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如何确定最低工资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范文一: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第五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表民主协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第六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第七条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产率!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第八条第九条率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第十五条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低工资的给付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中班!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四章第十八条本单位劳动者$第十九条低工资率$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劳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定休假期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限改正#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欠付)个月以上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第二十八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释第三十二条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文地址: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第五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表民主协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第六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第七条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产率!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第八条第九条率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第十五条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低工资的给付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中班!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四章第十八条本单位劳动者$第十九条低工资率$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劳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定休假期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限改正#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欠付)个月以上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第二十八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释第三十二条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范文二: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智联招聘
日期: 【标题】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 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第六条 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第七条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第八条 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第九条 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作出修订后,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七天内发布。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第二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A、L、U、E、a)M 最低工资率;C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A 平均工资;L 劳动生产率;U 失业率;E 经济发展水平;a 调整因素。国际上采用的确定最低工资率的具体测算方法有八种,分别是: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下面重点介绍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食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最低工资率后,再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9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5,最低食物费用为60元,恩格尔系数为0.7,平均工资为250元。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最低工资率=90×1.5+c=135+c元 (c为调整数)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最低工资率=60÷0.7×1.5+b=128.6+b元 (b为调整数)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最低工资约为100-150元。
那么,可以得出该地区的最低工资率为130元/月。得出最低工资率后,一定要进行可行性验证,尤其要看大部分企业是否承受得了,然后再最后确定。
范文三:【阅读全文】《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经1994年12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简称企业)以及在上述企业劳动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应当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本规定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所提供的劳动。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节假、公休、探亲、工伤、婚丧和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事假、病假等其他假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未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但企业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工资。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自治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就业者及其瞻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自治县和农垦系统的实际情况分成若干类型分别确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实施。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诸因素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但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告知劳动者,并将本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时、日、周确定。实行计>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但不包括: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福利待遇;
(三)依法由企业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四)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企业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及时补发;并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第6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的1%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上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欠发工资总额1至3倍的罚款。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范文四:【阅读全文】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厦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统计部门研究确定:?   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㈢劳动生产率;?   ㈣就业状况;?   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七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七月一日在《厦门日报》公布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条。?   第十条?劳动者因探亲、婚育、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与企业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适时调整,但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1至5倍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二零零二年 十月十六日(完)
范文五:【阅读全文】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数额。
本规定适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级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管理。
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三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费,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及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驻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元;驻各县级市、城阳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元。
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人员,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参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对最低工资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小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条的规定。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照规定的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
(二)欠付一至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
(三)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
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范文六:【阅读全文】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企业最低工资(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省劳动行政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企业最低工资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企业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
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委、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时间可以月为单位,也可以日或小时为单位。其中,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3.5天;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
各市应当根据第六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并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拟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以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当地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和电台、电视台公布。
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与其确定时相同。
最低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企业必须将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拆算额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最低工资的人员, 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不得拒绝。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予支付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者有权对所在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处理。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责令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完)【阅读全文】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企业最低工资(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省劳动行政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企业最低工资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企业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
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委、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时间可以月为单位,也可以日或小时为单位。其中,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3.5天;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
各市应当根据第六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并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拟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以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当地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和电台、电视台公布。
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与其确定时相同。
最低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企业必须将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拆算额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最低工资的人员, 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不得拒绝。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予支付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者有权对所在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处理。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责令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范文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四条 (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第五条 (最低工资的构成)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第六条 (最低工资的计算)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原则)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职工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本市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审批程序)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和企业界代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每年公布1次。第九条 (财务列支)企业支付的最低工资可以全额列入成本。第十条 (工会监督)工会组织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赔偿责任)企业违反本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职工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支付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企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裁定而关闭、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本规定的情形)本规定第二条 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范文八: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失效时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文号)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公布第三章 最低工资给付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停工停产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工停产期间可暂缓执行本规定,但应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农村乡镇企业暂缓施行本规定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见习、学徒、熟练期间按规定领取临时工资的;(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上学、参军,按规定在企业领取工资的;(三)停薪留职和离休、退休的;(四)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公布第五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六)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六条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可按月、周、日或小时计发。单位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的转换关系是:(一)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标准/月除以4;(二)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除以21.5;(三)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除以8。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施行该制度之前,可按现行工时制度进行换算。实行计件或提成工资,必须按照不低于按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第八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类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衡水、涿州市为一类区,除一类区和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市)为二类区,贫困县为三类区。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征求省经贸、财政、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拟定各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公布。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适时调整,但一年最多调整一次。第三章 最低工资给付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时支付。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包括下列各项:(一)基本工资;(二)年功工资;(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四)物价性补贴;(五)奖金。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一)加班加点工资;(二)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书报费、洗理费、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和交通、水电、房租、伙食、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省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等按国家规定不应列人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金。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将本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第十五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察。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直、外省市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监察,也可以委托市(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察;市(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队驻本辖区企业和市(地)属企业的监察,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察;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企业的监察。第十七条 严禁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刁难企业或劳动者。第十八条 工会应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支付最抵工资的,有权要残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执行本规定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办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进行劳动的时间。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九:2015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摘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导读:广东省人社厅昨日正式公布,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广州将上调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具体情形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广东省人民政府日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调整设置了2个多月的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广州:上调345元广州自今年5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345元,至每月1895元。除了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15元上调至18.3元。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广州近两年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低收入劳动者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了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深圳:上调222元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月薪,将上涨222元,变成2030元。“小时工”的最低时薪,也将增至18.5元。同时,每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也将涨至1624元。珠海:上调140元珠海最低工资标准自5月1日起由1380元/月提高至1650元/月,“上浮”了14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8元。江门:上调220元江门从5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30元/月调高到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1元/小时调高到13.3元/小时。东莞:上调200元昨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提高到1510元,上调幅度为15.3%。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则调整为14.4元/小时。从日起执行。提高工资标准影响:中低收入群体最受益人社部门表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增强区域竞争力,吸引劳动力来当地就业。人力资源专家分析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职工医疗期间待遇、试用期待遇、死亡后的赡养标准以及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基数均与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上调将带来企业用工成本的提升。但长期来看,薪资上涨的趋势不会改变,而中低收入人群将成为受益最明显的群体。来源:/laodongfa/baochoufuli/zdgzbz/1215040.html
范文十: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适用本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学徒、熟练、就业前培训、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遵循下列原则:(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社会公平原则;(三)政府、工会、企业三方民主协商原则。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五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计经委、人事、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制订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第七条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省制定适用于不同区域的若干最低工资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在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基本时间单位确定。实行时、日、周工资制的,各种时间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换算。实行计件工资等其他工资形式的,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 设区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7日内至少在一种本市全地区性报纸上公布。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诸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较大时,应当予以调整,但每年只能调整1次。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权限、方式、程序、区域范围、公布办法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支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十一条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相应工资。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得到的工资报酬;(二)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发放的中班、夜班费和高温、低温、井下、高空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五)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工作场所和发放工资地点公布。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口头方式明确具体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背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控告。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政府逐步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报酬,同时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除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当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同级工会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暂缓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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