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入职手续转企业单位怎么办手续

事业单位改制&&份置换补偿金处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
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被新企业
续聘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泰政发[号文件精神,确保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顺利实施,参照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发[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身份置换补偿金处理的暂行办法。
&&&&一、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暂不发给个人,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国资办与市劳动社保部门签订身份置换补偿金的管理协议(抄送改制后的新企业),市劳动社保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支付。
&&&&二、改制单位中凡符合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上述人员均不计提身份置换的补偿金,并不予支付。
&&&&三、按规定计提的改制后新企业续聘人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在续聘人员依法终止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时,由原单位与个人签订补偿金支付协议,经市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将补偿金数额告知其本人。
&&&&四、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在新企业工作在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事业养老金待遇的,不再支付置换身份的补偿金。
&&&&五、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进入新企业3年内,如新企业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的10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如本人主动提出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补偿金的5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3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按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的补偿金的100%,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
&&&&六、被改制后新企业续聘的人员,如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则不再支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
&&&&七、为鼓励改制后的新企业长期使用续聘人员,对续聘人员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按上述办法支付后尚有结余的,经市财政、劳动社保部门审核,可将结余部分的40%补偿给新企业,用于对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补偿;其余部分仍实行专户管理。
&&&&八、续聘人员进入新企业后,如与新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则其在新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由新企业另行支付。&
( 2006年4月6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台市委〔2006〕6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社会公益类、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和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盈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
(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
(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企业;
(三)出售;
(四)撤销;
(五)其它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归并、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资产处置办法
(一)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
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在市财政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改制单位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报告书。改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事业单位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资产核销。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做好清理债权和核定负债工作。对未弥补亏损、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等费用,及因盘亏、报废等核销的各种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参照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SPAN&深化我市直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市委办〔1998〕91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SPAN&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台清办〔2002〕5号)精神,提出初步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报市事改办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核销。核销资产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接收。
4、资产评估。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书。按照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行政管理方式的通知》(台财国资发〔2002〕5号),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市财政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单位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时,应按照规定与审计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和时间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有资产、负债、权益都已纳入审计和资产评估范围,同时保证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
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确定该单位列入改制之月的上月最后一天。审计期限统一确定为审计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化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清产核资、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公示7天。
5、产权界定。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核准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事业单位的资产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并免收证书工本费外的其它费用。
(二)资产提留、剥离
1、资产提留。资产提留的项目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精简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比例欠缴的部分等费用、担保资产处理费用等。
改制单位的资产提留经费,按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交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原事业单位有担保资产的,改制后的单位应重新办理借款和担保手续。但被担保单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或银行追债经法院判决执行的,原单位有担保和联保责任的那部分资产,可按担保金额的50%在净资产中提留,实行专项管理。执行时,从提留资产中予以核销,损失大于提留资产的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承担,损失少于提留资产的剩余资产由改制后单位买断。
2、资产剥离。改制单位资产剥离的项目主要有:
(1)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帐款。
(2)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俱乐部),能改制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成建制地独立出去,也可移交给同类实体管理。对剥离后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由资产所有者(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改制后的单位签订专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经费分摊办法;也可出售给改制后的单位。
(3)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先用于补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再用于改制中支付职工住房补贴,还有结余的,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部门。
剥离资产除个别有专项用途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接收。市财政部门可采取委托管理、出售等方式处置剥离资产。
(三)资产处置
1、国有资产退出。改制单位经评估核准、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
2、资产转让方式。应按照《台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金额超过500万的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国有资产处置时,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都应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资产处置工作自改制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逾期的,应书面报请市事改办批准。
3、资产转让收入处置。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纳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首先用于系统内事业单位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等改制成本支出。对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所需支出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调用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或转让收入),以保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4、债务处理。全部债务由改制后的单位承接,并与相关的单位办理好债务转移手续。对撤销、歇业、关闭等单位的债务,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算,经结算有结余的收入,按上述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同处理。
主管部门应与市财政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的资产转移交接和衔接工作。
四、人员安置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职工的原聘用(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现有人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置。分流安置主要形式有:置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和自谋职业等。改制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基准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12月31日。
(一)置换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被新单位继续聘用的,聘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确立新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执行企业的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在改制过程中,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和本人要求自谋职业人员外,其他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的单位接收。
改制单位为置换劳动关系人员支付和计提以下经费: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置换劳动关系人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若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发给个人,留给改制后的单位管理)。标准为:在国有单位工作工龄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职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时,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不足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市定规范生活补贴+市定职务补贴+物价补贴(包括水费)。
2、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根据职工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改制时计提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经费,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0.4%&120月。
3、视作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前的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费计提按浙政发〔2001〕64号文件执行,计提标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连续工龄&50%,计提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
(二)办理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按事业单位办理提前退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不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改制单位为提前退休人员计提以下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
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
(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核定的退休费,并以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改制时提前退休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由个人负担),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提前退休年限内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计提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到20年的要补足20年,补足部分的缴费基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确定。
3、其他费用及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应计提的其他费用及享受的待遇与已退休人员相同,具体办法按“退休人员有关经费计提”执行。
提前退休手续必须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经费后办理。
(三)自谋职业。单位改制时,职工本人不愿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本人申请,可选择自谋职业。其原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自谋职业后本人自行续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要由本人补足20年,养老金计发按企业标准执行。
改制单位为自谋职业人员计提以下经费:
1、按“置换劳动关系”规定,计提有关费用。
2、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依据职工本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连续工龄,由单位按改制时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5%标准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交社保机构后,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退休人员有关经费计提。改制前已退休(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由单位一次性计提下列有关费用,交市社保经办机构后,继续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1、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人2万元计提。
2、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办法增加的退休金的差额,按每人2万元计提。
3、重大疾病保险费,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
4、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费。改制前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7%,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
5、退休、退职人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误餐费、市定职务补贴费,按现行支付标准一次性计提到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今后凡经人事部门核准的新增项目,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
五、特殊人员及相关问题处置
(一)长期患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计提相关经费,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离休干部及其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的有关待遇问题,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SPAN&台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03〕45号)的规定执行。
(三)改制时,符合享受条件的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晚年生活补助费发放按《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台人薪〔2003〕187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提,由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标准,并以年递增5%一次性计提至75周岁,计提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少于5年的按5年计算,其中未成年职工子女计提至18周岁。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计提,由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标准,并以年递增5%一次性计提至75周岁,计提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少于5年的按5年计算。计提经费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已经退休(退职、退养)的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改制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按现行标准并以年递增5%一次性计提到其满75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发放标准按《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家单位关于调整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台人薪〔2003〕186号)文件执行。
(五)军队转业干部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应由改制后的单位优先聘用,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
(六)改制时未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计提医疗经费(经济补偿安置费)。按工龄三等甲、乙级每年300元,二等甲、乙级每年500元,一次性计提医疗经费至其满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计算),并交市社保部门后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与单位签定协议,脱离医疗费报销关系。
对原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经鉴定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工(公)伤职工的补偿问题。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工(公)伤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行〔1990〕11号)文件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公)伤(或2003年发生的工伤认定时效未超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八)单位改制后,既没有被新组建的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聘用,又不愿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费。并依据本人的连续工龄,按企业的办法计提有关社会保险费。
(九)临时工经济补偿费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计提办法。
1、与改制单位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在改制时一律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其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临时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给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要依据该职工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按企业办法给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最早从
1998年开始。医疗保险费最早以该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补缴,缴费办法按缴费基数的2.5%,补缴后计算该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事业单位改制前,未按台政发〔1998〕13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文件规定补缴1998年9月1日至改制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1998年8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连续计算工龄的年限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事业单位改制时,已离休、退休(含退职、退养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员的档案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管理,档案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管理费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市委办〔2003〕63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无资产或资产很少的原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其改制费用需主管部门调剂或财政贴补的,除改制时已退休、退职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计提外,其他人员均按照企业改制办法计提经济补偿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缓交或免交部分社保机构代发、计提经费。对改制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资产一时难以变兑的,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遗属和精减职工及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全部交足,其它代发经费交足5年的前提下,其余费用可以缓交。具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暂缓交纳社保等计提费用审批表》,送社保部门核对,由市财政局和市事改办审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暂缓交纳社保等费用协议,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凭此办理有关人员安置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费用。
六、事业单位改制的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改制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分类指导,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组织 
1、建立组织。主管部门是本部门事业单位改革的责任单位,要由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抓落实;改制的事业单位要建立由党、政、工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的单位改制工作小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并制定单位改制工作计划,明确实施责任。
2、宣传发动。分层次召开单位班子、中层干部和职工大会,认真学习领会政策文件精神,宣传改制的目的、意义和内容,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形成共识,为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思想保证。
3、提出申请。改制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单位改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改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制。
(二)资产处置
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产权界定的资产处置。
(三)改制方案的拟定和审批
1、拟定改制方案。主管部门组织改制单位草拟改制方案和相关改制材料。改制方案内容包括:改制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性质、职工人数、占地、资产、债务及其构成,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等;改制的目的;改制的形式及股权设置;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提留和资产剥离)、职工安置方案等。
2、改制方案论证预审。改制方案拟定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预审。
3、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在改制方案审定的基础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4、方案审批。改制单位在办理相关改制手续后,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方案实施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上报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其需要申报的有关材料有:
(1)关于要求实施改制的请示、改制方案、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改制方案实施审核意见、关于撤销&&(单位)的请示;
(3)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处置方案;
(4)财政部门关于同意&&(单位)资产核销的批复、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5)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包括特殊人员的处理方案)、经社保部门审核的改制单位人员安置费用审核表。
(四)组织实施
根据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改制的实施工作。对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的有关职工名单、工龄、年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职工认购股份比例等要公示于众,增强改制工作的透明度。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办理好职工身份置换、国有资产转让、法人主体变更登记和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七、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
被改制、撤销或归并的事业单位法人,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由其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事业单位改制、撤销或归并的文件、清算报告的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章等,并予以注销公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与保管其原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
1、已按有关规定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意见。
2、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有调整的,则按改制当年的规定执行。
3、本意见适用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本意见由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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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绝大多数都是政府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投资设立的,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资产也构成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81025第三产业,事业单位本身也成为了市场主体,因而事业单位的改制很自然地被推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
一、事业单位的分类及我国事业单位改制的状况
1、事业单位的分类
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能、经费来源、市场化和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可以分为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经营服务类三类:
(1)监督管理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供给的稽查、监督管理等机构。这类事业单位带有行政执行的性质,往往在法定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可以实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2)社会公益类。社会公益类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经费来源又可以分为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准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出版等其他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业事业单位应当属于准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3)经营服务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是指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或开发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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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
1、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下称“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
2、财管字(1999)276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下称“财管字(1999)276号文”)
3、国税发(1999)135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国税发(1999)135号文”)
4、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下称“劳社部发(2000)2号文”)
5、劳社部发[2002]5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下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
6、2000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7、国办发(200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国办发(2003)9号文”)
8、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国办发[号文”)
9、国办发[2000]7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国办发[2000]71号文”)
10、财税字[2000]38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字[2000]38号文”)
11、建设[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建设[号文”)
12、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察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下称“国办发[1999]37号文”)
13、国办发[2001]2号《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察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国办发[2001]2号文”)
14、国办发[2003]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国办发[2003]76号文”)
15、国土资发〔2003〕3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下称“国土资发〔2003〕358号文”)
16、劳社部发[2001]13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劳社部发[2001]13号文”)
上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改制基本政策、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对事业单位改制予以指导,除上述文件外,事业单位改制还涉及到国有资产、土地、知识产权、资质等问题,尚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分析
1、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相关政策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基本上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中央各部委分别就这些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发布改革政策,涉及了改制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改制过程中国有资本处置、税收政策、社会保险等事改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这些文件主要有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财管字(1999)276号文、国税发(1999)135号文、劳社部发(2000)2号文、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以及2000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在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中,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改制的总体政策予以明确,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机构等等,并且事业单位在改制后,应该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同时明确提出了改制的科研单位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原有的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参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年1月20日颁发的《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还就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改制方向予以指导,其中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改制,社会公益类科研单位根据是否有面向市场的能力,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需要向企业化转制。
财管字(1999)276号文中,就转制过程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的问题予以了指导性规定。科研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应该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关于国有资本金核定时,如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可依据主管部门批复的某一年度财务决算账面值核定国有资本金,需按照经评估并审查后的净资产核定国有资本金。转制后,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各级政府或国有事业单位的核定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集团管理的核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转制单位的事业基金、固定基金、财政补助结存等转为国有资本金,但列入固定基金中,已经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部分和属于用贷款购置并且尚未归还的部分,以及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存中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部分不属于国有资本金。
国办发[2003]9号文规定,事业单位转制需要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凡是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该本着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界定;提出科研机构进行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鼓励股权多样化,允许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鼓励经营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部分;对于从事一般性竞争性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允许向社会整体转入产权;改制时原则上不再新设职工集体股。由于历史原因已经设立的现有集体股可用于以后加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可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购买,其余部分吸引其他资本认购。暂时难以转让的部分,可委托信托投资机构管理。对集体股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用于原有入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转制科研机构因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和出售等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需经出资人同意,征求债权人意见,在严格评估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按照市场规则和规范程序合理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时对于一些公益性资产,可不折股,但需要经过审计评估,将其价值计入改制后公司国有独享的资本公积,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可按此办理;改制时,在剥离公益性资产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对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医疗费、所欠职工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实行一次性扣除;转制科研机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房产,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国税发〔1999〕135号文则就转制后税收征管问题予以了明确。由于该文针对的是1999年科研单位改制,因而该文主要就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的税收优惠政策,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求及时清缴科研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如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欠。
养老保险的支付标准涉及转制单位的每一个职工,因而是事业单位改制需要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劳社部发(2000)2号文主要明确了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的支付标准。首先,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其次将转制单位的人员分为三种:一是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二是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三是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处理得比较简单,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政策执行,同时为保证平稳过渡,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从转企当年开始计算,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逐年递减,即:第一年加发待遇差的90%,第二年加发70%,第三年加发50%,第四年加发30% ,第五年加发10%。加发的待遇差额由企业负担,退休后养老金按企业政策调整。
就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劳社部发[2002]5号文又予以了进一步规定,同时该文还适用中央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转制。劳社部发[2002]5号文根据是否有正常事业费将转制单位进行分类:一是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保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受时按规定标准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同时从2001年开始,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二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进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当国家有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事业单位增加的离退休费差额部分,由企业视自身经济情况自筹资金支付。劳社部发[2002]5号文同时还规定,改制单位可以对在职职工工资予以调整,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可以由转制单位或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或自筹资金予以补助。
2、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在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后,1999年11月26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办发[号)
保留部分骨干力量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拨付给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这笔勘查费用在保证地质勘查队伍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对于地质勘查单位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可以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根据国办发[2001]2号文,如改制单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而向金融部门的贷款,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的优惠。
国办发[2001]2号文明确了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原则,即实行政企(事)分开,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骨干力量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其余的地勘单位原则上全部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在国办发[2001]2号文中,将部分地勘单位交由中央,部分下放地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施工任务,也可以承担企业投资的地质勘查任务,或投资矿产勘查和开发,成为矿业权的经营者或探采一体化的资源公司。同时地质勘查单位的特殊工作内容决定了公益性地质调查的重要性,因而要将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作,保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事业经费。这一原则也在国土资发[号文中有所体现。
就地质勘查队伍改制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办发[2003]76号予以了进一步的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实行企业化改制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改制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仍然可以参考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相关政策。
(三)各地区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分析
1上海市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政策
在中央各部位政策的指导下,各地政府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了相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其中上海颁发了《上海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改制工作的进行,就勘查设计单位的改制时间予以了强制性的政策规定,要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2003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同时规定未完成改制的单位不得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大型勘察单位的改革,可按照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模式进行改造,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和治理业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分设专业公司。中型勘察单位可以实行技术层和劳务层分离,技术层次改建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各单位的改制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国有资产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由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持有企业股份,并可持大股,不鼓励职工平均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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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转移问题,上海市专门颁发了沪劳保关发[2000]2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沪劳保关发[2000]22号文”),要求对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后,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0
浙江省事业单位改制的主要特点及亮点就是产权改革。浙政办函[2002]45号文《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就如下几个涉及事业单位改制的方面予以了明确说明:
(1)明确改制的范围。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思路,将事业单位分为生产经营类、公益类、监督管理类。重点是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对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通过试点,逐步创造条件改制为企业;对监督管理类等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
(2)明确改制方式。由“事”变“企”的事业单位,同步进行产权革命,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途径参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可以采取股份制,也可以采取合伙制,对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予以合并重组,个别特别困难的可予以撤销。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要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3)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转换。人员身份置换与改制同步推进、一步到位。改为民营企业的,解除原有关系给予买断身份后的经济补偿金,重新聘用上岗者重签劳动合同,形成市场化的用工关系;经改制后仍保留部分国有股份的事业单位,重签劳动合同但不予以经济补偿,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民营,再予以经济补偿;自谋职业者及按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条件提前退休者,由原单位和本人一次性缴纳各项社保费用。
(4)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仍然分为三种类型分别处理:一是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退休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调整其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解决。若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原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负责补足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没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可根据条件,按规定在原资产中提留或在国有股分红中解决。二是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中提出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是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明确了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实行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适当程序公示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经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改制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并办理有关法定转移手续。如改制为国有持股企业的,要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同时提出了在改制过程中,对原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审核批准,部分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分配给个人投资入股。
在改制过程中,如果事业单位改制经费不足,可以由地方财政先垫资,将改制成本作为政府参与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由国资部门管理。改制完毕后国资部门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投资者,将这部分国有股有偿转让并回收财政开支。
在浙政办函[2002]45号文的基础上,就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具体问题,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浙工商企[2004]7号文《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在该文中,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改制的具体方式和改制程序。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方式包括:(一)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申办企业设立登记。(二)由投资者以其他资产出资设立企业,再将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予以并购,事业单位注销。(三)原事业单位经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投资者以原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设立企业。而改制的主要程序则包括:(一)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二)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执行资产界定和处置程序。(三)企业股权(出资)设置程序。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应提交有权处置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征求改制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单位涉及金融债务的,应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改制实施方案最终由大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中事转企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由市人事局审核,职工安置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准价由市财政局会同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石家庄市政府2004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改革意见》),《改革意见》中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就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职工身份置换的问题,改制单位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以下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以及职工安置准备金。
就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分为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三种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仍然按照原来执行的企业养老保险方法执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重新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于改制单位的职工,分为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和改制后的退休员工两种情况,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的待遇自单位改制基准日起根据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作适当调整;改制后退休的员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
所有的关于退休人员企事业待遇差补,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等费用由改制单位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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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业单位改制经费不足,可以由地方财政先垫资,将改制成本作为政府参与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由国资部门管理。改制完毕后国资部门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投资者,将这部分国有股有偿转让并回收财政开支。石家庄市就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职工身份置换的问题规定,改制单位从国有净资产中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以及职工安置准备金。同时,对于所有退休人员企事业待遇差补,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等费用也可以由改制单位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从江苏省、浙江省以及石家庄市的规定来看,改制的成本和费用都是从改制前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中计提,这样的操作规定有利于改制工作的开展,减少改制的阻力,也符合用存量资产解决历史问题的逻辑。
(二)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与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已经有了一整套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考察目前有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案例,很多比较彻底的改制是将改制与产权制度改革结合操作,即在改制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这些产权制度改革体现为由单一国有股权向股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如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等。从政策上分析,由于我国对事业单位的产权管理参照适用对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政策,因此将事业单位改制与产权制度改革结合的做法具有政策依据。
(三)从事业单位改制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和不足
在国家事业单位改制政策逐渐明朗化后,各地的事业单位改制也相继展开,其中改制成功的典型有:原中国轻工业设计院的改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改制,云南省地矿局的改制等。结合各地改制的重点和经验,归结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点:
1、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革的核心即是股权结构的设置,股权设置合理的关键在于能够调动好经营者和员工的两个积极性,既要避免将股权视作为福利和分红的思维,也要协调好股权在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配置。
2、职工身份的置换。职工从事业单位的身份转变为企业单位的身份无疑是整个事业单位改革中最重要也是最棘手的部分。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种政策,置换职工身份需要给与职工的各种补贴和补偿费用就是改制的核心成本。
3、改制程序的规范性。事业单位改制牵涉各方面复杂的利益关系,为防止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应对改制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从各地的经验尤其是浙江省的经验来看,主要是改制方案在制定过程要求有中介的参与,在方案制定后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当然事业单位的改制基本上是从1999年才开始的,因而事业单位的改革探索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在资本结构上,国有资本仍然占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资本结构设置单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没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
四、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操作步骤
目前除大连市就事业单位改制程序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各地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均参考国有企业的改制操作程序。在没有专门针对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的规章出来之前,笔者仅能参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和各地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实际,就改制尤其是事业单位的公司化改制应当包括的几个必要法律程序,分别加以阐述:
1、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在1993年《公司法》实行之前注册登记的部分企业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加之事业单位改制,改的就是事业单位的产权,因而在改制前首先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是指对改制事业单位现有的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甄别改制事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全部财产拥有的权益。鉴于对于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可以借鉴和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
2、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则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根据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的八种情形中,第一条就是“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改制有关的还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需经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各地主管国资部门确认。
3、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
改制方案时改制操作的核心,应在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阶段即着手起草,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1)改制单位基本情况;
(2)资产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情况;
(3)改制成本的测算(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安置费用);
(4)资产、债务的处置;
(5)经营者员工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6)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7)其他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改制的操作程序直观地体现为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公司文本。除了核心文件改制方案以外,在改制的舆论准备与基础调查阶段,需要制作关于改制的通告、员工参加改制的意向调查书等;在股权认购阶段,要制作《入股说明书》、《股权认购申请书》、《股东出资证明书》、《员工安置协议书》等;资产重组阶段,要出具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协议书等;在改制的最后阶段——公司登记与构建新的治理结构阶段,则需要形成《股东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1、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建设部[号文《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改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2、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改制方案形成后,需要呈报当地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首先,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需要通过以体改部门牵头的各有关部门的认可,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改制方案中国有资产处置内容的认可;经贸委对改制方案的整体认可;改制中涉及资质变更的,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认可。如果员工需要纳入社保,需要社保部门对员工安置内容的认可;如果有职工医院的剥离,需要卫生部门的认可;如果有中小学校的剥离,还需要教育部门的认可。最后,由当地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正式出具批准文件。获得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这才进入到正式的改制操作阶段。
3、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
首先,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家和各地政府的文件规定或参照同类事业单位业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以上身份置换行为应当全部签定《员工安置协议书》,从法律上确保改制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公证。
再次,改制事业单位如果已经实行聘用合同制,转为企业后,可以将原聘用合同变更为劳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实行聘用合同制,可以在转制成企业后,与所录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最后,关于养老保险金的衔接问题,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和操作,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时,已退休人员(包括按政策提前退休)仍然按照原事业单位标准合法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改制时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实施分段计算养老金,即:按单位改制前的事业单位养老金加上改制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增量的1/120计发;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与此同时,对该笔养老保险的计提部分以及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等其他费用等,应从改制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中计提。
1、取得债权人支持
企业的合并、重组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含本数)。
2、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认购需要一整套密切关联的法律文件。首先由公司下发《股权认购申请书》或《出资申请书》,员工填写后上报给改制单位专门负责改制的部门(一般是改制办公室);确认之后,应当立即将身份置换补偿金部分办理转股或转出资手续,将员工的现金出资部分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要求员工当期出资。
3、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
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会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章程》,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班子。
4、变更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缴足出资之后30日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召开创立大会之后30日内,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部门30日内进行审查,之后15日内给予回复。工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是新公司正式诞生之日。
5、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事业单位进行公司制改制必然会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
应结合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不同具体情况,分别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第八、第九条的规定,由因为改制行为而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相关企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变动和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使改制行为的后果的通过登记而得到最终的确认和巩固并具有公信力,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引起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权属变化的,改制企业也应该及时到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工业产权管理机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尽快结束权属不确定的状态,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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