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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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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哪些问题
  在发展路上,股权众筹主要面临了哪些问题?如何解决?以下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中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问题,以供参阅。
  中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问题
  1.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合法性较为模糊。依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变相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行、变相转让股票累计超过200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固定回报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罪。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可见股权众筹平台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合法地位有待加强。此外,由于众筹项目参与者多,不确定性大,极易产生民事纠纷。
  平台定位存在局限,盈利模式过于单一。我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将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为通过互联网提供股权众筹投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一定位存在很强的局限性,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主要有两个:○1交易佣金,一般从融资成功的项目,按融资额约定比例收取,是多数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2增值服务费,是指平台提供文书、法务、财务等方面的增值服务所收费用。交易佣金和增值服务费是中介机构的传统盈利点,可见盈利模式过于单一的问题与此平台定位的局限性有很大关系,同时也引发了激烈的同质化竞争。
  2.融资者面临的问题
  融资者不够,项目后续成长堪忧。随着&双创&时代的到来,大众广泛加入到了创业中来。这在给我国经济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带了因创业者缺乏经验与专业知识而引发的创业失败潮。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大量上线,一方面使本来就不多的优质项目显得更加稀缺。另一方面平台追求业绩而放松对项目进入门槛的限制,导致众筹项目良莠不齐。因此融资者的专业性问题使得众筹项目后续成长面临挑战。
  估值问题难以解决,可能带来长期隐患。企业估值一直都是一个难题。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主要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等基于成本的方法,以及股息流量贴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等基于收益的方法。用不同方法得出的估值可能出现巨大偏差。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一般是初创型小微企业,用成本类方法评估很可能低估企业价值,而由于成立时间尚短,用收益法评估难度可想而知。目前国内平台大多以出资金额来判断领投人,出资多者拥有估值权力,缺乏对领投人专业性的约束与评判。而且估值难会埋下长期隐患。估值过高会因未来达不到预期收益而引发群体不满,而估值过低则会使融资者因贱卖股权带来成长障碍。
  3.投资者面临的问题
  投资者不够专业,易出现跟风操作。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与投资经验,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教育,而且股权众筹市场发展时间尚短,普通投资者尚未能够从中积攒经验;另一方面投资者由于自己缺乏判断能力,所以更易产生从众心理,进行跟风操作,而且一些领投人也存在专业能力欠缺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建立信任成本高。我国股权众筹项目存在信息披露度低的不良现象,众筹投资者具有信息上的劣势,为甄别优质项目带来不便。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融资者与平台合谋提高企业估值、隐瞒负面消息、资金挪用等欺骗行为,甚至领投人与融资者利益勾连,为投资失败埋下伏笔,损害跟投人的利益。因此,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中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建立信任成本的较高,具体表现在考察项目估值的成本高、考察融资者专业能力的成本高、建立信任的时间成本高,以及监督项目进展及效果的成本高等方面。
  股权流动性差,退出较为困难。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上市、收购兼并、企业回购、破产清算。由于众筹项目几乎都是初创的小微企业,所以无论哪一种都需要长时间经营后才会出现退出机会,可见众筹得来的股权流动性较差。而且若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投资者很可能不仅收益不保,而且还要亏本。
  4.托管机构面临的问题
  股权众筹资金托管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目前国内不少股权众筹项目中托管机构缺失,资金划转仍大量采用银行转帐,不仅效率低而且为筹资者或平台擅自挪用资金埋下隐患。资金托管在P2P业务中已十分常见,但是目前不少股权众筹平台由于业务量小,财力不足,面对资金托管机构要求的大额保证金和费用显得十分困难。《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未对股权众筹的资金托管问题做出规定。这一低门槛在股权众筹发展初期可以激励更多企业发展股权众筹业务,但是在后续发展中却会带来&挪用&、&跑路&等风险,妨碍股权众筹发展。
  股权众筹的难点
  一、市场远未成熟,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均未完善大量观望人士(投资人)不轻易入场。
  二、股权众筹的本质是风险股权投资,在项目尽调阶段需要专业的人(领投+跟投模式中的领投人)来把控项目的风险,而领投人的缺乏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要素。
  三、股权众筹行业的盈利模式目前过于单一,大多数平台目前只收取融资居间服务费这部分收益并不能完全支持平台的未来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问题解决措施
  (一)完善立法,确定股权众筹合法地位
  2012年4月,美国JOBS法案颁布,规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可以进行公开宣传,允许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募资。该法案一经提出便受到社会群众的积极响应,成为了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基础。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证券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做好适合其发展的制度设计。通过合理的注册登记条件对众筹门户进行筛选,纳入监管对象的范围。同时,对投资人数、投资金额的上线进行调整,给予中国股权众筹充足的发展空间,使其更好的为创业企业的发展服务。
  (二)信息资金,分层分批
  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做到:信息分层,资金分批。信息分层就是通过分层原则来确认投资方信息披露的标准:对于融资额较少、吸引力不强、创意或产品成熟度不高的项目,财务信息披露与经营性现金流等信息的披露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对于融资额较多、吸引力很强、创意或产品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披露标准则应适当提高。资金分批就是把股权众筹平台将筹集到的资金分成几个批次,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按次序转给筹资企业。两种方式结合,既保证了创业企业的相对公平,又将投资人、筹资人、众筹平台三方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缓解了股东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理解普惠金融,建立资金管理平台
  解决投资者低风险承受能力与股权众筹高风险的矛盾需要重新理解普惠金融的含义。普惠金融,就是一种普遍的、惠及大众的金融方式。它把金融服务的对象扩大到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每一个普通投资人公平的、平等的投资方式。但这种理解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直接参与投资,间接缩小了普惠金融的范围。按照这种思路,解决股权众筹矛盾的最好方式便是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资金管理服务,鼓励各种基金创新产品。用专门的机构来为大众投资者管理资金,降低风险,提高承受能力。
  (四)自我,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股权众筹平台的投资方往往是缺乏经验的普通投资人,其风险防范意识差,风险识别能力弱,而且易出现跟风扎堆现象。因此,众筹行业协会应该加大对普通投资方的自我保护教育,号召了解简单的专业知识,学会识别投资陷阱。同时,应该在众筹平台网站上进行投资风险的相关提示,或是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现代网络方式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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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1、定义股权托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权登记管理的义务和投资者保存并管理证券资产(股权证)的义务委托给政府指定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度的第三方机构履行的一种行为。2、服务内容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 代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分红派息. 对托管股份进行协议过户转让. 对托管股份进行质押登记. 接受股东对股份资料的查询. 代理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业务. 对股份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股权托管有以下几点好处:1.股权托管对政府的好处:有利于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及制度的创新。2.股权托管对企业的好处:有利于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节省财务成本;有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实现多元化;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为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3.股权托管对股东的好处:可以有效杜绝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规范行为,保护自身利益;规范股权变更,防范欺诈行为;增加股东股权的流动性,拓宽股东的融资渠道;通过股份证明和查询股权信息,减少不对称信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交易不活跃到交易频繁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在没有合法的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地下交易市场自然成为这部分股权转让的惟一渠道。然而,地下交易市场的弊端不容忽视,蕴含巨大的社会经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不公开可能造成投资误导甚至欺诈。为了消除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安定的隐患,政府必须提供股权转让的合法渠道并进行有效监管。对于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对在什么样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由现代化的无纸交易方式带来的股权登记托管问题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监市场字〔2001〕5号《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为了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规范股权交易,确保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保值增值,填补法律空白,许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目前,上海、深圳、武汉、成都、陕西、北京、天津、山东、浙江、江苏、沈阳、内蒙古等地均已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中心。托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兼政府监管职能和市场化运作功能为一体的管理、服务型机构,其职能是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为托管企业提供股权登记及股权的日常管理,按托管企业要求提供股东登记服务、变更服务、信息查询及分红等其他服务。股权托管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搭建了一个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登记过户,变更转让,地下股权交易才逐步转变成为“ 阳光下的交易”,广大投资者和真正想发展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守法规范的中介机构也找到了可以依托的、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平台。除上海外,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以发文形式要求当地非上市股份公司甚至有限责任公司一经设立,必须到托管中心托管。各地的托管中心对活跃在场外的交易进行疏导和规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有的根据托管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单或股权转让见证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有的每年一次,接受股权托管中心将记录在案的股东名册备案。这种地方政府主导的股权规范流动行为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创新探索,也是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有力补充,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股权托管有以下几点好处:1.股权托管对政府的好处:有利于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及制度的创新。2.股权托管对企业的好处:有利于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节省财务成本;有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实现多元化;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为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3.股权托管对股东的好处:可以有效杜绝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规范行为,保护自身利益;规范股权变更,防范欺诈行为;增加股东股权的流动性,拓宽股东的融资渠道;通过股份证明和查询股权信息,减少不对称信息。2005年1月,上海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和市工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通知》的颁布有助于约束目前上海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活动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同时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一步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也将在近期出台。我们可以乐观地预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动在上海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规范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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