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濉溪县不动产文件注释 是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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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营改增主要政策简介
来源:货物和劳务税处 &   |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便于销售无形资产纳税人了解此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对销售无形资产的主要政策整理如下,供社会各界参阅。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一):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中:(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征收率为3%。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扣缴计税方法
扣缴义务人适用扣缴计税方法计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六、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取得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在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抵扣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八、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时间
(一)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销售服务,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个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小微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十一、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手工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向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时,可以自行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也可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销售无形资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
十二、纳税申报
(一) 纳税期限
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季度期满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关注广州国税微信-我要查询-申报期预告可查询申报期。)
(二)申报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微信申报、自助办税终端机申报及上门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自助办税终端机申报及上门申报。
选择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向广州市电子签名中心领购数字证书(CA证书)。如果纳税人5月1日前已经有地税CA证书,也可以直接使用该证书进行国税的网上办税,国税网上办税大厅支持目前地税在用的多种类型CA证书,包括纳税人在电信及其他CA运营商领用的CA证书。
十三、其他
(一)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兼营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四)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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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发布,学习“营改增”相关政策成为了所有涉税人员急需学习的内容,不仅要学习新政策,同时还要区分 “营改增”前后的政策的差异,做好过渡和调整,那么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前后差异,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区别:增加销售服务的定义,将原营业税税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行业纳入“销售服务业”税目中。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区别:将远洋运输改为水路运输,扩大了程租、期租业务的范围。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区别:删除了“远洋”,将所有船舶程租、期租业务的均纳入水路运输的范围。
3.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区别: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加到交通运输服务范围中。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 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 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内容一致。
1. 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 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a. 新增税目
b. 增加“建筑服务”,并划分为“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1.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区别:对应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的“建筑”,解释中删除了其中的“扩建”的表述,纳入“改建”。
2.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国税发〔号:“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a. 财税〔2003〕16号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b. 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原增值税销售价外费用而随销售货物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二者解释一致。
4. 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二者解释一致。
5. 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1. 财税﹝号将航道疏浚列入港口码头服务。
2. 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区别:增加了“建筑物平移”内容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a. 增加“金融服务”,并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b. 将原营业税税目“金融”子税目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项。
c. 将原营业税税目中“金融经纪业”剔除出金融服务税目中。划入商务辅助服务税目项下经纪代理服务中。
1.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原营业税税目中贷款的解释“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税发〔2002〕9号第八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a. 本次贷款注释中明确“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b. 新增“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c. 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收入也属于贷款服务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区别:原营业税金融税目解释中将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全部归集到其他金融业务。本次将其归集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并将具体项目逐一列举。
3. 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原营业税税目关于保险的解释较为简单: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4.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原营业税税目中贷款的解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区别: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概念,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区别:扩大 “租赁服务”范围,不再局限于“有形动产租赁”,增加“商务辅助服务”。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原106号文“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相应条款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a. 新增“专业技术服务”。
b.“技术咨询服务”列入咨询服务中。
c.‘技术转让服务’列入销售无形资产中。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区别:专业技术服务为新增条款。
2.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区别: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为新增条款。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区别:将106号文中“软件咨询服务”从软件服务中删除,列入咨询服务中。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区别:新增:网站内容维护和在线杀毒、虚拟主机2项业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区别:原“金融支付服务”已调整至“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106号文: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a. 将106号文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中“电子商务平台”列入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b. 将原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中”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调整为”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后列入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c. 新增“容灾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区别:原106号文化创意服务中“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税目剔除,其中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列入“销售无形资产”税目中。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a. 新增了语言、图画、声音三种设计成果体现方式,
b. 新增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列入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中。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区别:原106号“知识产权服务”中的代理和咨询二项内容剔除,其中知识产权代理列入商务辅助服务项下,知识产权咨询列入“鉴证咨询服务”税目中的咨询服务项下。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区别:原106号“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二项内容剔除,列入商务辅助服务项下。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区别:原106号“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的车辆停放服务内容剔除,纳入租赁业中的经营性租赁税目。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 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区别:原106号仅针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现将不动产租赁纳入增值税范围后, “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区别: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税目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区别:本次新增内容,其中原106号中车辆停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项下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现列入租赁服务中经营性租赁项下。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区别:原106号仅针对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现扩大到所有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 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区别:新增“职业技能鉴定”和“工程监理”二项内容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a. 将106号中原信息技术服务下软件服务中的软件咨询服务,原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统一归集到“咨询服务”税目中。
b. 将106号中原“代理记帐”从咨询服务中剔除,归入商务辅助服务项下的经纪代理服务中。
c. 新增金融咨询,健康咨询和市场调查纳入“咨询服务”税目。
7.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 商务辅助服务。
区别:新增条款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106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a. 原106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现列入商务辅助服务项下。
b. 删除了“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和船舶代理内容。
c. 增加了为委托人办理货物仓储相关手续的内容。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区别: 106号报关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现列入商务辅助服务项下。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区别:新增条款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区别:新增条款
9. 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新增条款,将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范围。
区别:增加“生活服务”,并划分为“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 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 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 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 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原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财税〔2012〕6号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a. 新增条款。
b. 将原106号中“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列入技术转让服务”现统一列入销售无形资产税目中。
c. 将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等归集入“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并逐一列举。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原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a. 新增条款
b. 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c. 删去原营业税税目中“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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