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评估升值后怎么提折旧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房屋评估增值入账后折旧的计提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石济海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请问: 1、被投资企业按评估价入账的房屋能不能提折旧(无发货票)? 2、如果能提折旧,折旧年限怎么确定(此房屋投资方已提足折旧、房屋建成时间为1978年)? 3、如果能提根据哪个文件?
回答: 答复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1、被投资企业按评估价入账的房屋能不能提折旧(无发货票)?
2、如果能提折旧,折旧年限怎么确定(此房屋投资方已提足折旧、房屋建成时间为1978年)?
3、如果能提根据哪个文件?&
回答: 答复时间: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之所以以公允价值作为此类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主要是因为,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一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均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应该视为先销售固定资产再投资两个过程进行处理。因而作为固定资产的接受方,应该按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因此,只要贵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投资者按评估价值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历史成本计算折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非按照评估价值计算折旧费用。您的位置:&&&&&&&&&&&&&&&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国税函[号发布日期: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京财监督(号《关于开展对不正当“引税”行为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对于生产、经营、核算均不在本地,只在本地注册登记、在本地纳税的纳税户,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调查,并按附表内容(入库税款口径为税收合计)逐户填报,于8月16日上报市地税局。
  二、按照京财监督(号文件要求,请各局将自查情况于8月10日前报送市地税局。
  三、对于生产、经营或核算在本地,登记、纳税也在本地的纳税户,应按照现行征管模式进行管理,以自核自缴为主,严格控制自收税款范围,严禁自收转帐支票,以免造成税款损失。
  四、凡入区企业缴纳的税款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京地税计[号文件规定的入库级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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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来源:广东国税&   |
  问:请问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可以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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