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几年的时候国家征收了我家208方的房屋当经租房归还业主,直到现在都未归还,想咨询下这方面的律师,

  ‘经租房’一个对80后比较陌生的名词,但它却是生活在60年代广大人民群众为之无奈与悲痛的产物。一个部门可以违宪、违法、欺上瞒下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名义侵吞公民合法拥有的房产权、继承权,‘经租房’来历先由国家政府将私有的出租屋指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出租、维护,以能稳定当时的房屋租赁混乱、有房没人住、有人没房住的现象。由此可见,所有的‘经租房’业主在此期间为稳定社会、使新中国进入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可其有关部门经历几年的效果尝到了甜头,全国‘经租房’户众多,获利甚丰,如将民众获利也收归旗下将更是一笔莫大财库,加之当时淳朴的民心可欺。就借以当时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为论据将‘经租房’收归国有。  以上行为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以法治国,以法行政,为治理国家的一种良策,拔乱反正是维稳社会的重要举措。扰扰乱乱的‘经租房’问题也应提上日程了,历史可以遗留,问题依然存在。以下理由足以让有关部门无条件归还‘经租房’。  一、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改变了这些私有出租房屋的经营管理主式,可并没有改变这些私有房屋的产权归属。毛泽东主席在当年对周恩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  二、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民众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因此不能等同于公私合营的将私人生产资料定价定息的方式。而对私人出租房产的改造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凭关系。]实行的也是“国家经租”方式。  三、出租房屋是私有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私有制出租房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的改造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并论、相比照。  四、有关‘经租房’的产权性质的改变,经查阅中央党政机关有关‘经租房’问题的文件,载止到文化大革结束之前,国家没有宣布被经租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人房主办理产权转移给国家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有类似“以赎买的办法逐步改变私有房所有制”的说法,但是并未具说明和实施,也没有办理相应的任何经济、法律手续,也未和私房产权人签署任何书面的手续。由于国家没有要求‘经租房’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所以有关法律的最高法的(64)法研第80号司法解释说:“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是空泛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这唯一的被建设部奉为法律的司法解释于日已被最高法院废止。私人房主对其被经租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因当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变更和被剥夺。  五、文革初期,日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之后,‘经租房’也搭上此便车暂停支付定租金。就连国务院取消公私合营之定息都要提请人大讨论通过才可施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下属部门就不需要人大讨论问题?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作过任何决定。  六、到了拔乱返正的80年代,建设部在日发布了(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上首次宣布‘国家经租房’可以明确宣布属国家所有。但是在日建设部党组(83)城党组字第32号《中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报告》中请示:“对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一是按规定纳入改造的房屋要不要宣布已属于国家所有?”先宣布,后请示,一前一后,先斩后奏。在党中央未作答复的日,建设部(85)城住字第87号通知《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国家所有。]此通知说明中提到‘经租房’时有这样的一句话:“这是因为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对于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房产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这里不是清清楚楚地承认国家多年来(至1985年)没有明确‘经租房’的产权性质吗。建设部所宣布‘经租房’已收归国家所有是违宪、违法、违纪行为。  七、建设部的上述决定是先斩后奏,欺上瞒下,欺骗党中央。更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过立法或做出过决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建设部的这种做法有违背1954年以来的各版《宪法》中有关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规定,与《民法通则》第75条相抵触,与《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之内容相悖。可建设部的这些文件却被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奉若神明来处理‘经租房’问题依据,各地方房产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给自己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的原所有权登记人一栏中,原产权人确未签名盖章。此房产登记申请从法律角度来判断示为无效,因此所办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为假证。特别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建设部这些非法文件直到现在还是秘而不宣作为秘密见不得人的东西。  八、可以看出从头至尾所说的‘经租房’问题实际包含两个着两个主要问题,或者说‘经租房’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国家行使了统一发租、统一管理权限,这阶段从1958年至文件大革命结束。二、‘经租房’被非法宣布“属国家所有”的阶段。前一阶段是对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充分利用私有房屋空置过剩,住房紧张,管理混乱等现象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分配租赁、妥善保养房屋。后一阶段则是对当年的私有房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肆意更改,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某些人总是企图把‘经租房’的两个阶段混为一谈,什么维护“私房改造成果”、巩固文化大革命的丰功伟绩。其心以社会主义改造做挡箭牌,掩盖其对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歪曲。在建设部发文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属国家所有”。建设部其行为堪称得上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作俑者。‘经租房’收归国家所有没办理任何手续,名不正、言不顺。  九、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拔乱返正,批判“两个凡是”那么多发生在此前的违法、违纪的错误事件得以平反纠正。中共中央关于拔乱返正、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英明决策,搬开了前进道路的绊脚石,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的‘经租房’产权人的《房产权证》却一直被扣在房产管理局,在当时,处理‘经租房’至少有三种做法:一、恢复经租,二、停止经租发还房主,三、收归国有。就最后一种做法而言,世界上不乏将一些私有财产收归国有的事例,然其正确的做法是要履行必要的经济、法律手续。遗憾的是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草率、武继,变更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的权属为“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欺上瞒下、先斩后奏,即成事实。竞与房屋产权人连签个名的手续也不办。也许找产权人签字会事情败露吧。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经租房’问题,以下几条讲得十分清楚而无可置疑的:  一、国家保护私人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包括私有房屋);  二、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三、改变私有房屋的权属,必须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收归国有),必须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五、我国现在执行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种所有制并存,57年实行的左倾错误政策应该得到纠正;  既然如此,以建设部上述几个文件为标志的宣布‘经租房’“属国家所有”的政策,就十分明显地违宪、违法,这种错误的做法侵害了如此大量的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非法地剥夺了如此众多群众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今天的‘经租房问题’,这正是一个十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希望国家法律委员会予以纠正这些违宪、违法、违纪行为,还这些为社会稳定作过贡献的‘经租房’户主一个公道,更以维护国家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伟大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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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我家在平遥古城有经租房。平遥古城老院子  http://pinyaogushi.
  毛泽东主席在当年对周恩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有关报告中的提法问题中曾经批示:[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
  当年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私有房屋不是生产资料,是民众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
  私人出租房产的改造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凭关系。]实行的也是“国家经租”方式。
  私有制出租房属生活资料受54年〈宪法〉保护,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体。所以‘经租房’根本就不能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并论、相比照。
  未经人大立法、未经国务院授权,与房屋产权人连签个名的手续也不办。
  改变私有房屋的权属,必须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收归国有),必须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不立法或依法,而用其他方式宣布施行是非法的;
  楼主:一目了然,对不知经租房是何物的人更容易理解些。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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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馆藏&25540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再遗留下去了——经租房问题是该解决的时候了一&#8226;经租房问题的来源。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经租房”对于今天绝大多数年轻的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词语,甚至根本没有兴趣去搞清楚其含义。但是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那是挥之不去的阴影。这个故事要从半个世纪以前说起,在被称作旧社会,没有养老保险的年代,购房制业是城市普通收入阶层尤其是鳏寡孤独维持晚年生计的方法,俗称“吃瓦片”。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革命的意识形态将一切依赖生产资料和资本获利的行为视为剥削,于是城市私人拥有房产用于出租和乡村的地主阶级向佃农收地租一样,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可耻甚至罪恶的事情;另一方面解放后不断扩充的政府及各类国家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大量干部职工需要住房安置。再加上学习苏联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万丈豪情。于是在当时帮助私房所有者“从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顺利成章的摆到了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没有经过人大讨论(当时就算经过人大也只有举手通过)就决定将城市私房主的房屋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见识了“三反五反”,又刚刚经过“反右”,一波波的政治运动中有产者们早已成为惶惶不可终日的惊弓之鸟,荣幸地被列为改造对象意味着人民政府在清算你在旧社会“剥削所得”的同时,赋予了你被人民接纳脱胎换骨获得新生的机会,主动迎上去还来不及,哪里还敢抗拒国家机器的力量。所以现在的房东们很难想象自己的房屋或改造或收归国有,这在当时是的确如此。    二&#8226;有关经租房的两个实例。  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很多经租房主怎么也想不通,早已不是“文革”了,怎么政府的一纸“意见”就能够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政府机关毕竟代表国家,而且当年的业主如果不是死于文革,多半也是风烛残年,明白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的道理,盼望过两年安生日子,只好委曲求全。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弄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另外一个例子就是长沙市芙蓉区的一个普通退休老师。花了一辈子的积蓄买了180多平米的房子,就因为得罪一个厂里的书记,而被陷害改造成只有30多平米的小木房子。这个厂书记利用老先生对国家政策的无知,先是怂恿他们厂里的职工去租他的房子,然后马上就去市房管局去告发,说有人靠资本主义腐朽方式在不劳而获,剥削他们厂里的职工。老先生不答应,房管局就拿他和他老伴的工作做威胁强迫签字。一直到现在,那几个职工还住在他隔壁,厂书记很早就搬进了别墅。      三&#8226;违宪下的经租房问题还要持续多久??  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非常值得深思的是,当年一方面剥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轰轰烈烈,另一方面1954年《宪法》中其实有明确表述: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你把当时出台的那些政策和宪法放在一起比对,会发现其中明显的违宪倾向,可是制定政策部门似乎没有太把法律放在眼里,群众也没有勇气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提出质疑。      如果说这还是受“反右”及“文革”左的思想干扰。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也明确表述,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是无论是执法机关或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进而继续执行文革时期的“中央文件精神”。比如,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对于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公民,强调:“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丝毫没有法律面前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意识,充满了居高临下家长般教训人的口吻。而人民法院受到行政干预,又为了回避矛盾竟然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以最高法院的身份,明确表示此类的案件概不受理。      所以眼下,经租房业主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几乎处在无助的境地。找到房管局,房管局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政策,你不服可以告;告到法院,法院说:我们上面有文件(见下文),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受理,你们得去找落实政策办公室;找到落实政策办公室,落实政策办公室说:目前没有新政策解决这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否定过去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你们还得和房管局协商解决。经租房的业主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马吉昌就对记者说:自己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眼泪都流干了。      明明是人民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吁求,无论从《宪法》还是《民法》的角度都非常简单的案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却以不是其主管工作范围的理由掉过脸去,让其找侵害其利益的部门申请解决。一直关注北京四合院保护的华新民女士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这就好像一个人被歹徒强奸找到人民法院要讨公道,人民法院说,这事我们管不了,你还是自己去找强奸你的人协商解决。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主要是沿海开放省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州市的做法就体现了顺应民意和法制,从善如流的勇气,从以落实侨胞待遇的名义,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非常低调的宣布无论是解放后没有向人民政府登记而被接受代管的房屋,还是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的经租房屋只要提供房屋契证和房屋业主或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就发还房屋产权。包括土改期间由各地农会拍卖,拍卖款归农会所有的土改拍卖房,也参考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此政策一出,经租房主们如旱日逢甘霖,无不奔走相告。因为既然当年恐惧新政权逃往海外的业主,甚至被新政权视为阶级敌人者,今天都要尊重其合法产权,那么对于留在大陆普通百姓来说,就更没有道理对其合法财产蛮横剥夺了。有趣的是这样被人民拥护的政策之所以采取低调态度,据说是因为“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 但即使这样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勇于维护《宪法》精神,勇于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魄力。这样的做法正在逐步影响到其他地方。而且全国人大已经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人们将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针对代表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提起诉讼,通向法律的大门决不会永远向收到伤害的公民关闭。      同时那些业主们的不懈努力正在加快这一天的到来,他们表示是今天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明确表态,让他们深受教育和鼓舞,他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那个《宪法》形同虚设,那个老百姓明明受到政策伤害,也要作出笑脸举手拥护的年代永远过去了。      四&#8226;不见阳光的经租房——档案保密政策还要持续多久??   在落实经租房问题维权的过程中,在记者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中,发现有90%以上的经租房主反映过当地房管局不肯公开档案的问题,同时浙江、湖北、江苏、山西和湖南等地区一些房管部门也向记者证实了都有不对外公开档案的“内部规定”。由于经租房问题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中间有“文革”的混乱,后来又有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末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经租房真相难于还原,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经租房问题惟一、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同时根据《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可以查阅,房地产档案应该也可以查阅。”但是房管局就是不愿意把有关档案公开。  这跟房管局自身利益难剥离有很大关系。在经租房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房管局既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经租房利益中的一方,因为目前大部分经租房仍由房管局管理。据了解,这些房屋的租金以及拆迁所得一部分上交地方财政,仍有相当一部分留做管理成本。   
长期从事维权工作的武汉市经租房代表胡晓久来信说,“其实房管局内部一部分私人利益使得他们不愿发还经租房,而落实私房中的住户问题是房管部门抵制和拖延发还私房的主要借口。其理由是发还私房就会有上万住户腾退,错误认为这些住户都是发了正式的住房使用权证,是其福利住房,有理由要求政府安置。”   
有关部门的借口还有:妥善解决住户问题则需要政府拿出上10亿的巨额财政资金,武汉没有财力解决,故此,房管部门就用不予退还私房产权和低价收购的方式强制处理了上万落私案件。如果现在发还私房,就会引发成千上万的房主要求重新处理而“翻烧饼”,武汉这20多年的落私工作就白干了。而且,住户腾退会造成社会强烈的动荡,谁能承担社会不稳定的后果责任等等。   胡晓久说,这些都是房管部门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借口。其称为“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住户实质就是非法挤占户,他们与房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大量是其本部门的干部和职工,过去他们利用政治运动强行挤占了大量私房,而普通百姓住房再困难也根本无法挤占私房。在近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这些非法挤占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基本上是依赖私房权益生存。而且,目前没有发还的私房大多处在中心城区的黄金地段,这些黄金价值的营业铺面和住房正是这些人的黄金饭碗。       五&#8226;告状无门——没有诉讼地位的经租房还要持续多久。   文革后我国重新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但在经租房领域仍然成为法制的死角,延续着“文革逻辑”。      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凡是1961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未发放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对于广大群众,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一工作。”      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      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      “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      “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8226;权大于法——经租房是又一个力证。  原来的城乡建设保护部和后来建设部在落实经租房政策的多个文件里提到落实政策应“尊重历史”。在2004年建设部所发的《建住房(2004)160号》文件里也提到“尊重历史”,然而其中“历史”的含义引起了房管部门和经租房主的争议,房管部门强调“历史”所指是社会主义改造后经租房归国有的事实,而经租房主则认为应尊重历史的原貌,按照最初国家经租时的协议归还产权。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为:“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故应将“对城市房屋占有者(实为所有者,这里则将之改为‘占有者’——记者注)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是第一份涉及经租房所有权问题的文件,亦属目前有关部门拒不返还房屋的依据。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丧失了所有权。”   
1966年9月24日,“中发(1966)507号”文件言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件本不涉及经租房问题,但此后国家即停止向经租房所有者支付租金收入并拒绝返还房产。其所依据的却正是这个文件。   
长期关注经租房问题的高智晟律师指出,“1958年6月4日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两个纳入改造的起点即:15自然间或总面积达250平米者一律纳入这次社会主义改造之列,各地相关规定大同小异。从后来各地的执行情况看,这次名曰社会主义改造,实质上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在全国各大城市与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关系,按现在的民事法律精神界定,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但有一个确定的事实是:当时并未涉及到经租房所有权的变化问题。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执行不久,即由于合同的另一方即国家主体的单方行为使合同发生了改变。   
“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因此,双方之间确立并履行的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因为其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精神而应当无效。”      政策可能会因为特定的历史而制定,但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撑。当时经租房因为社会主义改造由私变公,虽然在宪法里找不到依据。而今21世纪了,《物权法》颁布的今天,我们再也没有理由让经租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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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帖子这么没人回应啊,我自己先顶一个。
  好帖子,顶一个,但是国家不会执行这个政策的,悲哀啊
  把我的房子还给我       ■本报记者  傅旭明     3月14日下午,北京的天气暖洋洋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式。此时在北京一家星巴克咖啡馆里,魏秀玲迫不及待地约见了记者。      “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我感觉经租房产权的法律界定是有可能的。”她兴冲冲地说。       这些年来,魏秀玲一直在为争取明晰自己家的经租房产权奔波。       半个世纪前,魏秀玲的公公靠着十几年干苦工攒下的钱,买下了200多间房产,其中大部分房间在自己的名下,用来开旅馆,另外24间在妻子名下作家居。       1956年政府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的百余间被公私合营,根据当时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改造的起点是15间以上,面积在225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给房主以合理利润。”于是另外24间中的大部分被国家经租,留了5间房自家住,总面积只有80平方米左右。按照有关规定国家付给私房主租金,并从房租里扣除房产税、修缮保养费、住房管理费。但事实上,房主只拿到了20%-40%的租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租金停发,而且房管所的造反派勒令私房主们上交房契,声称如果不上交,就要遭到“革命”的处理。      改革开放以后,像魏秀玲一样,许多经租房的房主们希望能落实政策明晰经租房的房产权,但是政府各相关部门都称没有新的文件精神。而最后的相关文件是1987年《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房主们从各个时期的经租房相关政策文件中分析得出:       第一,当时的私房产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虽然由国家经租,根据最初的政策规定,产权并没有转移,房产的所有权在手续上并没有变更过,国家与房产产权人签订的是经营、管理手续;另外,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当时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国家对经租房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用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一定时期内给予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业主实际上已经失去所有权”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原因是,其中并未明确“赎买”的起止时间,此后也未和房产主签过任何手续。       第二,所有与经租房有关的文件资料里均未明确经租房产权归国家所有,虽然在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中,对经租房“可明确宣布为国家所有”也是根据1966年文革时期的文件精神,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否定了十年文革,文革时期不合法的文件和政策理应在废除撤销之列,不能成为现在政策法令的依据。      第三,1987年《通知》称(经租房)“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据的也是上述1966年文件,该《通知》与上述《意见》均为部门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而房屋产权的变更或转让应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魏秀玲说,现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也就是说,出台归还和根本明确经租房产权的相关法令已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步伐是很快的,”她很乐观,“有消息说,广东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清退部分经租房了,这样看来,全面解决经租房产权只是迟早的问题。”  
       历史是相似的,赵玉杰要讲的是他们家的标准租房产的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和许多人一样,他家在北京市宣武区棕树斜街45号的房子由本市房管部门接管,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但按照该规定,租金仍由房管部门规定,房租金只有0.11元/平方米,2000年3月调为3.45元/平方米,而当时的市场价是30-40元/平方米,2002年调到10元/平方米,2003年才调到35元/平方米,其中还包含修缮费。       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计,“文革”初期,该市共接管私人房产51万间。据统计,目前还有近3.9万间。       赵玉杰家还算幸运的,因为该房子处于北京市民居保护区,而那些遇到拆迁的标准租私房主就遇到了许多问题。北京市2001年以前的拆迁政策规定,只给私房主名为“重置成新价”的砖头瓦片钱,而承租人反而得到开发商全额的补偿款,即使是后来2001年9月的新规定也只给私房主20%的补偿款,直到2002年最新规定才落实到私房主能拿到整份的补偿款。       赵玉杰拿出一个红本说,凭借自己多年的奔波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自己才要回了房产权,后来还争取拿到了土地使用证,这非常不容易了,因为全北京市只发了大概250本。但让他感到不安的是,在土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类型”被划了一道斜线。他认为,根据城市私房的有关法律,此栏应注明“自然享有”,这样开发商征用占地时,他才能合法得到应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0多岁李长华无家可归已经一年多了,他原来家住的崇文区西马尾毛胡同20号院,2002年7月被列为拆迁范围,9月他得到拆迁办的裁决申请书,他对申请人既是主管该区城建工作的负责人同时又是该拆迁占用开发商的政策合理性,以及对房管局既是被拆迁人同时又接受拆迁委托的合法性表示质疑。       然而,9月11日他和他的前妻迎来了他们的噩梦,20多人冲入他家并将他们五花大绑,并用胶带缠住头部,砸毁了房屋和所有的家具。他们报警找来了110,可110警察却以家庭内部纠纷治安案件处理,2003年7月他的房屋被强行推倒。       在现代城市改造中,和李长华一样遭遇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私人房产权遭到蔑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形同虚设。专家指出,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财产权利,这种民事权利交换的原则是平等、自愿、有偿,房权同地权一致,但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甚至房屋所有权,不仅用地方规章和政策否认历史原因形成的私房土地使用权,而且有意无意地宣传商品房产权人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最多只是“划拨”,他们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收归“国有”,推倒重来,为我所用。       有关观察家分析认为,私房产权是私有财产权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此次通过并实施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标志着现代私房产权保护的法律进程进入一个新时期。
  私有房屋收为国有的政策,严重违反宪法,依法治国就应该退还经租房产权。
  退还经租房产权,维护宪法尊严。
    我的家乡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八坊,我的父亲已在2000年于家乡去世,年已80的老母亲仍借住在亲友家。我们在家乡的房屋于1956年先典他人当年就被国家经管。至今已有53年了,2004年我们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落实政策归还房屋被拒绝,2005年我们向甘肃省信访局写挂号信请求帮助解决,但毫无音信。2007年我们到家乡探亲,将申请信送到州信访局,被推到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让我们到房管局,市房管局接待员告诉我们回去等待。至今已有一年多了,还要我们等待多少时候?我们请求省有关部门领导督促地方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自己住的房子被改造五十年后,竟发现根本不在改造范围。还有天理吗?难道就因为父亲是小国侨民就可以歧视我们吗?
  我家在山西寿阳,也是在50年代,房子被经租了,信访打官司都没有用,家里人已经跑了不知道多少次了,碰到领导直接拍桌子让滚出来,还美其名曰:这是群众赋予他的权力...  
强烈要求退还经租房产权,维护宪法尊严。
  都60年了,房子还没坏?那国民党占了人家清族的房子是不是也该退?
  咱家里的人也有一栋旧宅,但奇怪的是没有被经租,房子很破旧,这个房子的业主都死光了,但后代还在,这些后代绝大多数也有房了,根本就不需要这个房子,都是在出租给那些捡垃圾或流浪的穷人在住,当地房管所居然无登记,显然是后人中的那个握在手中的,大概位子好,在巷底,几次大拆都没动到这栋房子,还有一栋象鬼屋,70多年的房子,没人住也没倒!占地面积都不大,最多30-50个平米!那个年代的房子都占地很小,很窄的3层搂象碉搂!乱世大概都喜修碉搂吧!
  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再遗留下去了!  强烈呼吁政府解决经租房问题!
  转贴:    掏钱,买你骨头熬的油!    朋友们,如果某一天,有谁连哄带骗,更暗中威胁着动员你,将你家的房屋代你对外出租,他将所收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付你,其余百分之八十尽数装入他的包里。    在若干年后,他以一个无赖加流氓老大的身份,从自己豢养的土匪———“造反派”——手中,接管其抢劫的民房——“自动”终止原来所付的百分之二十的租金,既不给你说为什么,也不退还你家的房屋,不支付分文的房屋购买等费用,更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就这样不明不白,不理不问……直到许多年后,在你找他要求退回自己的房屋,把腿都跑短了,跑得他很不耐烦的时候,他一纸“通知”,或是什么“处理意见”,对你说:这房屋已经属于他所有。     当你听了他的此番说法,你会怎样想?你会怎样做?当你要求他拿个合法的依据时,他回答说:根据他制定的什么什么“政策”、“文件”,已经在当年付给你百分之二十的租金,对你的房屋“赎买”了。     唉!本人虽活了几十年,读过不算太少的书,经过不算太少的事,但还是孤陋寡闻,确实对“赎买”的概念搞不清楚。    请大家赐教:别人用你的东西换的钱的一部分,是否可以就将你的东西“赎买”——把本属你合法拥有的东西变为别人所有?    更请大家赐教: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你会怎样想?你会怎样做?怎样收回本属自己的东西?    对赐教的好人叩首致谢!!    祝好人世代安好幸福!!!! 如联系本人,请致信:.cn  tel:       
  我们自己住的家至今被改造五十年了,由于档案的公开,竟发现我们家根本不在改造范围内,但房管局仍坚持说我们家归公了。五十多年前,我们家居住在青岛市,因为父亲是外国侨民,因为外交部遣返外侨的政策把我们家迁到了内地。我们离开不久,房管局明知我们的住处,却说我们家是无人继承的房产给改造了大部分房间,剩下的两间自留房又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抢占了,家里所有一切被洗劫一空,因为当时通知我们是暂时离开,时局好转还可以回来,父母相信政府才把财产留在青岛家中。现在我们家的房子早在几年前被房管局卖了,为了要回我们的家,近几年来上访信从市级一直寄到到中央,但房管局坚持说我们家归公了,几天前又上访至侨务部门,又说只负责华侨事务,外侨归公安局,我们像球一样被踢晕了,别人的房子因为出租被改造,我们却因为父亲的国籍连家都给“改造”了,并且我们家改造时山东省,及青岛市私改文件还没出台呢。
  我们自己住的家至今被改造五十年了,由于档案的公开,竟发现我们家根本不在改造范围内,但房管局仍坚持说我们家归公了。五十多年前,我们家居住在青岛市,因为父亲是外国侨民,因为外交部遣返外侨的政策把我们家迁到了内地。我们离开不久,房管局明知我们的住处,却说我们家是无人继承的房产给改造了大部分房间,剩下的两间自留房又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抢占了,家里所有一切被洗劫一空,因为当时通知我们是暂时离开,时局好转还可以回来,父母相信政府才把财产留在青岛家中。现在我们家的房子早在几年前被房管局卖了,为了要回我们的家,近几年来上访信从市级一直寄到到中央,但房管局坚持说我们家归公了,几天前又上访至侨务部门,又说只负责华侨事务,外侨归公安局,我们像球一样被踢晕了,别人的房子因为出租被改造,我们却因为父亲的国籍连家都给“改造”了,并且我们家改造时山东省,及青岛市私改文件还没出台呢。
  私有房屋收归国家,理应返还。历史遗留问题早该要解决了!
  我是一名回族居民,现下岗无业无房。经租房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多次写信上访南京市下关区房产部门,得到的回答全是推脱。家里老人逝去时也不能暝目,老人辛苦一生挣来的养老房产,解放后为了维持全家生计,将结构好的320平米住房出租,全家另住在二间简陋的破草屋里,1958年房屋归下关区房管所经营,后被房屋改造。就这样320平米的房屋被剥夺霸占了。1998年,自住的几间房屋又被天江开发公司强行廉价拆迁(产权调换按450元每平米)。院墙无一分钱补偿。后来了解到此次拆迁许多不公的情况,再去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天江开发公司已卖给私企,老总在牢里。 我们实在想不通:为什么老老实实的人总是吃亏?党的惠民政策究竟落实在何处?我们小百姓无权无力,但我的心永远不死,我这一辈讨不到公道也要让下一代去讨。永远不会忘记。我的电话:.欢迎有同样冤情的联系。谢谢作者的呼吁!
  必须归还经租房
  必须归还经租房
  这个问题,目前是否有解决途径?
  关于祖产房屋情况的请示报告    罗汉庙街15号(原12号)东院系成某某及其孙成某某(本人)之祖屋。五十年代因成某某子女数人在外地,家中实住人口较少且家庭生活困难,故将前院租赁给郝某某,里院东厢房上间租赁给陈某某居住。当时我年幼,祖母老弱多病,租金很低仍难维持生活,58年经人说合将东西剩余三间典让给乔某某,以补贴家用。经组时根据实际,凡租、典房屋进行了经组,只留正房窑洞我们居住。经组后按规定房管会每月支付我家30%租金,暂渡生活,直至64年祖父母先后去世,我大学毕业有了工作,生活较为好转才停止领取30%租金。出典房屋经房管会纳税典出,按典让契约到期已经赎回并收回契约,租赁在当时都是民间口头协议。目前院内正房窑洞和赎回房屋我们一直维护状况稍好,前院现居住人郝某某之孙实际使用,东房上间陈某某之女实际使用,房屋破损严重,时有砖瓦掉落,已经危及院内人员安全,鉴于此情况,恳请房管局尽快安排修缮,若出现意外,本人确实承担不起连带责任。实际居住人多年不履行缴纳房租义务,房管局可否将房屋退还本人进行修缮,这样既尊重个人物权,也利于平遥文化遗产保护。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申请人:成某某  日    
  很高兴看到这个帖子之置顶!有相同情况的共同呼吁!
  历史永远存在并遗留问题,后面的人去解决遗留问题的同时留下新的问题,待后来人来解决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这就是高明的方法——永远让你看到希望,但实际上永远没有希望。
  经租房是我们永远的痛,不知道我们的政府何时才能归还给我们啊!我的祖房始终拿不到。为什么我们的祖国发展到现在,政府还不肯为这个事情给我们个公道呢。
  温州的经租房房主在呐喊  /thread--1.html
  其实物权法颁布出来只不过叫善良的老百姓最受一次欺骗,画梅止渴罢了,明摆着法不扶正,这种法对子民犯事施法有用,对政府执行错误路线没有用,大家慢慢等吧!等到中国出了一个明君为止。
  八旬老翁,状告“房管局”侵权》日银川市退休老师马老汉,步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状告: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揭开五十年前不为人知的历史。当法院工作人员看到诉讼材料和证据后,都表示惊讶“还有这样的事情”。相关资料:一九五九年六月“银川市房产公司革命委员会”(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前身)与马老汉父亲签订
49间房屋租赁合同凭证,每季度租息39.99元。“文化大革命”开始一九六六年九月后,停止给租息至今。当年新中国解放时“房管局”房源,一部分是土改军阀,地主资本家的房屋,另一大部分是租赁当地人的·(标准是有十间以上的都是征租对象,俗称58经租房。一九七六年全国所有 私房全部改造为“直管公房”理由是割资本主义尾巴。记住前朝无直管公房,这些就是“房管局“的家当.基石。这事很多人不知道,问问自家老人,说不准你家还摊上这事。文化大革命后一九八六年有四种人给解决赔偿。1.世界各地华侨.2.各党派社会知名人士3.宗教人士.4.国民党高级将领)。三十年来马老汉凭着坚毅.执着一直奔走在坎坷.艰辛的维权大路上,各方都在推诿“房管局”承认这事情说“现国家对落实私房政策无新文件,所以只能维持原有政策”。马老汉说“文件不能代表宪法,事实清楚。无奈求助法律,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此事。阳光司法才有公正.公平”。现马老汉在家等候法院开庭。大家拭目以待,关注后续发展。(经租证,领息证原件都有)
  @贺显华 1楼
23:06:38  这个帖子这么没人回应啊,我自己先顶一个。  -----------------------------  我在1983年到1985年办过一些此类案件。时过境迁,这些案子早都是陈谷子烂芝麻了,时效早都过了,诉又诉不得,卖又卖不得。  我是法学教师(律师)我知道,即使在西方国家,对这种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的案件也是完全不受理的。  还提这些干什么?!  老年人就是喜欢翻老账,又于事无补,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这算是老年人的一个通病……
  老而无聊,  便易磨牙。  于事无补,  空自嗟讶!
  @九成忘事 27楼
01:40:45  八旬老翁,状告“房管局”侵权》日银川市退休老师马老汉,步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状告: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揭开五十年前不为人知的历史。当法院工作人员看到诉讼材料和证据后,都表示惊讶“还有这样的事情”。相关资料:一九五九年六月“银川市房产公司革命委员会”(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前身)与马老汉父亲签订
49间房屋租赁合同凭证,每季度租息39.99元。“文化大革命”开始一九六六年九月后,停止给租息至今。当......  -----------------------------  案件结局基本上可以想象:调解第一;如果调解不成,按照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当看到八十岁的老父亲每星期去,房管局,政府门前,上访,我心里很难受。这是多么的坚毅和执着。父亲您是我的骄傲,令我身感愧疚。三年前妈妈去世了,您一个人生活,不要我们的照顾,“怕麻烦”您只是这样的说一句,三十年坎坷艰辛的维权路,使你把它当为一个信仰,也是生命的源泉,每写一份材料每迈入一道大门,就像是给您生命的年轮抽脂减肥,啊,我望天长叹,又害怕乾坤扭转,您再没有了这样信仰支撑,将是如何.亲爱的父亲我心酸的想流泪.我不管什么,,,我不管天崩地裂,我不管怎样,,我都会紧紧依偎在你的身旁,就像小时候那样,,哪怕是重蹈覆辙你的一切信仰.....记得那年我初中毕业的那年....您拿着那份发黄的“经租证”小心翼翼的放在我面前....讲我爷爷旧社会怎么帮共产党地下工作者....解放后.抗美援朝捐金块捐银元....文化大革命时一大家子怎么被迫害的......当时好模糊,只记的我笑了。现在我长大了,清楚了,我也笑了....这几天好像您也笑了....因为我复印了您全部的材料.....
  我家也有,不过无人去讨要
  @film200
21:18:09  把我的房子还给我  ■本报记者  傅旭明  3月14日下午,北京的天气暖洋洋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式。此时在北京一家星巴克咖啡馆里,魏秀玲迫不及待地约见了记者。  “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我感觉经租房产权的法律界定是有可能的。”她兴冲冲地说。  这些年来,魏秀玲一直在为争取明晰自己家的经租房产权奔波。  半个世纪前,魏秀玲的公公靠着十几年干苦工攒下的钱,买下了......  -----------------------------
  @film200
21:18:09  把我的房子还给我  ■本报记者  傅旭明  3月14日下午,北京的天气暖洋洋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式。此时在北京一家星巴克咖啡馆里,魏秀玲迫不及待地约见了记者。  “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我感觉经租房产权的法律界定是有可能的。”她兴冲冲地说。  这些年来,魏秀玲一直在为争取明晰自己家的经租房产权奔波。  半个世纪前,魏秀玲的公公靠着十几年干苦工攒下的钱,买下了......  -----------------------------
  寿阳的经租房房主在呐喊,把我的房子还给我,私有房屋收归国家,理应返还。历史遗留问题早该要解决了!
  @贺显华
23:06:38  这个帖子这么没人回应啊,我自己先顶一个。  -----------------------------  @法家梁剑兵
08:27:29  我在1983年到1985年办过一些此类案件。时过境迁,这些案子早都是陈谷子烂芝麻了,时效早都过了,诉又诉不得,卖又卖不得。  我是法学教师(律师)我知道,即使在西方国家,对这种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的案件也是完全不受理的。  还提这些干什么?!  老年人就是喜欢翻老账,又于事无补,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这算是老年人的一个通病……  -----------------------------
  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再遗留下去了!  强烈呼吁政府解决经租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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