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社保缴费基数总额工资差额的说明怎么写

青岛市社平工资公布 社保缴费基数差额开始补缴_青岛_青岛财经网
青岛市社平工资公布 社保缴费基数差额开始补缴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今年以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6月份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新标准。
青岛财经日报/讯(记者 封满楼) 记者今天(6月12日)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近日将启动201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今年以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6月份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新标准,1~5月份社保基数调整差额要予以补缴。& &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15元(4476元/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2686元/月)和高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2114元/月)的参保人员在本次调整补收范围内。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同时予以调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387.56元、1110.11元、832.66元,每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35.78元、108.81元、81.53元。& &
青岛市人社部门提醒,为保障个人社会保险权益,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扣款日前将今年1-5月份的基数补收差额以及6月份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本人代扣代缴银行卡或存折上,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费中断。另外,今年1~5月份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参保人需要了解本人社保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等事宜,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或拨打12333电话进行咨询。
编辑:大熊
版权声明: 凡来源为青岛财经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青岛财经网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转载。
热门关键词
小学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初中入学在招生区片内通过电脑派位或以小学为单位整体调拨等方式进行。
据悉,山东省文化厅公布了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58项)。
从4月1日起境外旅客在青岛市首批33家退税商店购物后,可享受离境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记者获悉,2016年一季度,青岛国税系统预计完成国内税收收入173.9亿元,同比增长6.4%左右。
鲁ICP备: 鲁新网备案号: 鲁公网安备号:15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青岛出版大厦3-5F 邮编:266061 业务合作:8
Copyright 2005 - 2014 青岛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未按实际工资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单位补足
未按实际工资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单位补足
作者:崔新江 来源:找法网 日期:日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关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实践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往往低于法律规定予以缴纳导致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差距很大从而产生大量此类纠纷。用人单位低于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给工伤职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第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二、工资总额的构成内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对此有规定的。
所以,工资总额,就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以该数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
第三、工伤待遇核定基数关于工伤职工切身利益。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工资核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此都有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责任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工资核定,由于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获取劳动报酬导致了待遇出现较大差额。该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统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承担缴费义务。瞒报工资总额,低于实际工资缴费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例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五、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一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可见,员工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标准也不需征得员工同意,用人单位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第六、工伤职工权利救济途径。
1、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争议仲裁
3、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未按实际工资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单位补足&&
15:37:15|&&分类: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订阅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欧志强律师
陆某自日受聘到顺德某电器厂处工作,职位为生产工。顺德某电器厂与陆某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从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
陆某于2010年4月发生交通事故,分别于2010年4月至2010年6月及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住院治疗。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陆某受伤属工伤。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1月作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陆某劳动能力七级伤残,于2011年11月作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前,陆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677.44元,,但顺德某电器厂降低工资标准(1609.25元)为陆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却未缴纳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工伤认定书》、《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出来后,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以1609.25元的标准向陆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顺德某电器厂也报销了剩余医疗费,以1609.25元的标准向陆某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未支付其他任何的工伤待遇。
陆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顺德某电器厂降低陆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陆某工伤待遇降低造成损失,故要求顺德某电器厂支付因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导致的工伤待遇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损失)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
[对方抗辩]
某电器厂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主要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一、单位按照社保局的要求为陆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没有刻意降低其缴费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社保局按缴费工资标准支付,不存在差额;
二、单位已经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
三、单位已经为陆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且未购买全部险种的责任是由于陆某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且缴费工资已征得陆某同意。
针对某电器厂的抗辩意见,经过分析,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6月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因此,陆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二、陆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电器厂未按照陆某的实际工资水平1677.44元足额为陆某参保,造成陆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已造成陆某实际损失,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某电器厂向陆某补足。
[仲裁裁决]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某电器厂向陆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818.28元。
二、某电器厂向陆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630元。
三、某电器厂向陆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31.20元。
四、某电器厂向陆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160.20元。
五、某电器厂向陆某支付住院伙食费2170元。
六、某电器厂向陆某支付住院生活护理费6100元。
[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可见,员工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标准也不需征得员工同意,用人单位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但是,顺德某电器厂未能依法足额为陆某办理工伤保险,致使陆某未能获得合法、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其实际,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理应由顺德某电器厂负责补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白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够,单位应补足待遇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芊蔚 日期:
  钟某系某B公司职工,月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B公司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83元/月的标准为钟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10月钟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钟某的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1583元的标准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钟某领取上述款项后,认为其实际工资是2000元,B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是1583元,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差6672元。而B公司认为,公司已依法参加社保,其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已支付,故公司不应在承担该待遇的差额部分,即使存在问题,也是社保部门的问题,与公司无关。钟某在与B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于2014年3月申请仲裁。2014年4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作出仲裁裁决前,进行了最后调解,最终B公司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600元结案。
  【评析】
  本案焦点:单位已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其缴费基数少报,造成劳动者工伤待遇受损,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和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虽然为钟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B公司为钟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系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构成不足额参保的事实。钟某对B公司不足额参保,降低了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其造成了损失,且B公司不能通过补缴来补足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由用人给单位予以补足,否则显示公正,所以仲裁委最后通过调解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此案说明:当前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社保,涉及申报参保工资基数方面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莫以降低申报社保的工资缴费基数来追求不正当单位利益和随意简化社保缴费申报基数的相关工作流程,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如实申报社保的工资缴费基数,避免加大用工成本的风险。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青岛市社平工资公布 社保缴费基数差额开始补缴 - 行业观察 -青岛乐居网
乐居买房APP
专车看房 优惠买房
乐居二手房APP
最新房源抢先看
新浪装修家居网
抢工长装修APP
抢工长工长版APP
装修不后悔APP
青岛市社平工资公布 社保缴费基数差额开始补缴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今年以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6月份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新标准。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封满楼) 记者今天(6月12日)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近日将启动201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今年以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6月份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新标准,1~5月份社保基数调整差额要予以补缴。 &&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15元(4476元/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2686元/月)和高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2114元/月)的参保人员在本次调整补收范围内。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同时予以调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387.56元、1110.11元、832.66元,每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35.78元、108.81元、81.53元。 &&
青岛市人社部门提醒,为保障个人社会保险权益,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扣款日前将今年1-5月份的基数补收差额以及6月份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本人代扣代缴银行卡或存折上,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费中断。另外,今年1~5月份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参保人需要了解本人社保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等事宜,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或拨打12333电话进行咨询。
热日 14:00
热日 07:32
热日 08:47
热日 08:46
热日 07:38
热日 09:17
热日 06:41
热日 07:11
热日 16:21
热日 15:59
热日 19:17
热日 10:15
综合考核各项量化指标后,认为具备成为一线城市的有天津、杭州、成都和武汉,而有望成为准一线城市的包括南京、重庆、西安、苏州、合肥。
COPYRIGHT (C)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有关问题的通知_HRoot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新培训与会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缴费总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