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企业税金减免会计分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税金减免应该如何处理?赶紧看过来吧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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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金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税务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财务处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1)核准类减免税  4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①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此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已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核准后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若当年退还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若次年退还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备案类减免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政府补助性质,无需确认当期损益。  结合4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若纳税人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权利,还继续保留,税务机关不得以未履行备案手续为由剥夺纳税人享有的减免税权利。  ①若企业符合备案减税条件的,并且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且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7种项目免征增值税。  由于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故,直接按收取的价款作为收入处理,无需单独列示。  借:银行存款等 &&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若企业符合备案减税条件的,但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其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并且需进行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③若企业符合备案减税条件的,但未及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缴纳税款后,后期又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缴纳税款后于当年补充履行备案手续享受减免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缴纳税款后于以后年度补充履行备案手续享受减免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即,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予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当期返还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税收入-政府补助  收到跨年度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税务处理  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其他流转税问题,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均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返(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规定可看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融资租赁企业注意,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故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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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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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但免征的增值税须作会计处理。笔者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做一探讨。一、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会[2013]24号的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计入当年利润总额,那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四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那么,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无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均须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免征增值的小微企业须特别关注,避免税务风险。文章转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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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做账务处理时需要什么凭证?
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3万时,增值税可减免,做账务处理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需要什么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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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从这项规定看,直接减免的是销项税额,而没有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和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性。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该文件对进项税额的核算未加考虑。上述会计处理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核算。对于一般纳税人: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月末时将免税货物销项税额结转入“减免税款”栏目贷方;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进项转出”栏转入“减免税款”栏目借方;“减免税款”贷方余额转入“补贴收入”科目。  (四)对于企业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进项转出的金额应当与“销项税额”一致。当期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结转下期。对于部分货物免税的,企业可直接区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额和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的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之和应不超过免税货物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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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原始凭证,依据是“财税2013年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文件,在摘要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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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减免做账务处理时是不需要凭证的;主要依据如下:  1、财税[2013]52号文件明确,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增值税减免做账务处理时需要的凭证:应该是有税务出示的增值税减免文件和书面证明。如果没有原始凭证,依据是“财税2013年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文件,要摘要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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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如何做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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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国家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处理方面,《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但免征的增值税须作会计处理。笔者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做一探讨。
一、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按照财会[2013]24号的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计入当年利润总额,那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四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款;”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那么,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无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均须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免征增值的小微企业须特别关注,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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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财务处理是在结转前做账还是在结转后做账,还是留待下月月初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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