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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电量补贴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注:这里“每千瓦时0.42元(含税)”意指0.42是含税价,财政部在划拨补贴给电网时,要求电网缴纳了增值税。显然,财政部没有执行国税局的财政补贴免税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享受国家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三)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据此申请电价补贴。
(五)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助结算的监管,确保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8月26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SPAN&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SPAN&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附: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略)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略)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审核汇总,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电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
  除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外,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SPAN&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编制上年度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汇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仍按《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及时全额办理结算。
  (三)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补贴资金,于年度终了后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四)中央财政已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于8月底全额拨付给电网企业。2012年补贴资金按照《办法》进行清算。2013年以后的补贴资金按照本通知拨付和清算。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13年7月24日
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 2015年第9号(总第26号)
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
驻点河北监管报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
二、存在问题
(三)财税政策执行仍存在一定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2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但电网企业反映,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对代开普通发票用户执行的补助标准,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尚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可代开发票的文件,因此河北省2家省级电网公司及下属供电企业暂无法执行为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而且,对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补贴,电网企业按扣除17%增值税后的标准(0.35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上网电量按扣除17%的增值税的上网电价(0.351元/千瓦时)进行结算。投资者反映,电网企业按照17%的增值税进行扣税,导致项目收益有所下降。
江苏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专项监管通报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4年12月)
二、主要问题
(八)附加补贴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按照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要求,目前分布式光伏补贴资金的支付模式为财政部定期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将补贴资金按照不含税的金额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属各单位按照含税金额支付给发电企业,多支付的税金通过有关电厂开具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予以收回,从而做到代收代付、收支平衡。由于大量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电网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相关部委要求,江苏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在扣除17%增值税后,将电费余额支付给个人,个人取得补贴实际仅为每千瓦时0.359元。
国家电网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网财[号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
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现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程序
(一)补助目录申请前置手续。非
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备案意见、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函,在具备并网条件后,向电网企业申请
并网验收,同时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没有取得项目建设备案意见,不能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自然人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并网接入意见函,所在地电网企业负责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备案,在完成
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办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
(二)电网企业内部流程。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填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非自然人补助目录
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并报送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首月第5个
工作日前,逐级汇总报送至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
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审核汇总公司范围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
部门审核,获得书面审核意见后,于每季度首月月底前,报送国网财务部。
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公司系统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以半年(自然年)为周期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公布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
(三)项目消纳模式变更(新增)手续。根
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
剩余电量上网”变更为“全额上网”消纳模式,需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备案。获取项目变更备案意见后,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上述项目补助目录申请
流程办理目录变更手续,同时,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附件3)报送财务部门,逐级汇总,省级财
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手续。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结算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含税,下同)收购。“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光伏电站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
上限调整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计算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不含增值税。具体免税操作按照各地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免税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代开普通发票;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尽快取得代开普通发票资格。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原则和流程。符合申请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并网后,各级电网企业可按照合同签订的结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进行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预结算,待财政部
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后清算。符合申请消纳模式变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电网企业完成申请受理,即可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按合同结算周期、上网电
量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进行上网电费预结算,待财政部公布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后进行清算。
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抄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发电量;计算应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与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业主确认;收取增值税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后,及时将项目补助电量、上网电量、补助资金、上网电费和发票等信息报送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项目收款人信息、发票金额,核对一致后,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账户信息(为方便在线支付,原则上同一市县公司应在同一银行开具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账户)及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并将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支付情况及时反馈营销部门。
请各单位对此前已经预结算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算;对符合要求但尚未结算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上
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并纳入财务年度决算,不得跨年度结算。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级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营销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等相关信息,财务部门负责填写“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4),逐级审核汇总,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上报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拨付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同时,国网财
务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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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目录申请表
2.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目录申请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
国家电网公司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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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家电网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财〔号】
核心提示: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号)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现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程序
(一)补助目录申请前置手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备案意见、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函,在具备并网条件后,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验收,同时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没有取得项目建设备案意见,不能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并网接入意见函,所在地电网企业负责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备案,在完成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办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
(二)电网企业内部流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填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并报送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逐级汇总报送至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
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审核汇总公司范围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获得书面审核意见后,于每季度首月月底前,报送国网财务部。
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公司系统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以半年(自然年)为周期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
(三)项目消纳模式变更(新增)手续。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变更为&全额上网&消纳模式,需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备案。获取项目变更备案意见后,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上述项目补助目录申请流程办理目录变更手续,同时,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附件3)报送财务部门,逐级汇总,省级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手续。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结算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含税,下同)收购。&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光伏电站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自日起至日,月销售额上限调整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计算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不含增值税。具体免税操作按照各地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免税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代开普通发票;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尽快取得代开普通发票资格。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原则和流程。符合申请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并网后,各级电网企业可按照合同签订的结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进行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预结算,待财政部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后清算。符合申请消纳模式变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电网企业完成申请受理,即可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按合同结算周期、上网电量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进行上网电费预结算,待财政部公布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后进行清算。
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抄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发电量;计算应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确认;收取增值税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后,及时将项目补助电量、上网电量、补助资金、上网电费和发票等信息报送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项目收款人信息、发票金额,核对一致后,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账户信息(为方便在线支付,原则上同一市县公司应在同一银行开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账户)及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并将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支付情况及时反馈营销部门。
请各单位对此前已经预结算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算;对符合要求但尚未结算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日前完成所有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并纳入财务年度决算,不得跨年度结算。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各级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财〔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营销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等相关信息,财务部门负责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附件4),逐级审核汇总,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上报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拨付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同时,国网财务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财务部 王茜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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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目录申请表
2.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目录申请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
国家电网公司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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