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购买境外艺术品 企业资金出境怎么出境

400-638-1168您当前的位置:&>&&>&中国突放大招 境外大额取现被锁死 海外炒房资金怎么出境?房地产一直是2017年加拿大商业界的一大话题,随着一些规定在新的一年将出现变化,2018年房地产话题可能再度成为头条新闻。温哥华和多伦多的政策制定者们相信:海外买家把房子当做投资工具,从而推高了市场价格。海外资金尤其是中国资金能不能进入加拿大市场,大家都比较关心。据新华网报道,2017年倒数第二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放大招,将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额度从每卡每年不超过1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这份由中国国家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从日起,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不管持卡人名下持有多少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的提款总额不能超过10万人民币。不过对于留学和游客来说,由于这条新规并未涉及个人的结售汇,所以使用银联卡在境外消费和取现,并不受到目前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5万美元的总额限制。此外除年度境外取现明确限额外,新规还明确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换句话说,持有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外币卡的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提现时,每卡每日额度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此前,外币卡每卡每日取现的额度为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 如果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10万额度会有什么后果?国家外汇局在通知中明确,其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如果持卡人发现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了,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去查看明细: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至于如何解除这个&黑名单&,中国外汇局并没有给出相关资讯。该份《通知》将锁死个人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的途经。以后还想使用亲朋好友的信用卡来取现的可能性,将随着新规的出台而逐渐降低。而且处于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考虑,中国加强非现金支付已经成为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对于海外置业和投资类的相关行业的影响?其实中国出台各种政策控制资本外流的目的非常明确。市场上早就有对于中国公民的海外置业的调查,2015年中国公民海外置业总金额就已经达到1050亿美元,而在交易最火爆的2016年1季度,3个月时间内的中国公民私人置业金额就已经超过1010亿美元。同时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对于海外市场的直接投资也达到了近400亿美元。对于大温哥华、大多伦多、乃至加拿大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已经有很多人注意到中国对于控制资本外流政策对于当地市场的影响。前摩根士丹利经济学家安迪&谢(Andy Xie)指出全世界的中国购房者数量将&大幅下降& ,那些依靠中国买家进行销售的人应该为&业务大幅缩水&做好准备。《彭博社》的一份报告显示,现在从伦敦到悉尼的市场中已经很难看到中国买家使用现金支付房地产首付了。小编为各位读者整理了当下仍属于合规范围内资金转移出境的15种方式,供大家参考阅读。请注意,政策随时改变,在实施前,请查询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一、&蚂蚁搬家&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中国外管局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注:但说到底,此种方法仍在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二、朋友间互转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注:但此种方式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五、保险融资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一定风险。六、现金对倒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需要注意的是,资金池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篇幅原因不做赘述,如有需要还应咨询专业人士。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九、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1.境外利息:240bp 3个月libor=2.4% 约0.6%=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注: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2014年起中国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1.QDLP&&上海试点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一般而言,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 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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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拓国际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本文承接昨日“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详解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另类资产管理模式和内保外贷三方面问题
伴随中国逐渐成为资金净输出国,中国经济已经迎来跨境投资新纪元,预计2016年中国的海外投资将比2015年增长一倍多。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资金出海成为跨境投资顺利开展的第一步,为了让大家从外汇监管角度理解目前人民币资金如何可以合法地出境,业内知名的汉坤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准备了七期专题详细分析了目前可能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付汇的方式。
本文承接昨日“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详解
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另类资产管理模式和内保外贷
三方面分问题——
五、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
1、个人境外投资
我国目前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并未明文禁止,但也没有出台实践可行的实施制度,即目前境内个人无法合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相关审批或备案。目前涉及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主要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此外,2014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及要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的发文中也对于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持开放姿态,但这些相关文件均未提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审批或办理手续,也未公布任何操作细则,使得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真实可操作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部分城市,如天津、温州等地,在过去几年内都曾相继出台过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试点方案,但也都因为各种原因而被中途叫停或没有获得真正实施即被后续规定所废止,有些试点方案被称是因为并未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而没能得以实施。
目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除了我们接下来的一篇系列文章即将提到的涉及返程投资的37号文登记,也有个别特例,即如国境内个人拟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可通过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实施,但也会因为QDII本身的制度限制而受到较多的约束。关于QDII制度,将在本系列文章中作更为详细的阐述。
2、返程投资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已经为大家所熟悉,其实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也有可能涉及返程投资的情况。以下我们先从大家熟悉的“37号文”登记讲起。
&&&&境内个人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日颁布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或控制[1]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和融资,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2]。这里的“境内居民”既包含境内个人,也包含境内机构;这里的“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的,包括以其境内的或境外的资产/权益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主体。
按照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应当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简称“37号文登记”)。
37号文就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做出详细规定后,后续颁布的《外汇通知》进一步简化了37号文所要求的部分外汇手续,即日起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
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规定。2014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在境内居民定义中同时包含了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但该文仅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进行了阐述,而对于境内机构,则仅说明应按照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无其他进一步的规定或许可。实践中,各主管部门也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态度不同,有的态度较为开放[3],而大多数则态度较为保守甚至并不认可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的行为(即不认可),使得对于境外投资有需求又可能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机构因为没有法律的清晰规定,也没有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在办理境外投资时限入了较为尴尬的局面。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如果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涉及返程投资的情况,主要可能有以下两种:
(1)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已经有返程投资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是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搭建了“红筹”架构的境外企业。这种情况下,一般主管机关核查的重点是“红筹架构”搭建中本身的合规性,如果有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持股的,主管机关会核查其是否已经完成了37号文登记(定义见本备忘录第四部分),资金的跨境流动是否合规;如果有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持股的,主管机关会核查其是否已经完成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且如果已经备案/登记了,如上文提及,实践中主管机关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后再投资“红筹”架构的态度不一。
(2)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后发生返程投资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登记时,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披露最终投资目标公司,如果确定是“红筹”架构,则会出现上段描述情况,有可能不能获得相关备案/登记;如果不是(至少投资时不是)“红筹”架构,则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登记/备案本身应该能够通过且没有法律问题,只是日后如果发生返程投资时(例如境外公司回到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主管机关(即外管局)在办理中国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办理增资时,一般会核查中国企业的境外最终的投资人中,是否有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如有,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的37号文等合法备案/登记证明;如没有,则会要求中国企业就其境外投资人中没有境内居民个人及机构做出书面承诺。
一般而言,以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名义申报境外投资不会直接涉及需要为个人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况。但,
六、另类资产管理模式
1、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项为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做的制度安排(不包含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设立的,需特别批准的,有控制的允许境内资本向境外证券市场适度开放的通道。
简单来说,QDII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 实施主体较局限: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产品本身,则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目标有限:
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3)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
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2、QDLP(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2012年4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首次在国内启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资格”)的审批,允许注册于境外的对冲基金通过申请QDLP资格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基金管理企业(“QDLP管理企业”)、由QDLP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可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的投资基金(“QDLP基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在此之后,2014年8月,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境外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则;2015年2月,青岛市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均试点开展QDLP资格的审批,其政策内容与上海QDLP资格相近,但在可投范围有一定的拓宽,对境外发起方也不再限于对冲基金管理人。三地QDLP资格试点政策摘要如下:
QDLP基金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其不足在于主要是以境外二级市场为投资目标,因此,目前,多数QDLP基金多是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
3、QDIE(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下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号),表明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简称“《深圳QDIE试点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指示认真贯彻落实。QDIE是2015年深圳市力推的一项试点的金融创兴业务。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向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符合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均可参与QDIE试点资格的申请,但对外资和内资机构的要求条件有所不同(主要条件如下表所示)。不过,据我们了解,截至目前成功获得试点资格的机构(“QDIE机构”)主要集中在境内金融企业的下属单位(例如,南方基金旗下的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旗下的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旗下的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获得QDIE试点资格后,QDIE机构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来作为境外投资的载体(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以下标准: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或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境内自然人等;同时,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QDIE基金完成募集之后,QDIE机构应向联席会议申请进行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联席会议同意QDIE基金备案的,将对QDIE机构出具的核准QDIE基金备案的正式函件,正式同意QDIE基金的备案并列明核准的外汇额度,并将此函抄送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外管局。后续,QDIE机构即可凭此函件进行境外投资主体设立(如需)和换汇对外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由于无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标的外,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4、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类QDII)
根据我们的了解,为探索和支持人民币的跨境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设立试点,探索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而批准的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并由该国际投贷基金在境外设立子基金,从而实现资金出境的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可根据《境外直接投资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将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调拨给境外子基金。
云南省与东南亚国家的跨境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原则支持云南省人民政府在云南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在该项政策的支持下,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了若干机构在人民银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并享受人民币资金直接出境的便利。
除了云南,中国人民银行也批准在上海设立了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探索优先采取人民币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为国内企业海外投资并购提供商业化、市场化的操作平台及专业化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并以此推动人民币跨境流动。
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优势在于,由具有资格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通道直接出境,无需再履行传统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但其不足在于,根据人民银行的政策精神的指导,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用途有一定限制,应主要投资于境外的金融企业或金融产品或用于其他有指导性的用途。
七、内保外贷
1、内保外贷的登记
境内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现使资金间接出境的目的。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
其具体操作模式为由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为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将境外银行作为受益人,由境外银行为境外债务人(“债务人”)提供融资的跨境担保模式。
第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非银行机构”)的内保外贷。
其操作模式为由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为境外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由该境外的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融资的跨境担保模式。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使用限制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 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3)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我们在下图针对银行和非银行机构担任内保外贷中的担保人时的不同规定做了简单总结对比:
本文内容授权转载自公众号:汉坤律师事务所;
作者:宛俊、冉璐、赵云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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