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卖方融资租赁卖方,卖方融资租赁卖方支付有什么优点

卖方融资(Seller financing)也叫推迟支付,是指卖方以取得固定的收购者的未来偿付义务的承诺。 卖方融资(Seller financing)也叫推迟支付,是指卖方以取得固定的收购者的未来偿付义务的承诺。此种付款方式,在美国,常因此公司或事业部获利不佳,卖方急欲脱手的情况下,所产生有利于收购者的支付方式。
在美国,此方式对卖方亦有上的好处。卖方享有延后的好处,因付款分期支付自然税负也分段支付,而且还可要求高利率的利息。不过在实际运用时,只限于为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若卖方股东成份分散,可能无法以方式来分期支付。在美国收购一些以"人"为资产的公司,由于人才是会"走路"的,故风险极大。因此在价款的支付上,应要求特别保障。若原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收购后仍保留为经营者,则可要求在交易完成时,还有部分价格未确定,须视未来被收购公司的业绩目标的达成而定,譬如买方同意付卖方某预先制定金额,如果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后2年内,每年盈余成长达10%,再依约支何其他金额。再如卖方可要求买方采取分期付款,且支付价格各按照其业绩的某比率分付,此种措施有助于拉近两方在收购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使卖方在刚收购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收购者也可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收购后急速滑落。又如,商定价格的一半付现金,另一半须视未来某时点的业绩,若末达成,则不予付清余款,且债务亦不予负责;或另一半由卖方融资,甚至数年后卖方可要求部分债权换回股权的"股权买回"的选择权的融资。此种未来支付且未定金额的付款方法,也可第一次在交割时的价款乃有形的资产,无形的资产则依未来获利状况来决定价值,也许延迟3至5年再付的真正价值。在美国的银行业的收购案中,此即非常普遍。譬如几年前(Bank America Corp)收购西雅图的SeafirstCorp。一案中,由于卖方正濒于破产,收购者为求安全,以支付,但其金额则决定于被收购公司过去在未来的偿还纪录。根据未来绩效而支付部分价款的方式,买方可减轻收购当时现金负担,也可免除很多保护措施等分期支付的好处,又可建立奖励措施。但是,此种依绩效而订价格的方式,若支付期间过短,则在收购后、卖方可能只为短期利益而不愿长程利益,如机器设备的正常保养,而使二、三年后支出大增。
例如几年前美国华纳传播(Warner Communications)欲将其亏损的阿泰利(Atari)电脑公司出售时,收购者即以未来偿还价款的保证,购买其全部股权。因此有能力拯救该公司的前康摩度尔国际(Commodore International)公司。总裁JackTramiel即加以收购,并将在其有效管理下所赚的盈余来偿债。此案中,主因华纳对Jack Tramiel的拯救计划非常有信心,因而愿意以应讨票据方式达成交易,且并不要求前几年马上付清本金,使阿泰利在新业主经营下的前几年现金压力大为消除。由此可知,收购须有极佳事业经营计划、才易取得"卖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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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融资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国外的卖方融资运用优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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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卖方融资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国外的卖方融资运用优势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卖方融资的适用对象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目标公司获利不佳,股东急于获得现金或者兼并方拥有极为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的时候。这种支付方式一般对兼并方更加有利,而对被兼并方而言同样也有一定的好处。由于付款是分期支付的,因此被兼并方可以获得税负的分段延迟支付,同时还可以要求较高的利息。在卖方融资支付中,通常根据未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决定支付价款的多少。这种措施有助于缩小双方在兼并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以使被兼并方在开始兼并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兼并者也可以充分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兼并完成后迅速下滑。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支付方式中应当注意期限的确定,如果期限过短,则兼并后的原所有者将可能只为了获得更高的支付价格而忽视企业长远的发展。二、国外的卖方融资运用优势在美国,此方式对卖方亦有税负上的好处。卖方享有税负延后的好处,因付款分期支付自然税负也分段支付,而且还可要求高利率的利息。不过在实际运用时,只限于为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若卖方股东成份分散,可能无法以商业票据方式来分期支付。在美国收购一些以“人”为资产的公司,由于人才是会“走路”的,故风险极大。因此在价款的支付上,应要求特别保障。若原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收购后仍保留为经营者,则可要求在交易完成时,还有部分价格未确定,须视未来被收购公司的业绩目标的达成而定,譬如买方同意付卖方某预先制定金额,如果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后2年内,每年盈余成长达10%,再依约支何其他金额。再如卖方可要求买方采取分期付款,且支付价格各按照其业绩的某比率分付,此种措施有助于拉近两方在收购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使卖方在刚收购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收购者也可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收购后急速滑落。又如,商定价格的一半付现金,另一半须视未来某时点的业绩,若末达成,则不予付清余款,且债务亦不予负责;或另一半由卖方融资,甚至数年后卖方可要求部分债权换回股权的“股权买回”的选择权的融资。此种未来支付且未定金额的付款方法,也可第一次在交割时的价款乃有形的资产,无形的资产则依未来获利状况来决定价值,也许延迟3至5年再付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在美国的银行业的收购案中,此即非常普遍。譬如几年前美国银行(BankAmerica Corp)收购西雅图的SeafirstCorp。一案中,由于卖方正濒于破产,收购者为求安全,以优先股支付,但其金额则决定于被收购公司过去贷款在未来的偿还纪录。根据未来目标公司绩效而支付部分价款的方式,买方可减轻收购当时现金负担,也可免除很多保护措施等分期支付的好处,又可建立奖励措施。但是,此种依绩效而订价格的方式,若支付期间过短,则在收购后、卖方可能只为短期利益而不愿长程利益,如机器设备的正常保养,而使二、三年后支出大增。以上就是卖方融资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国外的卖方融资运用优势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如果您有相关问题,请来电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诚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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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介绍与融资方式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介绍与融资方式
日14:18||
一、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
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二、适用对象
(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
(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关系,销售回款正常;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开办条件
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
(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我行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机构;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特色优势
我行成立了专司业务的专业团队,选派素质较高、精通业务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条龙、差别化、个性化和一揽子金融服务,拓宽。为核心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推行限时服务,优先安排信贷,保证融资及时、足额到位,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五、开通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均可到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经我行专业人员调查、审查、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六、服务渠道与时间
工商银行所有可以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均可办理。
七、操作指南
(一)借款人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贷款行提出卖方融资申请。
(二)凡申请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事先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合同》。
(三)借款人申请办理卖方融资时,须向贷款行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3. 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
4. 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
5. 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6. 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7. 《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函》;
8.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名词解释
(一)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二)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
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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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叫推迟支付、卖方融资方式,是指卖方以取得固定的收购者的未来偿付义务的承诺。此种付款方式,在美国,常因此公司或事业部获利不佳,卖方急欲脱手的情况下,所产生有利于收购者的支付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目标公司获利不佳,股东急于获得现金或者兼并方拥有极为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的时候。这种支付方式一般对兼并方更加有利,而对被兼并方而言同样也有一定的好处。由于付款是分期支付的,因此被兼并方可以获得税负的分段延迟支付,同时还可以要求较高的利息。在卖方融资支付中,通常根据未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决定支付价款的多少。这种措施有助于缩小双方在兼并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以使被兼并方在开始兼并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兼并者也可以充分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兼并完成后迅速下滑。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支付方式中应当注意期限的确定,如果期限过短,则兼并后的原所有者将可能只为了获得更高的支付价格而忽视企业长远的发展。
在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以卖方融资支付价款对卖方来说还可以享受税负延后的好处,因为价款分期支付而使税负也分段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较高利息。不过在实际运用时这种付款方式只限于为数不多且股权相对集中的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若卖方股东分散,就可能无法以商业方式来分期支付。
另外,在收购一些以某些个人的特殊技艺或管理才能为特性的公司时,应特别注意由于人才是会流动的,因而风险极大,所以在具体价款支付上要有特别条款予以保障。若原来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人,收购后仍保留为经营者,则可要求在交易完成时,还要有部分价格未定,须视未来被收购公司的绩效目完成情况而定。
此外,买方可要求分期付款,且支付价格各按照其业绩的某比率支付。此种措施有助于拉近双方在收购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使卖方在刚收购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收购者也可以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收购后急速滑落。买卖双方还可以商定价格的一半付现金另一半视未来某时点的业绩而定,若未达到目标则不予付清余款,且其债务亦不予负责。或者另一半由卖方融资,甚至数年后卖方可要求以部分换回股权。
上述根据目标公司在收购后某期间的绩效而确定支付价款的收购方式,一般是由于原所有者仍为收购后的经营者,且签订某期间不离开的雇佣合约;假如业绩不佳,卖方只能以低价出售股权,此种方式不仅使买方没有即时的资金负担,又降低了未来收购后经营绩效不佳的风险。同时,上述付款方式也可规定第一次交割时是支付有形资产的价款,无形资产则依未来获利状况来决定价值,也许延迟3-5年再按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付款。
总之,根据未来目标公司绩效而支付部分价款的方式,对买方而言可减轻收购当时的现金负担,也可免除很多保证措施等分期支付的好处,又可建立奖励措施。但是此种依绩效而定价的方式,若支付期间过短,则在收购后,卖方可能只为短期利益而不顾长期利益,从而使以后支出大增影响今后正常生产和效益,这也是收购者在签约时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国外的卖方融资运用优势
在美国,此方式对卖方亦有税负上的好处。卖方享有税负延后的好处,因付款分期支付自然税负也分段支付,而且还可要求高的利息。不过在实际运用时,只限于为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若卖方股东成份分散,可能无法以商业票据方式来分期支付。
在美国收购一些以“人”为资产的公司,由于人才是会“走路”的,故风险极大。因此在价款的支付上,应要求特别保障。若原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收购后仍保留为经营者,则可要求在交易完成时,还有部分价格未确定,须视未来被收购公司的业绩目标的达成而定,譬如买方同意付卖方某预先制定金额,如果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后2年内,每年盈余成长达10%,再依约支何其他金额。
再如卖方可要求买方采取分期付款,且支付价格各按照其业绩的某比率分付,此种措施有助于拉近两方在收购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使卖方在刚收购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收购者也可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收购后急速滑落。又如,商定价格的一半付现金,另一半须视未来某时点的业绩,若末达成,则不予付清余款,且债务亦不予负责;或另一半由卖方融资,甚至数年后卖方可要求部分债权换回股权的“股权买回”的选择权的融资。
此种未来支付且未定金额的付款方法,也可第一次在交割时的价款乃有形的资产,无形的资产则依未来获利状况来决定价值,也许延迟3至5年再付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在美国的银行业的收购案中,此即非常普遍。譬如几年前美国银行(Bank America Corp)收购西雅图的SeafirstCorp。一案中,由于卖方正濒于破产,收购者为求安全,以优先股支付,但其金额则决定于被收购公司过去贷款在未来的偿还纪录。
根据未来目标公司绩效而支付部分价款的方式,买方可减轻收购当时现金负担,也可免除很多保护措施等分期支付的好处,又可建立奖励措施。但是,此种依绩效而订价格的方式,若支付期间过短,则在收购后、卖方可能只为短期利益而不愿长程利益,如机器设备的正常保养,而使二、三年后支出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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