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续保流程中的协保,续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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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失业协保人员补助提高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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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经省政府统一安排,我市从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七区由每人每月343元调整为380元,每人每月提高37元;五市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5元,每人每月提高40元。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
,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调整,我市七区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7元调整为19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调整为27元),五市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为17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调整为23元)。
  本次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对2008年1月至2月期间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提高和补发的失业保险金2月底以前发放到位。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协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我市从日起调整市内四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6元调整到337元,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78元调整到380元。就业补助标准的调整范围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从事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纳入就业管理,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协保人员,不包括从事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助理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范围为市属及市内四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调高的部分随2月份就业补助及生活补助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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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 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上调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上调来源:青岛社保网时间:根据现行青岛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协保人员,在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前一个月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同时为了保障协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青岛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对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下发的《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日起,市南、市北、李沧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调整到910元;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50元调整到1000元。
青岛协保人员如何申领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
协保人员凭《就业(生活)补助申领卡》申报就业补助或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协保&人员,在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前一个月,应持《协保人员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两张一寸照片,因病不能从事工作的,还需提供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助登记表》或《协保人员申请生活补助登记表》。
关于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全文】
市南、市北、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日起调整市南、市北、李沧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协保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调整到910元;按有关规定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50元调整到1000元。
二、调整范围
(一)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从事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除外。
(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
三、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协保人员就业和生活补助资金仍按原程序及渠道拨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协保补助的人员资格,按照新标准和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上调”由青岛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青岛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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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项目&& 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办理机构&& 协保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人社就发[2011]13号”。◆申办条件&& 按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单位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人、千人、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或者灵活就业,可以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 &1. 《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 户口簿和身份证;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办事程序&& 协保人员办理就业备案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协保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通过的,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补贴;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2333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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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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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5
电话:86-21- 劳保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人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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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协保”社保关系
&& 03-02-12
&& 03-02-12
  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关于大龄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实施办法》日前出台。
  该《办法》指出,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困难企业适用本办法。困难企业是指:截至2002年底连续亏损2年以上、下岗职工人数(不含非生产性原因的离岗人员)超过在册职工人数的60%、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且财务状况真实、符合各项财务制度的企业。困难企业中,资不抵债、主业停产、辅业和其他收入不能足额支付在岗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
  申请“协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养老、失业保险社会统筹;2001年12月底前因生产性原因下岗,已从事灵活就业,且没有稳定的岗位和工资收入;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日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办理“协保”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确立“协保”关系。当“协保”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再就业后,协保关系自动终止。其人员失业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协保”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2005年底前实现再就业的,可补发《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部门指出,“协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再就业资金按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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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万张优惠证已下发
  按照本市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截至昨天,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将15000余张《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各区、县、局(总公司)。目前,各区、县、局(总公司)已陆续开始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办申请达1000余份。目前,本市第一批160余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到《再就业优惠证》,为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减免税费、小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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