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原法人独资公司股权转让不配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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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己转让,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受让方不配合原股权变更,怎么办
广东-深圳&12-12 14:2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公司己转让,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受让方不配合原股权变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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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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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那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比较困难,应该通过诉讼确认变更效力,然后去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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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说受让方在转让合同履行期间不配合义务履行吗
一般可以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需要可以向我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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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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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法治报数字报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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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了 原法人的88张签单谁来付?
法院认为法人变化不改变公司法律地位,判决由公司偿债
本报讯 签单赊账、集中结账的便捷结算方式,现今在很多小规模的餐饮酒楼盛行,但清远连州市某酒家的颜先生却因此遇到麻烦。他拿着熟客毛先生的结算单到其公司结账,却被告知毛先生两个月前已经转让了公司,于是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清偿。 案情 原法人转让公司后仍用公章签结算单 毛先生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招待客户需要,毛先生经常在颜先生经营的酒楼消费。据颜先生统计,毛先生共在颜先生的酒楼签单用餐88次。毛先生于2013年4月向颜先生出具一张内容为“某公司欠某酒楼餐费共46585元(88单)”的结算单,并在该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随后,颜先生拿着该结算单到毛先生所在的公司结账,却遭到该公司财务人员的拒绝。原来,毛先生已于2013年2月将自己经营的公司整体转让给了凌某。
无奈之下,颜先生只好将该公司及毛先生共同告上法庭,诉求被告偿还的46585元餐费。 焦点 两被告方互相推债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认为,颜先生提交的餐费结算单上所盖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并且,毛先生转让公司时,已明确约定转让前毛先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发生的债务均由毛先生本人自行承担。故原告诉求的餐费应属毛先生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
被告毛先生则表示,上述餐费都是在公司转让前接待客户所产生的费用,并非个人消费。因公司转让时未及时移交公司行政公章,他才会于2013年4月在颜先生的餐费结算单上签名盖章。毛先生主张,这笔餐费应由公司承担。 判决 转让约定不能对抗在先债权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毛先生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颜先生同意让毛先生在其经营的酒楼进行签单消费,系基于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毛先生行为属公司经营活动范畴。毛先生向颜先生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餐费结算单时,从公司离任不足两个月,该公司亦不能证明颜先生当时知道公司已整体转让事实,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颜先生与毛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至于毛先生在结算单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真实的公章,不影响前述事实。
虽然毛先生与凌某在签订公司转让协议时,约定转让前公司的有关债务由毛先生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在先债权人颜先生。公司股权归属、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改变公司本身的法律地位,公司仍应承担向颜先生承担支付餐费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清偿欠颜先生的餐费46585元。
一审后,被告某公司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蒋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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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法庭
--本版新闻--
CopyRight (C) 2009. 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公司经营不善两股东转让股权 变更法人后对方却迟迟未付款 07:53:09
碰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
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等等。
若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可约定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
6.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双方都应采取分阶段支付并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尽量避免风险。
股权转让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若为受让方建议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并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出让方则相反。
最后,如果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已经完成,但受让人迟迟不支付转让款,则应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受让方的股权,防止资产转移。
昨天上午,江干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是两个30来岁的男人,拎着公文包,一前一后走进法庭;被告是杭州九堡一家互联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张某,但张某没来,也没有委托律师出庭。
据两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他们原本是这家互联网公司的股东,各持股40%,前几年,因为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加上个人资金也比较紧张,就有了转让股权的想法。
张某也是做生意的,跟公司有过一些业务往来,经过几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张出资150万,收购公司全部股权。协议签订后,张先付了25万,余下的钱说好是分期支付。
2012年10月,原股东与张办妥了股权转让手续,互联网公司的法人也作了变更。然而,张迟迟没有支付余款,打电话过去,要么推说没钱,要么干脆不接。
无奈之下,两个原股东只能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张结清余款。庭上,他们提交了当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由于张没有出庭应诉,案件详情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方迟迟不履约该怎么办?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为大家解答。
签约律师邵瑞青: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擅长处理建筑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以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答:一般来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对主体资格的审查。
《公司法》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有很多规定,如在股份公司中,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部分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也会对股权转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不能违反这些规定。
2.了解特殊主体的审批程序。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来源:都市快报&&&&作者: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辛成 伍娜&&&&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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