城 市 也 因此 ,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者 认 为 可 以 从 以 下 两 方 面 考  为 笔 显 的 政 绩 。 因此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 府 有 着 城 市 扩 张 的 内 在  虑 : 政   本性 , 果把政府 作 为拆 迁 主体 , 保 证 被拆 迁 方 的补 偿 , 如 要   第 一 , 该 制 定 一 个 全 国 范 围 的 关 于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的  应 解 决 拆 迁 纠纷 的难 题 恐 怕 困 难 重 重 。若 是 开 发 商 作 为 拆 迁  指 导 规 则 , 此 基 础 上 , 方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可 以 做 一 些  在 地 主 体 , 重 蹈 了 旧拆 迁 条 例 的 覆 辙 , 发 商 取 得 拆 迁 许 可 证  具 体 规 定 , 不 得 与 全 国 性 的 补 偿 标 准 发 生 冲 突 和 抵 触 , 就 开 但 这  后 , 出 于 商 业 目的 开 发也 披 上 “ 共 利 益 ” 外 衣 , 企 业  就 可 以最 大 程 度 的 实 现 原 则 性 和 具 体 情 况 的 平 衡 。 将 公 的 在   利益最大化的驱使 下 , 滥用 拆 迁 权 , 会 引 起 新 的 拆 迁 纠 纷   又 第 二 , 拆 迁 还 给 市 场 , 拆 迁 双 方 站 在 对 等 位 置 的 基  把 在的不断发生 。那 么 如 何 才 能 更 好 的解 决 拆 迁 纠 纷 这 一 难 题 呢 ? 很 多  发 达 国家 逐 渐 淡 化 公 共 利 益 , 调 补 偿 标 准 , 就 是 说 只 要  强 也础 上 , 立 补 偿 的 市 场 评 估 机 制 , 确 保 评 估 机 构 中 立 地  建 要 位 , 估 机 构 应 由 被 拆 迁 人 选 定 。政 府 不 能 做 任 何 干 涉 。 评同 时 , 迁 双方 应 就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进 行 公 开 充 分 的 协 商 , 拆 杜  补 偿 标 准 大 家 满 意 , 不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又 有 什 么 关 系 呢 ? 绝 强 制 拆 迁 , 若 协 商 不 成 , 由法 院 主 持 最 后 的公正 。据  是   如 应 难 道 为 了公 共 利 益 , 拆 迁 人 的 房 产 、 利 就 要 打 折 扣 么 ? 笔 者 所 知 一 些 地 区 的 拆 迁 确 实 由 中 介 评 估 机 构 予 以 评 估 , 被 权无 论 拆 迁 人 是 政 府 还 是 开 发 商 , 要 给 被 拆 迁 人 以 足 够 的  只 补偿 , 拆迁 人还会上 演一幕幕 悲剧么 ? 被   老百 姓对此很是 赞同 。综上是笔 者对新 《 迁 条例 》 案提 出的 一点 浅见 ,   拆 草 希 归根结底 , 迁 纠纷问题 的根 源在 于经 济补 偿标 准上 。 望 能够抛砖 引玉 , 助于新条例 的完善 。 拆   有   无 论 谁 拆 迁 , 论 是 为 公 共 利 益 还 是 非 公 共 利 益 拆 迁 , 要  无 只 被 拆 迁 方 得 到 公 平 的 补 偿 , 他 的 问 题 就 都 不 重 要 了 。 那  其 么 , 何确定 被拆迁 方的经济 补偿标准 ? 如   []张 向 东. 市 房 屋 拆 迁 法 律 性 质 之 定 位 [ 3 现 代 法 学 . 0 9  1 城 J. 20 ,参 考 文 献2 拆迁 补偿 标准 问题 的 经济 分析如 何 确 定 一 个 公 平 的 补 偿 标 准 , 们 先 从 经 济 学 博 弈  我论 的 角 度 分 析 。博 弈 论 研 究 决 策 主 体 的 行 为 发 生 直 接 相 互(5 . 0 )[3李 爱 民. 屋 拆 迁行 为 的 法 律 分 析 [] 法制 与 社 会 ,0 9 (5 . 2 房 J. 2 0 ,O )[3包俊 . 我 国城 镇 房 屋 拆 迁 法 律 制 度 之 重 构 I .中 国 民 商 法 律  3 论 N]网.作 用 时 候 的 决 策 以 及 这 种 决 策 的 均 衡 问 题 。 拆 迁 , 质 上  实一25 3 —阅读详情:
范文五: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公司法张某是一个体户,与乙设立一家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买下了张某的所有企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是给他99%的股份和债权,由于管理不善,公司最终破产解散。张某主张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该欠他的钱偿还,但公司其他债权人却认为,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其实是他的一人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有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的财产,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法院将如何审理该债务清偿案件?答:张某是一个体户,与乙设立一家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买下了张某的所有企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是给他99%的股份,因此该公司是张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此案例,应该分为两种情况:1、 张某在个体户时,欠下债务,借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有限制度,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张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无需偿还张某的债务。2、 若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恶意,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同时他拥有公司的债权,因此张某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要求偿还欠他的钱。阅读详情:
范文六: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2)在一般保证人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应当先行提存。(3)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保证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以“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计算应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4)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清偿额已经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照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题目中,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那么从一般保证人处已经提存的清偿额,就全部用来清偿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财考网点评】本题与财考网模拟3综合2部分考点相关。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无杳无踪迹。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A银行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财考网点评】本题与财考网模拟2综合2部分考点类似。3.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注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拆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1万股,于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日西电公司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2005年3月,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并说明理由。(2)2006年3月,西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哪些程序?(3)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4)如何回答预审员提出的“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的反馈意见?(5)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6)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钱某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A公司转让股权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且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其他规定,因此要经过“其他股东B公司”的同意。(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由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A公司持有8%,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增资前,A公司、C公司、D公司原本分别持有10%,B公司原本持有70%.而认购增资时,原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转增,所以A公司、C公司、D公司这三者相比,比例还均是10%,B公司还是70%.增资后,E公司持股20%,ABCD合计持股80%,在这8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占10%,B公司占80%;所以在公司的全部股权(10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股100%*80%*10%=8%,B公司持股100%*80%*70%=56%.(4)该反馈意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题目中,该公司是在2004年2月设立,于2008年3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是从2004年2月开始计算,在2009年上市时,已满3年。(5)李某和赵某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题目中,揭露日为日,李某和张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二者的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6)①F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F证券公司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②G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G律师事务所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③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独立董事钱某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财考网点评】本题与财考网冲刺1综合题1部分考点类似。4、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6)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3)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与己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6)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阅读详情:
范文七:经济法(案例分析)1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现有法定公积金1000万,任意公积金500万,公司准备以公积金500万增资派股,哪些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A.将法定公积金500万转为资本B.将任意公积金500万转为资本C.将法定公积金200万、任意公积金300万转为资本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任意公积金200万转为资本2. 甲系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乙系有限合伙人,现甲、乙二人均想转换身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B.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B.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D.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5.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借贷给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或者直接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B.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6. 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B.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7. 甲、乙、丙、丁约定关于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甲、乙各承担25%,丙承担40%,丁承担10%。他们的债权人王某在债务期满时可以(
)。A.向甲要求偿还全部债务B.向乙要求偿还25%的债务C.在丙履行了全部债务后,仍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D.向任何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8. 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9. 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B. 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C. 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按照购买价款的双倍进行赔偿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10. 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将份额转给第三人以退出公司阅读详情:
范文八:经济法、案例分析1.答:(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已改变了甲公司要约中的实质性条款,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故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2)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成立,因为乙公司所作出的“承诺”表示已超出了甲公司要约的有效期,属于一个新的要约,故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3)乙公司完全可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设立合同关系。既然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附加保留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就须受到此要约的约束。当乙公司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时,甲公司已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答:(1)东方化肥厂锅炉车间作为乙方当事人是不合法的,因为车间不是法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因此,红星建筑构件厂要求乙方偿付1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3)订立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甲方所受的事故损失,不是由于合同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造成的,因此,乙方应承担8万元损失的大部分责任,甲方承担8万元损失中的小部分责任。3.答:(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乙有代为求偿权。(2)3000元应由甲承担。4.答: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轿车赠送的行为。5.答:(1)乙方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发货,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向甲方偿付逾期付货的违约金。违约金:10万元*20%=2万元定金:00元可选择违约金条款。(2)乙方在8月10日个甲方的电报,视为变更合同。甲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一定期间内不答复拒绝,视为默认,而且甲方在收到货物后,还发往门市部出售,视为表示接受,变更的合同有效。甲方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是不合法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6.答:(1)乙方要求甲提供履行担保且中止付款,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在要求甲提供和中止履行之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在后来甲方违约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能在三者之间选择其一。定金只适用20%的规定。7.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8.答:(1)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买卖夏装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因为百货公司发出的信函具备要约的条件,为有效要约,服装厂回电同意,即承诺,至此双方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其成立时间为双方完成盖章手续之日即5月1日。(2)百货公司拒收1500套夏装并拒付该部分货款是合法的。因为百货公司电告对方变更合同内容,减少购货数量,是因对方违约造成的,依照《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条例》规定,服装厂应在15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百货公司5月30日电告服装厂,服装厂未予理睬,仍于6月18日将全部货物发出,时间已超过15天,依法应推定服装厂同意减少发货量。因此,百货公司拒收1500套夏装并拒付货款是有法律根据的。(3)人民法院应判决服装厂败诉,百货公司拒收1500套夏装并拒付该部分货款有理,被拒收的服装由服装厂自行处理。如百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还应判决服装厂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9.答:(1)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案中履行义务一方为畜牧站,所以梁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梁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该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对于梁某的付款而言,不存在不可抗力,不能要求免责。(3)如果梁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阅读详情:
范文九:案例分析(经济法)据某报载:江苏南京一男子因为手机没电,连续两次在中山东路路口,强行将路边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箱打开,拔掉交通红绿灯控制电源,给自己的手机充电,导致路口的信号灯一边常红一边常绿。就上述材料,对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论证,写一篇800-1200字的评析报告分析如下:首先,上述资料显示该男子为满足私人要求给手机充电,连续两次强行打开交通信号灯控制箱,致使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违反了《南京市交通管理条例》,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谓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是指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应有的正常功能。上述行为导致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极有可能导致车祸甚至更为严重的不可预知的后果,伤及人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依《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次,该男子盗取交通信号灯用电为手机充电,由于对公共用电不造成相对严重的后果,故可以忽略不计其盗取公共用电罪责。依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警告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最后,由于该男子强行且私自拆开交通信号灯箱,极有可能即时的对自己乃至路人甚至行驶车辆造成严重的伤害,顾我个人认为其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对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材料中男子,强行拆开交通信号灯箱,极有可能造成公共电路问题,造成大范围断电、电着火、爆炸等严重的后果,对社会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是极为危险的做法,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或大量的公私财产都有着潜在的威胁,后果极为明显且相当严重,并且连续两次,强行拆开,行为极为恶劣,后果相当严重。关于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阅读详情:
范文十:《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商谈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在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处理。问:上述三项规定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答案要点:(1)成立。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2)不成立。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由董事会通过后,经审批机构批准。(3)不成立。合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所以如有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处理。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近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而对此合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3.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60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品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问:此案应怎样处理?答案要点: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予以退换,作为商场来讲,他必须首先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调换或退货或赔偿损失,而不得推脱;如是皮鞋厂的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再向皮鞋厂进行追偿,而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消费者。4. 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凡于1996年2月至6月间在该商厦购物满20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凭该奖券可在购物当日参加抽奖。一等奖为香港7日游(若放弃游览可领取6 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为电冰箱一台;三等奖为VCD一台;鼓励奖自行车一辆。此外还有纪念奖若干。此广告登出后引来众多顾客,但顾客所得奖项大多为鼓励奖和纪念奖。后经人举报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工作人员所得。问:该商厦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若违反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该商厦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一等奖价值6000元人民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限制;(2)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人员所得属于经营者以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方法: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 吉林省甲化工厂生产的“云雀牌”乙腈,曾获国家劳动部“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质奖章”,在国内外享有较高信誉,产品销路一直很好。乙化工厂也是一家以生产乙腈为主的化工厂,因质量问题一直经营困难。1994年2月,乙化工厂将本厂生产而采用甲化工厂同样包装的乙腈销往外地,牟取利益。甲厂却因这些质量不合格的乙腈受到用户的指责,销售量急剧下降。问:乙化工厂的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答案要点:乙化工厂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现存商品上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赔偿甲化工厂因此所受的损失。6. 王某持所在县某药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业务介绍信,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联营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合伙经营中药材党参,张某投资5万元,药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员并负责经营管理和销售;合伙经营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药材公司归还张某本金并付给利润2.5万元,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后,王某将此协议拿到药材公司,此款全部由王某提取,用于购买党参种。后来由于药材市场价格下跌,加之王某种植的党参品种不好,造成严重滞销。结果不仅不能给付张某利润,连张某投入的5万元也无力偿还。张某追款无望,遂以药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投资及利息。问:(1)该协议是合伙还是借款协议?为什么?(2)该协议有效吗?答案要点:(1)该协议实质上是借款协议。因为在协议中,张某虽然名为投资5万元,但期满后由药材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2.5万元利润,张某并不参与经营管理,更重要的是约定了“保底条款”,不承担风险责任,这与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不符。(2)该协议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其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数倍,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7. 王某于日到某市百货大楼购物,在卖手表的柜台看了几块新款手表,经挑选觉得并不满意,即将手表还给售货员,转身欲离去。售货员却声称手表少了一块,将王某请到经理室。经理提出搜查王某外衣及皮包,遭到王某拒绝。后王某考虑到不让商店搜查就无法脱身,只好同意,经检查,并无发现手表,经理遂让王某离去。后王某觉得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向法院起诉。问:百货大楼侵犯了王某哪些权利?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百货大楼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其名誉权。处理:应当责令经营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失。8. 某市供销贸易公司开设了一家门市,并向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贸易公司将此门市交予个人刘某经营,但未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刘某在经营门市期间,出售的商品经常缺斤少两。居民王某找刘某要求赔偿时,刘某已不在门市了。王某要求贸易公司赔偿,贸易公司却称缺斤少两系刘某的行为,贸易公司不负责任。问: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何种权利?贸易公司应否赔偿?答案要点: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贸易公司应该赔偿。刘某在门市从事经营活动时,贸易公司未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那么,从法律上讲,该门市仍应属于贸易公司。另,门市租赁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消费者有权向门市所有者请求赔偿。再由贸易公司向刘某追偿。9. 张某去某电子器材厂下属的零售部购买录音机。在挑选的过程中,售货员向其推荐一种新产品,声称其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全的,如定时、自动倒带等新功能。张某又详细看了产品的说明书,确与售货员所说的一样,于是便购买了一台。后发现收录机所谓的新功能均无法使用,于是找零售部要求退货,售货员以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问:该零售部侵犯了张某何种权利?具体应如何赔偿?答案要点:该零售部侵犯了张某的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的义务,并且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与产品说明相一致。若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与其说明书中的性能不符,若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并应赔偿消费者因此而受的损失。10. 宋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答案要点:销售者应当承担对消费者承担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严格责任,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对消费者予以调换并赔偿相关损失。若确实属于电视机厂的责任,可再向其追偿。11.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刘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过时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 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答案要点:机械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应承担严格责任,但在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他人伤害的,可以免责。12.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多次交涉未果。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答案要点:该日用品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高压锅存在质量问题,并给使用者造成了损失。法律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从产品交付给最初用户、消费者起满10年才丧失,或者以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限,而并非以保修期为标准。因此,日用品厂必须对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3、 13.张甲、张乙兄弟二人用自家临街房屋经营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深感资金不足。该修理铺对面是某县机械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厂长于某一直寻找新的投资热点。1994年5月,张氏兄弟同于厂长一拍即合,拟成立兴发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张氏兄弟与机械厂签署协议:张甲、张乙用临街房屋及所有设备、零配件作价出资,共计70万元(张甲40万元,张乙30万元),机械厂从银行贷款50万元作为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兴发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兴发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日提出申请,不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营业收入大幅增长。1994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张甲、张乙一人实物出资不实,直至公司成立,张氏兄弟并未将房产进行过户登记,并且对实物作价过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经重新评估,张氏兄弟用以出资的房屋、设备及零部件等全部实物作价仅50万元。机械厂知晓情况后,拟再出资20万元暂填补公司资本空缺,但未能取得银行贷款。试分析:(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兴发公司将给予什么处罚?(2)对张氏兄弟给予什么处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实将做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对于新发公司,由于其虚报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对于张氏兄弟,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3)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该公司予以改正,补足出资金额,或是要求其重新更正注册资本。14.1994年12月,江苏省某保温瓶厂召集大型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条骇人听闻的消息。新闻发布会称:“沿用几十年至今的银色保温瓶胆存在渗漏银汞的严重缺陷。经过几年的精心研制,该厂生产出‘无毒金胆’,‘金胆’的诞生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真正做到安全无毒”。随后,该厂开展银胆换金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2元钱即可用一只银胆换一只金胆,该厂还发布广告,将在大庭广众下用压路机碾碎收缴的银胆。该竞争行为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担心中毒的使用者纷纷换购“金胆”。许多商业部门也纷纷要求进“金胆”的货。与此相对照的是,全国的银胆销售受到极大冲击,银胆无人问津,大量积压,甚至外国客商得此消息也纷纷提出退货解除原合同。江苏某保温瓶厂对“金胆”产品的宣传,及对银胆的贬低,给其他生产保温瓶的厂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保温瓶行业的轩然大波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他们聘请有关专家对金胆和银胆进行认真鉴定和调查,经专家鉴定和调查,得出了以下结论:(1)所谓银胆渗漏有毒物质,纯属捏造,无任何科学依据;(2)所谓金胆只是在原银胆配方基础上加入一种新的着色剂,与银胆相比,根本没有安全可靠的改进,并无特殊的突破。所谓金胆方法早在40年代就已有了,并非是江苏某保温瓶厂首创。试分析:(1)江苏某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对该厂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该保温瓶厂系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2)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 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15、(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所以,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集股东会。(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如果不属于除外情形,只提前两天通知股东开会不合法。(3)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只经过代表2/5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合法。16、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即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3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16、(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服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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