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你的印花税缴对没?(行业须知!)
深圳市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的行为,第二稽查局对该企业的行为做出追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近10万元的决定。
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账册合同后发现,该公司是以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分为两种经营模式,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简单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租赁或返租赁),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租回使用。
简单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出租人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租金,租约期满后以名义价格购得租赁物件所有权。
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会对融资租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这一规定并不清晰,检查人员进一步查阅该公司的纳税记录和并比对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发现该公司大部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均已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对于简单融资租赁中该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按“借款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该公司与出售方所签订的货物购买合同均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企业一开始认为该购买行为应该比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的购买行为,只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经过稽查人员耐心的纳税辅导,企业了解明白到相关政策,按决定书的要求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税局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这里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同时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只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购买行为,即承租方与出售方为同一主体时,方可适用该条款。
但是,当出售方为独立第三方时,出租方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还需要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最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该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来源:深圳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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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_百度知道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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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除上述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以下三种:1.回租。所谓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回祖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2.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自己租人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转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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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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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第三人,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贷款,必须从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偿还第三人的贷款本息,而不能因承租人受到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毁损不交付租金币拒付贷款本息。
  此外,租赁标的物是根据承租人特定需要而专门购买的,往往不具有通用性,如果承租人中途解约,出租人将难以处理收回的租赁标的物。因此,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往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条款。当然,如果因为租人的过失致使标的物价款迟延交付或标的物的瑕疵交付并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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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的原则与程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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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租赁保理资讯)
融资租赁合同审核要注意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等事项。
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
1、切记要核实出租人有无合法的资格,写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人一定要写其全称,并签字盖章,同时审查盖章单位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对方是法人企业,则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即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与之签约,但一定要慎重,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资格。实践中,要防备某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人却以合法的身份进行诈骗。
2、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特别是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3、必须注意了解承租人的资信、为人,遵纪守法程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同样,承租人也必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这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
1、在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方面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
2、在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方面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日。应写清验收时间、方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3、在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方面
租金金额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中要明确手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应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用外币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租金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时期租赁费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数,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交付租金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4、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方面
对保证条款,一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对担保人的资格以及担保能力等,出租人应认真审查。
5、在租赁物的保险方面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而不列入租金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6、在税收的承担方面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7、在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生质量瑕疵的索赔事项方面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供货人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人对此负责。
8、在租赁起止日期方面
租赁起止日期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日是租赁开始日期。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据下列日期约定起租日:
(1)出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金之日。
(2)货物运抵货港之日。
(3)承租人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日。
(4)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实现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9、在租赁物的用途方面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对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注明。
10、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方面
要把好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规定关,因为这事关租赁物能否保持长久使用,不至于因缺乏修理和保养而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保养维修由出租人承担是正确的。但是,合同中必须强调清楚的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对于出租人来说,只能是在正常使用、操作租赁物的过程对租赁物保养维修的承担,而不是一切承担。因为租赁物由于承租人的非正常使用或者有意破坏所导致的毁损和经济损失,理应属于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在实践中,有时为了方便起见,经双方商定,租赁物的保养维修也可由承租人承担,只要明确其费用负担就行了。一般地说,日常的维修保养承租人应该承担,而大的机器故障或租赁物的大修,却是出租人的承担范围。这样规定,便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也可增强其保养的责任感。
11、在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方面
(1)必须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需要变更出租物所有权时,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则原承租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权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必须规定其解除的条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利用租赁物参与或进行非法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或者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规定清楚。
(3)对承租人将合同转让的情况,要明确规定其征求出租人意见的义务,并且对转租后第二承租人的行为负责。
12、在双方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方面
(1)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维修等。
(2)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是:合同规定依按时交纳租金;合理、正确地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保管、保养、维修租赁物,不得随意转租、拆租等。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违约行为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规定由于承租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的损坏,丢失应负责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或赔偿等。
13、在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方面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常不写本项,或只简单地写退租、续租、留购。应注意正确填写本项。退租要确定具体期日和退租交接手续。续租要确定续租确定日及续租手续、程序。留购要确定留购价格、支付币种、方式、时间、交接手续。
14、在违约责任方面
此条款中常有少填违约责任或明确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的陷阱出现。应详尽填写违约责任,剔除附加条件,同时注意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防止承租人义务责任的增多。
(2)防止对方义务责任的减少。
(3)保证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致性。
(4)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15、在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建议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6、在各种具体财产租赁合同的条款方面
因为租赁关系不同,合同要求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变化。如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由于机械设备的配套性决定了合同必须注明其具体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示,应当单独列出清单,作为附件;还有设备的运输、拆卸、安装问题,技术培训、服务问题,保险问题等等,都应给予明确规定。要注意防止合同拘泥于一种固定模式或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而使自己的手脚受到束缚。
四、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方面
要使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内容违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屡见不鲜,例如,合同的标的违法,支付的币种违法等等。另外,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融资租赁的目的,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掩盖融资租赁的目的,这都是无效的。
五、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融资租赁合同即告成立,若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一方要求合同须经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告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货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以免发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保护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了解融资租赁相关制度设计的落脚点,掌握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风险点及应对建议,对融资租赁的纠纷有体系完整的解决方案和实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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