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慈溪住房保障申请条件怎么申请 申请保障性慈溪住房保障申请条件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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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材料、流程汇总
  2018年最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材料、流程汇总
  保障性住房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制定的,那么今年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请了吗?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人均收入需要低于当地的人均收入,此外,有些地区还有社保、居住时间等要求。保障性住房申请要提供什么材料?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以衡阳雁峰区为例,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雁峰区居民户口两年以上(含两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2009年度在716元以下(含716元),今后每年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
  3.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房(包括未购买私房,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4.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保障性住房申请所需材料
  可向社区、居委会提供以下材料:
  1、《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享受衡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可直接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4、住房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查证;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障性住房申请地点
  以雁峰区为例,申请人可前往以下地点申请:
  1、所居住的各社区、居委会
  2、雁峰区住建局 办公室电话: 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机关***2楼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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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流程图
 注:点击廉租住房申请可查看具体申请流程
以下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必须具有郴州城镇常住户口,在郴州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审核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无私房或私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租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核准廉租住房保障:离婚未满两年、私房转移未满三年、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退租未满五年。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户口管理单位另开具户口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郴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或网上下载
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残疾人证明
配租人员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人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残疾军人证明
革命残疾军人,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烈士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申请家庭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后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
    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申请材料核实申请对象的人口、收入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资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那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报送的资料后30日内日,对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登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郴州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3年以上,并在市城区工作或居住。
除未成年子女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参与申请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家庭其他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人已婚或离异 2 年以上,或申请人年满 30 周岁以上。
(三)申请人的家庭总收入低于郴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0%以下,其中单身家庭其家庭总收入(个人总收入即为家庭总收入)低于郴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四)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集资建房记录,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含赠与、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户口管理单位另开具户口证明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供原件。(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婚姻证明(结婚证)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30周岁以上的未婚申请人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申请人应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申请人应提供原配偶的去世证明)
低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郴州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
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或网上下载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户,提供社区居委会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还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住房保障证明。
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领取审核表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窗口领取《郴州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申请家庭持相关证明材料及《郴州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街道办初审
    社区居委会当自接到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将签署了初审意见的《郴州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和其他申购资料交申请人送街道办事处复核。
街道办复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及《郴州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复核后的《郴州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和其他申购资料交申请人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将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购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在郴州相关媒体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窗口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给《郴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居住在市区;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用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拆迁安置住房;
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
2、在本市区已工作3个月以上,已缴纳社会保险金3个月以上;
3、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①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
③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④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持有市区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2、本市区工作累计满3年;
3、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户口管理单位另开具户口证明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提供原件,由工作单位出具。
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及近期未婚证明)
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就业单位)领取或网上下载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由房产部门出具
租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资料复印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
在本市区工作3年以上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
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资料复印件
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
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居住证向就业单位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街道办或就业单位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信函所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属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下同)、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属市本级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复审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1、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物配租资格结果公示
领取租赁补贴结果公示
配租结果公示2018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全攻略(时间+地点+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厦门保障性租赁房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在哪里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子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8年第一批轮候分配  一、申请对象  & & &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  3.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1.意向登记:日至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日  3.申请受理:日至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 &温馨提示:  & & &&微信搜索”厦门本地宝“微信公众号(xiambdb),发送”公租房“即可下载申请表、查询申请地点、申请进度、公示名单以及更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等!    四、房源安排(一)岛外房源约2000套。安排在翔安区的东方新城二期B地块(期房,一房型)、黎安小区(期房,二房型)、九溪小区(期房,一房型、二房型)、洋唐居住区三期(期房,三房型);集美区的华铃花园三期(期房,一房型);海沧区的新阳居住区一期(期房,二房型)、新阳居住区二期(期房,三房型);同安区的城北小区二期(期房,一房型、二房型)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1.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7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7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家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资本)等。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的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包括:(1)排序在1-2000号的申请家庭;  (2)排序在200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作废。  (三)申请受理(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作废。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  ②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④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⑤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3)申请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①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②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③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④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  (4)申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①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  ②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③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④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⑤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5)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4.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排序在1-2000号申请家庭的,不予确认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资格,但仍可按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  (2)排序在2000号以后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不符合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不予进入选房分配阶段,其申请家庭在本批次的申请失效。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本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该小区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符合租金补助政策的申请家庭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及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目前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具体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  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  七、厦门市保障性赁房轮候分配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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