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应该征收遗产税有遗产税吗?如何征收

遗产税如何征收、起征点、税率_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华律网
所谓的遗产税,其实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那遗产税如何征收呢?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遗产税税率又是多少?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相信很多人对这些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华律网小编将带领大家一起去了解有关遗产税的知识,希望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了解遗产税!
一个合理化的遗产税征收起点和遗产税征收政策才会正真的成为利国利民的好政策,我国虽然还没有正式开始征收遗产税,但是有关遗产税的话题已经讨论了很久,下面我们就看看大家的讨论结果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日,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在一次讲座上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这是业内专家首次透露遗产税进程...
您了解遗产税吗
您了解遗产税吗?遗产税其实是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它和其他税一样有自己的起征点、税率、征收标准等。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遗产税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
对于富人来说征收点遗产税根本就不会对他们的后代带来任何影响,而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征收遗产税将会是一个负担,那么遗产税的起征点究竟···
征收遗产税是为了调配社会贫富比例,增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资金。那么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呢?遗产税的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
继承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吗?遗产税的缴纳标准是多少?国家有相关条文规定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遗产税的知识,欢迎大家进来···
遗产税一个大家不太熟悉却任然被热议的词汇,遗产税的定义是继承人在继承大额遗产时需要缴纳的一定金额的税费。多少算是大额遗产呢···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总额=应征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级别应纳税遗产净额(元)税率%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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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已经设置了这个税.但确实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开征这个税的条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我认为,遗产税的开征还要有个过程,至少5年内是不会开征的.94年定的起征点是20万人民币
日,中国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根据草案规定,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是: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征收遗产税恐怕是大势所趋,从各国征收情况、二次分配、鼓励创业等均需要推出遗产税,推进遗产税一直在议程之中,日,中国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5条...
遗产税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的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8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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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遗产税相关知识中国距离遗产税还有多远?
日 12:15 来源:法制网
作者: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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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征收遗产税”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国会不会征收遗产税?征收范围、税率大小、税基高低如何确定?起征点应该是多少?中国何时开始征收遗产税?中国距离遗产税还有多远?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推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改革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将是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对于社会各界热议的遗产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国家应谨慎研判有无推出必要,不宜轻易推出。因为这一税种的社会影响力巨大,有关部门应至少再进行三至五年的充分调研,再作出适当的判断。  这几年来,有关遗产税开征话题在不少城市传出,比如2012年底深圳举行“两会”期间,曾一度出现“深圳率先试点征收遗产税”传闻。有些保险公司甚至开始炒作概念,鼓动大家购买保险来避税。后来,经过深圳地税局和深圳市市长许勤几度辟谣才刹住流言。  据一家权威调查网站所做的一份关于是否开征遗产税的调查显示,11203名被调查者中,48.46%的人表示“目前不适合开征”,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认为“目前适合开征”。在社会热烈讨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议题的当下,这样的数据引人深思。  虽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但多数人都预感争收遗产税是个早晚的事。  周润发“裸捐”留美名可避税?  香港影星周润发不久前宣布裸捐获得一片赞誉声,同时,也有人给发哥算了一笔账:他目前持有的多处房产,再加上片酬等,身价超过8亿元人民币,按照香港的“超过750万港元缴纳18%”的遗产税征收税率,需缴纳高达1.4亿元的遗产税。考虑到发哥夫妇膝下无子,舆论普遍认为裸捐是一举两得之举。  香港规定,个人遗产超过5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就要缴税,税率采取累进制,遗产越多,税率越高。价值在500万港元至600万港元之间的遗产税率为6%,600万港元至700万港元为12%,700万港元以上则为18%。  1.4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税费,在普通人看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然而,在全球富豪的遗产税缴纳记录中,这还只算是毛毛雨。当然,早在2006年,香港立法会经过三读通过了取消遗产税法案,在香港执行了百年的遗产税寿终正寝。如此看来,所谓1.4亿元的遗产税之说只不过是有人拿发哥裸捐之举进行调侃而已。反观台湾,遗产继承则又是另一番景象。2010年,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身后的遗产税达到119亿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为25亿元),创下台湾地区的最高纪录,因为数额实在太高,继承人不得不“分期付款”,首期缴纳总价值约为22亿元新台币的土地、股票和债权等财物的税费。  最早的遗产税始于古罗马帝国,距今2000年,而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则始于400年前,各国征收遗产税的规定各不相同。虽然我们通常将遗产税称作私有制的产物,但从其起源于告别原始制度的私有制,它仍可称为社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社会公平,均贫富等进步观念。  首先,遗产税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社会公平,一个人的财产,是他付出后的所得,但同时又是整个社会的所得,在他离去后,全部传承给他并没有对创造财产付出的后人是不太公平的,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财产交还社会,交还大众,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遗产税的征收还体现了效率,因为富人的后代并不一定会将继承下来的财富在再生产中再创财富,将之交还社会还有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惠及普罗大众。  遗产税在我国并非新税种  在中国,遗产税的出现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国民政府于1938年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正式开征。当年的国民政府如何执行的遗产税,现无资料可查,但考虑到当时的中国国情,国家处于分裂及外敌入侵局面,其执行情况应是不甚了了。  新中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对前朝的政策予以全盘否定。当时的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  在很长时间里,我们都将遗产税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不予接受,不予采纳。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我们的思想解放,眼界放开,对遗产税逐渐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并在学术界逐渐有了恢复遗产税的呼声。  在改革开放后的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200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早已明文规定,遗产税的免征额为20万元,为鼓励用于慈善事业,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可以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暂行条例》对遗产税的征收方法、范围等也都有明确规定。只不过,因为并未实际执行,导致不少人误解,以为遗产税是这两年才出现的新税种。  “《暂行条例》草案出台快十年了,但一直没施行。”中煜华税务事务所税务师黄远说,目前我国大部分税收都是以政府条例施行的,遗产税也应该先按条例试行,一段时间规范后再立法,“最大的难点不是法律法规等软件条件,而是财产实名申报、物权实名登记制度建设及执行等硬件条件”。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认为,征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境外财产情况、个人移民情况等都要全国联网,“而我国要实现这一操作系统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完善,尚需时日。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尚未成熟”。  2012年下半年以来,相关部委已开始推动财产公示及相关信息平台建设。  2011年12月,央行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中止为不明身份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包括中行、农行等国有大行,民生、招行、光大等股份行及大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均已开始个人存款账户信息核实。  如果不落实财产实名申报、物权实名登记制度建设及执行等硬件条件,遗产税征收很可能无法避免有漏网之鱼。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我个人认为,目前推出遗产税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他说,我国房产的70年产权政策使得房屋无法传代,这会给征收遗产税带来难题,征收遗产税也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但也有学者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避免财富过度集中,平衡纳税人心理,鼓励自我创造财富,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开征遗产税准备好了吗?  日,由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担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举行中期成果发布会。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报告认为,遗产税除了能够调节财产贫富差距、维护市场平等竞争外,还有利于鼓励“富二代”自强自立。  当前,收入分配改革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各界都希望尽快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组从中外遗产税产生历史和发展入手,重点研究现代遗产税制的功能和特点,剖析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社会作用。结合有关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支撑和思想基础,说明遗产税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并长期存在的机理,以及我国应加强遗产继承和赠与的税收调节理由和依据,将社会对遗产税的主观评价和简单推导引入科学理论的讨论,以期对收入分配改革进行理性思考,从遗产继承的一个具体环节,提出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推动改革真正取得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广大群众的实际效果。  我国改革开放中引进、借鉴了许多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国家高层在改革决策中往往希望了解国外的最新情况。为此,该课题组进行了188个国家的信息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占比则达到91%,而且美国、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虽然遗产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演变,在征管方法与调节力度上有所变化,但基本的目的原则并没有改变。遗产税作为财产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维护市场平等竞争、鼓励后代自强自立、缩小贫富差距、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所以,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其GDP总量占到全球总量的70%以上。  课题组研究了我国遗产税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立足实证分析回答了对遗产税改革的不同声音。报告认为,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出发,还是缩小贫富差距需要,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均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课题组结合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收入分配改革的需要,提出了我国遗产税改革的调控重点、制度构想和政策建议。  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人士认为,从目前我国的分配秩序看,相当一部分的收入分配是以隐性的方式进行的,正是这部分收入形成了贫富悬殊,而遗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提高税收调节分配的力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从大方向上看,征收遗产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开征遗产税的目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则表示,作为直接税,该税种的推行能避免财富差距的代际延续。  “征收遗产税的时机早就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认为,我们国家的亿万富翁数量都已赶上美国,有各种方式富起来的群体,这是遗产税开征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关键是要不要下决心开始征收,现在国家贫富差距问题已经凸显,开征遗产税对调节收入分配意义重大。”  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  “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要缩小贫富差距,然而按照目前有人提出的80万元的起征标准,在大中城市,辛辛苦苦一辈子才买一套房的工薪阶层也都属于课征对象了?”一些人对于在中国征收遗产税颇为不解,“就拿北京、上海为例,随便一套像样点儿的房子,哪套不超过二三百万元?80万元的起征点显然过低”。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研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  上述北京师范大学的报告认为,我国遗产税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年收入12万元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算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家庭财产存量定为15年收入,则500万元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额累进征税。”  报告还分析,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鉴于我国此项改革是从无到有,按遗产税收入达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  “起征点为80万元的说法,是来源于十多年前有关部门拟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等文件,其内容早已过时,不具有可操作性了。如果在近期内推出遗产税,因为现在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确实应当考虑较大幅度地提高起征点,可以考虑对500万元以上部分征税。”刘剑文指出。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长刘浩认为,我国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标,因此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  遗产税并非一个大众化的税种,应定性为一个小众税种,只向高收入人群征收,绝不能面向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群体征收。  税收专家提出,对于遗产税征收,起征点“一刀切”不科学,还应充分考虑地域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差异。此外,与房产税扩围面临同样的问题,遗产税需要具备制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条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在一段时间内的财产赠与情况。此外,遗产税法还需要信托制度、遗产评估制度、反避税制度等的配套。  遗产税调节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起征点和税负选择问题。从加大调节力度的角度考虑,设置累进税制且较高的税率体系可能更为合适。但从全球遗产税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若设定过高的税负水平,结果又可能适得其反,导致资产转移。  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任晓兰撰文建议,开征遗产税努力的方向是积极创造开征遗产税的各项外部条件,加大中国税制结构直接税的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实现社会公平。  中国多出个“捂产阶级”  “从文化角度看,中国确实需要遗产税。因为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我们都希望能把自己的家产传承下去。这就让中国出现了‘捂产阶级’,也就是说一定要把自己的财产捂住,不让别人知道,要传给下一代。但这种心态是不对的,普通人这么想,富人更这么想,结果是越有钱的人越有钱,那社会就没法运转了。”对于我国是否该征收遗产税,独立经济学家何志成在做客中国经济网《经济热点面对面》节目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何志成认为,收入分配改革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遗产税也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而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是让这个社会能够更加公平、更加有效。“如果财富总是向不劳动者集中,那么这个社会就会缺乏进步动力。所以应该讨论遗产税的问题,并且要让普通百姓明白,遗产税只是针对少数极富人群,并不针对普通百姓。”何志成解释说。  “我觉得中国千万以上的富翁都应该被纳入征收遗产税的范围。”何志成建议,资产总值在千万以上的人群应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3年8月,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发布了《群邑智库·2013胡润财富报告》,其中显示,截至2012年底,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千万富豪人数已达到105万人,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1300人中就有1人是千万富豪。对此,何志成表示认同,并指出征收遗产税的人群应该占到总人口的千分之一,应该从1‰这个线上考虑。  有人担心如果一旦开征遗产税,就会有富人把资产转移到一些不征遗产税或者征收比例比较小的地区,从而引发资金外流。那么富人会不会更多地把资金转移到国外?对此,何志成分析说:“富人应该不会这么做,因为他们想去的国家大多数都有遗产税,少数没有遗产税的国家可能还有别的税,所以很多富人到了外国以后发觉上当了,那边的税比这边还厉害,而且是真收。”  针对贫富差距拉大并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继民建议研究开征遗产税,称其是一种难得的、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下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朱继民称,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有了较为坚实的立法依据。首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征税对象;其次,收入悬殊越来越大,遗产留给后代,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无需竞争,与“勤劳致富”的观念相违背。  朱继民认为,开征遗产税可以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在弥补我国当前税制缺失的同时,还可以将征收的税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扶持低收入者。  他建议,应合理选择税制模式,可以采用总遗产税制,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并将遗产赠与税纳入归集范畴,防止纳税人生前将财产大量转移而逃避税务。在遗产税起征点的确定上,要确定合理的基数,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财富状况变化动态调整,实行税率累进制。  征收遗产税能否减轻“仇富”  想想现在国内的高房价,如果真以80万元起征,那么遗产税将成为很多家庭的新负担,也就会由此而成为令每一个家庭的遗产传承之梦破碎的“遗产碎”。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实中,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房产税征收面临不少困难。“包括动产、不动产、字画等在内,其价值难以进行准确衡量,导致现有条件下征收遗产税所能起到的作用或许十分有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征收遗产税的时机目前尚未到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是否开征遗产税要立足国情:“近些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或大幅度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遗产税的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大量财富转移的现象。财富从征收国转移到不征收国的情况屡见不鲜。遗产税要有效发挥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面对遗产税带来的连锁反应。”  “我们要冷静看待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能认为征收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大的问题,利弊几何还有待观察。”刘尚希说。  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为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我们必须看到,要达到这些目标,光靠征收遗产税还远远不够。这些年,社会上存在一些“仇富”现象,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对富人征收遗产税,能否减轻“仇富”程度呢?实际上,所谓的“仇富”,不过是仇视社会分配不公,即一些人是靠不正当手段、不公平竞争而“发家致富”的。所以,更重要的应当是减少机会不平等,预防有人发“不义之财”,而不是等他们发横财之后再征税。另外,社会的两极分化现象,并不仅仅体现在财产上。比如近些年,职业发展“代际效应”现象相当突出,年轻人在求职时需要“拼爹”,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官二代”更容易进机关、国企等好单位,让普通民众意见强烈。有些“官二代”从父辈继承的最重要遗产,有时并非是财产而是职业发展机会,这比靠继承遗产导致的富裕更不公平,也更加影响年轻人的心态。如果对这样的现象不能有效抑制,只是对“有钱人”征遗产税,可能会让一些合法致富者感到不公平。  还有,征收遗产税本身只是“劫富”,并不会自动“济贫”,以实现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按照北师大的报告分析,按遗产税收入达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然而,若果真征收遗产税,这2000亿元能否保证被用到穷人身上去呢?征收遗产税,一定不能只算政府增收的账,而要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制度,确保征收遗产税用到该用的地方。  从国际惯例看,征收遗产税有现实必要性,但征收遗产税对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公平而言,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更好地调节差距,除采取经济措施外,同时还需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如加快推进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福利制度方面的改革等等。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既有效避免贫富悬殊,又不压抑发展活力和创新积极性。显然,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开征遗产税,我们的准备还比较欠缺。  遗产税开征,可能导致一些富裕阶层为了避免遗留的财产被课以重税,而多消费或浪费,甚至将大量财产转移到国外等。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收入分配的相关改革意见出台7个月以来,平均每天申请去海外的中国亿万富翁达1.7个。  部分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内地周边的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等不征遗产税,如果贸然开征遗产税,将很可能造成内地资产大量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2010年以来,我国投资移民的比例上升得很快,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会推动更多的人将资产转移到境外,那将是我国经济的一大损失。不仅如此,还将对我国中等收入人群造成负面影响,使得这个群体难以壮大,从而难以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事实上,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开征或遗产税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总是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财富会从前者转移到后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些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比如香港地区在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新加坡也在2008年取消了这一税种。  遗产税永远都不应开征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胡释之是著名宏观经济学者,凤凰网财经频道《财知道》栏目特约经济学家、人文经济学会理事。他认为,遗产税永远都不应开征。  胡释之说,遗产税是对私人产权的粗暴侵犯,不存在什么时机成不成熟的问题,永远都不应该开征。私人的东西,不管多少,当然有权留给子女,不然还叫什么私人财产?一个文明的政府理应对此加以保护,而不是主动加以破坏。如果说不承认私人产权,那么趁当事人活着的时候就应该予以收缴,而不是等当事人死后再欺负孤儿寡母。相反,如果说承认私人产权,那么当然要对继承人的产权给予同等尊重。所以遗产税的骨子里头是对私人产权的不尊重,这相当危险。要知道,任何征税都是对私人财产的强制充公,可不是闹着玩的。  胡释之的另一个观点是,征收遗产税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道德和经济是一致的,不可能说干不道德的事反倒能促进经济。侵犯私人产权不只是对被侵犯人有害,长期来看,对所有人都有害。对私人财产及遗产的尊重是物质文明和经济繁荣的基石。遗产制度让人有动力超越生命的限度对长远未来进行储蓄和投资,正因为想着自己今生的拼搏能让家族富过二代、三代乃至万代,大家才有拼搏的不竭动力,进而大大提升所有人的生活水平。每一代都能想着下一代,而每一代又都能在上一代的遗产上前行,而不必从零开始。没有储蓄和投资,就不会有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就不会有劳动生产率和实际工资的提升。但没有对私人财产的尊重,就没人敢在活着的时候进行储蓄和投资,没有对私人遗产的尊重,就没人敢对死后的事业进行储蓄和投资。这显然对所有人都是灾难,所有最穷的国家无不是如此。  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发展以后,就开始侵犯私人财产,没收死后遗产,瓜分掉,挥霍掉,似乎立马就能实现共同富裕,但这显然是杀鸡取卵、涸泽而渔,是在断送每个人的未来。这种民粹主义的短视眼光千万要不得,我们过去吃够太多这样的苦。不尊重私人产权,最后只能是实现共同贫穷,而不可能是共同富裕。财富只能是靠那些对长远未来有信心有安全感的人一点点创造和积累起来。  遗产制度不只是对继承人有利,对所有人都有利。你不需要成为继承人,哪怕你现在真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你都会受益于遗产制度。因为有了遗产制度,大家就会有更长远的眼光,就会有更多的资本积累。这样一来,你要卖的东西(也就是企业家抢着要买的你的劳动)就会越来越贵,而你要买的东西(也是企业家抢着要卖给你的消费品)就会越来越便宜,结果就是你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以至于你也能白手起家为自己和子孙后代积累起巨大财富。过去三十多年,中国人从几乎人人都没有什么财产,到现在几乎人人都有不少遗产,就是最好的实例。  所以征收遗产税不仅仅是在损害继承人的利益,实际也是在损害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最纯粹地对资本征税,彻底打消当代人为子孙后代积累资本的动力,对经济发展潜力的破坏性极其巨大。出于理性考虑,不管你现在有钱没钱,你都应该积极维护私有财产制度,这样你才更容易成为有钱人,不管你现在有没有富爸爸,你都应该积极维护遗产制度,这样你才更容易在死后成为自己儿子的富爸爸。而最蠢就是被一时的嫉妒情绪冲昏头脑,呼吁政府征收高额遗产税,破坏遗产制度,害人害己,遗祸子孙。  针对开征遗产税能实现机会平等这个理由,胡释之表示,机会不可能平等,人生也不是比赛。真要说机会不平等,相比从父辈得来的遗产不平等,从父辈得来的基因不平等可能才是更大的机会不平等,有的人就是天生比别人聪明、比别人漂亮、比别人高大,比如姚明就是天生比你高很多,你能怎么样?难道也能强行抹平,实现所谓起点平等?那是不是要废除家庭制才行?所以关键的不是机会平等,而是机会自由,每个人抓住自身机会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被暴力侵犯,每个人都受益于他人从不同起点开始的奋斗。  中国尚未对开征遗产税做好准备  就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改革开放30年,中国也已形成一个庞大的富裕阶层,有了征税对象,对这部分人征收遗产税,对富人而言,可提高其对国家和国人的贡献意识;对“富二代”而言,可促使其摆脱对父辈和遗产的依赖;对社会来说,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稳定。  既然是这种于国于民都有利的好事,为什么实行起来那么困难呢?  多年没有遗产税造成了理论上的空白,包括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否有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是对全民征收还是只对富人征收?起征点多少合适?税率多少合适?是否会给大众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是否会伤害富裕阶层?是否造成富人将财富向海外转移?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执行的能力?所有这些在实行征税前都需要做通盘考虑,如果考虑不慎不周,不仅达不到征税的目的,或征不到税,或伤害了先富人群,或国人怨声载道,或大量资产流失海外。  在当下的中国,开征遗产税具有相当的难度:  一是国人的遗产税意识,长期没有设立遗产税,谁也不知道遗产税是怎么回事,谁都怕开征遗产税剥夺了自己的财富,天生有抵制情绪。  二是中国尚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和监控手段,查遗产具有相当的难度。  三是中国税务机关缺少执行征收遗产税的法规和经验。  四是征收遗产税多多少少会引发资产外流,这是无法控制的现实。将富人资产留给“富二代”总比外流强。  因此,尽管征收遗产税具有诸多好处,但在中国如何实施,何时实施,确是个需慎重考虑的问题,从遗产税的立法,从详细法规的制定,从国人的心理接受,都是需要认真细致考虑的问题,需要时间,需要调研,需要试点。  总之,遗产税的开征是大势所趋,但仅就目前的局面而言,至少在三、五年内缺少开征的依据。而且,即使在三、五年后开征,也会选择适当的起征点和税率,起征点会较高,一般的平民及中产阶层应不会涉及。税率会较低,以便减少抵触情绪,有利于顺利的征收。  关键在于合理的制度  北京法官舒锐认为,目前反对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不少,主要依据是:国人的遗产税意识薄弱;我国尚没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和监控手段;征收遗产税将引发资产外流。  这些,其实并不能成为反对遗产税破茧的理由。首先,遗产税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的模式设立合理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制,避免给大众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这也是其他国家的普遍选择。其次,目前诸多银行已经在技术上实现了存款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再者,资产外流并不是征收遗产税的必然结果。资产会不会外流,主要取决于资产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当地市场环境和对私有权的保护力度。  开征遗产税的确会遇到配套制度暂缺、一部分人反对等难题,这就更需要决策者具备迎难而上的勇气,预估风险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云南媒体人龙敏飞表示,必须承认,开征遗产税,能通过“削峰填谷”缩小贫富差异。众所皆知,二次分配是促进公平的有力手段,开征遗产税的价值便是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  事实上,征收遗产税时机成熟与否,很难有定论,毕竟它背后存在复杂的博弈,不能靠简单的数据分析。有学者称时机不成熟,也有专家说“恰逢其时”。既然如此,开征遗产税,不妨摸石头过河,继而骑驴看唱本—边走边瞧。当然,在此过程中,要听取民众诉求。比如,起征点不应“一刀切”,而应视地域发展水平等而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明确表示,如果没有资产评估体系,没有健全的征信体系,没有精简高效的执法队伍,没有廉洁的政府官员,那么征收遗产税将会产生灾难性后果。  乔新生的观点是,说得通俗一点,遗产税应当成为“土豪”税,与绝大多数中国居民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把遗产税变成一个普遍性的税收制度,不仅会导致征税的成本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规避国家的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要让超级富豪慎重支配自己的财富,鼓励他们把财富用于慈善事业,而不是造就越来越多的不劳而获者。当然,如果少数超级富豪采用特殊手段,譬如改换国籍逃避纳税义务,那么在立法时就应未雨绸缪,针对可能出现的规避措施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征收遗产税达到预期目的。  遗产税“一石激起千层浪”,再次生动地表明了税法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纳税人意识正在逐步觉醒之中。遗产税难题的破局需要税制设计之“术”,更需要法治思维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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