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推广为什么要做网络推广

刚执业的律师不要盲目进行网络推广
律师网络推广是近几年来比较时兴的一种律师业务推广方式,说白了就是律师自己掏钱在网上做广告,这种推广方式的出现主要源于近些年新执业律师人数激增,既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得不到拓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新执业律师远离熟人关系社会等等。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几个律师网络推广的网站:法邦网、110网、找法网、法律快车、法帮网、华律网、58同城。
刚执业的律师,人脉不足,案源不多,急需拓展,维持生活,但这都不是你选择网络推广的理由。
一、对于新执业律师,本已囊中羞涩,又掏钱做无用的广告,属于物理上的无用功。
刚刚执业律师,由于经历了一年多的实习期经济透支,拿到执业证已属不易,故亟需打开局面乃当务之急,然不能急不择路,受这些推广网站电话营销人员的忽悠,轻而信之。不但白白损失了几千块广告费,关键是网络推广在不断的误导你正常的律师推广,使你怠于在其他方式的努力与尝试。
&二、网络推广作用不大,热线似的免费咨询,占用你大量宝贵的时间与精力。
一旦你缴费成为某推广网站的会员,你的电话将被暴露在茫茫的网海之上,你即将成为光荣的免费法律咨询员,而且这些咨询电话成案率与中百万大奖的几率差不多。最重要的是这些咨询,白白的浪费了你大量时间与精力,而对你几乎没有任何一点正收益。
三.中国目前律师网络推广很难带来案源的原因
首先,中国人普遍有享受免费的愿景,普遍没有付费的意愿。中国人舍得吃,舍得喝,舍得买房,舍得旅游,就是不舍得花钱购买法律服务(至于法律服务本身的质量高低是另外的一个层面的问题)。
其次,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特别是律师在网络背景下的推广,无法与网民或者潜在的客户建立充分的信任,而现在律师的推广广告词千遍一律,全是网站自己设计的,譬如“某某特别推荐律师”、“某某市专业律师”、“某某特邀优秀律师”、“某某专业律师”。而网民也不是傻子,看的如此眼花缭乱,到头来谁都不找,谁都不相信,因为每个广告律师都说自己是优秀的、专业的、资深的、推荐的、网友好评的。
最后,中国是熟人社会,尽管随着城市化进程,有所改变,但是中国人骨子里的熟人社会的影子还在,律师推广网站上做广告的律师,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故即使咨询,成案率很低。
&四、偶尔有案件,也是民事纠纷居多,案值不大。
&即使成功接收委托,案件大多是劳动争议、借款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社会中下层,普遍收入不高,素质良莠不齐,对于律师来说,一是沟通比较困难,通情达理的少,斤斤计较的多,因为本来他们赚钱就实属不易,让他们拿出几千甚至一万块钱打官司,势必登天还难,即使偶有肯出钱的,一旦官司不如意,则势必要求退钱,否则围攻律师楼,大打出手的都有,对于刚执业的年轻律师,于名于利均得不偿失,最后不得已退钱了事、破财免灾,实属常态的危机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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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百度推广算不算广告?要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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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业律师解读:百度推广算不算广告,到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医疗事故再一次被“捧”上了头条,这次是关于一个青年魏则西的死亡。而后,百度再次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在关于百度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它的商业模式颇具争议,一个关键问题是:百度推广不是广告?
钛媒体注:继血友病吧事件之后,因为医疗事故再一次被“捧”上了头条,这次是关于一个青年魏则西的死亡。而后,百度再次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在关于百度作为一个搜索引擎,它的商业模式也颇具争议,一个关键问题是:百度推广不是广告?以下为知名律师徐潜川的一篇专业解读,原文标题《消失”的判决书——百度推广到底是不是广告服务》,经钛媒体编辑:一魏武挥写道:“百度不知道使用了什么法子,在过去的诉讼中,让管理部门支持了它的诉求:百度推广不是广告。”百度也在2015年的年报里公开声称:“Our P4P services are not subject to PRC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because PR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currently do not classify P4P services as a form of online advertising. ”在中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基本上是一个事实。也就是说,无论推广的内容本身如何,百度是不用负责任。当然,更客观的表述是:中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认为百度推广不是广告服务,而是“信息检索”的服务,对广告内容是不承担什么责任的。相比较而言,在美国一直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2009年,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谷歌被司法部门提起刑事诉讼,虽然辩称,这些非法医药广告利用了搜索引擎的漏洞, Google认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违法者散播了这些广告。但联邦法院并未认可Google的辩解,认为谷歌要对企业发布的违反联邦法律的的广告负责。此案最终以谷歌接受5亿元美金罚款而和解。二旧《广告法》没有明确互联网广告怎么规制,那我们就看看司法判例。在此前多个司法裁判中,百度推广被认为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被认为是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约束。2014年,田军伟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中,为证明百度推广不是广告,百度公司提交了(2010)一中民终字第20862号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26988号民事判决书、(2011)杭滨知初字第11号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0473号民事判决书,都支持了百度关于其推广服务不是广告服务的说法。北京市一中院最后在该案判决中写道:“本院认为,百度公司系百度网的经营者,用户通过百度网进行网络推广服务时,自行注册并选定关键词进行推广服务,用户自行决定被链接网站的排名顺序及展现方式。对于被链接的网站信息亦由用户自行调整和控制,这一调整和控制的行为不受百度公司监督,事实上百度公司也不可能对为数庞大的推广网站进行逐一排查。”实际上也否认了百度网络推广服务作为广告的责任。今年4月,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39条直接规定说: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三但事情已经起了变化。新《广告法》去年9月份刚刚通过。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新广告法这句话很宽泛,有海纳百川的感觉,但也很模糊,仍然没有明确界定“百度推广”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去年发布,至今仍在征求意见中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付费搜索结果”为广告。 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但这一规定仍然在“征求意见”中。也就是说,“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服务,在争议之中。四不过,即使《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实施,百度仍然可能要承担相应地责任。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有针对基础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即便不是广告经营者,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百度也有不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百度是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显然是。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该办法在2012年曾经出过一个征求意见稿,将“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明确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应当获得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什么是违法广告呢?2006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以此对照,百度推广上的多数医疗广告都跑不掉。当然,这里的表述,要求百度“明知或者应知”,百度如何“明知或者应知”呢?我的理解是,这里接近避风港原则,如果用户或者消费者去投诉了某个推广链接,那么百度就进入了这个“明知或者应知”下的义务。这时候,百度应当去审查其推广链接是否是违法广告,如果是,应该及时处理。否则的话,按广告法的规定,其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五其实,我刚刚说的不完全准确,因为法院曾经判决,百度推广属于广告行为。也是北京一中院判决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9625号终审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案涉及的百度推广服务是由推广用户设置关键词和推广链接后,通过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定位技术,当网络用户搜索该关键词时,推广结果将以标题、描述、网络链接的形式显示在搜索结果首页左侧上方或各页右侧的“推广链接”位置,该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并按效果收费。由于是否出现在推广链接位置不完全取决于标题、描述或者链接的页面是否出现该关键词,百度推广服务与纯基于信息定位服务的自然搜索服务存在一定区别。
本案中,结合涉案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及所链接网站的内容,其设置者的目的在于当网络用户搜索“微型摄像机”时,其网站的链接和描述能出现在“推广链接”位置,从而对其所销售的微型摄像机等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因此,涉案推广链接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此案原告也是田军伟。但如果你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或者中国其他主流案例库中搜索,你是不会搜索到这个案件的。这是我们能找到的唯一一个判决确认百度推广属于广告行为的判决,而且在2013年末同期大多数案件都能查得到的情况下,这个判决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这才是让我感到不寒而栗的事情:和百度搜索的逻辑一致,我只能看到别人让我看的东西。
本文来源:钛媒体
责任编辑:王凤枝_NT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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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互联网+”时代律师营销如何变革?
来源:搜狐财经
  “互联网+”时代,律师行业将如何变革?在5月29日的 “移动互联时代律师品牌与营销公益北京论坛”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主任刘辉就这一话题发表了重要演讲。
  以下是刘辉的主要观点:
  “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正在被逐步产品化、模块化、流程化、傻瓜化、批量化、信息化,而律所的边界正在被逐步边缘化、模糊化、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律师的工作地点不仅仅是律师事务所,而可能在车上、在床上、在厕上。
图: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主任刘辉
  “互联网+”时代,律师事务所也许不再是纯粹的接待客户、签署合同、集中办公、整理案卷的场所,社区、咖啡馆、企业服务中心,等等客户云集的地方,只要有手机,只要有WIFI,也许就是律师的工作场所。
  “互联网+”时代,由于客户获取信息的快捷性、透明化,律师赚取信息不对称的钱将被打破,差评律师将难以立脚,由客户评价、让数据说话将成为评价律师优劣的唯一指标,官方律师、律所评优将无任何公信力。
  “互联网+”时代,陌生人社会将逐步取代熟人社会,85后具有互联网思维和消费习惯的客户将逐步成为法律消费的主流群体,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智能硬件产业及衍生产业,将出现一批律师新贵,他们熟练运用商业思维、善于财税筹划、组合法律智慧、盘活创投资源,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互联网+”时代,客户变得异常挑剔和不耐烦,客户需要专业技能、人文素养、资本运作和客户体验能力兼具的律师或律师团队,而感受不到时代变革、靠关系和忽悠混日子的律师将被市场扔进历史的垃圾桶。
  “互联网+”时代,入世承诺兑现后,外资所攻城略地,法律电商将逐步成为提供律师案源的幕后老板和无比强大的虚拟律师集团,大所与小所、专业所与综合所,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年轻律师与资深律师的竞争与内斗&&律师行业将成为更加揪心的职业。
  “互联网+”时代,律所比拼的将不再是创收、办公面积、执业人数和分支机构,这些现在很多同行引以为荣的优势,在不远的将来,将变成成本和内耗。看的见的力量将不是最可怕的,而看不见的力量将是最可怕的。律师这个行业,自己很难革自己的命,而已获得天使轮甚至A轮的八家法律电商(据本人不完全统计),也许以后更多的有特色的法律电商,将逐步颠覆传统法律服务。
  “互联网+”时代,一切皆有可能。你信与不信,真其实已不重要!
(责任编辑:UF023)
原标题:“互联网+”时代律师营销如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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