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残疾人补贴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贴什么时候发放,发放

潮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进程,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财政部门要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补贴制度持续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潮州市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潮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军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16年为100元/月>人,2017年提高到150元/月>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16年为150元/月>人,2017年提高到200元/月>人。

2018年以后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确定并公布实施。

2016年5月15日助残日之前(含助残日当天),符合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并经审定合格的,按2016年全年度计发补贴。

2016年5月15日助残日之后,符合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并经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申请并批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将其有关资料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2015年及以前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按本规定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公示。具体办法由县级民政、残联部门协商确定。

(二)逐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以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层层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后应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县级残联审核后应将审核情况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予以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应将审定结果通过政府公众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办理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处理。

(四)规范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应在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之日起30日内,连同市级负担资金一并拨付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低保存折、社保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帐户(重度残疾人等无法自行到银行开户的,可由其监护人代开户、代领补贴资金,监护人应书面承诺将资金全部用于该残疾人),采取高效便捷发放方式,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发放工作由县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提标扩面。针对残疾人的困难和实际需求,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标扩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同时,可参照全省统一标准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标扩面”所增加经费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象台帐的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应按规定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经审核、批准、公示、确认的两项补贴申报资料汇总联合上报市民政、财政、残联部门,以便上级部门核实、清算当年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做好下一年度两项补贴预拨等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民政、残联部门应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化管理纳入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对象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化核对;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情况纳入系统管理,全面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各县(区)民政、残联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补贴资格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补贴对象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核实上报。对不再符合补贴资格的,应按规定停发补贴。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残联部门应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后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潮州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潮财社[2014]98号)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沪民福发〔2016〕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制定了《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附件: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

  审定材料中的月度“两项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区县民政部门留存,三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至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归档,一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街道(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审批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

  (六)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残联提交的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纳入区县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各街道(乡镇)预算。

  (一)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知晓相关政策,并帮助、指导有需要的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

  (二)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妥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市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六)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最早可追溯为2016年1月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领取残疾人证并在此期间提出补贴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自领取残疾人证当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2016年6月1日以后领取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61号)和《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1〕61号)同时废止。

  12月12日,大庆晚报记者在市民政局获悉,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生活的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可月领补贴;而最近出台的《大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又明确规定,长期居住外地的残疾人也能领补贴。

  据了解,凡具有大庆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都能领到补贴。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说,《细则》还特别规定,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工(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其他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实行差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与其最接近一类补贴(津贴)标准的差额;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高于其它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仍择高享受原有其它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再另外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细则》还对变更或终止作出规定: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当自落户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工作站、乡镇政府或县(区)残联、民政部门通报信息,社区工作站、乡镇政府或县(区)残联、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

  另外,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停发期间补贴不予补发),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当月起发放。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发生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大庆晚报记者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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