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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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的认定难点及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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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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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第1567次会议通过的法案,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解答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解释》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解释》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答: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截至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刑法相关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1)有关用语的含义有待进一步界定,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用语。(2)定罪量刑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缺乏明确标准。(3)其他有关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如从宽处理、单位犯罪等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了《解释》的制定工作。经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深入调研论证,完成了起草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谈谈《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共九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 “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问:请谈谈《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规定。  答:《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该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问:请谈谈《解释》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解释》第四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实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困扰具体办案部门。各地普遍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问:请谈谈《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三条、第五条分别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第三条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该条在具体规定方面采用“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根据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刑法原理,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以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故该条特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请谈谈《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专门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具体而言,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论支付能力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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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支付能力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认定问题
【作者】 洪灶发【写作年份】 2014
【文献分类】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支付能力;利润;劳动报酬;保险制度
【全文】【】 &&&& 论支付能力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认定问题
【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新增罪名。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本罪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但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支付能力”认定问题却未涉及。本文围绕支付能力认定中权利保障均衡实现难题进行经济分析,进而主张应在现有条件下进行以利润为导向的企业法人支付能力精细化认定,并探讨支付能力认定的证明责任,提出藉以建立劳动报酬保险制度来实现支付能力认定的观点。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支付能力;利润;劳动报酬;保险制度
     各类恶意欠薪行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为此,《》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法条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2013年1月,最高院公布了《》(以下简称),就本罪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作出了明确,但对&支付能力&的认定问题却未涉及。关于自然入主体支付能力认定的问题在实务界争议较小,一般以其资产状况作为标准。因单位犯罪主体范围较广,故本文拟以企业法人为例展开对支付能力认定的研究:一是从实务角度看,作为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的企业法人构成本罪的占相当比例;二是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主体能否构成本罪的单位犯罪尚存争议,且暂无相关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李某2008年投资设立企业,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3月有余,数额较大,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该企业账户有钱,但外欠债务巨大,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支付工资。后李某为了能保存企业,仍不愿支付工资,并采取和工人签订延缓支付协议的方式变相拒付。检察机关为此将李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法院就本案犯罪主体支付能力的认定及是否构成本罪,产生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1]   本罪作为不作为犯罪,当为、能为而不为系其本质特征,对&能为&要件即支付能力的认定未予明确,使本罪认定产生了困惑:该企业账户有钱,但外欠债务巨大,是否属&有能力支付&?在此情形下,企业出于自保,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否符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进而构成本罪?支付能力的认定是单一标准还是复合标准?   二、支付能力认定困境&&权利保障均衡的实现难题   (一)优先价值的判断分歧   就企业法人的支付能力认定,观点纷呈。有的认为,用人单位只要能够维系正常的生产,都应认定为有能力。[2]也有的认为,在证明标准上应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资产足以支付其所拖欠的劳动报酬&,要通过调查行为人的资产负债表、财务会计报告等一系列账册、询问相应的证人等极为复杂的资产核查程序,并运用多学科的专业知识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从而为犯罪认定提供依据。因此对欠薪单位、个人资产状况事实的查证,既是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基础,又是决定能否对相关行为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立案的前提。[3]还有实务界人士认为,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哪怕连续数年都亏本无利,但只要其仍有积累的财产,就应支付劳动者的薪酬,否则,就可以认定构成本要件。[4]当然,有观点进行了总结,将支付能力的认定归纳为两种标准:第一种是指用人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也就是包括厂房、生产工具、原料、专利等一切有经济价值的物;第二种是指用人单位的账面资金,即生产经营利润。[5]   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权,还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6]因此,本文认为,上述关于支付能力认定诸观点的争议本质上是一个优先价值的判断分歧,即劳动报酬取得权、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生产发展权的价值选择如何把握。具体而言,主张无需考虑亏损情形而以积累财产为准的,主要以保护劳动报酬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优先价值;主张正常生产维系或资产状况标准的,在价值判断中选择正常生产或资产状况这一平衡点,但总体侧重于保护劳动报酬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主张以账面资金即生产经营利润为标准而未进行精细化分析的,总体上更侧重于保护企业生产发展权。   (二)法律适用中的权利保障均衡问题   1.企业利润&&审慎认定支付能力无法回避的要素   关于企业法人支付能力的认定,无法回避利润的问题:一方面,因企业的营利性,其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从理性经济人角度考虑,若企业周期内的利润丰厚、经济效益好,实施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会产生无效率的成本,如民事纠纷、员工纠闹、业内舆论以及劳动监察机关的调查、约谈、对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等,甚至有恶性事件发生的风险,显然成本过高,非其理性选择。另一方面,企业拖欠工资往往受其周期内生产经营利润影响,拖欠劳动报酬的多为一定周期内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尤其以经济处于不景气阶段的中小企业居多。   进一步分析,处于亏损状态的该企业即使拥有相应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少量流动资产等),多出自于企业求生存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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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形有哪些?刑法第276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276条规定了&拒不支付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范围,以严格约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使该罪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的个体化差异,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日常生活中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是否都属于该罪名中的&劳动报酬&,实践中存在争议。
  比如,唐某与某单位签订了住宅楼,后来唐某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别转包给李某、王某等13人,双方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唐某拒不支付李某、王某等人的工程款,共计17万元,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其仍不支付并逃匿,后被抓获。有观点认为,唐某拒不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工人工资,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且有逃匿行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76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有观点认为,唐某与李某、王某等人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双方不属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拒不支付的款项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中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认定,对&劳动报酬&应该作限制解释,以防止将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情形纳入刑事司法领域。
  第一,区分&劳动报酬&的性质成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关键。我国刑法规定的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解释》第1条也严格界定了劳动报酬仅限于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除此之外的报酬、收入等,不属于我国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调整保护的范围。
  第二,理清劳动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分清&劳动报酬&性质的前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不难看出,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主体地位不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而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职工的隶属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唐某与李某、王某等人签订施工合同,李某、王某等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施工成果。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和服从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属于民事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三,正确理解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解释》对报酬作了明确规定,并不是劳动者的所有报酬都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劳动报酬&。对于那些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务报酬,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作者: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柳辉 魏兆春 李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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