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私募基金收益产品取得的收益要不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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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浅析
作者:袁苇  时间:  浏览量 626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tt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比例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进行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80%左右的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比例一般是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收回其投资本金,同时在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定的最低收益率时,还可以获得20%左右的利润分成。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以出资为条件的资合和以信任为条件的人合的有机统一,使得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分离基础上重又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同时,合伙企业是透明实体,既不对合伙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也不对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收益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个合伙人各自按其分得的利润交税,因此避免了双重征税。激励机制与风险把控的平衡及税收上的优势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且随着私募股权的发展,合伙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逐渐成为主流形式。
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制改变有一个过程。2000年以前合伙企业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自国发[2000]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发布,从 2000年 1月 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根据“先分后税”原则由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合伙企业&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时期的合伙被假设为自然人合伙,对于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合伙人如何征收所得税就产生问题。因此,财税[号文第二条就进一步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改变为有限制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2006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私募股权的发展。在“立法说明”中,立法者指出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此时,有限合伙制度正式确立,其极大的方便了私募股权的发展。但是,《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税收法规只跟进出台了财税〔2008〕159号文件,许多具体问题仍需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明确。
第一,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与股权转让收益用税率如何确定?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适用税率上是否有区别?
财税〔2008〕159号文件只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并&有明确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在适用税率上有无差异。而财税[2000]91号文在现在看来虽有些不合时宜,但仍然有效,根据其上&法国发[2000]16号文,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不论其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一律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收个人所得税,即,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然而,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若和普通合伙人一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似乎并不合理。
在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将自然人合伙人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区别开来,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单独纳税,而不是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纳税。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可以避免过高的税负。我们举个例子(案例一),A公司和自然人甲某一起成立一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B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利润由两个合伙人平分,2011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B公司的全部利润来源于对其他有限责任投资公司的分红共7500万元,即这7500万元已经在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过税款2500万元,属于税后利润,税前利润为1亿元。此时,甲某根据约定分得利润375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共3750万元×20%=750(万元),此3750万元已经缴纳过税款3750÷(1-25%)×25%=1250(万元)。即:在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税前利润最终纳税2000万元,同自然人直接投资到有限责任并分红的最终税负相同,均为25%+(1-25%)×20%=40%,而若仍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适用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则显然加重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负。
尽管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对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仍然不区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律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北京、天津、上海三地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不尽相同。
(一)北京市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第四条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天津市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第七条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可见,北京与天津的政策与国税函【2001】84号文相比有所突破,两个政策均规定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自然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当然,与上海的政策相比,天津的优惠政策中排除了不出资而仅仅执行管理职能的基金管理人。
(三)上海市
上海市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第五条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该政策应该说完全是在前述国家政策的范&C内做出的,不但&有任何突破,而且还有主动限缩的嫌疑。例如,就普通合伙人的所得的部分,上海的政策并&有像天津的政策一样对于其收入的性质进一步区分,而是一概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84号文的理解,普通合伙人收入中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部分,应该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像天津的政策一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市该政策并&予以明确。
上海市有关部可能意识到上述问题,因而在其2011年5月3日发布的政策修订版《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一节中,仅仅保留“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其余已全部删除。
第二,法人合伙人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那&,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法人投资者,其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吗?虽然财税[号文首次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情形下所得税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正式确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是,财税[号文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给出明确答案。因此,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进行分配时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并不明确。非但如此,159号文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意&着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淆。我们仍以案例一为例,如果不允许法人合伙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税收优惠,在有限责任公司的5000万元利润,已经缴纳了1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后,在A公司又要缴纳3750×25% = 937.5(万元),在理论上A公司的最终股东上溯几个上级公司后,也应当为自然人(除了国有企业外),则该笔所得仍需要缴纳()×20% = % = 562.5(万元)。该笔5000万的利润理论上最终需要缴纳+562.5 = 2750(万元),综合税负高达 = 55%之多,显然是不可承受之重。而如果A公司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征税,那&其最终税负仍然是40%,符合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但是目来来说还是应该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A公司确实还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的。当然在实践中A公司是不会申报这笔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如果税务稽查认定需要缴税,A公司则无法免除该纳税义务,从而始终存在着税收风险。因此若有可能,今后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做扩大解释,制定诸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包括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从而让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够享受免税待遇。
第三,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作为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年可从基金中取得2%左右的管理费用于日常开支,包括租金、办公设施花销、差旅费、以及管理人员在投资期的工资等。此时,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须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然而,对于普通合伙人就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并无定论,实践中对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服务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因此,为避免收益分成在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上与管理费一视同仁被课以营业税,基金管理人在账目处理上必须十分清晰。更为保守的做法是,设立两家管理企业,其中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另一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收取收益分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管理企业设立为有限公司的情形下,由于向上追溯到股东仍然为个人,分配利润时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最终税负可能达到40%。因此,基金管理企业设立为有限合伙在税负上通常更为有利,可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否以亏损抵扣盈利?
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国税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更进一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特点是立足长远考虑,但是由于被投资的企业一般来说很难预测今后的发展情况,特别是私募基金倾向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的核心资本是技术,但是技术的更新速度往往超过想象,今年还是非常领先的技术明年可能就已经落伍,企业的经营风险特别大,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失败率特别高,而公司制形式允许其无限期结转损失,对于私募基金的长远发展十分有利。
目前来说,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征收的主要是合伙人的所得税。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管分&分配都必须要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利用合伙企业长期不分配从而回避所得税的问题,但这一点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可通过不分配利润延缓交纳所得税相比确实是劣势。财税[号文同时还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关于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合伙企业作为一个虚拟的外在形式,他的一切法律效果都指向合伙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特别是在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其实是进行的一项权益性投资行为,这种投资的盈利和亏损都关系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得额。如果仅允许盈利时缴税,在亏损时却不允许抵扣,对于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十分不公平。因此,应该允许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扣投资者的盈利,以实现税收公平。
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架构中通常采用的法律形式,但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的滞后和模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障碍之一。因此,鉴于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严重脱离现实情况,急需国家制定和出台统一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目前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需要就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定。【原创】购买契约型分级私募基金该怎么交税?
6月28日,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其中提到,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公司投资收益,上海市天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认购北京凯士富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士富乐”)发行的“稳健 8 号基金”的份额,并与 2016 年 6 月 27 日与凯士富乐签订了基金合同
等文件。 “稳健 8 号基金”为契约型分级私募基金,该基金份额分为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两类份额比为 1:1。本公司作为
A 类份额投资人参与认购“稳健
8 号基金”之份额。
海税评论(微信公众号taxreview)现就投资协议的基本情况摘要并评注如下:
(一)协议主体的基本信息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京凯士富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是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凯士富乐稳健 8 号证券投资基金
海评:《证券投资基金法》把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都规范在内,因此,虽是私募基金,名称也和高达上的公募差不多,都叫“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领域:投资范围为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二级市场交易、新股申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或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正回购、逆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期货、期权、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的其它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海评:此处投资领域基本上把国内资本市场、金融市场上常见的金融工具都列举了一遍,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基金、各种计划……总局领导说现有金融衍生产品等至少有一千多种,无法研究清楚。此处列举可作一证,有几个人搞得清楚这投资范围里边都是什么什么呀。
基金续存期:1 年(1 年到期时,可视情况协商展期)
投资人及投资比例:本公司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按照份额比例享受收益。
出资进度:本公司在认购时一次性全额出资。
(三)管理模式:
决策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凯士富乐)负责指定基金投资经理,投资经理按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范围做出投资决策。
管理费:管理费率为 2%/年。
海评:基金管理人按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就算缴纳增值税。此处有一个争议,投资者天宸股份是否有权让基金管理人就取得的管理费开增票?甚至是专用发票?用以抵扣?
如果该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原则上管理人应就取得的收入开票给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投资者无权就管理费要求管理人开票给自己。
然而此处由于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该基金无法人资格,不独立纳税。如果管理人就取得的管理费开票给投资者,是否符合规定呢?
收益及分配方式:每份 A 类份额当期最高证券投资基金收益=1 元&A 类份额预计最高年化收益分配参数(8%)&365&当期 A 类份额存续天数,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基金成立后每运行满 6 个月(183 天)当日为收益计算日,并在运行满 6 个月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收益分配。
海评:根据该分配公式可以知道,天宸股份的A类份额其实就是优先级份额。B类份额应该是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简单来说,一般是劣后向优先支付固定利息,如果出现损失,先损失劣后资金,如果取得高于优先利息的收益,应把比收益在付给优先利息之后的金额归劣后所有。优先不承担风险,享受固定收益。劣后承担风险,收益可能会较高。
那么,如果是一个变相的固定收益投资,又涉及到了我们之前讨论过的分红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看起来很符合征税条件呀!
还好,我们找到了江西国税的一个说明,问题是这样的,“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消费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风控机制:“稳健 8 号基金”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并按约定条款由B 类份额投资人追加资金。
退出机制:基金可在开放日进行赎回,基金到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收益分配并实现退出。
海评:又涉及到一个税务问题,赎回是否要按照买卖金融商品交税?假如该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很显然,份额转让时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但组织形式是契约型基金的话,还是有些争议的,虽然实务中一般也鲜有企业会去交。
(四)风险揭示
8 号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确认后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2、公司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领域亦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确定的协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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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买私募要交税啦!?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工厂。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厂长的话
  昨天上午,就在你们围观老千股闪崩的时候,厂长注意到一则新闻:港媒经济通称,央行和财政部正就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方案沟通商讨,内容包括免除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新规可能会有重大变化!
  然而,这条重磅消息就如同之前的多次增值税政策文件发布一样,并未激起太大的反响,其实,和闪崩相比,很多私募投资人都没有意识,这个消息才和你休戚相关好嘛!因为税收新政一旦施行,你买私募等资管产品说不定都要交税啦!
  事实上,从2016年开始,国家就营改增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尤其是针对金融业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问题,更是多次发文进行补充说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年5月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金融业等行业全面推开
关于明确金融、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针对36号文实施后各方反映的问题和疑问,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的营改增政策。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考虑到资产管理行业在收益分配、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时间由日推迟到日。  还有三天,资管产品就要开始征收增值税了。我们还能像以前一样愉快地买私募吗?先来看下新规到底说了啥――
  增值税新政Q&A
  交多少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资管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谁来交
  根据2号文,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哪部分收益需要缴税
  1、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和其他金融商品(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私募类网站上所查到的收益率数据通常是浮盈浮亏,而资管产品缴税的税基为已经实现的收益。假设某只产品年收益率为10%,计算税费时要看这10%当中有多少是已经实现了收益(赚钱的股票卖掉了)。如果这10%全部是本年度已实现收益,那么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对产品管理人征收10%*6%=0.6%的增值税。
  如果产品亏损了,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不用交增值税,要看这只产品的亏损部分是不是已实现亏损。如果这只产品的净值浮亏,但是当年有已实现收益,那么也需要对已实现收益缴纳增值税;如果某只产品当年有已实现亏损,那么这部分亏损可以起到“税盾”的作用,用来抵消当年已实现收益的增值税,但多出的已实现亏损不能转入下一年度。
  所有资管产品都要缴税吗
  36号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私募: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根据《基金法》,非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36号文仅列举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未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也在免征范围内,从而有可能造成公募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税收歧视。
  据厂长所知,在具体操作中,私募机构已经开始缴纳增值税了,并且部分产品还存在重复缴税的现象。甚至部分产品转卖时,中间的通道方也有被征税的可能!
  重阳投资认为,资管产品的免税范围未能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在营改增前,上所有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均需缴纳营业税。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扣缴义务人且投资者分散,实际操作中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并没有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对个人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者、香港市场与内地互认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这五类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这事实上造成了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的税收歧视。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而言,目前相当大部分存量管理规模来自2013年《基金法》修订前作为投资顾问或研究顾问,通过信托、基金公司理财和资管计划等通道发行的产品,不能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范畴,受到的冲击则可能会更大。由此,新规不仅会造成机构投资者税负高于一般投资者的逆向税收激励,不利于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甚至有可能导致相当部分私募基金再次转入“灰色”地带。
  重阳投资还认为,在产品嵌套的情况下,新规可能导致重复征税问题,这对FOF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为明显。以FOF为例,母基金和子基金层面在穿透底层资产的情况下均需要对投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应税行为只发生了一次。
  以后买私募需要注意什么
  产品种类:新政对不同种类私募产品影响不同
  股票VS债券VS商品
  目前的政策尚未明确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缴税,那么新政对所有资产类别的私募影响一致。
  如果不需要,则预期新政的影响为:股票=债券&商品。
  一级市场vs二级市场
  根据新规,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资管协议:看清楚之后再签署
  1、是否明确投资收益性质
  140号文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资管协议中应明确投资收益的性质,对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和判断“保本收益”,是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参考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亦或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实践中,资管协议中带有回购条款、最高额度补偿等措施如何界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监管细则明确规定。
  2、是否约定资管产品持有期
  140号文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是否明确税负承担方
  140号文没有进一步明确增值税税负由哪一方承担。
  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是纳税义务人,在140号文出台之前有两种做法:
  一是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是将购买持有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新政施行后,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当注意协议中是否明确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税负承担情况。
  幸而,靴子尚未完全落地
  营改增相关文件发布以来,内部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不少专家对税收新政的影响表示了担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认为,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则呼吁,“征税要三思而行,对于监管的尺度、纳税的范围,要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比如说所有的产品报送到一行三会,如果报送之后该怎样就怎样,不是说这个要纳税,那个不用纳税,尺度要统一。“
  李迅雷对营改增的问题提出了六方面担忧:
  第一,目前产品太多,征税难度非常大。
  第二,纳税的主体有问题,应该是谁赚钱征谁的税。
  第三,存在重复征税,目前资管产品当中大概有30万亿属于嵌套式的或者重复式的,比如说银行的资管产品要买券商的资管2号,银行可能已经征过税了,买了券商的产品又要重复征税,这也是问题。
  第四,将来纳税之后怎么去抵扣,这个也没有明确,将来可能就无法参与了。
  第五,会带来税收压制和税收套利。比如说公募基金,目前为止是不用征税的,大量的资管,非公募如果都要征税的话,我就不做这类资管了,我就去搞公募了,这样既会对行业带来很大规模上的收缩,又给市场人为带来了监管套利、制度套利等等不好的现象。
  第六,简单算了一下,整个券商的资管行业可能税负负担会增加5-7倍,对行业的冲击还是非常大的,最终资管肯定还是会把负担转嫁给委托人,对财富管理市场不利,对居民的收入也是不利的。
  到目前为止,经济通关于免除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征收增值税的消息还停留在传言层面,并未得到证实。我们也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这一条传闻上。如果最终真的免除了这一笔增值税,那自然皆大欢喜。如果仍然征收,投资人也应客观对待,在购买私募产品的过程中明确相关细节,不要糊里糊涂就签了字,等到发生纠纷才后悔。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私募工厂
(责任编辑:于振冬 HF103)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7月1日起 买私募要交税啦!? 》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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