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过户税费房产拍卖产权人是否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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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sltcy&|[上海 上海];&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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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的话,无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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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一般不会拍卖。但如果房屋较大,不排除采取以大换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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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屋有共有人没经对方同意是不能强制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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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不可以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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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得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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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房屋,应当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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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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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唯一的住房的话是无法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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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唯一的住房,不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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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唯一的房产,而且还是共有,因此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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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一处房产是有效期使用45年的,没有房产证,只有一份协议,内容是可以转租不可以买卖的,法院有权给转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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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最高法院公报:房屋产权人,为何无权入住自己房屋?(外五篇)|天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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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房屋产权人,为何无权入住自己房屋?(外五篇)|天同码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惟一购买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本期天同码案例,选自并整理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新三期(2015年第8—10期总第226—228期)“裁判文书选登”及“案例”共6篇。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1.房屋买受人对合法占有人,不必然享有物权请求权——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但不必然享有针对房屋合法、正当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2.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殊情形——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3.地铁进站闸机导致乘客受伤,地铁公司的责任认定——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损害后果的,应予赔偿。4.只约定提供不实材料违约,不提供材料的同样违约——借款人以其未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材料,故不构成“材料不真实”的违约情形的,应依合同目的解释规则处理。5.货物质量虽与约定不符,亦或不构成根本违约情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虽与约定不符,但特定情况下,亦或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6.因步骤互换导致与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等同的情形——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只要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的,即应认定不侵权。 【规则详解】1.房屋买受人对合法占有人,不必然享有物权请求权——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但不必然享有针对房屋合法、正当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标签:房屋买卖|占有|生效裁判|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08年8月,臧某购得拆迁房并一直居住。2011年,李某以臧某代理人名义将该房售予谢某并办理过户。随后,谢某将该房转售连某。2012年,连某起诉谢某,要求交房。生效判决确认李某与谢某所签售房协议无效,驳回连某要求谢某交房诉请。2013年,连某以其系产权人为由,起诉臧某,要求迁出房屋。法院认为:①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李某以臧某代理人身份与谢某就所系争房屋所签买卖合同无效,即第一手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某之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对臧某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臧某从2008年8月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具有合法依据,故产权人连某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某处获得房屋实际控制权情况下,径行要求实际占有人臧某迁出,法院不予支持。②第二手房屋买卖交易中,连某与谢某签约并支付对价,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鉴于此,连某对系争房屋权利应通过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房屋权利及实物交付来实现。连某虽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完成权利交付过程,但其自始未取得过系争房屋占有、使用权。对此,连某应依其与谢某所签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请求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③结合本案看,因第一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案外人谢某自始至终未合法取得系争房屋且客观上无法向连某履行交房义务,故连某应向谢某主张因无法交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判决驳回连某诉请。实务要点:房屋买受人基于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但不必然享有针对合法、正当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年3月13日判决“连某与臧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见《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点评: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不能基于物权享有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展现了法律成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丰富的特殊裁判规则。说明:不动产权利人因各种原因如无权代理丧失权利,后手买受人基于善意、对价取得该不动产,法律上便形成两种值得保护的权利人:无辜的原始权利人、善意取得的后手权利人。基于交易安全和效率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着眼于对登记簿上权利人的保护,由此奠定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性规则;基于民事活动的公平、善良风俗所必然产生的损害救济,亦同样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后手买受人无辜,原始权利人更无辜,舍前者而保护后者,是法律利益衡量后所作权宜抉择。由此提醒购房人:一桩看上去合法无瑕疵的房屋交易,非常有必要实地、多方了解标的物是否存在原始权利缺陷。
2.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殊情形——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标签:监护|指定监护|撤销监护|民政部门案情简介:2014年,刚满9个月的张某在重度残疾的父母离婚后随父生活。村委会指定张某姑姑张琴担任张某监护人。张琴以其亦系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收入、村委会指定不妥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指定。法院认为:①未成年人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但张某父亲为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不具有担任张某监护人能力;张某母亲为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亦不具备担任张某监护人能力。张某祖母、外祖父母虽属近亲属,但亦均因身体和经济原因,不具有担任张某监护人能力。张琴作为张某姑姑,系张某关系较密切的亲属,其担任张某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现张琴在被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后诉请撤销,表明其不愿担任监护人。且张琴自身为视力一级残疾,其丈夫虽无残疾,但两人现有三岁孩子需抚养,同时还需赡养老人及残疾亲属,再由其担任张某监护人并不妥当,亦不利于张某健康成长。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判决撤销原指定监护人的,可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鉴于张某父母和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且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依法应由张某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张某父母均无业,无工作单位,且张某作为一个刚满9个月婴儿,既需专门场所安置,亦需专门人员照顾,更需一大笔经费来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及日常生活,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亦不能使其得到妥善安置。③张某住所地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下属儿童福利院承担社会孤残弃婴的养、治、教、康等职能,确定民政局担任张某监护人,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可为张某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环境,更有利于张某成长,故判决撤销村委会对张琴的监护人指定,指定市民政局为张某监护人。实务要点: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案例索引: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14年8月22日判决“张琴与某村委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见《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7)。点评:温暖、负责的判决。完整呈现我国监护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法院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功能亦从中彰显。
3.地铁进站闸机导致乘客受伤,地铁公司的责任认定——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损害后果的,应予赔偿。标签: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地铁|进站闸机案情简介:2012年,高某带孩子过地铁,自己被进站闸机夹伤致九级伤残,诉请地铁公司赔偿11万余元。法院认为:①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安全保障义务时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亦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帮助,以预防侵害发生。②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和检票闸机管理人,应在乘客进站乘车过程中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仅要保证闸机正常运行,还要对乘客进站时安全通过闸机方式进行必要引导,并配备相应设施使免票乘客能正常通行。若被告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乘客受伤,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地铁公司仅在票务通告中告知乘客车票使用等票务问题,但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进站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导致高某携带免票儿童刷卡进站时,在无法得知安全进站方式的情况下与闸机接触后受伤,故高某受伤与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公司应对高某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③地铁闸机扇门开合是其正常的工作原理,高某在刷卡验票后其同行儿童已通过闸机情况下,欲通过闸机时未仔细观察扇门闭合情况,未尽必要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损伤存在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地铁公司对高某损伤承担70%即8万余元赔偿责任。实务要点: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乘客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2013年11月15日判决“高某与某地铁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见《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5)。点评:科技发展带来社会管理机械自动化的普及,更需有对人性化的体察和对弱者的眷顾。法律之外,或是本则公报案例最大意旨。
4.只约定提供不实材料违约,不提供材料的同样违约——借款人以其未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材料,故不构成“材料不真实”的违约情形的,应依合同目的解释规则处理。标签:合同解释|借款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09年,白某向李某借款7000万元,开发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白某需向李某“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等”,当白某“提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时,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直至解除合同”。据此,李某提供了4000万元本金。2012年,李某诉请白某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并主张开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中,李某提出白某从未向其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构成违约;白某称此情形不构成“材料不真实”的违约条件。法院认为:①违约。《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诉争合同条款约定目的,系为保证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白某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原理可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权利。故白某在借款2年多时间里,从未向李某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李某依约有权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支付利息。②利息。李某选择诉讼方式向白某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不能成为免除白某依约应承担还款及付息义务的理由,故李某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后的利息,白某亦应支付。③律师费。虽然一审中,李某只提供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所开具的收据,但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律所根据一审判决确定的律师代理费数额开出了发票。该律所指派律师出庭代理诉讼行为客观存在,律所开出发票证明李某为实现债权确实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且一审法院判决白某给付李某律师代理费数额时,已参考北京律师《收费指导标准》对李某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作了有利于白某的调整。鉴于白某违约行为系案涉律师代理费产生的根本原因,故对白某有关其不应向李某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白某偿还李某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4000万余元、律师代理费180万余元,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务要点: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等”,当借款人“提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和各项材料等不真实”时,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直至解除合同”。借款人以其未提供上述材料而非材料不真实为由主张不构成违约的,应依合同目的解释规则处理。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8号“李某等与某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审判长韩延斌,审判员张颖新、韩玫),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36)。点评: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条件约定笼统情形,裁判者根据债务履行整体情况,通过合同解释规则认定债务人责任及承担的文书范本。
5.货物质量虽与约定不符,亦或不构成根本违约情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虽与约定不符,但特定情况下,亦或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标签:国际货物买卖|根本违约|质量缺陷案情简介:2008年,营业地在新加坡的化工公司与营业地在德国的冶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购买2.5万吨HGI指数在36至46之间的石油焦。2009年,化工公司以前述货物指数仅为32,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一审审理期间,化工公司为减少损失转售货物,并致函冶金公司称转售价格“未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法院认为:①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案涉采购合同签订在此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适用美国法律,该约定应认定有效。由于美国及本案当事人营业场所所在国新加坡、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该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未排除公约适用,故本案审理应首先适用前述公约。公约未规定的,如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问题,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②根本违约。案涉货物质量虽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该批货物仍具有使用价值。一审审理期间,化工公司为减少损失,经过积极努力将货物转售,且其在就相关问题致冶金公司函件中明确表示转售价格“未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说明案涉货物系可以合理价格予以销售的。综合考量其他国家裁判对公约中关于根本违约条款的理解,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麻烦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折扣,质量不符依然不过是非根本违约。③责任承担。冶金公司所交货物虽与约定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属于违约行为,且客观上造成化工公司不能及时转售。虽然化工公司经过努力予以转售,但受市场价格变动影响,产生损失,故对货款差价损失及堆存费,冶金公司应予赔偿。上述损失产生,亦有市场风险原因,故化工公司亦应自行承担税费、包干费。实务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虽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麻烦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35号“某化工公司与某冶金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任雪峰,代理审判员成明珠、朱科),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33)。点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有关根本违约认定的裁判规则,对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认定同样有借鉴意义。
6.因步骤互换导致与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等同的情形——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只要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的,即应认定不侵权。标签:专利权|权利要求|等同技术|步骤互换案情简介:2006年2月,陈某申请“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2010年2月,获得专利权。同年9月,陈某以用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热水袋侵犯其专利为由,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用品公司以热水袋螺纹塞座、塞盖、垫片部件系委托他人加工作为抗辩理由,并提交了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的“一种新型热水袋”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以此证明系现有技术的主张,同时提出:其产品技术方案是先修边再热粘合,先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然后才是充气试压检验,步骤与陈某专利技术特征不同,其产品设计使用的空心棉软垫与对方的保温层设计亦不同,故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①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用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虽早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后者,故不构成现有技术,但依法构成抵触申请。因抵触申请能破坏对比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被允许,并可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标准予以评判。用品公司虽以“一种新型热水袋”产品专利主张未公开的技术特征系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但并未举证证明,故不能视为该专利已完全公开被诉侵权产品加工方法,用品公司以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②委托加工。被诉侵权产品的螺纹塞座、塞盖、垫片虽非用品公司自行加工,但系其提供样品在案外人处定作,亦即前述部件系案外人按用品公司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应视为被诉侵权人的实施行为,故用品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③步骤互换与等同侵权。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通常通过方法步骤组合及一定步骤顺序实现。方法专利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须以特定顺序实施,及该种互换会否带来技术功能或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本案中,先修边还是先热粘合对整个技术方案实现无实质性影响,且该两个步骤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亦未产生实质性差异,故被诉侵权方法调换后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但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与充气试压检验的步骤互换,能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且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④捐献原则。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确立捐献原则,系对专利保护功能和公示功能进行利益衡量的产物。该规则的含义是,对于在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反映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包括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前述非等同技术特征的互换步骤可以调换,但调换后的步骤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故调换后的步骤应适用捐献原则,不能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⑤等同认定。保温的主要原理是物理隔离减弱热对流和热传导。涉案专利设置保温层目的就是通过控制内外层之间空气的热对流,阻断内外层之间因物理接触而产生的热传导来实现保温和防烫效果。被诉侵权产品所设置的半块空心棉软垫在材质上与涉案专利保温层相同,结构上亦置于内外层之间,大小上虽未完全覆盖内外层,但其设置方式实质上起到了减弱热对流和热传导作用,亦能够实现保温和防烫的技术效果。虽两种材质和设置稍有差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保温原理的认识,能够判断二者差异是非实质性的,故“空心棉软垫”与“保温层”构成等同。⑥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故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被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应应支付给专利权人的一种适当的经济补偿,其与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性质不同,故专利权人不能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诉因来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而只能单独就此项费用提出主张。⑦《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因被诉侵权产品加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陈某诉请。实务要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的,即应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陈某与某用品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见《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审判长于永昌,审判员李剑,代理审判员宋淑华),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36)。点评:专利侵权与一般侵权不同,被诉侵权产品多个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只要一个例外,就不存在部分侵权、酌定赔偿情形。说明:本则天同码案例整理过程中,与天同业务部门王晓雨律师、公报编辑部刘志华老师沟通交流、讨论,同时得到了再审申请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代理人杨颖律师、被申请人陈顺弟代理人董世博律师的解答,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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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详情
关于法院拍卖房产一半产权的问题。
您以前曾在2011年的回答里提过“法院不能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一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这牵涉到拍卖成交后房产过户的问题,这种形式的拍卖视为部分销售,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房产分割销售。必须先解决权属问题及拍卖款处置方案方可委托拍卖。可分别确权的写字楼、商铺等在确权后可拍卖。”请问都是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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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大产权的,另外达到入房标准就都可以
是石龙比较高的,但不是最高的!环境还可以!
汗,光想报价,比价格会比死的人的,装修公司都会被你这样做死。
应该有专门的这种教育机构,可以送去学习学习。
你可以百度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于财产问题
不太清楚都,咨询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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