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源化有哪几种商业模式.a.循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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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制发机关:即墨区政府
发布日期:
编  号: 即政办发[2018]2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即政办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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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源头控制我区建筑废弃物处置,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城市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环节,是建筑废弃物处置的有力举措,是节约土地、减少污染、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建筑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最终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能够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拆除工程项目(包括棚户区、社区改造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详见附件1),报送区城乡建设局审核。涉及提前开工的建设项目要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区城乡建设局审核。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区城乡建设局审核。其中,棚户区、社区改造和政府重点工程等项目,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区城乡建设局审核。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收缴
建设单位、镇街政府(办事处)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区城乡建设局交纳处置费。建筑废弃物数量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试行)》(附件3)计算,缴费标准依据《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为4元/m3。对经审核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返还
已全额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使用经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可向区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返还申请,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入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返还计划。
返还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用量30%、20%、10%、10%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返还;工程项目部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未达到前项规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未按照批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不予返还。
(四)运输管理
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经营性许可制度,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经区城乡建设局园林环卫管理处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
(五)再生产品应用推广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联动。区城建、财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住宅、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涵盖行政审批、运输、处置、执法等各环节的建筑废弃物监管机制,确保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内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和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以及运输车辆是否密闭加盖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运输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方面的信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建筑废弃物撒漏、乱倒乱卸、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及无证处置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二)加强监督检查。设立并公布建筑废弃物清运处置举报投诉电话,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有效监督。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管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2.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试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将审核意见告知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严格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经审核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第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布局规划。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
(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
(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厂区规划图;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七)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库房式储存。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进行生产。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无法利用的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第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出厂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统一标识,并列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第十九条 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预测并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所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第二十一条 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第二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建设单位使用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再生产品的,按照比例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推动和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发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以下简称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是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规定的,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中可资源化利用部分收取的处置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包含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中。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费,继续按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拆除施工备案前,应当按照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一次足额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缴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第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按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部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使用,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返还建设单位;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
  (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补助;
  (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和推广的补助;
  (五)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日常管理经费;
  (六)市政府批准的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对已全额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使用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一)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用量30%、20%、10%、10%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返还;
  (二)工程项目部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未达到前项规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
  (三)未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不予返还。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状况,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种类和比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批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资源化利用场所接收建筑废弃物数量证明、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使用证明;
  (二)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纳入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申请利用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进行贴息或补助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批准文件;
  (二)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三)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对在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
一、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量的计算:
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量(立方米)=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废弃物量。
1.建筑面积
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拆除总面积计算。
2.单位面积废弃物量:
(1)民用房屋建筑废弃物量按照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5立方,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5625立方,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625立方,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废弃物量的40%计算。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量计算:
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量,按照每拆除1立方产生1.1875立方建筑废弃物计算。
二、新建、改建房屋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多层房屋建设工程和高层房屋建设工程。
(一)多层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中的地下总面积计算:
建筑废弃物量=地下总面积×正负零以下高度
(二)高层房屋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总面积计算:
建筑废弃物量=地下建筑总面积×层高
三、道路、管沟建设工程
(一)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二)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道路、管沟工程,建筑废弃物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道路、管沟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量=(道路、管沟开挖量-原土回填量)×单位体积建筑废弃物量
(三)单位体积建筑废弃物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四、绿化建设工程
(一)招投标工程的绿化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二)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绿化工程,建筑废弃物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绿化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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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珑:从循环经济角度分析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来源:中国建材报&&作者:张雪娇&& 16:39:42&&我要投稿&&
所属频道: &&关键词:&&
:11月1日,在&2015中国发展论坛&召开期间,垃圾资源化分论坛汇聚了百余位行业资深人士。期间,&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单独作为一个重要板块专门展开研讨。会上,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家珑作了题为《从循环经济角度分析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报告,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开展情况,并对未来加速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本版刊发相关内容,希望给行业内人士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从而共同推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的进程。北京建筑大学教授陈家珑建筑垃圾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我们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但是由于我们的准备不足、重视不够,认识也不到位,缺少规划和建设,体制机制也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等原因,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置现象仍然是&能乱倒就乱倒、能填埋就填埋&,认识还限于垃圾的处理和环境卫生的层面。2010年到现在,我国已经有10个省市和167个地区,出台了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但是仔细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从省级层面来看不到20%,从地区来看也仅仅是22%。当前,全国32个省和直辖市已经开展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全国已经有的和正在建的建筑垃圾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的,大概有60家左右,小规模的处置企业有几百家,总处理量不足1亿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只有5%左右,与国外发达国家平均70%以上,还有很大差距。而且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当中,能够满负荷稳定运营的并不是很多,盈利的更是少数。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都是采用传统方式施工,原料消耗大,加上管理的落后,从而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虽然已开始进行新型建材开发和利用,但规模和数量还非常有限。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刚刚起步,还没有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手段,从而资源化进程缓慢。资源化进程缓慢的原因和迫切性与国外发达国家高资源化率相差较远的原因,我认为关键有两点。首先认识仍是关键问题。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来看,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单纯的来说是不同的。首先是时间段上,从循环经济角度来讲,是要关注建筑垃圾从建筑物设计、施工,到建筑垃圾产生、拆分、加工、再利用等全过程,而如果从垃圾处理的角度来看,一般垃圾处理只注重末端。在人员上,如果从循环经济角度来考虑建筑垃圾的问题,肯定是要全员、全体国民共同参与。如果单纯从垃圾处理上考虑,那么也就是环卫系统、卫生系统等少数人员的关注。在效果上更有本质的区别,只有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才能够真正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如果仅从垃圾处理角度上来看,就考虑不到减量和再利用,资源化效果也会很差。
投稿联系:马女士&& &&&新闻投稿咨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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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模式兴起
  本报记者 阚丽丽报道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推进,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只增不减,但是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压力越来越大。通过严格的垃圾分解,使其都能够回用起来,已成为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求。  近日,国务院参事、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理事长仇保兴在2016硅谷高科技创新·创业峰会(北京)暨全球产业互联网大会说道:“不同的垃圾处理面积是不一样的。面积越大,对自然界的损害和冲击就越大;面积越小,对自然界冲击越小。我们沿着金字塔往上爬,能把人类众多的废物垃圾重新变成东西。”  “垃圾围城”难题待解  仇保兴曾表示,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至40%。据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万平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至600吨;每万平方米拆除的旧建筑,将产生吨建筑垃圾,而中国每年拆毁的老建筑占建筑总量的40%。  近十几年来,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在高楼林立的城市背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大批旧建筑的拆除产生数量巨大的建筑垃圾。同时,偷倒建筑垃圾的情况也屡禁不止,建筑垃圾大有围城之势。  以北京为例,其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多达4000万吨。未来数年,因我国加速推进城镇化,因此建筑垃圾排放量会越来越大。  “目前,国内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拆迁房、企业改造、商品房等。但是就国内房地产行情而言,市场需求热度不减,也就注定了建筑垃圾比重将居高不下。”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员李翔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建筑垃圾的堆积与闲置,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造成环境污染,也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苏宁置业土建工程师李晓滨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建筑垃圾变废为宝的层次不够高。究其原因,李翔认为,一方面建筑垃圾集中处理所需要的成本较高,包括运输成本、仪器设备购买及维护、后期新产品研发等;另一方面,国内就建筑垃圾领域,政府部门目前没有系统、完全的管制起来,很多时候部分建筑垃圾直接就地解决,比如被用来填路。  而这种情况或许还会延续。  据业内人士分析,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300亿平方米,据此可估算,还将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总量接近18亿吨。如此形势之下,化解建筑垃圾围城困局刻不容缓。  “他山之石”可以借鉴  “固废治理领域的进入门槛一直比较高,且国内整体行业发展尚不成熟,形成一条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链并非易事。”李翔说:“相比国外一些企业,我国建筑垃圾在技术及装备上仍较为落后,而国外起步早,可以做到先分类、后处理、再利用。”  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国外,再生建筑骨料成为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常态。  据了解,早在20世纪80年代,荷兰就制定了有关利用再生混凝土骨料制备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规范。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再利用,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在美国,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  同样,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划分建筑垃圾责任制度、明确政府、企业等合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也是一些国家在建筑垃圾处理这块快速发展的有力助攻。  例如,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  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和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建设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了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惩处细则。  虽然国外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就,但是完全的“拿来主义”不可取,我国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走出自己的建筑垃圾处理之路。  “因地制宜”打破僵局  据了解,当前约有20多家相对专业的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再利用,主要生产建筑垃圾再生砖,全国再生利用率仅为5%左右。  国内对于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普遍停留在将其与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填埋堆放,或将建筑垃圾作为建筑地基处理时的填筑材料。”但是,“堆放和填埋需耗用大量的征地及垃圾清运等经费,而建筑垃圾的搬运和堆放中的遗撒和粉尘、灰沙飞扬等问题,又会进一步加重环境污染。”李晓滨表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建筑垃圾的高值化利用已成为社会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把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中经济循环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步。  李晓滨指出,随着道路与建筑业建设的迅速发展,天然骨料资源将日益枯竭,而砖混类建筑垃圾通过再加工处理可替代砂石资源用于道路建设。同时,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混凝土是一种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可以减少天然骨料用量,解决建筑垃圾带来的污染问题。  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项目的落地过程曲折是业内的共识,对此,李翔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考虑到建筑垃圾量有限,且运营成本较大,按区域划分集中处理为宜。另外,还需政府牵头推动建筑垃圾回收处理产业化,包括一些政策的落地、财政补贴、给企业地皮空间等,后期还需要城管加强建筑垃圾的管制。  “只有将各个关联的部分连通起来,包括单位部门、政策、科研队伍、产业化方向等都统筹规划,才能事半功倍。”李翔强调。  建筑垃圾资源化在改善环境的同时,真正实现了一个建材行业的循环式发展,后期建筑垃圾产业化开拓空间较大。另外,行业的发展势必会带动劳动力的需求,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投建,也将会促进劳动力转移,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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