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洁员工作职责中无意绊倒业主导致业主骨折怎么处理

业主小区摔伤导致骨折 为何物业被判赔5.6万_凤凰资讯
业主小区摔伤导致骨折 为何物业被判赔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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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月16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澜 谭志军)物业保洁员正在小区楼栋门厅内拖地,业主马女士路过时因地面湿滑摔倒了,导致髌骨骨折。多次找物业协商无果后,她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业主小区摔伤导致骨折 为何物业被判赔5.6万华声在线1月16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澜 谭志军)物业保洁员正在小区楼栋门厅内拖地,业主马女士路过时因地面湿滑摔倒了,导致髌骨骨折。多次找物业协商无果后,她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业主小区内摔倒向物业索赔14万元今年58岁的马女士家住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事发当天,物业保洁员正在她所居住的单元楼门厅内拖地,清早买菜回家的她,便像平常一样走进了门厅。她刚打算在门厅内转弯时,却因大理石地面湿滑,摔倒在了地上。经过医院检查,摔倒致使其髌骨骨折,光医药费就用去了1.6万多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马女士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马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希望物业公司能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5.6万余元那么,马女士因摔倒而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呢?对此,天心区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但马女士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本案事发地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楼栋门厅铺设了大理石,且地面潮湿时易滑,但物业公司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马女士因此次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女士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马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释疑在小区内摔伤不一定获赔问:只要在小区内摔伤,物业都该赔偿吗?答:不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中,因物业公司在拖地后未及时对地面采取干燥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对马女士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问:摔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物业也赔吗?答: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的,而物业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当然应当由第三人承担。问:维权要准备哪些证据?答:受害人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受害人及时对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及时调取小区监控,或寻找相关目击证人,并保留好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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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楼道摔倒住院 物业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业主楼道摔倒住院 物业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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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不是地上有水,我也不会摔跤,做手术人吃亏不说,心里还不舒服。”家住武汉市江汉区某小区的杨女士,因小区楼道经打扫后留下渍水不慎摔伤致使右膝骨折,花去近3万元的医疗费。多次向物业协商赔偿无果后,近日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要不是地上有水,我也不会摔跤,做手术人吃亏不说,心里还不舒服。”家住武汉市江汉区某小区的杨女士,因小区楼道经打扫后留下渍水不慎摔伤致使右膝骨折,花去近3万元的医疗费。多次向物业协商赔偿无果后,近日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地面湿滑&摔成十级残疾52岁的杨女士2008年4月入住该小区。今年3月26日早上9点半左右,她正准备出门,刚出电梯一会儿,就一个踉跄滑倒在地。“地面太湿了,我没站稳”杨女士说,摔倒后她大喊救命,几位买菜的邻居将她搀扶起来。民警现场记录后,杨女士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杨女士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杨女士因“摔伤致右膝肿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于3月30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髌骨(膝盖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在光治疗费就花去2万多,还有门诊、复查、护理等费用,至少有3万。”杨女士称,在医院住了20天后回家,两个月她都躺在床上不能动弹。两年后右膝盖里的钢筋才能取出,还得花去上万元。杨女士拿出一份法医司法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杨女士)残疾程度属十级残疾。杨女士回忆说,事发后她还让邻居喊来打扫卫生的师傅询问。当时邻居都说楼道每次打扫后都有水,也无明显警示和提示牌,大家行走非常不便。协调无果&业主状告物业“我想就两方协商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但现在连物业的负责人都找不到。”杨女士称,出院后丈夫杜先生数次找到物业公司管理处,但公司负责人一直未同意赔偿,“他们说该走什么程序走什么程序。”杜先生找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也协调无果。一气之下,8月9日,杨女士一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江汉区法院汉兴街巡回法庭受理。杜先生介绍,8月底和9月两次开庭,被告方物业公司均未出席,经法院下达传票后,10月16日第三次开庭,物业公司派出翁姓负责人和当时打扫卫生的师傅出席。被告律师指出,杨女士出具的医院治疗和相关证据有误。昨日,在物业公司管理处,一名翁姓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管理处一名前台男性工作人员解释,小区确实曾发生过杨女士在楼道摔伤一事,“我们打扫楼道卫生是为业主服务,走路摔伤了怎么能怪我们,应该由她自己负责。”同时,他表示此事已经进入法院程序,将等待后期审理结果。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鲁俊峰律师认为,上述事件中,湿滑的地面如果在所难免,物业公司也应该在现场作出警示标志,否则就不能免责。杨女士如保留了相关证据,是因为楼道地面太湿,导致她摔倒,这个职责可进行权衡,不可能是哪一方负全责。◇声音◇小区公共区域发生意外责权怎么分?律师:物业有义务保障公共设施安全“小区电梯突然停了,引发了事故怎么处理?”、“楼道有障碍物,导致我在小区里摔倒了怎么算?”、“公共水管堵塞造成业主损失,找谁索赔?”鲁俊峰认为,此类纠纷主要取决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注意义务尽到了,是伤者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的意外事件,则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确实是物业公司未能使公共区域保持良好的光线、安全通过的环境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鲁俊峰举例称,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是物业公司,所以其要负责尽到责任主体的义务。这些义务都包含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明确在物业服务条例等法规之中。他建议,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并另行选聘合适的物业公司。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很多温馨提示,有了提醒是否就能免责?法律上遵循过错原则,谁有过错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酒店虽然摆出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安全提示是否醒目,位置是否适当都要考虑。如果地面过度湿滑,又没有其他保护措施,导致他人滑倒受伤,法院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是合法的。想避免或减轻可能的法律风险,可以在湿滑的地方设置防滑垫,或划出区域暂停通行。――朱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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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rtl+Enter 键可以直接发送和谐嘉园东苑电梯故障引发冲突业主被物业人员推倒导致小腿骨折见习记者 郑伟莹<·青年时报
第A05版:社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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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嘉园东苑电梯故障引发冲突
业主被物业人员推倒导致小腿骨折
见习记者 郑伟莹
&&时报讯 昨日上午,网友朱先生报料:和谐嘉园东苑的业主和物业人员发生纠纷,双方打了起来。厮打中业主被物业工作人员推倒导致小腿骨折。&&电梯故障引发冲突&&双方一语不合挥拳相向&&记者了解到,当事人之一的陆先生是和谐嘉园东苑5幢2单元的住户。这幢楼总高31层,陆先生住在25楼。昨天早上8点45分,陆先生抱着5个月大的女儿从外面散步回来,在一楼等了将近20分钟的电梯。陆先生说,这里的户型是两梯三户,自“五一”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其中一部电梯始终处于停用维修状态。物业给的解释,是电梯主板烧了。小长假中修复了一次,好了一阵又坏了,昨天依旧处于停运状态。&&在只有一部电梯运行的情况下,等了近20分钟,这时间确实很长。陆先生说,正在运行的另一部电梯,也有不少问题。他昨天就碰到了——在1楼按了上升键,电梯却直接下到地下一层,上升时又直接跳过1楼,往楼上去了。就在陆先生生着气、无奈等待电梯的时候,冲突中的另一方出现了。&&当时,和谐嘉园东苑物业的3个工作人员,准备上楼清理楼道的垃圾。陆先生见状,就电梯问题提出意见。不料双方话语冲突,陆先生和物业工作人员厮打在了一起,陆先生被物业工作人员韩某推倒在地,小腿踢了几下,诊断出小腿骨折。&&陆先生告诉记者:“另一部电梯五一期间‘罢工’,肯定和物业清理垃圾有关系。”陆先生反映,物业清理垃圾过程中,长时间让电梯停靠在各楼层,怀疑是这样导致了主板过载。暂且不论电梯损坏与物业的清理楼道垃圾是否有关系,但陆先生坚持一点,“已经坏了一部电梯,清理垃圾如果再致使另一部电梯损坏,势必会对住在高层的住户带来不便。”&&小区电梯时常故障&&高层业主上下楼叫苦连天&&记者了解发现,和谐嘉园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已有些年头。时报曾在日报道《和谐嘉园电梯不和谐,有新业主不敢住,有老业主爬楼梯,物业表态将着手清退淘宝商户群租户》。&&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和谐嘉园东苑,周边住户一听是来采访电梯的事,七嘴八舌地说了起来。&&抱着3岁外孙在楼下乘凉的王阿姨抱怨,电梯故障那是三天两头的事了,自己住的楼层不高,上下楼还算方便,高层住户那可就是叫苦连天了。&&“每个单元都有两部电梯,一部电梯坏了,楼里所有用户就都只能靠一部电梯上下楼,这里住户多,只有一部电梯上下楼,多不方便啊。”住户杨大伯说,“电梯坏了,我们这些上年纪的人买菜、接孩子都不方便,现在是能不下楼就不下楼。”&&住在高层的李小姐更是为电梯的事犯愁:“上下班时间,排队等电梯要花很长时间。我们住这么高,也不可能爬楼梯,就只能干等电梯了。”&&物业已经垫付医药费&&打架事件交由派出所处理&&事发后,记者曾试图联系物业方面,但他们表示不愿接受采访。&&社区的工作人员黄海告诉记者,这个小区是安置房,于2012年8月份交付。分为北、东、南三个区,北区共有6幢8个单元,东区共有9幢15个单元,南区共有13幢20个单元。北区使用的电梯为东芝牌,东区为通力,南区使用的是蒂森克虏伯。“小区电梯问题自交付以来就一直存在,最严重的就是南区。”黄海说道。&&为何小区电梯频频发生故障?黄海表示,大致可以总结为三个原因。首先是小区在交付时,居民都是使用这两部电梯运送装修建材,导致了电梯的零部件损坏。其次,这个电梯是适用于11楼左右的小高层建筑的,现在安装在31层这样的高楼中,在运作过程中无法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频繁发生故障。最后,小区居民在频繁使用电梯运输电瓶车上下,这也导致了电梯的损坏。 &&“这两年,这些电梯时常会发生关人和滑层的情况,所幸都没有发生人员受伤。”黄海无奈地说,对此物业公司经常也在打报告给小区的开发商处理这个事情,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这也导致了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每每上下楼都是胆战心惊。&&对于昨天上午小区发生的打架事件,黄海表示,物业已经垫付了7000元的医药费,后续的相关情况已经交由派出所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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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与第三方的维修协议能否抗辩业主索赔
14:34&&来源:网络 |
已过八旬的老太李某日上午从菜市场买菜回小区准备乘电梯时不慎被绊倒,重重摔进了电梯轿厢,导致右手臂骨折。后经查看电梯发现是因电梯底部高出地面近10厘米,致使老太李某在踏入电梯内时重心不稳而被绊倒。为此,老太李某的儿子认为是因物管公司在电梯维护过程中的过错致使母亲受伤,故向物管公司提出索赔。物管公司称自己已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了维修协议,故该赔偿责任应由维保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梯故障致老太李某受伤物管公司应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管公司应承担责任。既然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工作、物业的维护、综合服务、地产管理等就应依法全面履职,电梯的维护不善致小区业主受伤,物管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与电梯维保公司之间的维修协议是其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不影响业主老太李某向物管公司进行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既然物管公司已经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了维修协议,就该电梯的维护义务已经委托给了电梯维保单位,物管就没有了对电梯的维护义务,故物管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电梯维保公司承担。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依《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电梯作为小区人员上下的通行工具,明显是属于小区房屋的配套设施,故从定义可知,小区物管公司对电梯及场地有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
第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物业管理的定义可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该电梯进行维护。因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对电梯尽到维护义务,致使小区的业主老太李某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底部高出地面近10厘米而骨折受伤,李老太的人身受到了损害,故物业服务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老太李某依法应向物管公司进行索赔。小区业主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管是合同的双方。作为小区业主的老太李某因为物管公司的未全面履约行为而造成其人身损害时,其主张的索赔对象应当是物管公司,而作为依法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物管公司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与电梯维保单位之间签订的电梯维修协议并不影响本案李老太对物管公司的索赔权利。而物管公司依维修协议向电梯维修单位进行追责索赔则是其与电梯维修单位之间的另一合同关系,与本案老太李某向物管公司的索赔无关。
综上,物管公司依法应对老太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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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区道路不平导致业主摔倒受伤,物业应该如何赔偿?
北京-朝阳区&11-22 07:48&&悬赏 0&&发布者:北京孙建国 & 回答:(12)
业主晚上回家时,由于小区道路破损不平、照明灯昏暗导致业主摔倒受伤,食指尖骨折,诊疗费共花费近1700元,并且4个月不能上班。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就诊交通费、营养费等16000多元,但是物业公司只答应以免去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赔偿。业主坚决不接受。请问,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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