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为什么预算不能超概算多少

基建项目超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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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获悉,日前,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到2020年,各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建筑垃圾填埋场。
&&&&据记者获悉,2月5日,为期2天的“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景观设计暨工程美学研讨会”在广东中山落下帷幕,桥梁交通工程方面的专家学者们在研讨会上各抒己见,对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景观设计及工程美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无论你的IT业务现在使用了多少人工智能,预计你将会在2018年使用更多。即便你从来没有涉猎过AI项目,这也可能是将谈论转变为行动的一年,德勤董事总经理DavidSchatsky说。他说:“与AI开展合作的公司数量正在上升。”
&&&&日前,佛山市造价服务中心、市造价与招标协会共同召开了2017年度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总结会议。会议由市造价服务中心计价依据室主任周国亮主持,市造价服务中心主任余建平对我市信息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日前,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发布关于征求《铁路工程概算定额 第一册 路基基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文所示。
&&&&近日,住建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合理确定我省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工程投资,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7年)(包含建筑安装工程册和市政工程册),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现予发布。
&&&&为进一步提升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一网一库一平台+大数据应用”交易模式,破解当下难题,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打下坚实基础,继续确保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在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排头兵地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形如铮铮铁骨,将城市生命线包裹其中。记者从市城乡建委获悉,截至目前,合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8.32公里试点项目已全部开工,形成廊体44.5公里,预计今年4月份完成全部土建施工。其中,进度较快的高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已形成廊体17公里。
&&&&为加强南京市材料指导价的采集、测算和发布的管理工作,提高材料指导价的发布效率,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于2018年起对材料指导价的采集、测算和发布模式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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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国务院关于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国务院法律法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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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40927&&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纠正基本建设中的浪费现象和不正之风,国务院决定对一部分建设项目超概算的情况进行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计委会同中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工作组,对柳州水泥厂扩建工程和京杭运河工程进行检查。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在最近期间,选择两个超概算比较突出的建设项目,由负责同志带队,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要从检查突破概算情况入手,认真解剖“麻雀”,查明原定投资多少,超过多少,哪些是由原来报计划时“钓鱼”,有意打低而超过的;哪些是由于前期工作没有做好,匆忙上马造成超支的;哪些是由于有关方面敲诈勒索而超过的;哪些是设计、施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的。要通过检查,分清是非,查明责任, 是谁搞的, 为什么要这样搞,要作为责任事故来检查。检查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公正严明,铁面无私,毫不含糊。对于那些玩忽职守或违法乱纪、敲诈勒索,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浪费者,要严肃处理,直至绳之以法。    四、要通过典型解剖,认真分析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改进管理、杜绝浪费、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的措施, 并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度。    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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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分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发改委|投资项目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减安排该部门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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