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复印多少钱一张一张,都是一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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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复印了30页的资料,老头竟然收我4.5元,不是应该收3元吗?还是他们家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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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不知道每张多少钱,感觉他家要价好随意
他们家太次了
我记得复印不是早就涨成一毛五了吗?上面价格贴着啊,而且他涨价也是因为租金涨价再加上刷卡机收费
一张正反面的一毛五 不早就这价了么
房租一年涨到18万了
那为什么我印了五张,他要了一块
因为1块5毛钱,还要发个贴说人家黑心,呵呵,不想对你做任何评论
有时间,印的量大还是上驾校对面那个微微打印社好。澡堂门口那个比较贵
有没有你们学校打印室的QQ号啊,想复印一下口腔考研资料呢,谢谢
一般正常要价,偶尔会加价,至于怎么加,我只能说,想怎么加就怎么加
我打印5张,复印4张收了我5.8,我也表示很惊讶
一直一毛五
复印2毛,打印3毛你还赚了。只有微微8分。
以后打印复印可以找我,呵呵,我的价钱更低,电话
微微也是坑比,彩印一块五,学校一块
学校是0.15元
无独有偶,今天也碰上了这个奸商的嘴脸,只能忍气吞声,呵呵
楼主给个打印社联系方式吧???想打印些考研资料 不知道哪家全些
学校复印社复印,是一毛,打印好像是两毛(也许是一毛五),微微打印社应该是打印8分...好像班级集体复印才8分,,,反正薇薇最便宜就对了,要是图方便实惠可以用印乐呀
学校复印社2毛钱一张
复印本来说就是1.5毛啊……回家这边打印一张三块的表示很羡慕。
还是印乐吧
请问有打印店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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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去看看他们直接要我写个人资料让我选择岗位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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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推荐解答问题我在加油站上班,四月到现在都没签合同,也没去培训。现在他说要辞退我们,原因是我们不去培训,因为培训还你好,培训是作为劳动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不应该利用假期安排培训,应视为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提前向你们提出要培训的要求?你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法律援助是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免费的,里面有优秀的律师为你维权的!建议你申请法律援助!我也是法律援助的律师,你可以与我联系,我可以指导你怎么申请。回复律师:重庆-渝北区回复时间: 14:10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我准备去做房地产销售,他们打电话来要我去面试,说还要身份证什么的,面试还要身份证是吗?身份证是办理入职用的如果第一次做这种行业的话找个大点的中介公司比较好因为有完善的培训会让你更快上手底薪也有保障比如我爱我家链家满堂红之类的都可以回复律师:四川-广安回复时间: 14:10问题银行给我打电话说要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是钓你的资料和卡号等的骗局伎俩。为安全起见建议你到银行询问详情,如果真是银行找你,给他也行。回复律师:福建-龙岩回复时间: 14:10
无锡推荐律师贺平滥用职权、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案例 - 合肥律师网
贺平滥用职权、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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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宜秀刑初字第0010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滥用职权罪
裁判日期:
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安徽省地矿局工作,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副处长,2001年8月至2006年9月任土地利用管理处副处长,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任土地利用管理处调研员(其中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挂职滁州市定远县县委常委、副县长),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任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临时负责矿管处工作),2012年3月至案发任安徽省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正处级),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人贺平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日被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安庆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被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日由安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次日由安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秀检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平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召开庭前会议,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平及其辩护人梁猛、汪文龙,证人刘某甲、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事实:2005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贺平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副处长、调研员、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宿州市国土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准地价项目评估验收、探矿权变更、矿产资源整合、用地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矿业公司、不动产咨询评估公司及置业公司人员贿送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元(现金1340000元、购物卡93000元,其它物品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元)、港币40000元及美元5000元。二、滥用职权事实: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贺平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协助处长分管探矿权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转让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及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致使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元及港币40000元、美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贺平庭审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犯受贿罪无异议,但说明几点:第九笔6万元是借款,我有借条,并且已经归还;梁某甲的90万元,事先谈好由梁某甲购买我在合肥望江西路南屏家园3栋1801号的一套住房,该90万元是预付房款。家具是我委托梁某甲购买的,约定收到发票后再付款。因为送得迟,发票一直未到。对于这两笔定性有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构成滥用职权罪有异议。我到矿管处之前,出让前置条件省里有文件规定,我按照文件要求办理,是正常履行职责,并且办理流程很多,我只是其中一个环节。
辩护人梁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受贿部分:1、涉及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蒋某某的受贿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2006年上半年以借款为由送给贺平6万元现金有异议,该笔6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属于正常的个人借款。2、涉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甲的受贿事实:辩护人认为梁某甲通过邵某某转账至上海复鑫房地产公司名下的10万元、通过刘某甲转账至戴某某名下的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该款系贺平收取南屏家园1801号的房屋款。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刘某甲帮助订购的价值46670元家具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贺平的供述、梁某甲证言、刘某甲证言证实涉案家具是贺平请梁某甲帮忙订购,梁某甲安排刘某甲具体经办,贺平提出收到家具后开发票付钱,同时贺平也将该情况告诉了刘某甲。家具实际于2013年国庆节后才安装到位,而此时贺平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导致家具款未能同送货厂商及时结算。另贺平在请梁某甲帮忙订购家具前,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将大部分款物退还相关行贿人员,再去收取梁某甲财物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二、滥用职权部分,辩护人认为贺平在办理转让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及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的犯罪情形,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1、从主观方面分析,贺平在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周集铁矿探矿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不具有实施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对于范桥铁矿探矿权的转让,首先,贺平的个人职责范围能否在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中起主导或决定作用。贺平在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审批过程中,只是负责初审前的审查工作,贺平根据自己的审查情况仅享有向处里提出建议的权力,这种建议权的行使还要经过分管处长的复查、处长的复核和矿管处的集体会审,其个人无权也没有能力来决定自己的审查建议能否获得通过,更无权影响和决定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的最终结果。其次,贺平于2010年10月接手范桥铁矿探矿权的转让审查,此前安徽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早已明确了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给首矿大昌矿业的办理意见,认为范桥铁矿矿权转让符合国务院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贺平根据省政府和国土厅的审批意见的要求审查矿权转让,不存在实施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第三,即便贺平在审查时没有考虑到存在&未满5年&和&招拍挂&的政策冲突,也并非出于有意隐瞒或故意违反,且事后在提交矿管处会审时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也经过大家讨论,最终形成了矿管处的集体会审意见,由矿管处再提交厅矿政会讨论。贺平的职责权限仅存在于提出审查建议并向处务会汇报,这其中贺平个人并不具有违反或超越职责权限,执意违法处理公务的滥用职权犯罪目的。对于周集铁矿探矿权的挂牌出让,贺平主观上不具有实施滥用职权犯罪的前提条件。在该探矿权的挂牌出让过程中,国土资源厅、矿管处既没有赋予贺平职权,也没有明确贺平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涉及到周集铁矿的出让,贺平仅是按照厅里、处里的意见和指示,来安排工作人员起草相关文件,其中既无个人意志的体现,也无滥用职权表现。对于挂牌条件的设置完全取决于省政府、省厅的审批意见来办理,贺平个人既无话语权,更无决定权。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贺平在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周集铁矿探矿权挂牌出让过程中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对于范桥铁矿探矿权的转让,贺平按照省政府、省厅的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审查建议,该行为是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行为。首先,范桥铁矿的转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国土资源部对于探矿权转让的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无论是对于矿权转让的审批,还是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都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为前提,且不得与上位法有抵触。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是部门规章,只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适用效力。该文作出&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五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实际是超越了国务院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年的行政许可条件,属于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第四条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探矿权转让审批的审查依据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09)29号)《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不应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依据。贺平在审查矿权转让过程中,对于文件的参照适用享有自由裁量权,省政府的批复意见的效力远远大于省厅作出的文件规定,贺平依据省政府文件要求提出审查建议不应被视为违规办理公务的滥用职权表现。其次,霍邱铁矿公司究竟是以&申请在先&还是以&协议&方式取得范桥铁矿探矿权的?省国土资源厅日皖国土资函(号批复意见为:&同意将范桥铁矿普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给六安市,由市财政出资详查后,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出让该探矿权&。而在省国土资源厅与霍邱铁矿公司签订的《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出让合同》中却表述为&同意以批准申请的方式协议出让&。在霍邱铁矿公司将范桥矿转让给大昌公司的审批文件记录中对于范桥矿的原始取得均表述为&霍邱铁矿公司于日以申请方式获得该探矿权。&既然是以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满2年转让的条件,不应被认定为违规办理。200号文中&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与&协议出让&非同一概念,协议出让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矿业权合法的取得方式。而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主要存在于矿业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以协议方式通过买卖、租赁、抵押等方式进行交易。国土资发(号&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这里主要约束和针对的是一级市场中的新设矿业权的受让人;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主要约束和调整的是已设矿业权的受让人,本案中如以5年作为审查转让的条件应当是大昌公司再转让矿权时方可参照使用。因此,依据2年时限审查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符合文件要求。对于周集铁矿探矿权的挂牌出让。首先,设置竞买人条件是谁决定的。通过省政府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省国土资源厅987号文、省国土资源厅的办公会记录及有关请示、六安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等证据可以证实周集铁矿探矿权从挂牌到暂停、重新挂牌等一系列行为中,无论是挂牌程序的提起,还是竞买资质的确定都是建立在省政府、六安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厅等政府部门的请示审批这一前提下,贺平个人无权参与决策、更无权对竞买资格和条件提出任何个人意见或建议。其次,贺平参与起草《六安市政府关于将周集铁矿出让给安徽首矿大昌矿业的请示的意见》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于该请示意见,贺平是按照矿管处的工作安排进行草拟,意见和建议的提出是国土资源厅经过厅长办公研究形成上报的参考建议,代表省厅的意见,而不是贺平的个人意见,也不是贺平个人能够决定的,文件经过处室负责人的审核,经省厅办公室和厅领导的审批,是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确定的意见。第三,是否存在为特定竞买人设置条件。公诉机关依据国务院日批转的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所规定的&钢铁深加工项目建设必须国家发改委核准&,认定六安市政府提出的意见实质是按照特定竞买人大昌公司设置。经查阅该文件,并无&钢铁深加工项目建设必须国家发改委核准&的规定,且周集铁矿的挂牌条件是符合国家关于钢铁行业政策导向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为特定竞买人设置排他性准入条件不具有说服力。3、起诉书指控致使国家损失共计万元与贺平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的二份《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人均不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也未取得国土资源部的备案核准,且该评估机构系政府的下属事业单位,违反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得与政府机关存在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的规定。其次,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而本案的鉴定机构系根据安徽省监察厅的单方指定确定,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同时,监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审查起诉的职责部门,更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办案单位。第三,《价格认定结论》的评估方法、认定依据、评估过程等均违背客观事实,结论意见违反矿业权评估准则。无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致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的现实存在。范桥矿的转让是从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的霍邱铁矿公司到国有控股的大昌矿业,周集矿的挂牌出让是国有控股的大昌矿业从国家竞买取得,给国家造成17亿元的经济损失无法得以体现。如果该损失真实存在,那么大昌矿业取得该二处矿权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禁止情形。实际上,该二处矿权至今仍由大昌矿业合法持有。危害后果必须是已经发生和现实存在的结果,不是停留在评估理论数字上的推定。指控的危害结果与贺平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关联。范桥铁矿、周集矿矿权的价款确定在政府层面有审批环节,在国土厅层面有厅储量处负责审查矿业权价款的确立和认定,这些都不在贺平的职责范围之内。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1、被告人贺平具有自首情形。日贺平接到省检察院的通知,主动到办案点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省检察院于10月12日以涉嫌受贿罪将该案指定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安庆市检察院10月13日立案,10月14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贺平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控的其他受贿事实。贺平对于受贿犯罪的供述形成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庭审中对既往供述除对个别数额认定提出辩解意见外,均表示自愿认罪,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认定情形。2、主动退赔可从轻判处。案发前,贺平已将大部分受贿款项主动退还。案发后,家属积极配合办案单位退还现金16.5万元,足以反映贺平认罪悔罪。综上,恳请法庭能够对贺平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辩护人汪文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受贿事实:1、公诉机关指控梁某乙以借款为由送给贺平6万元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梁某乙虽然口头上表示过不用还款,但并未将借条返还贺平,贺平既没有作出不予返还的表示,也没有主动要回借条,之后贺平主动要求还款,因梁某乙借口拖延而未果。贺平虽然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还款,但原因是贺平担心引起误会故在此时还款,其主观上从无收受该6万元的意愿。2、公诉机关指控贺平收受梁某甲90万元构成受贿不能成立。贺平在收受90万元之前就明确向梁某甲表示将其在合肥的一套房子抵给他。贺平与梁某甲之间存在出卖南屏家园房产的约定,且中纪委找贺平谈话之前,贺平也缴纳了该房屋出卖给李某甲的税款。贺平在中纪委谈话后退还梁某甲90万元是担心产生误会。二、公诉机关指控贺平犯有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1、关于范桥铁矿:贺平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范桥铁矿探矿权是通过申请在先方式取得,该探矿权的转让应适用国土资发(号文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贺平对范桥铁矿的转让审查的是转让条件。《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44条第2款是对转让方式的规定,不属于贺平的职责范围。贺平在范桥铁矿转让过程中作出的审查意见是为了落实省政府会议纪要及省国土厅987号办理意见等文件而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不属于滥用职权。2、关于周集铁矿,贺平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贺平起草的竞买人条件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贺平的起草行为是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也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三、即使贺平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既不具有徇私舞弊的情节,也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平作为经办人参与了协调和吃请&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贺平从中未获取私利。2、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唯一性,不足以认定贺平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无探矿权价值鉴定资质。范桥铁矿探矿权先后经过两次评估,造成范桥铁矿转让价格过低的原因是定价有问题,即使贺平有责任,也只是导致国家损失的原因之一,贺平对损失的作用明显轻微,不宜将贺平滥用职权认定为情节严重。四、即使贺平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杨某甲系贺平的上级,被告人提出承办意见、会议决定和负责人签发构成一个完整的审批程序,该审批程序共同产生了同一危害结果,由于贺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前,均有杨某甲等人的授意,贺平与杨某甲之间事前具有共同犯意,属于共同犯罪。从犯意的形成起因到审查通过的全过程来看,贺平都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以贺平的职务和权限,贺平不可能左右涉案矿权的审批通过。本案应当认定贺平为从犯。五、贺平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贺平在接受省市两级检察院询问和讯问中如实供述其受贿的全部事实,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对贺平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本案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贺平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并表示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2005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贺平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副处长、调研员、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宿州市国土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准地价项目评估验收、探矿权变更、矿产资源整合、用地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矿业公司、不动产咨询评估公司及置业公司人员贿送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现金1340000元、购物卡93000元,其它物品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港币40000元及美元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怀宁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某某在办理该公司刘小湾铜铁矿探矿权变更登记期间,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1年初送给贺平一台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于2011年春节期间送给贺平港币40000元,被告人贺平均予以收受。2013年3月,被告人贺平得知省国土厅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案发且中纪委找其谈话后,于2013年5月将40000元港币退还给肖某某。
2、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项某甲在办理该公司鑫垠多金属矿探矿权变更登记期间,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0年11月送给贺平一张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于2010年底及2012年春节期间,分两次各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于2011年初,应贺平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5440元的土特产用于贺平在上海送礼;于2012年8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5000元;被告人贺平对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34440元的钱物均予以收受。2013年5月,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将尚有余额4775元的加油卡及已消费的15205元退还给项某甲。
3、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常某某在办理该公司大龙钼矿矿种变更审批、以及为金龙公司申报2011年度中央、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奖励资金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0年底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并为贺平支付请客费用5958元;于2011年春节期间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1年7月左右送给贺平美元5000元;被告人贺平对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20958元的钱财及5000美元均予以收受。
4、铜陵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谢某某在办理该公司杨冲里金矿和里冲金铜矿探矿权变更登记期间,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1年底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10000元;被告人贺平均予以收受。2013年5月,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为将10000元现金及5000元购物卡退还给亿金矿业公司法人代表贾某某。
5、江西伟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章某某在为伟梦公司下属的安徽省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办理泾县鲍家坦铅锌矿等探矿权变更登记期间,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各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于2011年底送给贺平一只手镯,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贺平对上述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购物卡均予以收受。2013年4月,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将价值26000元的购物卡及手镯退还给章某某。
6、安徽盛达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在办理该公司三八塘地块供地手续及申报2011年度中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及协调,于2010年底至2012年初分四次送给贺平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购物卡;于2012年8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20000元;被告人贺平均予以收受。月,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将8000元购物卡及20000元现金退还给李某乙。
7、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负责人赵某甲在办理水文队集资建房用地审批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2年8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10000元;于2012年下半年送给贺平一条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金手链;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贺平对上述价值人民币18600元的钱物均予以收受。月,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分别将上述钱物退还给赵某甲。
8、青阳县通利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在为该公司办理矿业权变更及延续审批手续期间,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1年7月左右送给贺平4瓶贵州茅台白酒,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在退还铜陵亿金矿业公司贿送的钱财之际,委托亿金公司法人代表贾某某将4瓶茅台酒退还给张某某。
9、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蒋某某在该公司办理基准地价更新项目验收等业务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分别于2005年春节间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于2006年至2012年春节间分七次各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于2013年春节间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于2006年底送给贺平一件男士裘皮棉袄,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280元;于2009年上半年,以借款为由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60000元;于2009年5月送给贺平一张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及购买一份价值4117.2元的车辆保险;于月送给贺平一台苹果牌ipd1平板电脑,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于2011年夏送给贺平一台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于2011年7月送给贺平一块男士手表,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88元;于2012年9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5000元;于2012年上半年送给贺平一部苹果牌iphone5手机,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588元;被告人贺平对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元的钱物等均予以收受。2013年3月中纪委找贺平谈话后,被告人贺平分别于5月及7月,将20000元购物卡、两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男士裘皮棉袄、一部iphone5手机、手表及60000元现金退还给蒋某某。
10、安徽福建商会副秘书长兼霞浦商会秘书长尹某某,在为霞浦籍企业金寨银山人和矿业有限公司办理银沙多金属矿采矿权扩界及延续、迎峰崖铅锌铜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延续审批事项,以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年度中央和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0年底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100000元;于2011年5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30000元,被告人贺平均予以收受。2013年4月左右,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将130000元现金退还给尹某某。
11、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丙在办理该公司投资勘查的砀山县关帝庙煤矿探矿权申报延续等事项过程中,为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2年10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100000元,被告人贺平予以收受。2013年6月左右,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将100000元现金退还给李某丙。
12、灵璧县虞姬乡庙成山采石厂承包人卢某某为使采石厂在矿山整合中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于2012年4月送给贺平一台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199元;于2012年7月送给贺平一套合计价值人民币35618元的电器;于2012年9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50000元及一部苹果牌iphone4手机(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于2012年中秋节送给贺平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于2012年10月送给贺平人民币现金50000元;被告人贺平对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152117元的钱物等均予以收受。2013年3月中纪委找贺平谈话后,被告人贺平于3月底将10000元购物卡、平板电脑和手机退还给卢某某,后又分别于5月及6月将100000元现金和电器款退还给卢某某。
13、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甲为使公司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贺平的关照,分别于2012年10月、11月贺平在上海购买房产之际,通过公司工作人员邵某某、刘某甲账户转账贿送其人民币100000元及800000元,该900000元中的500000元被贺平用于支付其购买上海市吴中路511弄46号902室的房款,余款400000元则存放于其妻戴某某的银行账户;于2012年10月送给贺平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980元;被告人贺平对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906980元的钱物均予以收受。2013年3月及5月,被告人贺平在中纪委找其谈话后,分别将900000元现金和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退还给梁某甲。
另查,侦查阶段,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从尹某某、李某乙、赵某甲、李某丙、梁某甲处暂扣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146600元;另大观检察院从贺平案件相关行贿人员处暂扣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349680元、望江县检察院从行贿人肖某某处暂扣赃款人民币32000元(40000港币折合)。被告人贺平妻子代其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6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代:其在国土部门工作期间,收受相关人员贿送的钱物:1、收受肖某某财物情况: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肖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两条中华香烟和一个ipad2平板电脑,说怀宁的铜铁矿勘探请我给予关照。2011年中秋节左右的一天,肖某某在我办公大楼外的停车场附近送给我40000港币,说矿山(刘小湾探矿权)的事请我多关照。日,中纪委找我谈话,我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就打电话给肖某某准备将钱退给他,5月听我妻子讲4万元港币已经退给肖某某。
2、收受池州九华金峰矿业公司总经理项某甲财物情况: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项某甲到处里咨询办理采矿权扩界审批事项,临走的时候送给我一张中石化的加油卡。2013年3月中纪委找我谈话后,5月份,我将加油卡退给项某甲,并将之前消费的折成现金1.56万元退给他。当时在加油站查了一下,原值19000余元,还剩4000余元。2010年底,项某甲听说我到上海找几个老师咨询一些事情,便与我约好一起去上海。晚饭后,项某甲给参加吃饭的每人发了一份土特产,有酒、茶叶和香菇之类的东西,一共6份。2010年底到2012年初逢年过节时项某甲送给我两次购物卡,每次2000元,共计4000元。月份的一天,项某甲到我家中,送给我茶叶和5000元现金。项某甲送给我钱物是让我在采矿权扩界、矿业权整合审批事项上给予支持和感谢。
3、收受金寨金龙矿业公司常某某财物情况:2010年底,我在上海有事请人吃饭,常某某支付了吃饭的费用,并给了每个老师一份购物卡,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可能是10000元的购物卡,具体数额以常某某说的为准。常某某不认识这些老师,他这样做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月份的一天,常某某送给我5000美元,是为了感谢我前期在他公司某些矿业权审批上的支持,并希望我在他公司以后的矿业权申报和项目资金申报等事项上予以关照。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常某某在我滨湖租住的房子附近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常某某送给我这些财物是为了与我搞好关系,在办理探矿权和资金申报业务时不要设置障碍。
4、收受铜陵亿金矿业公司谢某某财物情况:2011年底的一天,谢某某请我和处室人员吃饭,饭后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岳父去世,谢某某到我家送给我10000元现金,目的是让我在探矿权变更审批上给予关照。3月份中纪委找我谈话后,我将10000元现金交给了贾某某,让他带给谢某某。印象中,5000元购物卡也退给了贾某某,到底退没退,以贾某某说的为准。
5、收受安徽洪鑫源矿业公司章总财物情况:2011年春节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1年端午节、中秋节各送了3000元购物卡,三次共计11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总送给我20000元购物卡。2011年底的一天,章总送给我一个玉手镯,说是从云南带回来的,估计价值3000元左右。他送给我财物是感谢我在他们公司探矿权变更上予以支持。3月份中纪委找我谈话我,我将章总送给我的购物卡和玉手镯退给了他,应该有2万余元的购物卡,具体退了多少以调查的为准。
6、收受萧县盛达公司李某乙财物情况: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乙在我家附近送给我20000元现金。从2011年初到2013年初每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李某乙送给我共四次购物卡,每次2000元,共计8000元。他这样做是为了我今后对他的开发业务给予支持。2013年3月中纪委找我谈话后不久,我将8000元购物卡和20000元现金退给了李某乙。
7、收受省煤田水文队赵队长财物情况: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赵队长到我宿州办公室送给我一条手链;2012年8月的一天,赵队长送我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赵队长到我办公室送我5000元购物卡。煤田水文队当时正在我局办理集资建房的用地手续,赵队长送我钱物是想让我把手续办快一点。3月份中纪委找我谈话后,5月份我将手链和10000元现金、5000元购物卡还给赵队长了。
8、收受铜陵某矿业公司小张财物情况: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小张送给我四瓶茅台酒,价值几万元。他送我茅台酒是为了感谢之前给他办理的矿业权审批事项。3月份中纪委谈话后,我委托亿金公司驾驶员将酒带回铜陵退给小张了。
9、收受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公司蒋某某财物情况:2005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蒋某某都送给我购物卡,每次2000元左右,2013年春节期间,蒋某某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共计送了2万元的购物卡。2006年底的一天,蒋某某送给我一件男式皮棉袄,领子是貂皮的,里面是兔毛的。月份的一天蒋某某送给我一台ipad平板电脑。2011年暑假期间,蒋某某又送给我一台ipad2平板电脑。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蒋某某送给我一部iphone5手机。2012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蒋某某请我们一家在合肥良苑大厦吃饭,饭后送给我5000元现金。2009年上半年,一次和蒋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他们劝我买辆车,我说家里的钱基本存了定期(存款不止6万元,足够支付购车款),蒋某某说借钱给我。之后我们在合肥选了现代的一款车,在去巢湖提车前的一天下午,我电话联系了蒋某某提出借6万元,蒋某某开车到了我的住处附近,在他的车上他拿出6万元现金给我,我给他出具一张借条,当时约定2010年底前还清借款。第二天我去巢湖定了车,交了10万元的购车款。借款到期后,我向蒋某某提过两次6万元钱的事情,他说不着急还,就是在推辞和拖延我的还款,我也就没有坚持,想着迟就迟一点,后来就一直没有归还。除了口头提出还款以外,我没有采取其他还款行为,当时我有还款能力,但一直没有采取实质的还款行为,因为蒋某某从来没有主动找我要过这6万元,一直是无所谓的态度,我思想上也就放松了,把事情放在一边,一直没有还这笔钱了。中纪委找我谈话后,我觉得这件事不妥,在六、七月份的一天,我开车到永红路省国土厅宿舍楼大门口,在我车上将6万元现金还给了蒋某某。蒋某某说不着急,我说国土系统最近出了不少事,你不要害我,蒋某某看我这么说,就收下了6万元。当时我问蒋某某要借条,他说放在另一个包里了,我就提出让他写个收条给我,等找到借条还给我时,我再把收条还给他,蒋某某就出具了一张收条。(出示从戴某某处调取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时间为日,收款人蒋某某),这就是2013年7月我归还6万元钱是蒋某某打给我的收条,实际还款时间是2013年7月份,当时蒋某某问我收条怎么写,我让他看着写,他就把时间提前了,他认为这样写对我好一些。车子买回来后,当年的车辆保险是蒋某某买的,保费是4000余元,还送了一张中石化的5000元加油卡。2011年7月份的一天,蒋某某送了一块手表给我。蒋某某借给我6万元及送给我财物是为了感谢前期在他公司相关项目验收过程中我给予的关照。3月份中纪委谈话后,我将蒋某某之前所送的2万元购物卡、手表、ipad平板电脑、ipad2平板电脑、皮棉袄、iphone5手机都退给他了。
10、收受安徽福建商会副秘书长尹某某财物情况:2010年底,尹某某送给我10万元现金;2011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尹某某在我家附近的停车场送给我3万元现金。尹某某送我钱款是想和我搞好关系,为以后办理相关事情方便一点。3月份中纪委谈话后,在4月份的时候,我将13万元现金全部退给他了。
11、收受萧县安徽新锦丰集团李某丙财物情况: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皖能饭店李某丙送给我10万元现金,目的是希望我在他公司今后办理相关开发手续时给予关照。3月份中纪委找我谈话后,在李某丙的办公室我将10万元退给了李某丙。
12、收受灵璧县庙成乡采石场承包人卢某某财物情况:2012年下半年,我开始装修望湖城的房子,卢某某送了四台壁挂式空调和两台电视,大约36000元左右,发票是安装后的数个月给我的,以发票为准;2012年9月份的一天,卢某某到我家送给我50000元现金;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坐卢某某的车从合肥到宿州,在车上,卢某某送给我50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的一天,在一家火锅店,卢某某送给我一台ipad2平板电脑,价值大约3000元。2012年9月份,我送小孩去上海上大学,卢某某送给我一个iphone4手机,价值大约3000元。2012年中秋节卢某某到我家送给我10000元购物卡。2013年3月中纪委找我谈话后,3月底的一天,我在合肥家中将ipad2平板电脑、iphone4手机和1万元购物卡退给卢某某了。之后我又打电话给卢某某让他到我家,将10万元现金全部退给他了。5、6月份的一天,我将电器款3.6万元退给卢某某了。卢某某送我钱物是为了让我在他承包的采石场经营期间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帮助协调解决一下。
13、收受宿州房地产公司梁某甲财物情况:2012年底梁某甲送我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3月份中纪委找我谈话后,我让梁某甲到我办公室把电脑拿回去了。
2012年8月份左右,我准备在上海购房,梁某甲陪我看过几次房,谈价格时梁某甲说缺少的房款他来为我付,我说不行。10月份梁某甲又陪我到上海看了一次房,最后选定了闵行区古北新城小区一套房子,当时还有梁某甲的朋友小张、我妻子一起去了。签购房协议时,梁某甲抢着安排人将10万元定金给付了,不是转账就是刷卡支付的。回宿州后,梁某甲到我办公室问我房款准备得怎样,我说还差60万元左右,梁某甲说他来支付这部分钱。我多次对梁某甲说我合肥还有套房子,回头给他,梁某甲说他无所谓,意思是不要我的房子。2012年11月我去上海交房款,去时我给梁某甲打了电话说要去上海付房款,意思就是让梁某甲把答应支持我的钱转过去,我把我妻子银行卡(不是建设银行就是工商银行的)的卡号发给了梁某甲,梁某甲当时就转了80万元过来(是从刘某甲的个人账户上转过来的),我用其中50万元支付了房款,剩下的一直放在我妻子账户上。因外地人不能在上海买房,我在合肥注册了一个君狮山的商贸公司,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在上海买的这套房子。君狮山公司的股东是我妻子戴某某和儿子贺某某,上海的房子总价438万元。在支付房款时,家中存款可以全额支付房款。梁某甲这样做其实就是借我买房子这个机会送这笔钱给我。他想让我在土地手续办理过程中给予关照。3月份中纪委谈话后,我让我妻子赶紧将这90万元退回去了(转账到刘某甲账户)。2013年3月,国家出台了新国五条的房产新政,二手房交易的税收要大幅提高,通过和房产中介沟通,得知可以在3月份把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先交掉,这样就能少交税。3月13日梁某甲让他司机刘某甲到合肥找我,我和妻子、房产中介的小王、刘某甲一起到合肥市地税局蜀山分局办理了南屏家园1801号房子的交税手续。李某甲当时没有去合肥,刘某甲代替李某甲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是房产中介小王提供的,内容也是他填的。刘某甲当时把李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我了,将这些材料准备好后,我们就在蜀山地税分局缴纳了南屏家园1801号房子的二手房交易税。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前交税,反正这套房子我也打算卖,先交税,为以后卖房做准备。后来并没有用这份合同到房产部门办理南屏家园1801号房子的过户手续。这套房子也没有卖给别人,还在我的名下。3月13日交税以前我没有对李某甲讲过卖房子给他。蜀山地税分局代开的南屏家园1801号房子销售发票和交税凭证后来弄丢了。1801号房子的税款共计4万余元,是我妻子戴某某付的。
日左右,厅监察室电话通知我有关部门要找我谈话,当时我在宿州上班,第二天赶到合肥,才知道是中纪委找我谈话,他们当时向我了解六安市范桥和周集铁矿的事情。通过这次谈话,我意识到纪检机关正在调查倪发科案件。这次谈话对我很震撼,我就对前期在国土厅和宿州国土局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反思,我也知道收受他人财物违反法律规定,要追究责任和受到处罚。当时很害怕,想办法补救,但不知道怎么办,想把东西退给组织,又怕人家知道,就想着交到纪委廉政账户。隔了两天,听说纪委廉政账户取消了,就想将财物退给送的人,后来就联系他们,将想起来的财物都退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其到国土厅办理凯鑫公司刘小湾铜铁矿探矿权变更和扩届手续,2011年春节前送贺平一部ipad2平板电脑;2011年春节期间,肖某某到国土厅询问办理探矿权审批的事情,在停车场送贺平4万港币。其送钱物给贺平是为了在矿权审批上给予关照,2013年3月贺平称要将4万港币退给肖某某,5月底其到合肥后贺平妻子将4万港币退给肖某某。
2、证人项某甲的证言,证实:在办理安徽九华金峰矿业有限公司鑫垠多金属矿探矿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为感谢贺平关照,于2010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春节各送2000元购物卡,计6000元;2011年春节前送贺平一张加油卡,里面1.9万余元;月送贺平5000元现金;2010年底,其陪贺平到上海为儿子上大学找人,准备了价值5000多元的6份土特产礼包给贺平送人,在金峰公司以买黄公酒名义入账,是5440元;2012年5月,贺平夫妻到池州将加油卡及15205元现金退给项某甲,经查加油卡里还剩4775元,因此加油卡是19980元,油卡工本费20元,计2万元。
3、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1年间,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常某某为该公司办理大龙矿山增加矿种、扩大勘探范围等变更事项,以及申报国家和省级矿山资源项目资金过程中,为取得时任国土厅矿管处调研员及评审组成员的贺平的关照,先后贿送其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购物卡、美元5000元及支付5958元餐费。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办理铜陵亿金矿业公司杨冲里金矿和里冲金铜矿探矿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为得到贺平的关照,于2011年底送给贺平5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贺平岳父去世送了1万元现金;2013年5月,贾某某将贺平退还的1万元交给谢某某,说贺平委托我们将铜陵小张(张某某)送贺平的4瓶茅台酒退还小张,因一直未联系上张某某,4瓶茅台酒一直未退还。
5.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一天,贺平约贾某某在南京见面,称杨某甲厅长出事了,将谢某某之前送的1万元退还;并委托贾某某将铜陵小张(张某某)送的4瓶茅台酒退还,其将贺平给的张某某手机号码及茅台酒交给谢某某,因谢某某联系不上,茅台酒没有退,后来放在贾某某公司被盗了。
6.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江西伟梦集团在安徽的矿产业务由子公司安徽洪鑫源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在办理矿权过程中,其给贺平送过购物卡和玉手镯。其中2009年春节送3000元购物卡,2009年端午、中秋各2000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送3000元购物卡,2010年中秋送2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中秋各送3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在合肥齐云山庄吃饭时送贺平2万元购物卡;2012年初送贺平一个价值3900元的玉手镯。送贺平购物卡和玉手镯的费用是其个人支出,没有报销入账,是为了让贺平对公司矿山的事情关照。2013年4月,去北京时贺平讲国土厅许多人出事了,把2.8万元购物卡和玉手镯退给章某某。
7.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到安徽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担任副矿长,洪鑫源矿业公司是江西伟梦集团下属子公司,其参与了办理下湾探矿权的手续,因下湾探矿权坐标登记转换误差曾找过贺平,而泾县四个探矿权是伟梦集团副总经理章某某分管。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为办理安徽盛达矿业公司三八塘地块供地手续及申报2011年度中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过程中,为取得贺平的关照,自2010年底至2012年初,逢年过节给贺平送过4次购物卡,每次2000元计8000元;月,送给贺平2万元现金。2013年4月,贺平到萧县把8000元购物卡退了,5、6月的一天把2万元现金退了。
9.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在办理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集资建房用地审批过程中,为取得贺平的关照,于月的一天,送给贺平1万元现金;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带王某甲到宿州市工商银行买了一个价值3600元的镀金手链送给贺平;2013年春节前,其安排郭某某买了3000元华夏商场购物卡后,自己送给了贺平。月,贺平分别将手链、5000元购物卡及1万元现金退给赵某甲。其将买手链的钱和1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甲到财务冲回,将5000元购物卡交郭某某负责财务冲回。
10.证人王某甲的书面证言,证实:2012年9月王某甲以出差费名义借1万元交给赵某甲队长,由赵队长送给宿州国土局长贺平,2012年下半年经手从办公室备用金中借3600元在工行买一条金手链,由赵某甲送给贺平;2013年6月贺平将1万元现金和金手链退给赵某甲,赵某甲交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将1万元及手链变现的钱在财务上以油票和材料票据冲账,财务账面没有具体反映。
11.证人郭某某的书面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为水文队集资建房事宜,由其经手借了5000元购买了华夏商场购物卡交给赵某甲,由赵某甲送给了贺平;贺平2013年5月将5000元购物卡退给赵队长后,赵队长交给郭某某,郭某某交还财务以油票冲账。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办理青阳县通利矿业公司矿业权变更及延续审批手续期间,为取得贺平的关照,月,其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送给贺平;2011年6月,其买了6瓶30年的茅台酒,每瓶1万元,在芜湖路与宁国路交叉口一茶楼送给贺平4瓶,之后隔了一个月增加矿种手续批复下来了;为感谢贺平,不是2011年中秋就是2012年春节前,将1万元购物卡放在药盒里送给贺平;送钱物的支出是其个人所出,没有在公司入账。
1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①其2002年9月与人合伙成立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地源公司成立时贺平是土地利用处副处长,因业务关系来往密切。②其2005年春节前送贺平1000元商之都购物卡,在年春节前各送2000元商之都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送5000元购物卡,共计2万元购物卡;2006年冬天,其在古井大厦买了一件格罗尼亚牌兔毛棉袄,价值4200元送给贺平;2010年夏,送贺平一部ipad1,价值6500元;2011年新版ipad2上市,又购买了一部送给贺平,价值6000元;2011年上半年,花1300元买了一只棕色手表送给贺平;2012年买了一部价值6000元的iphone5手机送给贺平;2012年贺平儿子考上大学,开学前一个星期送给贺平5000元现金。2013年5月,贺平说国土厅许多人出事了,将2万元购物卡、ipad2、棉袄、iphone5手机、手表退给蒋某某,7月将ipad1退还。③2009年上半年,贺平说想买车,但钱不够,想从我这借6万元。我说差的部分我来出,不存在借不借的关系。不久后的一天,其接到贺平电话,来到合肥寿春路六中门口,在自己的车上将6万元现金交给贺平,贺平打了一张借条,约定2年借款时间,对利息做了约定。在贺平的坚持下,我收下了借条。2011年借条到期贺平提过还钱的事,其说不用还了,借条不在了,贺平就再没提过还钱一事。月,还买了一张中石化5000元加油卡送给贺平,2012年5月给贺平买过一次4000元的车险。2013年7月份的一天,贺平夫妻二人与蒋某某见面,贺平说国土系统出事了,要将6万元退还,将6万元交给蒋某某并要回借条,因其称借条没找到,贺平让其打了一张收条,其见贺平很紧张,就提议并经贺平同意,将收条时间提前到2011年,这样做是为了应付组织上检查。④2004年开始地源公司主要做安徽省部分城市基准地价评估业务,评估资料成果要经过国土厅土地利用处负责组织评审验收通过,贺平一般是评审专家组成员,经常给予关照顺利验收;2009年贺平挂职定远县副县长期间分管土地工作,地源公司参与定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业务中标了,贺平对地源公司业务非常关照,送钱物是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搞好关系。送钱物费用是从其董事长的个人经费中支出。
14.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①其2009年元月被霞浦县政府外派到安徽福建商会任副秘书长,2010年12月成立安徽霞浦商会任秘书长,主要是利用商会平台为福建在皖企业与政府之间做协调服务工作,其中为安徽金安集团收购合肥钢铁公司、庐江钟山矿业申报项目资金、金寨仕翔矿业申报项目资金、金寨银山人和矿业办理矿业权变更等与国土厅联系过;2010年庐江钟山矿业申报国家矿产资源奖励资金杨某甲副厅长、矿管处黄某甲、贺平等人协调,申请到了500万元项目资金,2011年又申请到了中央矿产资源节约资金2000万元和安徽省补助资金200万元,2011年仕翔矿业申请到了省矿产资源补助资金100万元;而金安集团、银山人和矿业和仕翔矿业的事情是金安董事长杨某乙委托其办理,钟山矿业事情是金安副总王某乙和其联系;②年,办理这些事项其经手的费用有十五六万元,2010年底尹某某将10万元现金装在一黑色塑料袋中,在贺平家附近停车场送给贺平;月,金安集团申报的项目审批基本结束,为感谢贺平的支持,在贺平家附近的停车场将黑色塑料袋包好的3万元交给贺平。2013年春节后,贺平将13万元退还。
1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①2008年其任法人的安徽金安钢铁有限公司收购了合肥钢铁厂及下属的钟山铁矿等,2009年成立安徽金安管业集团,其中2007年个人出资参股金寨银山仁和矿业公司,2010年将钟山铁矿转让给王某乙和郑某甲(王某乙代其持股15%),2013年12月初名义上退出银山仁和矿业(实际还占股27%);其个人2008年还任安徽福建商会副会长,2010年兼任安徽霞浦商会会长;尹某某作为安徽福建商会副秘书长及霞浦商会秘书长,帮助一些在皖福建企业协调和政府部门关系及跑项目;②2010年其委托尹某某到省国土厅矿管处办理银山铅锌多金属矿的采矿权扩界工作,因为办理扩界业务需要费用,其个人给了尹某某20万元左右支付费用及尹某某的报酬;其还让尹某某到国土厅为钟山铁矿申请项目资金;2010年至2012年钟山铁矿陆续申请到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2700多万元。
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安徽金安公司收购了合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包括钟山矿业公司在内的5家子公司,其2009年9月担任钟山矿业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总经理,2010年金安公司将钟山矿业公司转让给王某乙和郑某甲,二人分持60%和40%股份,但背后都代持了其他人的股份;2010年钟山公司申报了500万元中央项目补助资金,2011年4月申请了铁尾矿零排放项目,获得200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2012年申请了铁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获得5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钟山公司一共申请了4个项目共2750万元项目资金,资金都拨付到位了,部分项目验收通过,部分验收结果还未反馈;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要通过国土厅矿管处和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审查,最后由国土厅成立项目审查委员会和项目审查专家组审查确定;钟山公司委托尹某某在合肥接待国土部门的专家和成员,年期间其个人明年给了尹某某20多万元,由尹某某支出。
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①2007年底,宿州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后形成2008年12号会议纪要,确定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煤炭资源勘查项目由新锦丰集团与市政府合作,2008年3月新锦丰集团与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关帝庙矿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2011年7月,宿州市政府又召开专题会议否定了2008年12号会议纪要,要求市国土局与新锦丰集团研究问题解决办法;因新锦丰集团前期投资2000多万元,李某丙遂找时任国土局长的贺平帮忙说话,并提出将关帝庙探矿权延续,以新锦丰集团名义向国土局打了报告;②2012年10月一天,其在合工大旁停车场送10万元现金给贺平,2013年6月贺平在其国土局办公室将10万元退给李某丙;2012年底送贺平一件皮夹克,2013年4月在萧县凤山大酒店贺平说在查国土厅案件,将皮夹克退给李某丙;送贺平的10万元是李某丙个人的钱,没有在公司入账。
18.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作为招商项目与人合伙在灵璧县虞姬乡办了一个采石场,201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调任宿州市国土局长的贺平,因2012年灵璧县要整合矿山,其找到贺平提出想单独保留经营的采石场,并送给贺平一个ipad2作为见面礼,2013年3月贺平将ipad2退给卢某某;2012年8月贺平在灵璧召开的会议上提出整合要考虑各方矛盾、利益,后灵璧的整合方案中庙成山采石场与临小山采矿整合,方案经市国土局报国土厅,因方案未审批下来,贺平也过问;期间,2012年7月贺平带其参观望湖城新装修的房屋后,其购买了一台热水器、以及花4台钱买了5台空调、2台三星电视送到贺平家,共计花了36008元,发票上留下贺平电话联系安装,月,贺平将电器款退给卢某某;2012年9月,其到贺平家送了5万元现金,是用塑料袋装的,隔了个把月从合肥去宿州下车时,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贺平,2013年5月,国土厅杨厅长被抓后贺平将10万元退给卢某某;2012年中秋节,其到贺平家送了1万元购物卡,2013年4月贺平将1万元购物卡退给卢某某;2012年贺平儿子考上大学,其送给贺平一部iphone4手机,2013年春节后贺平将手机退给卢某某,退时手机已经用过。
19.证人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开始灵璧县对6个乡镇的采石场进行整合,对许可证到期的停止下发采矿许可证,到2012年底全县还有十几家采石场,2013年6月县里出台方案要求每个乡镇只能保留一个采石场,剩余的合并,虞姬乡有3家企业,最后保留的是庙成山采石场。
20.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担任国土局矿管科科长至今,2012年全国矿产卫片检查时宿州的违法采矿全省第一,重点集中在萧县、灵璧、埇桥,市国土局2013年3月起草了一个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以市政府办3号文下发,灵璧县的整合目标是将20多家整合为6家,到2013年8月只完成了2家整合工作;2012年5月,卢某某曾为其经营的虞姬乡庙成山采石场探矿权延续到国土局要求支持。
21.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①2010年百丽鞋业公司授权其以个人名义在宿州市与人成立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2011年其个人与澳门华具房地产公司成立宿州澳门广场公司,投资澳门风情街项目,准备在宿州开发区购置200亩土地,该土地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另外百丽富通置业公司在宿州开发区受让117亩商业用地、占用了153亩土地没办理手续;为公司用地事情请国土局长贺平关照;②2012年9月,贺平约其到上海为儿子看房子,贺平妻子和儿子也去了,贺平说价格贵,梁某甲说&不够我来出&,意思就是不够的部分我送给贺平。贺平说用合肥的一套房子抵给我,我说不要他的房子,贺平默认了,就再也没有说将房子给我。过了一段时间贺平让其搞10万元付定金,梁某甲安排公司股东朱某某准备10万元交员工邵某某汇到贺平指定账户。11月初,贺平打电话说房子要缴款让其搞80万元,梁某甲安排司机刘某甲从其2009年投资成立的宿州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搞80万元给了贺平。其在宿州办了好几家公司,用地需贺平关照,万豪公司和富通置业公司成立后用地手续没办下来、边建设边申报,被南京土地督察局作为违建土地查处,其找贺平帮忙后没有处罚。2013年3月,贺平说国土厅人出事了,要将90万元退给梁某甲,梁某甲让贺平将钱退给刘某甲了。贺平还让其提供一张儿子女友李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安排刘某甲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贺平。贺平在收到90万元后没有提把房子过户给其家人的事。③月,其安排司机刘某甲送给贺平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月贺平说中纪委查国土厅案子,把电脑退给梁某甲。
2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①其月开始给富通置业董事长梁某甲开车,2011年11月初,梁某甲打电话给刘某甲说其卡上要进账80万元房款,并将国土局长贺平妻子电话给其,收到80万元后刘某甲分2笔转到贺平妻子提供的账户上。2013年3月中旬,贺平妻子打电话让其提供卡号,其报告后梁某甲让其提供卡号,之后刘某甲银行卡分别收到40万元及50万元共2笔90万元,梁某甲让其将钱汇到万豪包装制品公司账户上了;②2013年3月中旬,梁某甲打电话让其与贺平联系并按贺平说的做,其联系后贺平夫妻带刘某甲去了合肥市包河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一个姓王的中介人员拿了一张表交给贺平,贺平让其在表上填了刘某甲和李某甲的名字,之后带刘某甲到地税局,小王又拿出一份合同,贺平又让其签了李某甲的名字。(出示:HCM-20-4存量房买卖合同),这就是贺平签字的合同,合同最后一页李某甲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是我写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签字。当天贺平还将房产证交给刘某甲,说先放在我身上,5月贺平又将房产证要回去了。3月份,贺平让其办理房子过户手续,让中介公司交给其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委托书,让其传真给李某甲签字,李某甲签字后邮寄给我,但中介说格式不符合要求,后又让其传给李某甲一份委托书,李某甲说那边办不了就搁置下来了。5月其告诉贺平,李某甲回来了可以办手续了,但贺平说等等再看,这件事就一直拖下来了。(出示委托人李某甲委托刘某甲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合钢二厂钢红42栋33号305室房子的情况我不清楚,当时的委托书是打印好的,委托书上的时间也没注意。
2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至今开始协助梁某甲管理富通置业公司和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12年10月,梁某甲打电话说要借用10万元钱,其将10万元转到自己司机邵某某的账户,再让邵某某与梁某甲联系,后邵某某说按照梁某甲的安排将10万元汇出去了。
2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万豪公司给经理朱某某开车,2012年10月朱某某打电话给其说其银行卡回收到10万元,让其将这10万元按梁某甲的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后其按照梁某甲告诉的将10万元汇到上海复鑫房地产公司账户了。
2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梁某甲儿子梁某丙的女朋友,2013年4月回合肥做清明时,梁某甲说要为其父亲在合肥买房子,当时其父亲也在场,不久之后,后来其提供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刘某甲。后来其和父亲也没有去选过房子,之后刘某甲传真了一张委托书让其签字,但其看手续麻烦就没有签字。2013年3月的一天,刘某甲还传真了一份委托书,其签字后传给刘某甲了,委托书时间已经打印好了,但其签字时间是3月份。(出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李某甲,受委托人刘某甲,时间为日,委托事项为购买合肥市合钢二厂钢红42栋33号305室房屋),就是这份材料,当时其没有看内容,而且当时梁某甲和他家人都没有说要给我和我父亲买房子,说买房子是之后回合肥做清明时说的。不知道这份委托书是做什么用的,是刘某甲让我签的,他应该知道。不知道委托书上的房子。
2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安徽众邦房地产营销与策划公司桐城南路分公司任经理。2013年3月中旬,公司同事告诉我有个房主手上有房子要过户,我就委托公司董贤发去联系,隔了两天,董贤发告诉我房主叫贺平,买主叫林某某。其和林某某联系后,林某某说他是贺平宁国路和黄金广场房子的买主,给了我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个是林某某,一个是庞某某,说将房子过户到这两个人的名下。林某某将其个人事先办好的纳税证明给了我,并给了我3000元,让我给他办一份庞某某的纳税证明,拿了这三份材料后,我就走了,当时现场还有贺平在,但其没有说话。材料办齐全后,我联系林某某过来交税和办过户手续。日,其和贺平夫妇坐一辆路虎车去了蜀山地税分局办交税的事,林某某和庞某某已经在等我们了。交税需要提交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买卖合同。在蜀山地税分局交了两套房子的交易税,一套是黄金广场的房子,买主是林某某;另一套是南屏家园的房子,买主是李某甲。当时在蜀山地税分局交税时,贺平提出将南屏家园的房子交易税也交掉,我没有问原因,就一起办了交税手续。当时李某甲不在场,公司交易总监帮忙填写了南屏家园买卖合同,贺平在合同上签字,刘某甲(即路虎车司机)代李某甲签字,黄金广场房子的税款是林某某付的,南屏家园的税款时贺平妻子付的。在此之前,没有人说过要把南屏家园的房子过户给李某甲,也没有说要办南屏家园房子的交税手续。交税当天才知道要为南屏家园的房子交税。其是交税当天认识刘某甲的。交税的当天下午刘某甲和贺平夫妇一起走了,我带林某某和庞某某去蜀山区房产局办理了黄金广场房子的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南屏家园房子的过户手续,当时贺平没有提出办南屏家园房子的过户手续。过了几天,我又带贺平妻子和庞某某去包河地税分局办理宁国路房子的交税手续。5月份,又陪贺平夫妇和庞某某一起去了包河区房产局办理了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宁国路房子的税款时庞某某交的。庞某某是林某某的司机。7月份,其打电话问贺平妻子是否办理南屏家园房子的过户手续,她说以后再办。其之前不认识刘某甲及贺平夫妇。
庭审作证称:其在检察机关的证言属实。(公诉人宣读证言,问:&有没有人说房子过户给李某甲?&答:&没有。&问:&何时知道办理南屏家园房子?&答:&当天。&)这些证言都是事实。当时委托办理三套房产。因只有二个购买人在现场,就先办理了两个。当时有李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李某甲的委托书(办税时不需要),事后没有收取南屏家园的佣金,因为没有办好,南屏家园的房子只办理了交税手续。交税后给刘某甲提供过委托书,给过两次,都是空白的,上面姓名出生年月日等特意修改的,把别人信息涂改掉。当时给了号码,后来发了广东传真号,第一次是2013年3月份以后,没有收到传回来的东西,说丢了,又传了一次,不包括买受人及坐落地信息,委托书是交税后办理的。
27.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⑴2013年3月贺平说中纪委谈话了,让其拿一些现金退给别人;7月陪贺平在三孝口实验小学附近退给蒋某某6万元,让蒋打了收条;2011年春节前后贺平说一个矿老板送了4万港币,2013年4月贺平与该煤老板联系后,让其将4万元港币退给该老板,其从银行取了2万港币,连同家里的2万港币一起5月退给小肖(肖某某),2013年5月还陪贺平到池州给一个姓项的老板退加油卡;⑵其家共有六套房子,即宁国路169号现住房屋、宁国路地矿局宿舍一套、黄金广场一套、望湖城一套、南屏家园二套(门对门)。已经卖掉三套,即黄金广场一套、宁国路一套、南屏家园小一点的1802住房,都是通过中介卖的。南屏家园1802号于2010年左右卖给一个姓孟的夫妻;宁国路那套于2013年卖给一个姓庞的;黄金广场那套于2013年卖给一个姓林的。南屏家园1801也准备卖,在卖1802号住房时一起在房产中介登记了,但一直没有卖掉。卖房都是其办理,贺平没有参与。2013年初,听说新的房产政策&新国五条&要开始实行,二手房买卖税收要提高,其就联系了房产中介业务员,他们说可以帮我们在新政实行前,把卖房的税先交掉,等以后真正卖房时把税对上就行了。其就按照业务员的要求提供了房产证和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后来他带我到蜀山区地税分局把所有的二手房买卖的增值税交掉了。一共交了4万余元的税。到目前为止,1801号住房还没有确定买家。交税凭证上卖方是贺平,应该没有买方的姓名,因为当时根本就没有谈好买家,凭证上如果有买家姓名也是中介公司编造出来用于交税的。业务员是个男的,三十多岁,不是姓王就是姓汪。贺平没有对其说过有人要买1801号房子。交税的事贺平当时不知道,后来我才告诉贺平的。1801号房子的房产证和交税凭证一起弄丢了。后来补办了一个房产证,月份拿到新证的。⑶2012年春节前其父亲去世,贺平一朋友送了1万元;2012年贺平找人装修望湖城的房子,月份,贺平讲他让宿州的一个老板定了一些家具,这些家具是分两批送过来的。2013年7月份,家具店工作人员送来两张床和两组床头柜。2013年十一期间又送来一个衣橱。这些家具的发票没有给其,钱也没有付。2011年底贺平找了一个姓卢的送了几台空调和2台电视,月将钱给贺平,让贺平给姓卢的。
28.证人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7月调任宿州市国土局党组成员、调研员,负责土地利用、土地储备等工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号土地出让合同是富通置业摘牌受让的,2份出让合同文本是局长贺平签字的,富通置业竞买这两宗土地期间贺平打过招呼。
2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月开始负责协助配合中纪委、省纪委对省国土厅系列案件的查处。月份中纪委和省纪委针对霍邱等铁矿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相关人员谈话,并调取有关书面资料,矿管处原处长孔某某日被立案查处,2013年先后查处了国土厅副厅长杨某甲等人。2013年1月省国土厅召开了全省国土资源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通报了国土系统案件的查处情况,贺平也参加了这次会议。日其接到省纪委电话,让其通知贺平到办案点接受中纪委谈话,其马上给贺平打了电话,当时他说在北京出差,我让他抓紧时间回来。过了一段时间贺平说中纪委找他谈过话了,并说他是范桥铁矿审查人,害怕担责任被查处。
(三)书证
1.怀宁凯鑫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国土厅关于怀宁县刘小湾铜铁矿探矿权扩大范围的批复、延续探矿权报告、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等书证,证实: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间,怀宁县凯鑫矿业有限公司先后在省国土厅矿管处办理了刘小湾铜铁矿普查探矿权扩大范围、探矿权延续及转让等手续,其中贺平系部分审批事项签发人。
2.省国土厅关于九华金峰公司要求变更鑫垠多金属矿勘查范围、矿种的复函、探矿权申请登记书、转让审批通知书等,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池州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省国土厅办理了池州鑫垠铁多金属矿、白云岩矿的变更勘查范围、矿种、探矿权变更等手续。
3.九华金峰公司财务账证及中石化加油卡电子凭单,证实:项某甲于春节前贿送贺平各2000元购物卡支出在金峰公司财务报销;2010年底为贺平送礼贿送6份土特产支出5440元已在金峰公司财务报销;2010年11月在合肥一加油站购买价值2万元加油卡(原值19980+工本费20)贿送贺平。
4.贺平工作记录,证实:贺平就九华金峰公司矿权转让、扩届等参加矿管处研究。
5.常某某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常某某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显示,日为贺平支付上海请客费用刷卡消费金额为5958元。
6.金龙矿业公司勘查许可证、大龙钼铅锌矿变更增加矿种、扩大勘查范围审批表、大龙矿勘查许可证、金龙公司张圩子地区石膏矿等普查实施方案、贺平工作笔记等书证,证实:2010年至2011年间,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省国土厅办理了大龙矿等矿权增加矿种、扩大勘探范围等变更、以及转让手续,贺平系多数审批事项的复查人,同时金龙公司申报了矿产资源项目资金,即被告人贺平为常某某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7.铜陵杨冲里金银矿探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勘查许可证、里冲金铜矿矿权转让、延续审批手续、亿金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铜陵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先后在省国土厅办理了里冲金铜矿转让、增加矿种及延续等手续,并办理了杨冲里金银矿探矿权延续、变更等手续,其中部分审批手续贺平系复查人签署意见,即被告人贺平为谢某某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8.洪鑫源公司在泾县密坑、杨家村铅锌多金属矿、鲍家坦、潘村铅锌多金属矿的探矿权转让登记表、省国土厅审批通知书及颁发勘查许可证通知、颁发庐江县下湾铁矿详查项目勘查许可证通知等书证,证实:2010年至2011年,江西伟梦集团下属子公司安徽省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先后在省国土厅办理了该公司在泾县取得的密坑、杨家村铅锌多金属矿、鲍家坦、潘村铅锌多金属矿的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被告人贺平作为承办处室矿管处的审查人及复核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同时洪鑫源公司还办理了该公司在庐江县下湾铁矿详查项目的变更勘查范围及延续手续,贺平作为复查人签署意见;即被告人贺平为章某某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9.盛达矿业公司要求解除旗杆楼探矿权的请示、国土厅复函、萧县三八塘地块出让合同、盛达房地产公司督促交付用地的函等书证,证实:2010年5月,安徽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向省国土厅请示要求解除旗杆楼铁矿探矿权出让合同,国土厅2011年1月复函不同意解除,但提出可优先考虑安排盛达公司上班相关矿产资源项目现金,以及缓缴尚未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余款,其中贺平系矿管处拟稿人;2011年8月,盛达房地产公司与萧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因政府为按期交地,盛达房地产公司于日向萧县政府发函督促交地。即被告人贺平为李某乙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10.水文队集资建房的报告、省国土厅及建设厅答复函、建设用地批准书、贺平工作记录等书证,证实:2009年以来,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地址宿州)多次向省市相关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后经省市国土等各主管部门及宿州市政府批复,日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时任宿州国土局长的贺平在国土局会议上对此事进行了研究,即被告人贺平为赵某甲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11.青阳通利矿业公司工商资料、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审批通知书、延续审批表、国土厅关于陈家冲金矿探矿权增加矿种的复函等书证,证实:青阳县通利矿业有限公司日与321地质队签订了陈家冲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后分别在省国土厅办理了转让变更手续,国土厅日通知批准转让,后通利公司2011年3月办理了延续手续,其中贺平分别在审查人及复查人同意签字;2010年6月开始通利公司申请陈家冲金矿增加矿种,日,国土厅复函同意增加矿种,其中贺平在承办处室及拟稿人处签字,即被告人贺平为张某某谋取利益相关证据。
12.张某某贿送茅台酒照片,证实:张某某2011年贿送贺平的茅台酒。
13.地源公司2005年-2013年办理的土地交给评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等业务汇总、国土厅对基准地价更新方案的批复、验收意见等书证,证实:2005年至2013年,安徽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办理了安徽省内县市的土地价格评估、基准地价评估、更新等成果,并经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批复,其中贺平作为处室领导在批复上核稿;以及国土厅对地源公司办理的安徽省内县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验收意见;即被告人贺平为蒋某某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14.戴某某购车发票等、保险单,证实:日,贺平以其妻子戴某某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2012年5月蒋某某为该轿车购买了价值4117.2元的车险。
15.蒋某某贿送的其他物品照片,证实:地源不动产咨询公司董事长蒋某某送给贺平,贺平于2013年5月和7月因害怕调查而退还的ipad1、ipad2、iphone5手机、手表及格罗尼亚男士棉袄。
16、贺平出具的借条及蒋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日蒋某某借贺平买车之际送贺平6万元,贺平出具借条称2010年底前还款;后贺平在2013年3月中纪委找其谈话后于7月将6万元还给蒋某某,蒋某某出具了收条,将还款时间提前到日。
17.年安徽省矿产资源保护与整合项目申报汇总、审查工作方案、初审意见、国家矿产资源申报培训班有关书证等,证实:①年,贺平均作为省矿产资源保护盒整合项目审查委员会委员,其中金寨县金龙矿业公司及金安矿业公司申报了省级项目资金并通过初审,即被告人贺平为尹某某谋取利益相关证据。②国土厅2011年举办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专项申报系统培训班,尹某某以金安集团钟山矿业副总身份参加,金寨县金龙矿业常某某、盛达矿业李某乙均参加,贺平作为省国土厅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信息中心与国土部的联系人。
18.国土厅、财政厅下达矿产资源保护省级补助资金的文件、申报2010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请示、财政部下达补助经费的文件等书证,证实:安徽金安集团钟山矿业公司获得了2011年度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200万元;2012年钟山矿业铁尾矿综合利用选铁、选硫项目获得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钟山矿业公司霍邱县草楼矿尾矿浓缩技改项目获得2013年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90万元;钟山矿业公司获得2010年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500万元;钟山矿业铁尾矿零排放项目获得2011年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2000万元;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2011年度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100万元;2011年金龙公司银冲铅锌矿获得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200万元;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获得了2011年度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100万元;安徽九华金峰矿业公司获得了2012年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灵璧县虞姬乡庙成山矿区灰岩矿整合项目获得2012年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资金80万元;上述即被告人贺平为尹某某、常某某等人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19.金寨银山人和矿业公司办理探矿权恢复、延续、矿种变更等手续的请示、国土厅会审记录、复函等书证,证实:2010年至2011年间,金寨银山人和矿业有限公司先后在省国土厅办理了银沙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延续、采矿权变更、换证、延续等手续,以及迎风崖铅锌铜多金属矿探矿权详查延续手续,其中部分贺平复审及参与会审,即被告人贺平为尹某某请托的金安集团谋取利益相关证据。
20.关帝庙矿权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宿州市国土局关于延续关帝庙煤炭详查探矿权的报告、关于下达关帝庙探矿权勘察经费的请示、宿州市政府会议纪要、贺平工作记录等书证,证实:2008年3月,宿州市政府会议纪要决定砀山县关帝庙矿区煤炭资源项目由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市政府合作,3月新锦丰集团与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砀山县关帝庙矿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2011年7月宿州市政府会议纪要决定撤销2008年会议纪要,对于新锦丰集团前期投资等遗留问题要求宿州市国土局、财政局拿出解决意见;2013年8月宿州市国土局由被告人贺平签发行文至省国土厅,请求延续砀山县关帝庙煤炭详查探矿权,11月行文对该项目作为社会项目请求延续;贺平工作记录显示国土局对关帝庙煤炭资源项目进行了研究;2011年新锦丰集团在宿州市萧县取得了丁里矿区瓷石矿采矿权;即被告人贺平为李某丙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21.矿山开发合作协议、采矿许可证、整合合作协议、灵璧县关于加强矿山管理意见、宿州市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灵璧县整合实施方案、省国土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补助资金的通知、会议记录等书证,证实:2007年8月,卢某某与灵璧县虞姬乡采石厂签订矿山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开始承包经营该采石厂;2011年5月,灵璧县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对该县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再核发许可证,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1家山石开采企业;2011年10月,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灵璧县整合实施方案;省国土厅2012年9月下达矿产资源整合项目补助资金,包括虞姬乡庙成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补助资金;日,宿州市政府公告决定停产整顿开采石料矿山;日,宿州市政府下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日,灵璧县印发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整合方案,明确将全县42家采矿权整合为6家,其中虞姬乡设置系庙成山矿区;2013年8月,卢某某书面反映要求虞姬乡3家矿山保留庙成山采石厂,8月22日卢某某与其他2家签订整合合作协议,约定采石加工点在庙成山采石厂;上述即卢某某在庙成山采石厂整合过程中向被告人贺平的请托事项。
22.物证ipad2、iphone4手机照片及销售发票,证实:卢某某贿送给贺平的一部ipad2及一部iphone4手机的特征,以及贿送给贺平一套电器共计价值人民币35618元的购买发票。
23.土地出让合同、竞拍记录、土地督察意见书、贺平工作记录等书证,证实:富通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5月通过竞拍获得了宿州开发区2宗计116余亩土地,被告人贺平作为国土局法人与富通置业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2012年8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在土地督察意见书中认定富通置业在宿州开发区的部分土地属未供即用、违法用地;贺平工作记录反映其作为宿州国土局长,在工作会议中研究了万豪包装制品公司及富通广场的用地问题;梁某甲投资的百丽鞋业(宿州)有限公司、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2011年11月与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上述即被告人贺平为梁某甲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
24.物证苹果笔记本电脑照片,证实:梁某甲贿送给贺平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特征。
25、记账凭证及转款凭单,证实:日,梁某甲让万豪包装制品公司转款80万元到司机刘某甲账户,后安排刘将80万元转给贺平妻子用于缴纳房款,2013年3月贺平因纪委调查将共计90万元还给梁某甲并转至刘某甲账户后,梁某甲安排刘某甲将该90万元转回万豪公司。
26、刘某甲建行卡交易明细、汇款凭证,证实:日,宿州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转入刘某甲账户80万元,当日及次日分2笔将80万元转入贺平妻子戴某某账户;日及19日,戴某某分别转款50万元及40万元至刘某甲账户,3月20日刘某甲分2笔将90万元支取存入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账户。
27、戴某某工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贺平妻子戴某某工行卡日收到刘某甲账户转入40万元,当日刷卡支付购房款300万元;11月8日收到刘某甲账户转入40万元,当日刷卡支付购房款92万元。
28、购房合同、上海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支付购房款凭单及发票、合肥君狮山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贺平妻子戴某某日注册成立合肥君狮山商贸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日以君狮山公司名义与上海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吴中路511弄46号90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4380005元;其中日支付定金10万元系从宿州万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驾驶员邵某某账户转款至复鑫房地产公司,日戴某某分2笔刷卡支付购房款280005元及300万元,11月8日分3笔刷卡支付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29、戴某某建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贺平妻子戴某某建行卡日、8日分别刷卡支付复鑫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80005元及30000元;日转账50万元到刘某甲建行账户,即因纪委调查归还梁某甲给予的90万元。
30、君狮山商贸公司登记材料,证实:合肥君狮山商贸有限公司系贺平妻子戴某某、儿子贺某某为投资人,于日成立,法人代表系戴某某。
31、完税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买卖合同、补证登记申请书、委托书等书证,证实:①日,贺平以梁某甲儿子女友李某甲名义在合肥蜀山地税分局缴纳了其位于望江西路157号南屏家园3幢1801室房屋的交易税45540元,并提供了买卖合同。②日,贺平以房产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办位于蜀山区望江西路157号南屏家园3幢1801室的房屋产权证,日登报挂失,并于日进行了补证登记,即该房屋仍为贺平所有。③侦查人员从贺平妻子戴某某处提取的署名李某甲的委托书,其内容显示李某甲委托梁某甲司机刘某甲代办购买合肥市合钢二区钢红42幢33号305室房屋,落款时间为日。侦查人员从合肥市房地产产权交易处调取的档案证实,该合钢二区钢红42幢33号305室房屋系原产权人谢家祥1998年购买的公有住房,日已出售给权利人唐园园。
(四)价格鉴定结论书
关于&苹果&电脑等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①被告人贺平收受肖某某贿送的一台1pad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300元;②收受张某某贿送的4瓶茅台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0元;③收受蒋某某贿送的一件男士裘皮棉袄价值人民币5280元、一台ipad1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400元、一台1pad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300元、一只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1288元、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4588元;④收受卢某某贿送的一台1pad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199元、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⑤收受梁某甲贿送的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980元。
二、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贺平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协助处长分管探矿权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转让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及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致使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违规办理转让范桥铁矿探矿权
2006年10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以批准申请的方式,将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协议出让给霍邱县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霍邱县铁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邱铁矿公司&)。
日,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矿公司&)、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集团&)、六安市人民政府、霍邱县人民政府就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立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矿大昌公司&,其中首矿公司占股51%,大昌集团占股49%),并由霍邱县政府将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上报国土资源厅审批后配置给该合资公司。日,霍邱铁矿公司与首矿大昌公司签订《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由霍邱铁矿公司将范桥铁矿探矿权以人民币28959.87万元转让给首矿大昌公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五年内不得转让&,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09)29号)《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矿业权转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被告人贺平作为该审批事项的具体审查人,明知该转让不符合上述规定,仍于日提出&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转让条件,建议同意批准转让&的审查意见。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转让。2011年2月,首矿大昌公司经变更登记取得范桥铁矿探矿权。首矿大昌公司共支付给霍邱县人民政府转让价款15000万元。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范桥铁矿探矿权客观合理价格为81456.72万元,较实际转让价款高出52496.85万元。
2、违规办理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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