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条款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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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例】郑某于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为引进新技术,该公司送郑某到美国接受专业培训,为期6个月,同时双方补充约定,培训结束后,郑某需要为公司服务5年,违约金10万;同时,在从公司离职后的两年时间内不得在同类岗位任职,经济补偿金按法律规定的计算。2012年6月,某外资公司领导层要求李某违规操作,郑某怒而辞职。公司以尚在服务期,不同意郑某辞职。郑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且因为公司过错,不承担违约金责任;因为过错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对其的约束力。二、【仲裁结果】仲裁结果支持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不支付违约金,但裁决郑某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三、【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务中心解答】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原因在于服务期条款的约定并不能排除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这一点与竞业限制不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视为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然具有约束力。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均是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提前终止,而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因知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离职时所受到的择业限制,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不同的范畴和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提前终止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四、【企业操作指南】劳动关系解除前双方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费用或者未按照承诺给予经济补偿费用的,劳动者可选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择业,也可以选择接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五、【 注意事项 】①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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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仍有约束力?
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四》第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还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论劳动合同因何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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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薪酬保密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发布时间: 15:21:31
导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  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自治。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们公司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公司克扣保密费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属于变相克扣工资的行为,你可以要求退还所谓的保密费。解除合同要根据你属于哪种情形,如果属于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你可以问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你可以要求去公司查询,看看上面具体是怎么说的。先采用协商的方式,协商不行在采取其他的方式。具体的如果走法律途径可以聘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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