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孩子已出生,男方不掏抚养费生育 可以一次性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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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婚生子,男人强行和我发生关系后怀孕,怀孕后一个月开始就对我不管不顾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这些可以一次性要求男方家里给清吗?
我,男人强行和我发生关系后怀孕,怀孕后一个月开始就对我不管不顾,还全家人多次发短信辱骂羞辱我,我自己一个人在娘家生下孩子,现在孩子四个月了你放屁还是不闻不问,我要怎样告他像他索要孩子的和以后的教育费这些,孩子的我一定得要,但是男方家里很有钱,打官司上诉的话我能赢吗?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这些可以一次性要求男方家里给清吗?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91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法院判决一般按月支付。、 07:23 07:33华律网用户打官司的我能打赢吗?因为孩子是我一个怀孕一个人生的,所以孩子我不想给他家,因为他当初隐瞒我,他几年抛弃了一个女儿和老婆,他那个女的和他也是未婚。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1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帮你争取权益的 10:18地区:广东-惠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1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起诉的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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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男方要求女方付抚养费合法吗?
前一段时间我发现老公有了外遇,我和他分手了没有,我想了解一下男方要求女方付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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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应在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权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您的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四、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问题  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很多边缘问题不能被上述五条所涵概,例如,涉及收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针对个案与您的律师商谈解决办法。以上是对“未婚生子男方要求女方付抚养费合法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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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在确定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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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是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的,因此即使夫妻离婚,孩子跟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也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大家知道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的吗?律师365小编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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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现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是否支付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1. 对抚养权有争议,不是不给抚养费的理由。未来十年要给,数额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以前的如对方追讨,也要支付,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 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3. 如果已经上了户口,社会抚养费就等计划生育部门处理了再交吧。4. 尚未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涉及到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3.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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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律师的解答:1. 对抚养权有争议,不是不给抚养费的理由。未来十年要给,数额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以前的如对方追讨,也要支付,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 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 如果已经上了户口,社会抚养费就等计划生育部门处理了再交吧。
4. 尚未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涉及到这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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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怀孕后分手 孩子抚养费可找男方要吗?
08:17:08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提问:女方跟男方未结婚,但是孩子现在已经5个多月了,后来男方不要女方了。想咨询一下,如果男方执意要抛弃女方,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找男方要吗?如果男方不给该怎么办?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你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具体到你的问题,你的孩子有权利要求其父亲给付扶养费,如果男方拒不给付孩子扶养费,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给付扶养费,扶养费的标准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0~30%。
  是否登记结婚,与孩子抚养没有关系。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要拿抚养费,标准一般按对方收入或生活标准来支付。协商不成的,可以立即到法院起诉索要,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全面维权。
  法律知识小讲堂: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例
  案例:
  今年27岁的林先生出身于北京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1998年大学毕业后到深圳打工,和李小姐住同一栋楼,一个多月后两人开始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久李小姐就怀孕了。当时他俩都没有什么钱,拖了一阵子,肚里的孩子大了,只好把孩子生下来。何先生在北京的父母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让他立刻回家,于是他在今年春节回到北京。
  今年5月17日上午,李小姐抱着才一岁多的女儿牛牛来到北京西城法院递上一张诉状,要求被告林先生每月支付女儿1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教育费5万元。
  在法庭上,林先生承认从未有过与李小姐结婚的打算,因为双方的家庭、背景、学历等等相差悬殊。再次见到可爱的女儿,林先生感到心中难以割舍,故于今年5月18日提出要自己抚养女儿。这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以男方监护抚养而审结。
  律师评析:
  &不明不白&来到人间的孩子是无辜的,1980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而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针对当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抚养义务的现实,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款明确规定了生父对子女负有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对生父是否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则没有提及。
  为弥补1980年《婚姻法》的明显不足,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将原《婚姻法》第19条第2款修改为第25条第2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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